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思奇:《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辅导-第二次辅导
矛盾是自始至终存在的,社会主义初期首先是适合,但是也还有矛盾。

艾思奇(1910年3月2日-1966年3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腾冲县和顺乡水碓村,蒙古族,原名李生萱。中共党员,无产阶级革命家,马克思主义哲学家,教育家 ,中国科学院学部委员,生前是中共中央高级党校副校长。他毕生致力于研究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
艾思奇在1966年3月去世时,年仅56岁。当时担任中央党校校长、人大副委员长的林枫,准备了悼词送毛主席审阅,毛主席亲笔加上了“中国的理论领域的忠诚战士”一语。《光明日报》曾评价:“艾思奇把毕生的心血和智慧都献给了党和人民的哲学理论事业,是人民的哲学家,是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中国第一人。
艾思奇从1948年党中央在河北平山创办马列学院起,到1966年3月逝世,一直在中央党校工作。他在中央党校工作的十八年里,除了承担许多日常行政事务工作和社会活动之外,又承担了大量科学研究和教学工作,写了大量文章和著作,讲了大量哲学课。特别是从1953年马列学院哲学教研室成立,他担任主任之后,校内又陆续开办了各种学员班次,教学任务繁重,而教研室教员又少,他是教员中一位“台柱”,讲课次数也就显著增多。《艾思奇讲稿选》所搜集、编辑、整理的讲稿,就是他当时讲课的记录。
《艾思奇讲稿选》是专门为建国初期高级干部讲马列基本原理的演讲录音文字整理稿,是不公开的党校内部出版物。它主要内容是哲学方面的,就是讲党史、讲政治经济学方面的问题,也是从哲学角度来讲的。《艾思奇讲稿选》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各个原理,毛泽东哲学思想,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的辅导(如《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信》、《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实践论》、《矛盾论》),辩证逻辑,自然辩证法,西洋哲学史等。艾思奇本人生前除1965年所写的三份讲学提纲外,都未审阅过。艾思奇的讲课即使是哲学方面的内容,所涉及的学科知识,古今中外,天文地理,自然社会,纵横宇宙,包罗万象,相当广泛、相当丰富。
《艾思奇讲稿选》是讲稿集,它不是按照一般马哲教材体例编写的教科书,讲稿的内容在思维上比较发散,因此在结构上显得不是很成体系。所以读完《艾思奇讲稿选》,建议读者们再读一下武汉大学1974年编的《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上、下册)》[感兴趣的读者,文章后边加微信领取电子版]重新系统梳理一下马克思主义的知识框架,它和《艾思奇讲稿选》互为补充,是学好马哲基本原理的关键辅导资料。
今日分享“艾思奇讲稿选”第三十三篇,与志同道合者共勉。

《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的辅导
艾思奇
(一九六四年七月九日、十日)
第一次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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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辅导(一九六四年七月十日)
四、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价值法则问题
关于这一题总的意见是这样:苏联有一些人,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价值法则可以取消了。有一些经济学家有这种观点。这种观点和上一段讲的有联系。有这么一些经济学家,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应该有商品生产,因此,也否认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斯大林就反驳这种观点,主张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是存在的,仍然是起作用的。不过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是受到一定的限制。这个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否认价值法则是不对的,否认价值法则就会把社会主义的经济建设搞乱。
这个问题也是我们中国在1958年下半年出现过的问题。那时候在实际工作里面,有些同志处理经济问题就不顾价值法则,出现了这种情形。当然,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些生产由于需要的原故,即使蚀本也要搞。在资本主义社会里一定要赚钱,不赚钱就不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有一些必要的企业就是让它蚀本,明明知道蚀本,还是要生产。但是对于这种企业也不能完全忽视经济核算,成本核算。所以还是要用价值法则来做工作,特别是整个总经济计划,就是要使我们的生产有盈利,个别企业可以蚀,整个生产按总的计划计算起来应该有盈利,不然积累从哪里来呢?积累就是靠每年生产的产品超过价值,要能够创造一些新的价值,有了新的价值,才可以作为我们扩大生产的基础,作为进一步积累的基础。所以,在社会主义制度里,价值法则是应该存在的。
什么叫做价值法则呢?价值法则基本上是这样一种法则:就是用社会平均劳动来决定价值。一种商品的价值,是用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决定的,就叫做价值法则。
例如:生产一个茶杯,大概要多少劳动日。各种不同的劳动者,生产茶杯所需要的劳动日不同。熟练的劳动者一天就可以生产一个茶杯,非熟练劳动者三天才能生产出来一个。那么杯子的价值由什么来决定呢?决定于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的价值的平均数,比如大体上一个杯子要两个劳动日生产出来。就是说拿到社会上论它的价值的时候,就值两个劳动日。尽管有的人是花了三个劳动日,可是拿到市场上来卖,它的价值只能定两个劳动日。
所以,熟练劳动者一个劳动日生产出来的东西,拿到市场上来卖,它的价值可以定两个劳动日。如果产品是他自己的,自己拿出来卖,熟练劳动者就占便宜,非熟练劳动者就吃亏。因为非熟练劳动者他劳动三天,可是实际上拿回来的是两天的劳动价值。价值法则实际上就是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日来定价的。这是价值法则的第一条。
我对经济学不很熟,根据我的了解,价值法则的含义有三条:
一条是根据平均劳动日来定价;第二条是商品拿到市场上交换,按照平均劳动日等价交换。你的杯子是两个劳动日的价值,那么拿到市场上去交换的时候,大体上可以换回两个劳动日的根酬。它换成别的商品也好,换成货币也好。货币是商品的代表,用拿回来的货币买别的商品,所买到的东西大体上也是两个劳动日,所以非熟练劳动实际上把三个劳动日的东西卖出去,只能买回两个劳动日的商品。换成货币只能换成两个劳动日的货市。这叫等价交换。等价交换不是你劳动多少天就得到多少天的报酬,而是按照平均劳动为标准进行交换,所谓等价交换就是这样的交换。价值法则就是按社会的平均劳动日等价交换。按照生产的产品所包含的社会的平均劳动日来进行交换,这就叫做等价交换。
