侯元祥案的刑事追诉与中医药国家战略及新政策的深层冲突

本案对侯元祥行为的刑事定性,已构成对"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国家战略的实质性冲击,并与2025年11月最新出台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所构建的制度化通道形成直接对立。
一、《新规》的战略意图:为中医药传承开辟合法化路径
确立"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研究体系
《新规》第二条明确,其规范的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以人为研究对象,不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研究活动。这实际上为侯元祥这类基于师传秘方和个人长期实践进行的探索性医疗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政策指向和合法性空间。原审判决完全无视高层提出的"发展中医药要遵循其自身发展规律"的理论特殊性,机械套用西药标准,将"成分不明"直接等同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构成了对中医药理论与实践的根本性否定。
承认"研究者发起的研究"的独立价值
《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确立了"研究者发起的中医药临床研究"的合法地位,将其定义为"探索中医药学规律,积累新的中医药学知识"的活动。这从制度层面否定了"唯有工业化注册才是合法研究"的单一思维。侯元祥的行为,本质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对特定患者群体进行的、对其师传经验方的个体化应用与效果观察,更接近于《新规》所定义的"临床研究"活动。
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正名
《新规》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开展中医药干预性研究,成员必须包括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研究过程中涉及的中医药学判断、临床决策应当由其作出。"此条规定确立了中医药专业判断在临床研究中的核心地位和决策权。侯元祥虽无西医执业资格,但其二十余年的临床实践与患者口碑,足以证明其作为"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能力。原审程序未邀请中医药专家对其方药与诊疗行为进行科学性评判,违反了程序正义。
二、刑事追诉的三大战略误判
以工业化标准扼杀个体化探索
刑事追诉的逻辑基石是"未取得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这本质上是用工业化药品管理的"通用尺子",去丈量个体化中医诊疗的"私人定制"。《新规》的出台恰恰证明,国家已意识到中医药研究必须有其独特路径。本案的刑事判决,与这一政策精神完全背道而驰。
以形式合法性否定实质合理性
判决强调侯元祥"无中医家族传承和师承经历","虚构其毕业于国际医科大学(斯里兰卡)"。这些形式要件的缺失,并不能自动证明其医术无效或方药有害。《新规》重视的是"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的实质研究行为。刑事追诉仅纠缠于形式资格,而完全无视了中医药传承中"疗效说话"的实质核心。
将"研究过程"扭曲为"生产销售"
侯元祥收取费用、提供药汤的行为,在刑事判决中被定性为"销售"。而《新规》明确,此类在实践诊疗中积累经验、调整方案的过程,其本质是"探索中医药学规律,积累新的中医药学知识"。将研究过程中的成本回收直接等同于商业销售,是概念上的根本错位。
三、司法矫正的路径:基于政策穿透性审查的无罪论证
我们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 "政策穿透性审查" ,即超越与《药品管理法》条文的机械对照,将案件置于国家中医药发展战略的宏大背景下重新审视。
法律定性的重新厘清
侯元祥的行为究竟是"生产、销售药品"还是"中医实践诊疗活动中的经验性研究"?
《新规》已为"在中医药理论指导下"、"不以产品注册为目的"的研究活动开辟了合法空间。
本案定性错误,将本应受《中医药法》保护和《新规》规范的研究行为,错误地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要件的重新论证
在缺乏《毒理学报告》的情况下,能否仅凭"成分不明"和个别患者不适反应认定"足以严重危害"?
《新规》强调中医药专业判断的主导性,并允许在特定条件下"超出现行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范围使用"。
在无实证科学证据证明其毒性,且存在大量有效证言的情况下,应遵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
“在审视本案‘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时,提请法庭关注一个根本性的评价基准问题:若将侯元祥诊疗中个别患者出现的恶心、呕吐等反应作为刑事入罪标准,那么,对于现行合法医疗体系中,那些已被普遍运用但伴随有确定性、高发生率且更为严重副作用的治疗方式(如部分肿瘤放化疗),其每年导致的客观死亡病例与巨大治疗风险,又应置于何种法律天平之上?这并非否定现代医学,而是尖锐地揭示,若仅以形式上的‘执业许可’作为阻却刑事审查的绝对边界,可能导致司法在保护公民生命健康权这一最高法益时,出现严重的价值判断失衡与标准不一。”
社会危害性的重新评估
侯元祥的行为是"扰乱药品管理秩序"还是"在现有制度不足下的民间探索"?
当前刑事追诉已产生"寒蝉效应",直接阻碍了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传承与转化,与《中医药法》第四十三条保护"民间中医药技术方法"的精神相悖。
即使站在现代医学模板化事实的角度,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远远小于刑事追诉对中医药传承创新环境造成的制度性伤害。
司法的战略角色与历史责任
对侯元祥案的依法再审与公正裁决,其意义已远远超越个案纠偏的范畴。 它将是中国司法系统对“传承精华、守正创新”这一中医药发展根本方针,所作出的最深刻、最有力的时代回应与法治实践。 一个立足国情、顺应民意的判决,必将成为中国司法史上具有分水岭意义的标志性判例。它所能点亮的,不仅仅是一盏为无数散落民间的中医药技艺传承人指引前路的法治明灯,更是向全社会、全世界彰显中国司法智慧与中国文化生命力的信念火炬。
我们坚信并恳请,最高人民法院能够以本案为契机,将中医药传承发展的国家意志,转化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司法典范,从而有力地服务于“健康中国”的宏伟蓝图,夯实“文化自信”的深层根基,最终护卫中华民族的千年医药智慧在法治的阳光下生生不息,福泽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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