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唯物主义的创立及其基本原理(上)
总之,不论什么时代的国家都是不能脱离社会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
《费尔巴哈论》解说第四章第二节
第十二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我们必须把唯物主义的原则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中去,建立科学的社会历史观点。
恩格斯指出,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哲学,它要求把辩证唯物主义的原则彻底地贯彻到一切领域中去,不仅要建立科学的自然观,而且要建立科学的历史观。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哲学家,不论唯心主义者也好,不论唯物主义者也好,他们都是唯心史观者,因此在马克思主义以前是根本没有科学的历史观,没有真正的社会科学的。如果说当时在自然领域中,作为自然科学理论基础的自然哲学,还是用主观上想象的联系去代替自然界中事物与事物之间真实联系的话,那末在社会历史领域中,就更是如此了。作为社会科学理论基础的历史哲学、法权哲学、宗教哲学、道德哲学等也都是用主观上想象的联系去代替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真实联系的。
在唯心主义者看来,社会历史不是按照它本身的客观规律在发展着的,而是按照某种神的目的或人的目的在发展着的。例如,主观唯心主义者就认为社会历史是按照英雄伟人的理想与意志在发展着的;客观唯心主义者则认为社会历史是按照上帝或神的目的与愿望在发展着的;黑格尔则认为社会历史是为了实现“绝对精神”的发展这一目的而发展着的。
由此可见,一切唯心史观者,都是用臆造的、人为的联系来代替社会历史发展本身的、真实的联系。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坚决抛弃这种唯心主义的历史观点,揭示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用社会历史本身的联系去代替过去那些人为的、臆造的联系。正象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由此可见,在这里也完全象在自然领域里一样,应该发现真实的联系,排除这种臆造的、人为的联系。这一任务,归根到底,就是要发现那些作为支配规律在人类社会史上起作用的一般运动规律。”
在下面恩格斯就具体地说明了马克思和他所创立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
第十三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了历史唯物主义的第一个基本原理 ——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
社会历史的发展与自然界的发展是有着根本不同之点的:自然界的发展是盲目的、不自觉的、不需要人的活动参与的,而社会历史的发展则是自觉的、一定要有人的活动参与的;自然现象是可以不断重复出现的,而在社会历史现象中,则决不会有完全重复事件的发生。这里举个例子,比如:白天过去黑夜就来,这不仅是不需要人参加的,而且它还是不断重复出现的;至于我国社会主义革命,这不仅必须有人参加,而且以后在世界上决不会再重复出现一次和我国社会主义革命完全相同的事件。
历史唯心主义者从上述情况作出结论说:在自然界中是有客观规律的,在人类社会历史中则是没有客观规律的,人类社会的历史是完全受人的自由意志和偶然性所支配的,它的发展根本没有什么客观的必然规律。
恩格斯在这里指出,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的发展虽然有着根本不同之点,但它们都是有着自己的客观发展规律的。从表面上看去,社会历史的发展必须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没有人的活动,社会是不能自己从原始社会经过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而发展到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的。而人的活动又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不仅每一个人的活动都有,一定的目的,都要受一定思想动机的支配,而且每一个人的动机和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有人想干这个,有人想干那个。这样看来,整个社会历史的发展真好象是完全被偶然性所支配,而没有自己发展的客观规律了。其实不然。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还是有着自己的客观规律的。
何以证明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呢?因为人们虽然各人有各人的愿望,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愿望往往是达不到的。例如,有时因为自己的愿望和别人的愿望相矛盾、相冲突而不能如愿;有时因为主客观条件不足,使自己的愿望没有能够兑现;有时因为自己的愿望根本就是一种办不到的幻想,所以也不能实现……这说明什么问题呢?这说明人们的活动虽然是有目的、有愿望的,但是社会历史本身的发展并不是按照人们的意志和愿望来进行的,而是根据自己的发展规律来进行的。人们的目的和愿望,如果符合社会发展规律,那就能够实现;如果违反社会发展规律,那就不能实现。例如,资本家开工厂进行生产,做生意相互竞争,其目的不外乎是追求利润;资产阶级建立法西斯政权,镇压工人运动,其目的不外乎是加强自己的统治。他们这种目的虽然也可以暂时得到满足,如赚了一大笔钱或暂时镇压了工人运动,但这决不能改变社会历史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决阻止不了经济危机的爆发和无产阶级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