社会主义社会的按劳分配,是按照你每天的产品所能包含的社会的平均劳动日(作了经济上的必要扣除)给你报酬。计时工资名义上是计时,实际上工资的规定不是真正按着实际工作的时间来规定。因为计时工资有等级,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同样的工作时间得到的工资不同。为什么不同呢?就是因为你每天贡献的产品里面所包含的劳动日有所不同。同样是计时工资,非熟练劳动的工资就低,熟练劳动的工资就高。为什么要有这种等级呢? 就是因为熟练劳动和非熟练劳动在同样一个时间里所生产出来的平均劳动日的多少不同,价值不同,所以报酬也就不同。如果计时工资不是按劳分配,不是等价交换,那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里是没有工资的,如果说有工资,就是按照你劳动多少时间给你多少工资。不管你熟练不熟练。到了共产主义,熟练和不熟练之间的差别也不多了。
再一点,就是价格基本上是决定于价值的。价格是:会变化的,每天的价格不一定一样,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大体上是符合于价值的。用货币表现出来的价值就是价格。那么市场上的价格经常有变化,特别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市场上的商品价格经常起变化,这个市场价格的变化是不是等于价值的变化呢?不能。因为价值本身的社会平均劳动日(相对于一定时期的社会生产水平)是不变的,但是市场上价格常有波动,波动的原因就是因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有时候某些东西太多就跌价,东西少了就涨价。有时候涨价会涨到价值以上,跌价跌到价值以下,一涨一跌不断波动。长期作过一个统计,平均起来,价格大体上和价值差不多。价值法则的内容就是这样。
现在就要问,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价值法则起不起作用?我们规定社会主义产品价值的时候,是不是需要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日来定?能不能废除这个法则?不要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定,而是按照你实际做了多少天来给你价值。如果废除价值法则,按照实际劳动来定,那么会出现什么情形呢?会出现这种情形:劳动的人要偷懒。因为一个杯子,熟练劳动者一天搞出来,非熟练劳动者三天才搞出来,如果按照三天的劳动日来定价值、熟练劳动者就要磨洋工了。熟练劳动者三天生产三个杯子得三天的工资,非熟练劳动者三天生产一个杯子也是同样得三天的工资,那么,这样一来,熟练劳动者就不愿意一天生产出一个杯子来,他会觉得吃亏。所以,就不能按照实际劳动日来定价值,而是按照劳动产品所包含的社会平均劳动日给你报酬。这样给报酬,非熟练劳动者就要吃亏一些。因为他吃亏,他就努力使自己变成热练劳动者,熟练劳动者按照产品的平均劳动来拿报酬,他一天可以搞一个杯子,而杯子的劳动价值是两个劳动日的价值,所以,他一天可以得到两天的报酬,因此他的积极性就得到了鼓励。
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需要这样的价值。因为有熟练劳动与非熟练劳动的区别,有城市和乡村的区别,有工人和农民的区别,农民和工人又有生产力水平高和生产力水平低的差别。正因为有这样一些差别,就需有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比较合适。既然是用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需要有等价交换,不能不实行等价交换。
另外,谈市场的价格。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的市场价格,国家是可以设法控制的,至少主要的必需品的价格可以控制。但是,控制价格的时候,有什么原则呢?如果国家的价格很低,低到价值水平以下,如:收购农产品规定的价格很低,在农业平均生产价值以下,那么,就是要农民蚀本,即使不蚀本,农民也赚不到钱,得不到赢利或者赢利很少,不能够搞积累。如果国家这样子搞,农民的积极性就要大大地降低。苏联有一个时期就有过这个问题。所谓“剪刀差”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太低了,低于工业品的价值以下,使得农民除了收回成本以外,赢利很少,甚至于几乎没有赢利,这就对农业的发展不利。但是,如果你把价格规定的过高了,高于价值太多,那么,国家就要大蚀其本。国家蚀本太多,国家就不能积累。
所以,国家控制价格的原则,是一个总的原则,不是具体问题。总的原则是:大体上要使价格适应价值,基本上和社会平均劳动差不多,以平均劳动为标准,可以高,可以低,具体情形可以有变化。比如,有些是国家急需的东西,可以抬价收买,国家可以蚀一点本,那是个别的,特殊的。有时候,有些东西国家不需要,就可以降低价格。不过社会主义的国家要照顾一个原则,降价,不能使生产者破产。资本主义社会不能做到这一点。资本主义社会,市场上有时候供给过多了,要降价,使生产者破产。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能这样做。我们现在的鸡蛋和肉多了,收购价格要降低一点,但是不能够降得太厉害了。在旧社会里,丰收的时候就大跌价,跌到价值以下,结果使农民破产。我们是降到适当的水平。以前因为缺少这种东西,所以提高它的价格,使得它的价格高于价值。现在降下来跟价值差不多,有时候比价值稍微低一点,也没有关系。
还有一点,城市和农村应该努力作到等价交换。苏联的剪刀差,主要就是一般工业品按照价值定价格,甚至于比价值还高一点。农产品在价值以下,成为不等价交换。不等价交换在旧社会是一个基本规律。城市剥削农村,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是一个基本规律。用城市剥削农村的方法,使农民出售一部分产品低于它的价值,低到把剩余劳动完全搞干净,甚至于除了剩余劳动以外,把必要劳动也剥夺了一部分。资本主义社会城乡之间经常是不等价交换,而且是极端不等价交换。在社会主义初期,为了建设社会主义,为了在工业上能够掌握大量的积累,所以就多多少少搞一点不等价交换。苏联就是因为搞重工业,或者是为了快一点搞重工业,所以就压低农民的生活,使农业和工业的剪刀差相当大。当然,比起旧社会来说可能还是小一些。这是讲斯大林那个时候。现在,赫鲁晓夫就不同了,恐怕他在名义上是为了农民,要提高农业的生产价格,实际上从其他各方面把农民生产的东西剥夺了。所以,他的农业衰退比斯大林时候还厉害。
价值法则,是不是就是这么几条原则,学过经济学的同志可以研究,可以考虑。这是我的意见,一个是按照社会的平均劳动来决定价值,另一个是市场上按照等价交换原则,再一个是价格要波动,价格波动的总方向是跟价值适应的。在资本主义社会的波动是自发的,在社会主义社会价格的升降,可以由国家控制,自由市场多多少少有点自发的,但是国家限制它的自发性,用国家的力量来控制价格的涨跌,使之有利于国家,有利于人民,有利于集体为原则。国家如果需要某一种产品,很需要,但是没有,这时候就可以提高价格,蚀本来收购。前两年的蔬菜,我们北京就蚀本收购。在市场上一分钱就买一斤西红柿,而实际上收购西红柿不是一分钱一斤,而是好几分钱一斤,国家为了发展生产,可以使价格高于价值,高得很多。那么,蚀本怎么办呢?蚀本就在别的地方补,由生产比较多的商品中赚钱,或者有些产品搞高价,如古巴糖,高价点心等。这一方面蚀本,那一方面赚钱。总的来讲,国家付出的价格跟总的生产品的价值差不多,这样自觉的搞平衡。资本主义社会是自发的平衡。是不是就是这么几点,大家可以研究一下。据我自己了解,价值法则就是这几点。价值法则的这几个特点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是不断起作用的,而且我们要自觉地利用它。
