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维埃政权中的妇女地位
2026-02-10
来源:苏维埃功勋画家刀笔下的苏联

列宁在《苏维埃政权和妇女的地位》(1919年)中,对比了资产阶级民主与苏维埃民主,指出资产阶级共和国即使在最先进国家,也从未实现妇女在法律上的完全平等。而苏维埃政权则“一下子扫除了”那些卑鄙的法律,如不平等的婚姻法、离婚法和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实现了“全世界所有先进的、文明的、‘民主的’共和国130年来也没有做到的事情”。

有数据显示——
苏联最高苏维埃(1966年选举)——最高权力机关 的1517名代表中有425名女性(28%)。(在美国第90届国会中,总共只有12名女性)。

1967年,79%处于劳动年龄的苏联妇女在社会生产中就业或学习。
同年,苏联国民经济中的工人和职员有8230万人。其中女性占总人数的50%。
1966年,在苏联国民经济中工作的女性总数中,33%从事工业,25%从事教育、卫生、科学和科研服务。

在卫生领域,女性占总就业人数的85%,在教育领域——72%,在通信领域——66%。
到1966年底,苏联有750万具有高等和中等专业教育程度的女性专家在国民经济中工作(占获得文凭的专家总数的58%)。

到1967年底,全国女性科研人员数量达到29.49万人,占科研人员总数38.3%。
或者说,有 4.54 万名女性是副博士,2200 名是博士。

资料来源——列宁诞辰100周年(1870-1970)俄文版挂历/文献/苏联政治文献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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