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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罢工自由”的讨论

子让 2011-02-24 来源:乌有之乡

(一)罢工和关于罢工的一些背景  

罢工(Strikes),是罢工行动的简称,是指工人为了表示抗议,而集体拒绝工作的行为。罢工具有很久远的历史,据说公元前12世纪,埃及法老王拉美西斯三世在位期间,皇家墓园的工人们就发起过罢工运动,以抗议皇室对之的不公待遇,这被认为是历史上最早的罢工行动。  

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到来之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在世界范围内(尤其以西欧诸国为首)逐渐地迅速确立起来。在许多国家中,资本家和他们所雇用的工人之间的矛盾迅速激化上升,成为了社会的主要矛盾。由于直接创造社会价值的工人阶级生活日益贫困,所受的待遇愈发不公,所以工人们自发地运用各种方式,和压迫他们的资本家进行斗争,如卢德运动、宪章运动、甚至发展到武装起义。而罢工作为工人斗争的一种方式,也同样在那个时代兴起。罢工曾经取得过巨大的成就。美国的芝加哥大罢工,就换得了“八小时工作制”的伟大胜利。那时的罢工也受到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热情评价。  

在整个19世纪,大多数国家中,罢工是非法行动。而随着历史的发展,世界上一些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把工人的“罢工自由”确立了下来(当然,一些国家的罢工自由是有限制的,如美国)。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罢工自由”的历史  

    新中国成立伊始,《共同纲领》起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但是,《纲领》中没有关于“工人罢工自由”的内容。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颁布,这部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也没有相关的条款。  

     1956年11月15日 ,在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毛泽东主席对于罢工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要允许工人罢工,允许群众示威。游行示威在宪法上是有根据的。以后修改宪法,我主张加一个罢工自由,要允许工人罢工。这样,有利于解决国家、厂长同群众的矛盾。”  

    在毛主席的积极倡导下,“罢工自由”最终被写入了宪法。197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部宪法颁布。其中第4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通信、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罢工的自由,有运用‘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的权利”。1978年第三部宪法也继承了1975年宪法第45条的内容。  

    1980年全国人大修宪时,取消了第45条中极左色彩严重的“四大自由”的权利,但保留了“罢工自由”。  

    但是,1982年,第四部宪法颁布,公民享有的“罢工自由”被从新宪法中取消了。当时,法学家张友渔解释道:“一九七五年宪法规定的‘罢工自由’是极左思想的产物,是不符合社会主义发展的利益的,是不符合我们国家的具体情况的。我们国家的企业属于人民……罢工后停止生产,是对包括工人阶级在内的全体人民利益的一种破坏。有人说这是对官僚主义的惩罚。不对。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另一位法学家说:“我国已消灭了剥削制度,工人阶级与国家利益根本一致,在社会现代化生产下,哪怕是停工停产一分钟,都会使国家和全体人民的利益遭受很大损失,甚至还可能被个别坏人所利用。可见罢工自由对维护安定团结、发展生产、实现现代化不利。因此宪法修改草案取消罢工自由,是符合人民的根本利益的。”  

时至今日,公民的“罢工自由”也没有在宪法中得以确认。虽然一些法学家认为,根据公民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的法律精神,国家并没有单就罢工行动本身严禁工人罢工,所以在中国工人是可以罢工的。但是,宪法中“罢工自由”的明文条款的从有到无,已经显示了政府对于罢工的态度了。并且,在无宪法和法律明文认可的情况,工人的罢工是不受保护的,换言之,随时可能遭到其他力量的破坏甚至迫害。  

(三)取消“罢工自由”从理论到实践都是错误的  

首先,工人罢工是有其必要的理由和原因的。列宁曾说过:“在无产阶级执政的国家里采取罢工斗争,其原因只能是无产阶级国家中还存在着官僚主义弊病,它的机关中还存在着各种资本主义制度旧残余。”毫无疑问,官僚主义是党和国家在发展过程中的大毒瘤,它的破坏力是长远而致命的。所谓罢工会伤及全国人民的利益,这只是在理论上成立。事实上,罢工打击了那些与社会主义本质相背离的厂长、官员,挽救了工厂。试想,工人举行罢工,可能会影响一时的生产,却有力打击了官僚主义,迫使上级纠正重大的错误,自身提高了生产积极性,换来了长久和高效的生产和发展。孰轻孰重,显而易见。  