关于这个问题,斯大林没有明确地提出来,实际上是这样一个问题。价值法则是肯定起作用的,这一点不能够有任何怀疑、误会。斯大林肯定了这一点,斯大林是对的。那些反对他的经济学家是错误的。说斯大林有缺点和不够的地方,是说他没有进一步地提出中心问题是价值法则自发地起作用呢?还是我们用无产阶级的力量来自觉地加以运用它呢?他只是提出了这么一个原则,就是限制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问题,这是对的,但是,单这点还不够,不是全面的,没有把中心问题提出来,限制作用范围也是一种自觉的控制问题。
这一章的中心内容就是这样一些,正确的和不够的地方大体上就是这样。
我们再把这一节的文字说一说。
第1段,第2段,第3段的文字肯定了价值法则是起作用的。(见旧版第17页第1-3段;新版第552页第6-8段)
下面第4段。(见旧版第17页第4段;新版第552页第7段至第553 页第1段)
“但是,价值法则的作用,并不限于商品流通范围内,同时也扩展到生产方面,诚然,价值法则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中,并没有调节的作用,可是它总还影响生产,这在领导生产时是不能不考虑到的。问题在于,为了抵偿生产过程中劳动力的耗费所需的消费品,在我国是作为受价值法则影响的商品来生产和销售的……”这一段是讲的这么一个问题: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价值法则的作用范围是什么?第一,在商品流通的范围内,价值法则是要起作用的。第二,在生产范围里面价值法则也有影响,(有影响也就是有作用)所以,在生产范围内价值法则有作用,而且受影响的这种生产主要是指消费品。
在这里面,斯大林有这么一个思想,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只有生活的消费品才能够当作商品来生产(当作能够拿到市场上买卖的商品来生产),生产资料是不能拿到市场上卖掉的。生产资料是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斯大林的这个思想恐怕要作一些修正。当时在苏联可能就实行这种政策。比如:生产资料,像拖拉机这些东西,只能由国家调拨而不能出卖,所以不是商品生产,因此它就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可是,消费品要拿去跟集体农民交换,要卖给工人,所以消费品也是商品生产,因此只有消费品才受价值法则的作用。这个思想恐怕就是受到苏联当时政策的限制,所以有一点片面性。
现在看起来,我们社会主义社会里面,生产资料恐怕还是要受到价值法则的影响,价值法则也起作用,为什么呢?首先,我们提出工业为农业服务,我们大量制造农具去卖给农民。我们不只是制造拖拉机搞国营农场、搞拖拉机站,拖拉机还可以卖给公社。还有排灌机器,甚至于有小的电动机。另外,有中小型的农具,我们大量生产,这些都当作商品生产拿去和农民交换,所以就不能说生产资料不是商品生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资料完全不能作为商品生产,只有消费品才能作为商品生产,不能这样说。他这里这样说是片面的。
另外,是不是价值法则在我们生产里面没有调节作用?斯大林讲的这种调节作用,是指资本主义社会里的那种自发的调节作用,就是生产的东西过多了,在仓库里堆积起来,可是没有人买,那时候价格就降低了,价格低于价值。所以,这种商品的生产者、资本家就不愿意再生产这种商品了。他就停止生产了。
所谓价值法则的调节作用,就是价格降到价值以下,就使商品减产。反过来说,如果一种商品供不应求,价格就涨到价值以上,生产企业就急于生产,很多资本家就投资生产。生产一下子就多起来了。所以,价值法则调节生产的作用,在资本主义社会里面是这样调节的,就是生产过剩了,价格跌到价值以下,就会引起减产,引起生产缩小,反之,生产不足了,在市场上引起供不应求,价格就涨到价值以上,这样就会大大的促进生产,这就是价值法则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调节作用。
这种价值法则,实际上是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法则。在资本主义条件下的这种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面当然没有用。但是,是不是还有另外的一种调节作用呢?可不可以用无产阶级专政的力量、国家的力量,自觉地利用价值和价格的关系来调节生产呢?利用价值法则来调节生产,这种调节作用有没有呢?我看还是有的。大家仔细研究一下薛暮桥同志的报告[《价值规律和我们的价格政策》,载《红旗》1963年第7、8期。——编者注],他讲到过这个问题。在那个报告里可以找到我们国家的价格政策在这一方面的作用。我们国家自觉地对那些生产不足的东西设法提高收购价格,使得它的生产增长起来,对那些生产过多的东西,国家可以在收购价格方面加以限制,甚至对坏产品可以不收购。现在,我们规定一条,凡是验收不合规格的,我们就不收购。这也是一种调节。这种调节是自觉地调节。认识了价值法则,利用价值法则去调节生产。
斯大林这里讲的还是有点片面性。在社会主义社会里,生产里面的价值法则没有调节作用,恐怕有点片面。问题不是有没有调节作用,而是那种调节是自发的,还是认识了价值法则以后自觉地用国家的力量,来统筹兼顾,自觉地加以调节。从六亿人口出发,从国家各方面的利益出发,用价值法则来自觉地调节生产。 我看这种情形是有的,而且不仅是在生活资料方面有,生产资料中有一部分可以这样做,就是国营企业里面,有时候也要用价值法则来调节。你不用这种价值法则来调节,有些生产部门为了赶任务,搞出许多不合格的东西来要你收购。国家花了很多钱,买了不能使用的东西,对于这样的人不用点价值法则的力量来限制他,那也不行。当然必要强调政治挂帅,政治教育。问题是因为我们的工作人员里面有资产阶级的思想。不是所有的人都有那样高的觉悟,在思想上一方面要政治挂帅,提倡保质保量,搞比学赶帮运动。另外一方面也要适当地利用价值法则来进行调节。
刚才我们这段还没有念完。“……也正是在这里可以看出价值法则对生产的影响。因此,在我们的企业中,这样一些问题,如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成本问题、价格问题等等,就具有现实的意义。所以,我们的企业是不能不而旦不应该不考虑到价值法则的。”
斯大林在这里讲价值法则没有调节作用。但是在企业里面,经济核算和赢利问题可以利用价值法则,这是对的。你怎样核算呢?当然是按照价值法则来核算。因为整个产品要按照社会平均劳动来计算价值,所以,企业内部也只能按照价值法则来搞经济核算。
下面第5段(见旧版第17页第5段至18页第1段,新版第553页第2段)就用不着再解释了,因为都是讲这个问题,企业里如何降低成本?如何提高生产,搞经济核算要用价值法则。
再下面第6段(见旧版第18页第2段,新版第553页第3段至554页 第1段)用不着讲,主要是批判了苏联一些人不懂得价值法则。
“糟糕的并不是价值法则影响我国的生产。糟糕的是我们的经济工作人员和计划工作人员,除了少数的例外,对于价值法则所发生的作用知道得很差,不研究这种作用,不善于在自己的核算中考虑这种作用。……”下面举了一些例子,说明价格不能乱定。怎样规定价格呢?要由价值来规定,不懂得这一点就会在经济上起破坏作用。