恩格斯在最后作了总结,他指出:“整个说来,在历史现象领域内同样也是偶然性在支配着。不过凡表面上看去是偶然性在起作用的地方,其实这种偶然性本身始终是服从于内部的隐藏着的规律的。全部问题就在于发现这种规律。”
当然,这样讲并不是否认人的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是否认偶然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并不是说它们的作用等于零。相反,马克思主义哲学还是承认人的意志和偶然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巨大作用的。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人的主观意志和历史发展中的偶然事件,虽然不是社会历史发展中的决定因素,但它们还是能够影响社会发展的,即加速或延缓社会历史的发展。
第十四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向我们指出,应当如何去认识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前面我们已经指出,社会历史的发展,虽然和自然界的发展一样,是有客观规律的,但它们二者之间还是有着根本不同之点的。自然界的发展规律是自发实现的,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则是一定要通过人的活动才能实现的。不管是什么样的社会,也不管这个社会有些什么特点,历史的发展总是由许多抱有各种不同目的并根据自己目的进行活动的人,向前推进的。社会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就是在这些人的矛盾和冲突中实现出来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说历史是人创造的。
既然社会历史的发展有着这样的特点,那末我们在观察社会历史发展的时候,就不应当否认人的活动是有动机有目的的,就不应当否认人的思想动机,以及受思想动机所支配的人的活动,对社会历史的发展也是有巨大作用的。反之,我们在肯定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前提下,还必须进一步研究一下人们有些什么样的思想动机,这些思想动机又是被什么样的物质原因所引起的,不然我们就不能发现和掌握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恩格斯指出,引起人们思想动机的常常有两种力量:一种是物质的力量,如追求金钱、异性、食物等;另一种是精神的力量,如追求真理、正义、个人爱好、个人憎恶以及沽名钓誉等。
根据恩格斯的指示,我们在研究社会历史现象的时候,至少应注意下面两个问题。一方面,我们不要因为人们的活动是有意识有目的的,人们的思想动机是非常繁多非常复杂的,从而否认或忽视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另一方面,我们也不可以因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而否认人的活动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忽视对人们思想动机的研究。谁要是忽视了这两个问题中的一个方面,他不是陷入否认社会历史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历史唯心主义泥坑,便是犯了否定人们主观能动性在社会历史发展中巨大作用的机械唯物主义错误。
第十五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批判了旧唯物主义,指出他们只看到人们思想动机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而没有看到客观规律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社会历史的发展是通过人们的活动表现出来的,而人们的活动又是受自己的思想动机所支配的。我们能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历史唯物主义是把人们的思想动机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呢?不能。因为人们的活动虽然是被人们的思想动机所引起的,但是人们的思想动机又是被一定的物质原因所引起的。因此,在我们认识社会历史现象的时候,决不可以把我们的注意力停留在人们的思想动机上面,而应当进一步从人们思想动机的背后,找出它的物质原因来,只有这样才能揭示出社会历史发展的规律,才能正确说明人类社会历史的发展。