其次,张友渔所谓“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可以通过正常的途径,如揭发检举、控告、申诉等去求得解决,而不应该采用罢工的方式”的说法在逻辑上是讲不通的。“对付官僚主义有别的办法”并不能成为“罢工不应成为对付官僚主义的办法”的理由。张友渔仅仅是站在罢工存在的消极影响的角度上去否定罢工对付官僚主义的巨大的作用,这是不客观、不可取的。更重要的是,检举等等手段,是双向的。也就是说,工人们有检举的行为还不够,必须要政府相关部门来客观地处理。一旦被工人们检举的人和接受工人们检举的人存在利益链条,那么不仅问题不能够解决,还可能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但是罢工是单向的,它往往能够迅速得到政府和公众的注意,从而有所收获。可见,罢工这一方式不仅没有和检举等方式冲突,而且能取得检举等方式所不能取得的效果。  

再次,当时取消“罢工自由”的一个理由就是所谓“在社会条件下工人阶级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工人罢工会伤及工人自身、国家、全国人民的利益”。这种说法是笼统而不负责任的。诚然工人和国家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工人同厂长、国家的矛盾却始终存在,并且是有可能被激化上升的。例如,个别的厂长存在着严重的官僚主义和个人主义观,把工厂当作自家的,他们的行为实质上是骑在工人的头上作威作福,特别是在改革开放后,这些人更是尽其所能,想方设法将国有资产转化为自家资产,而普通工人渐渐丧失主人翁地位,许多人被迫下岗。从工厂的“主人”变为“仆人”,甚至沦为社会底层,这难道不能成为了引发工人们罢工的理由吗? “一把抓”地认为工人同国家根本利益一致,却忽略具体中存在的甚至可能是十分严重的矛盾,是错误的思想。正如毛主席所说:“无非是矛盾。世界充满着矛盾……如果不搞好,脱离群众,不是艰苦奋斗,那末,工人、农民、学生就有理由不赞成他们。”  

最后,关于剥削制度的问题。上文所述,即使在剥削制度已经消灭的条件下,罢工也应有其正当的理由的。那么今天呢?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之后,私有制重新在中国发展起来,剥削也自然在部分条件下存在着。也就是说,工人同资本家的矛盾又出现了。那么当这对矛盾被激化时,工人们应不应对资本家罢工呢?这种罢工行动的自由应不应该得到国家的认可呢?民主革命时期,党曾经领导工人们举行罢工。同样是受到资本家的剥削,为什么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党支持罢工,而在社会主义社会态度就有所转变呢?有人或许会解释,以前罢工反对的是资本家和反动政府,如今经济发展有利于国家发展,国家和工人的利益根子上又一致,所以罢工就是罢自己、罢人民,等等。按照这种逻辑,如果资本家剥削工人在一个可控可接受的范围内,那么工人们暂时忍耐,让那些“一部分人先富起来”,而后等等,或有利于国家、人民、自己;但是,如果资本家的剥削已经超出了一定范围限制,也就是说,当资本家已经在疯狂地压榨工人时,我们是否还能说,工人们累死累活、饥寒交迫,沦为社会最底层,根本上还是在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说,在当今条件下,虽然“根本利益一致”,但是当资本家没有把改革的出发点即“共同富裕”落实在行动中,而一味追求自身利益时,那么工人们更加有理由去和他们斗争,而罢工更应该被代表工人阶级的党和人民政府所认可、保护。  

综上,无论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矛盾时刻贯穿于生产之中;而无论是公有制中可能存在的官僚主义、资本主义残余还是私有制中固然存在的阶级矛盾,都可以并应该成为罢工行动的原因和理由。而在当今的中国,不可否认地存在着上述的问题,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我对于取消“罢工自由”都是不以为然的。  

(四)关于“罢工自由”的设想  

当然,“罢工自由”的问题绝不能依靠简单地写入宪法而解决。我们承认,罢工对生产是有影响的,如果持续罢工而不能解决问题,对各方都有害无益;还有,罢工等集体抗议行为确实容易被敌人所利用,危害到社会与人民。因此,把“罢工自由”写入宪法,甚至为罢工立法,这考验的不仅仅是党和国家的立法胸怀,更加考验了立法水平和执政、行政能力。如何通过法律的形式把“罢工自由”合法化、合理化、可控化、真实化,是一个需要在发展中不断解决的问题。同时,工会组织、工人本身,也应该不断提高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国家意识,一方面敢于使用且只使用法定权利维护自身,另一方面也应该防范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把罢工产生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当然,这也不可能是一蹴而就的事情。  

我们坚信,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的发展,“罢工自由”在不久的将来会被重新写入宪法,成为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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