规定价格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薛暮桥同志在一次报告里提到国家定价也是有点斗争的。每一种企业都希望自己的产品价格高一点,所以各方面都有斗争。所以,国家要有一个统一的价格机关来平衡各个生产部门的价格。每一个部门都想争自己的价格,有时候争得过分,会出现本位主义,甚至会有严重的问题。如果不服从国家的整个计划的控制,不照顾国家的大局,只注意自己这方面的利益,就会出现影响全局的问题。比如,你向农民征购农产品时,如果农民的这种产品很多,市场价格很低,如果他一定要国家服从他的利益,还要用很高的价收购,一点也不肯减价,有时候可能是本位问题,有时候是是非问题。本位主义发展了,可能就是资本主义思想的问题。只顾自己的小利益,不顾国家的大利益,如果国家过分照顾他这点,他就会利用这点发展资本主义。
再下面第7段。(见旧版第18页第3段至第19页第1段;新版第554页第2段)
“然而,这一切是不是说价值法则在我国也像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样有广阔的发生作用的场所,价值法则在我国是生产的调节者呢?不,不是这个意思。”
这一句话也是又对又不对的。价值法则在我们国家,在有些企业里面是不能够成为生产调节者的,特别是国家特别需要的尖端企业,不要因为它蚀本就不搞了。即使要蚀本也要搞。价值法则成为生产调节者的作用,在有些地方,有些范围里是没有的,这是对的。但他概括得太广了,好像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里面任何调节作用都没有。这一点恐怕还是有片面性的。
他在这一段最后说:
“……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和生产资料的公有化,不能不限制价值法则发生作用的范围及其对生产的影响程度 ” 。
这些话基本上是对的。但是有些话说得过了一点,一点自觉的调节都没有了,恐怕还不能这样说。这里面有一句话:“在城市和农村中,生产资料私有制的不存在”这是讲苏联当时的情况,这是不符合事实的,这点,我们现在完全清楚了。
下面第8段、9段(见旧版第19页第2、3段;新版第554页第3、4 段)讲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地发展。这个法则跟资本主义社会的无政府状态的生产法则是对立的。这个话说得很对。
“在这方面起限制作用的,还有国民经济有计划的(按比例的)发展的法则,这个法则代替了竞争和生产无政府状态的法则。”
“在这方面起限制作用的,还有我国的各个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以及我国一般的整个的经济政策,它们都是以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法则的要求为依据的。”
这两段是讲我们的计划是以国民经济有计划的发展法则为依据的。这大体上都是对的。
下面第10段(见旧版第19页第4段;新版第554页第5段)有一点缺点。
“这一切就使得价值法则在我国发生作用的范围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在我国的制度下,价值法则不会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
这段就说得过了一点。他的理由是社会主义社会里基本法则之一,就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法则。因此,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就不起生产调节者的作用了。我看,如果把“生产调节者的作用”改为“不会起自发的生产调节者的作用”这样说就确切了。而且这也是从总的方面来说是这样。因为社会主义社会里还有资本主义,有资本主义的地方自发的调节作用就仍然存在。
第11段(见旧版第19页第5段;新版第554页第6段至第555页第1段),讲苏联发展速度比资本主义国家高。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法则在我们中国有了一些发展,就是加上一个高速度有计划按比例的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发展应该是这样:既是有计划按比例的,又是高速度的。高速度是对资本主义来说,比资本主义的速度要高。赫鲁晓夫上台以前,苏联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我们中国现在发展也是一个例子。我们的发展比资本主义社会是快得多。
下面第13、14段(见旧版第19页第6段至第20页第2段;新版第555页第2段至第4段)斯大林批驳了一种观点。
“有人说:价值法则是一切历史发展时期都一定适用的恒久的法则。如果价值法则在共产主义社会第二阶段时期会丧失其为交换关系调节者的效力,那末它在这个发展阶段中仍将保持其为各个不同生产部门相互关系的调节者、各个不同生产部门劳动分配的调节者的效力”。
斯大林否定了这一点。认为将来不会有价值法则起作用。到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法则就不会起作用了。这个思想我们应该肯定,我们现在应该同意斯大林的这个思想。但是,将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里面,是不是马上就会消灭一切价值法则的作用呢?我们说由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经过三个过渡:第一,由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由三种经济成分过渡到统一的经济成分。第二,由两种所有制的社会过渡到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社会。第三,由全民所有制的社会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不是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以后,价值法则的作用马上就消失了?这个问题恐怕还不能断定,恐怕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价值法则的消失也可能还要经过一个时期。根据我们过去对许多问题的经验看起来,过渡不会那样纯粹。所以,恐怕也要有一点保留。
如果照斯大林这样一种提法,就是在共产主义的第二个阶段价值法则的作用马上不起作用了。从原则上讲是对的,但是,如果要讲实际情况,实际的发展过程,恐怕不是这样简单,不是一到共产主义社会,社会主义里面的东西立刻干干净净的什么都没有了,就是纯粹的共产主义社会了。毛主席在这次中央会议上讲过世界上的事情不是那样纯粹,到了共产主义还可能有许多问题。首先,价值法则的影响恐怕还要有一个时期才能完全消失。因为各取所需不是一开始什么东西都各取所需了。到共产主义社会开始可能是必要的生活资料按需分配。按需分配不是想要什么就有什么,想要多少就有多少,而是社会根据你的需要分配给你多少。
按需分配是采取什么办法来分配呢?也可能是采取交换的办法来分配,开始拿工资,可以在市场上交换购买,或者到处设有仓库、商店,你要什么东西就去拿呢?还要有一定的过渡。过渡到那种时候,你能说价值法则就干干净净的没有作用了?恐怕还不会这样子吧。
第15段-22段(见旧版第20页第3段至22页第1段;新版第555页第5段至557页第2段)斯大林在批判了上面的问题以后,下面他又批判了一种观点。
下面这个论断也是完全不正确的,“就是:在我们现今的经济制度下,即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第一阶段上,价值法则仿佛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 ”。
“假如这是正确的,那就不能理解,为什么在我国,没有用全力去发展那比起往往赢利较少而且有时简直不能赢利的重工业说来是最能赢利的轻工业?”
这段话里说价值法则调节着各个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意思是说,在资本主义社会里,自发的调节是有的。因为某种生产供不应求,价格高涨,资本家就大批投资生产这种东西。投资的结果就把劳动力吸引到这方面来了,生产力在这个部门就有所增加。另外一些部门,商品价格跌落了,资本家就不搞了,生产力包括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就转移了。所谓价值法则调节着各个不同生产部门间劳动分配的“比例”就是这样的意思。
在社会主义社会有没有这种情形?社会主义社会当然没有这种情形。因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是按计划来调节生产的,不是价值法则自发的调节生产。所以,斯大林的这句话还是对的。有些部门尽管蚀本,但是只要国家需要,国家就投资,劳动力就吸引到这方面来了。这个劳动力是按照国家的计划分配的,按照国家计划调节的,不是按照价格的涨落来分配,来调节。
那么,这并不是说完全不应该照顾价值法则,只要是国家需要的东西就拚命让它蚀本,这也是不对的。在蚀本的情况下要尽可能地蚀得少一点,而且要尽可能地在别的地方有所补偿。一个资本家经营的大公司要采取这种办法,他在这方面蚀本,在另一方面赚钱来补贴。他的企业内部可以平衡。社会主义国家是一个大企业,国家可以做总的调节,而旦这个调节还是要利用价值法则。在这一方面蚀本了,在那一方面赚钱。在蔬菜方面、粮食方面,国家要蚀本,在一些奢侈品方面或者比较稀有的产品方面就增大价值,这样子来补偿。补偿国家的损失,使整个国家总的来说还是收支平衡又有节余。节余从那里来的?总的来说是利用价值法则。某些方面蚀本了,某些方面赚回来,平衡以后赚的还是要多一点。
所以,完全不用价值法则是不可能的。但是,不是让价值法则自发地起作用,是自觉地利用价值法则来服务于计划的调节。在资本主义的社会里价值法则是自发的起调节作用;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基本上是利用价值法则来为国家的计划调节服务的。价值法则不是完全不应该利用。不能说因为价值法则在我们的生产里不起调节作用,因此我们就在生产里根本不管价值法则了,不能这样子说。总之,认为价值法则对我们有调节作用,甚至起自发的调节作用,这是错误的。认为价值法则一点调节作用都没有,搞计划的时候不需要对价值法则加以利用,这也是错误的。斯大林这本书在这方面讲得不全面,但是他的基本思想有很多是好的。
五、关于消灭城市和乡村、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对立的问题以及关于消灭它们之间的差别的问题
第1至5段(见旧版第22页第3段至24页第1段;新版第557页第4段至558页第4段)。斯大林在这个题目里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里还存在着城乡之间的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并且承认还有本质的差别。同时认为这种差别是对立。这个思想是对的,或者就他的基本内容来说是对的。(1)承认有差别是完全对的;(2)认为城乡、工农之间的差别成为对立的(他所讲的对立实际上包含着对抗的意思)。
有差别就有矛盾,有矛盾就有对立。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城市是一面,乡村是一面,这是对立面。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也是对立面。
在这章里有个缺点,就是好像认为城市和乡村、工人和农民的对立已经消灭了。对抗好像已经完全消灭了。文章里写到:
“这一切都表明,城市和乡村间、工业和农业间的对立的基础,已经被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制度消灭了。 ”(见旧版第23页第2段;新版第558页第2段)
这句话有缺点,这句话就否认了社会主义的过渡性。根据现在的情况来看,应该解释成为:这种对立在我们社会主义制度里已经逐步消灭了。这样解释比较好一些。
斯大林的这本书受到他1936年自己规定的教条的束缚,否认了过渡性,可以看得出来,当时他已经看出过渡性,但是他不能肯定这种过渡性。已经承认有差别了,但是又说对立已经消灭了。差别就是矛盾,矛盾包含对立。城乡关系、工农关系简单地说已经是一种有利的关系了。
这第3段讲的:"无疑地,在我国,随着资本主义和剥削制度的消灭,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而城市和乡村利益的对立、工业和农业利益的对立也必定消失。”
这句话是比较对的,下面接着讲:“事情也正是这样发生了的。社会主义城市,我国的工人阶级在消灭地主和富农的事业上所给予我国农民的巨大帮助,巩固了工人阶级和农民的联盟的基础,而有系统地供给农民及其集体农庄以头等的拖拉机和其他机器,更使工人阶级与农民的联盟变成了他们之间的友谊。当然,工人和集体农庄农民,仍然是两个在地位上彼此不同的阶级。但是这个差别丝毫不削弱他们的友谊关系。……因此,过去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尤其是对城市的憎恨,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是毫不奇怪的。”(见旧版第22页第5段至23页第2段;新版第557页第4段至558页第1段)
这段话的最后一句:“因此,过去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尤其是对城市的憎恨,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是毫不奇怪的。”斯大林当时说的话到现在十几年了,苏联的情况还不是这样。乡村对城市的不信任,就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不可能,恐怕还很多。所以是对抗正在消灭,而不能说完全消灭了。
下面第6段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关系也是这样。他说:
“关于消灭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对立的问题,也有类似的惰况。这个问题也是马克思和恩格斯早已提出的大家知道的问题。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对立的经济基础,是脑力劳动者对体力劳动者的剥削。大家知道,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企业中体力劳动者与领导人员之间是存在着分裂的。大家知道,工人对待厂长、工长、工程师及其他技术人员就好像对待自己的敌人一样的那种敌对的态度,就是在这个分裂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显然,随着资本主义和剥削制度的消灭,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间利益的对立也必定消失。它在我国现今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确实也消失了。现在体力劳动者与领导人员并不是敌人,而是同志和朋友,都是一个统一生产集体的成员,都极端关心生产的进步和改善,他们之间过去的仇恨连一点影子也没有了。”(见旧版第23页第4段至24页第1段;新版第558页第4段)
同样地,这段话我们按照刚才的说法来解释。这里的对立就是对抗的意思。就是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对抗基本上消灭了。不是说现在赫鲁晓夫这样的社会,就是在他以前的社会也是说对抗已经基本消灭了。或者是完全消灭了,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这样说有点过分。对抗只是在逐渐消灭,因为矛盾的差别仍然存在,对立面仍然存在,这点是应该肯定的。
下而讲关于城市和乡村间、工业和农业间、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间的差别消失的问题。
第7段至13段(见旧版第24页第2段至26页第2段;新版第558页第5段至560页第4段):“例如,如果拿农业和工业的差别来说,那么在我国,这种差别不仅归结为农业的劳动条件与工业的劳动条件不同,而首先和主要是归结为在工业中我们有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全民所有制,而在农业中我们却有着不是全民的,而是集团的、集体农庄的所有制。前面已经说过,这种情况引导到商品流通的保存,只有工业和农业间的这个差别消失时,商品生产及其一切后果才会随之消灭。因而不能否认,农业和工业间的这个本质差别的消失,对于我们应当有头等重要的意义。”
这段是对的,没有什么错误。工农业有一个本质的差别,主要就是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的差别。社会主义社会还需要消灭这个差别,实际上这就是过渡性。而且把这点当作“头等重要的意义”,也都是正确的。
怎么来消灭差别呢?是不是把工业和农业合起来呢?消灭差别的办法恐怕还是要以工业为主导,使农业工业化。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对立面的斗争主要是先进与落后的斗争。社会主义社会里工业是先进的,农业是比较落后的。所以消灭差别就是以先进为主导来消灭落后。工业和农业的差别是先进与落后的差别。集体所有制比全民所有制还是落后一些的。
农业是工业的基础,但是工业是农业的主导,是消灭落后农业的对立面。在发展过程中,总是要消灭一面来解决矛盾。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和对立而的斗争。经过斗争的结果解决了矛盾,而解决矛盾是把对立面中的落后的一面消灭掉。不是把两个方而合在一起,总是要消灭一个方面。
苏联讲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矛盾是可以用融合的方法来解决的。如果用这种方法来解决矛盾是不对的。解决矛盾并不是对立面融合,面是要消灭对立面的一个方面。有时两个方面都消灭,变成一个新的东西。
比如奴隶社会就是这样的。在奴隶社会矛盾发展到最后时,奴隶主和奴隶都消灭了,然后出现封建社会。封建制度又有新的对立面。封建社会发展的结果,是把封建主消灭,资本主义发展起来。封建社会发展前的结果不是把封建地主和农民融合起来。把封建地主和农民融合起来的思想是对封建地主阶级的幻想。在中国来说,是孔子学说的幻想,想把封建地主和农民折衷,永远保持他的封建统治。
社会主义社会的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矛盾怎么解决? 解决的办法是把落后的农业消灭。苏联认为集体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之间没有本质的差别,这两种制度可以共同进入共产主义。
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怎么解决?是不是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简单地结合起来?这样不能解决!现在我们把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联合起来,建立了一种友谊的关系,但是还有矛盾,不能说矛盾就没有了。不能说对立面连一点影子都没有了,还是有对立的。脑力劳动者要到农村或工厂劳动,相当费力,不是很容易的事,动员下去以后,有时候搞的比较好一点,有时又回来了,又不好了,这种情形比较多,但是大多数是搞得好的。
对立并没有完全消灭,工作搞的好的,在无产阶级掌握领导掌握得好的,对抗可以基本上消灭。知识分子下乡,也可以搞得好,大多数是可以搞得很好的,可以消灭对抗。即使过去的仇视和不信任没有了,建立了友谊的关系,建立同志式的互助合作的关系。但是要消灭差别,要解决矛盾还是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过程。一方面要消灭体力劳动者的文化技术落后的状态,另一方面要消灭脑力劳动者的资产阶级思想。消灭这些东西以后矛盾就能得到解决。所以矛盾的对立面和平共处、互相融合这些东西是没有的。
斯大林在这章里讲到:如果将来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在本质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切差别都消灭了,这点还是对的。工业和农业的两种所有制的差别消灭了,都是全民所有制了,那时候是否工业和农业就没有差别了?还是不能这样说。因为生产条件不同,工业有工业的条件,农业有农业的条件,总是有不同的条件。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还是有差别。(参见 旧版第25页第2段至26页第2段;新版第560页第2至4段)
斯大林说的将来城乡差别、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别在本质上消灭了,但是这并不等于一切差别都消灭了,在这点上讲得很对。为什么对?因为从这点出发,应该得到一个结论:到了共产主义社会人和人之间还是有矛盾的,工作条件不同就有矛盾,领导与被领导的工作条件不同就会有矛盾。所以到了共产主义社会先进与落后,甚至唯心与唯物的矛盾也还是会有的。可是斯大林没有能够作出这样的结论。他的思想基本观点是对的。我们肯定他对的观点,同时还要进一步发展这个观点。
差别永远是存在的,这里所讲的本质差别,实际上就是生产关系上的本质差别。工业和农业工作条件的差别是不是也算本质的差别。也可以说是本质的差别,工作的条件就有本质的不同。将来共产主义社会里,领导者与被领导者有没有本质的不同?还是有本质的不同。应该这样说。但是这个本质和资本主义思想的本质是两回事。如果像斯大林所说的本质的差别被消灭了,那么这差别就不是本质的差别了。这个说法也是不全面的。因为本质有各方面的本质。生产关系方面的不同是本质的差别,工作条件的不同也是本质的差别。
现在讲下面几个题,这几个题的问题都比较简单。原书第五、六两个题讲的是国际问题,主要不是讲经济问题,所以不需要具体讲了。
六、关于现代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问题
关于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这没有什么可讲的。斯大林肯定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总的来说,是剥削剩余价值的法则。(见旧版第34页第1段;新版第567页第5段)斯大林批驳了资本主义经济法则是价值法则这一观点,他认为这是不对的,因为价值法则在社会主义社会里也有(见旧版第33页第3段;新版第567页第2段) 。
其次讲到有人说,平均利润率就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斯大林也反对这一观点,并给以批判。他指出“平均利润是最低限度的赢利”,现代的资本主义是垄断资本主义,它不满足于平均利润,要搞“最大限度的利润”。(见旧版第33页第5段和第34页第3段;新版第567页第4段和第568页第2段)斯大林的这个思想大体上是对的。
这些批判就不需要多讲了,主要讲一讲他所肯定的现代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对不对。
“现代资本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见旧版第34页第2段;新瓶第568页第1段)
现代资本主义就是垄断资本主义。帝国主义与现代资本主义有没有这个基本的经济法则?有没有这个主要特点?修正主义就反对这个问题,认为资本主义国家可以用裁军剩下来的钱帮助落后的国家。可见修正主义是反对斯大林这样来说明资本主义的经济法则。我对于世界经济没有很多的研究,但是一般地看来起码斯大林的提法是对的。
垄断资本要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使他们破产、贫困。剥削大多数人,对少数人进行收买。美国人的生活水平高,这是指什么人说的呢?是不是指大多数人民?不是。美国南方的人民生活非常穷。北方的工人阶级的生活好一点,是被收买的。
他们用剥削本国的大多数居民,并使他们破产和贫困的办法;用奴役和不断掠夺其他国家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人民的办法;以及用旨在保证最高利润的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的资本主义利润。
这三条我看都没有错。
1. 剥削本国大多数居民,使他们破产(个别的情形可以例外),法则就是讲总的趋势,总的趋势是不是大多数人民贫困破产?
肯定是。
2. 奴役和不断地掠夺其他国家的人民,特别是落后国家的人民,这肯定是事实。要奴役其它国家,包括资本主义国家在内。美国要把资本主义国家的日本、法国、德国,特别是落后的国家变成它的奴隶,听它的话,服从它的指挥。当然,是不是能够达到这个目的是另外一回事。
美国要奴役戴高乐,这是肯定的,但是戴高乐不听他的话。对于落后国家的人民,他是不是要奴役呢?肯定是这样的。做不到是另外一回事。他这样做的结果就使得人民坚决反抗。
例如:在古巴问题上,美国是否不想奴役它呢?不是的。因为古巴人民坚决反抗它,使得它没有办法奴役。
3. 为了最高的利润,用搞战争和国民经济军事化的办法。美国搞不搞战争?是要搞的。它是大仗不敢搞,小仗不断搞。用小仗来刺激经济。这里主要是帝国主义国家搞国民经济军事化。没有哪一个国家有所例外。讲裁军是口头上骗人的话,实际上它哪里裁军!
就这几条,现在不但帝国主义国家这样搞,就是修正主义国家也这样搞。赫鲁晓夫统治下的苏联是不是也这样搞呢?也是这样搞。所以应该肯定斯大林的这段话是正确的。
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这个问题以前我讲过,但是讲得不太确切。
“社会主义的基本经济法则是不是存在呢?是的,是存在的。这个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何在呢?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主要特点和要求,可以大致表述如下: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见旧版第35页第7段至36页第1段;新版第569页第4段)
斯大林的这个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的提法有点片面。“用在高度技术基础上使社会主义生产不断增长和不断完善的办法”,从社会主义生产总的方向来说,可以说是这样要求的。总的要求是技术基础越来越高,生产不断增长,不断完善。这是对的。但是如果把这看作是一种到处都要这样,那就不一定对了。但是这点基本上没有什么问题,有问题的是在后面一句“来保证最大限度地满足整个社会经常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这里的“最大限度”是有毛病的。就是到了共产主义社会这“最大限度”也达不到。社会主义社会是按劳分配,不是“最大限度”的分配。如果是逐步满足社会主义经常增长的物质文化的需要是可以的。最大限度的满足是不可能的。所以这个经济法则要用毛泽东思想来重新考虑。
1942年毛主席在陕北提出了:“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这个原则是社会主义生产以及社会主义经济最基本的原则。这个原则和资本主义的生产原则是相对立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是发展生产、保证剥削。社会主义的生产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当时我们的社会还不是社会主义社会,是新民主主义社会。解效区也是新民主主义社会,但是已经有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因素。已经有公益金,这就有了社会主义性质。
毛主席主要是指的公益金,也是指的当时解放区的一般供给。
发展生产当然不是发展公益金,还是发展一般的农业生产、手工业生产。这说明当时有了社会主义的生产因素。生产的领导原则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而不是发展生产保证剥削。当然还是有剥削的,如吴满有是新富农,就有剥削,那时候提吴满有的方向是有点不对的。总的方向是发展生产、保障供给,而不是富农经济的方向,不能让它自由发展。那时最后两年有点右了。保护富农有些过头了。
现在,毛主席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回题》[可以阅读【强烈建议收藏本文!】《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毛主席的思想精髓全在这里(万字长文)——编者注]提出的原则,是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人民的生活。这个原则是对的,是实事求是的。斯大林的所谓基本经济法则恐怕要修改。
有的同志问:社会主义社会有多少基本经济法则。我看考虑这个问题没有什么好处。苏联教科书写得不好。因为总考虑这个基本经济法则,从这个公式出发来解决问题。所以研究社会主义社会的经济,不要从基本经济法则出发。因为基本经济法则是讲他的总的发展方向。并没有解决社会主义经济究竟怎么样发展的问题。具体的发展问题并没有解决。
要了解社会主义经济法则,具体了解它的发展,还是要根据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些问题来研究。研究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怎么样又适合、又矛盾,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怎么样又适合、又矛盾。具体来研究这些矛盾,就可以逐步把社会主义经济搞清楚。把经济发展的过程搞清楚。
所以过分注意基本经济法则不一定恰当。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法则,还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又适合、又矛盾的法则、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又适合又矛盾的法则是基本的?应该说,“两个”基本矛盾法则可以解决整个社会主义各方面的问题,也是指导我们了解社会主义经济问题。
我们搞社会主义经济的目的是要不断解决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之间的矛盾,就是不断使生产关系和生产力适合,适合后又揭露矛盾,揭露后又解决,解决后暂时适合,适合后又出现新矛盾,再解决矛盾。
社会主义经济法则主要是由矛盾来推动的,还是由适合来推动的呢?主要是由矛盾来推动的。如果适合是主要的,或者适合是绝对的,那么一适合就可以不进步了。问题是适合以后又不适合了,又要重新调整,这样才能不断发展,不能一劳永逸。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解决问题。只是暂时的解决了矛盾,出现适合的现象,但是以后又出现新的矛盾。不揭露矛盾就不能前进。所以一分为二是根本规律。
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一定要适合,但是不能绝对适合,这是经济规律的一个方面。生产关系与生产力永远要一分为二,不断地一分为二,经过斗争解决矛盾,暂时达到适合,然后又一分为二,不断地一分为二。
发展总的趋势是不断一分为二。斯大林的书的缺点就是缺乏彻底的一分为二思想。把社会主义的矛盾看的好像一切矛盾解决得差不多了似的。这本书是他已经看到了矛盾,但是受他的公式的限制。所以他的思想不能彻底的展开,辩证法是不彻底的。
在这本书的后面斯大林《答A·N·诺特京同志》的信里承认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但是仍然有完全适合的设想,所以辩证法不彻底。他从新的现实里看到了辩证法,但是首先讲的是公式、原则,不能彻底地发挥辩证法的思想。这点是根本问题。
斯大林在《答诺特京同志》中说:“你断言说,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共产主义制度下,才能达到使生产关系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而在其他社会形态下,只能实现不完全的适合。这是不对的。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当资产阶级破坏了封建的生产关系,确立了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的时代,无疑地曾经有过一个时期,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完全适合生产力的性质的。否则,资本主义就不会像它在资产阶级革命之后那样迅速地发展了。”(见旧版第45页第4段至第5段;新版第577页第3段至第4段)
原来是讲社会主义,现在是讲资本主义,讲国际运动。所以问题更进一步了。完全适合公式更扩大了。这段话里有正确的东西,又有进一步的错误。
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已经是不恰当了。进一步说,资本主义社会生产关系有时也完全适合生产力,这是错误的。这个公式应该放弃。因为前面我讲了,生产关系不能与生产力没有矛盾,基本上有矛盾,怎么能说完全适合呢?所以最后一段他不能不作一点解释。
“那末,‘完全适合’这种说法该怎样来理解呢?应该理解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通常不会弄到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生冲突,社会有可能及时使落后了的生产关系去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见旧版第46页第2段;新版第577页第6段)
他把完全适合解释成为这样,这与以前的解释有些冲突。是不是资本主义社会也可以有时候是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不发生冲突呢?就是说生产关系适合生产力,而事实上资本主义社会没有这种情形。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一开始就是互相冲突的。最早的资本主义社会里,工人到处捣毁机器,打坏机器不是冲突文是什么呢?资产阶级革命初期,工人破坏机器就是发生冲突。所以把“完全适合”解释成为不发生冲突是矛盾着的。不能这样解释。
完全适合是没有矛盾的意思,没有冲突的意思。如果承认有矛盾,就不能说是完全适合。
后面接着说“……当然,就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也有落后的惰性的力量,它们不了解生产关系有改变的必要,但是这种力量,当然不难克服,而不致把事情弄到冲突的地步。(同上)
这里讲的惰性力量是什么呢?不清楚。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是很好的,但是不明白惰性力量究竟是什么?所以更清楚地解释还是《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这本书。
惰性力量就是旧的力量,旧的习惯势力,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的力量。这种力量反对改变生产关系,要走资本主义的道路。因此,它是有矛盾的,既然有惰性力量,就不能说完全适合。
我原计划讲这些,有的同志要求多讲,多讲没有必要。前面的第一个问题正在写提纲,也可能是文章。总的还是关于“一分为二”的问题。希望大家讨论一下。
附录:
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是有毛病的,这个提法不是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里提出的,是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这个小册子里提出的,他在这本小册子里提了以后,就发生了这样一些问题:有的苏联哲学家就作了夸大的解释,夸大到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矛盾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就没有矛盾了。在斯大林这本小册子出版以后,苏联很快就写文章来解释,像最有名的尤金也写过文章。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在苏联相当长的时间在理论上引起了一种混乱,误认为:在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矛盾了,这种混乱一直到1952年斯大林写《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的时候还可以看出来,经过十五年苏联还是有人认为社会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没有矛盾,持这种见解的是主要倾向,是占优势的,如果不占优势,这个问题就不成问题了,事实上它成了问题。所以斯大林就不得不在他最后的著作——《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补救了一下,对他提出的原则,所引起的后果做了补救。他说: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虽然完全和生产力适合,可是并不是没有矛盾。完全适合了,但是又有矛盾。实际上,这种假定是互相矛盾的,逻辑上是有缺点的,既然有矛盾就不能说完全适合,既然说完全适合就不能说有矛盾。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这本书里肯定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有矛盾,对他原来的提法有修改。
我们现在讲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关系和生产力有没有矛盾,要根据毛主席的提法来作说明,……。
摘自:艾思奇《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1961,12,25),速记稿第2-3页。
总之,应该肯定这点: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完全适合这种提法恐怕要修改。斯大林关于完全适合的问题不但运用到社会主义社会,而且运用到资本主义社会。《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讲到:资本主义初期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是完全适合的。对社会主义不能这样说,对资本主义恐怕更不能这样说。一种新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是适合的,但是,完全适合这种提法就不对。……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的性质,这个规律不能解释为完全适合,因为这种情况不会有。矛盾是绝对的,是自始至终的,矛盾对任何事物总是自始至终的存在,不可能有设有矛盾的时候。德波林学派主张矛盾不是自始至终的,事物开始的时候没有矛盾,开始的时候只有差异。这个理论是错误的。1931年苏联的哲学家米丁、尤金等人在斯大林的领导下批判了这个错误的理论,后来他们自己又不按照原来所坚持的正确原则来解释问题。我们还是要坚持这个原则,就是:矛盾是自始至终存在的,社会主义初期首先是适合,但是也还有矛盾。
摘自:艾思奇《学习社会主义建设的几个问题》(1961,12,25),速记稿第4-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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