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一切哲学家,包括唯物主义的哲学家和唯心主义的哲学家在内,他们都把人们的思想动机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因而他们也就不能正确地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由于一切旧唯物主义者都把人们的思想动机看作是推动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并根据人们行动的思想动机去衡量一切,所以他们就把历史上的人物分成为正人君子和诡诈小人两类。在他们看来,历史上的正人君子总是经常受人欺骗的,而诡诈小人反而倒是常常胜利的。因此,他们就把过去的历史看作是一部欺骗、谬误、成见、肮脏占统治地位的历史,他们要把过去的这种历史全部抛弃掉,而建立一个理想的、以人类理性为基础的,真理、正义、光明、博爱占统治地位的理性王国。
总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唯物主义者都是历史唯心主义者,他们把人们的思想,尤其是伟大人物的意志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决定力量,因而也就不能正确地认识和说明社会发展的规律。恩格斯在揭露旧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唯心主义观点时指出:“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内自己背叛了自己,因为它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观念的冲动力是事变的最终原因,而不去研究隐藏在这些冲动力后面的是什么,这些冲动力的冲动力又是什么。不彻底处并不在于承认有观念的冲动力存在,而是在于停止在这种冲动力上面,不再进一步去探讨这些观念的冲动力的动因。”
如果说一切旧唯物主义者还都是历史唯心主义者的话,那末一切唯心主义者就更加如此了。一切主观唯心主义者都是把人们的思想动机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根本原因和推动力量的。至于客观唯心主义者,他们虽然不把人们的思想动机当作历史发展的最终力量,而认为在人们思想动机的背后,还有一种决定人们思想动机的力量。但是,这种力量并不是社会历史本身内部的一种物质力量,而是一种处在社会历史之外的某种神秘的精神力量。在他们看来,只有这种神秘的精神力量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真正动力。例如,黑格尔在谈到古希腊历史的时候,虽然不是用伟大人物的思想动机来说明它的,但也不是用古希腊社会本身内部的规律来说明它的。黑格尔是用“绝对精神”来说明古希腊历史的发展的。他把古希腊的历史说成是“绝对精神”发展的一种表现形式,一种很美丽的、类似艺术作品的表现形式。
总之,马克思主义以前的一切哲学家,都把人的思想动机或某种精神的力量,当作社会历史发展的动力,他们都不能正确地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说明历史的发展。
第十六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具体地说明了应当如何通过人们的思想动机,去掌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既然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出来的,人的活动又是受人们的思想动机所支配的,那末我们应当怎样通过对人们思想动机的研究去发现和掌握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呢?恩格斯指出:
第一,要研究推动广大群众行动的思想动机。恩格斯指出,不要把注意力放在对个别人物思想动机的研究上,而应当把注意力集中到那些推动广大群众、推动整个民族、推动整个阶级行动的思想动机上面去。因为只有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才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至于个别人物的思想与行动,哪怕是最杰出的人物的思想与行动,也只能影响社会的发展,而不能决定社会的发展。
第二,要研究在社会发展中长期起作用的思想动机。恩格斯指出,重要的不是去研究那些引起历史发展中那些暂时事件的偶然原因,而应当注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长期起作用的,引起历史巨大转变的原因。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排除历史发展中的偶然因素;找出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来。
第三,要研究群众和领袖人物在实践中的各种思想动机。历史唯物主义虽然认为人民群众是构成历史的真正动力的力量,但它也不否认伟大人物在历史发展中的巨大影响作用。因此,我们除了要研究人民群众的思想动机之外,也要研究领袖人物的思想动机。群众和领袖的思想动机有些是明显的,有些是不太明显的;有些是以直接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有些是以间接的思想形式表现出来的,也有些甚至还是以幻想的形式表现出来的。但不管这些动机是以什么样形式表现出来的,我们都应当好好地加以研究。
恩格斯指出,只有采用上面的办法,我们才能走上一条唯一可靠的道路,我们才能发现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才能认识各个时代、各个国家、各个民族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
最后,恩格斯还教导我们说,同一个思想动机在不同的情况下,它的表现形式也是各不相同的。因此,仅仅一般地说明一下某一活动是被什么样的思想动机所引起的,这是非常不够的,我们还应当对这些思想动机作具体的分析,指出这些思想动机为什么采取这种形式表现出来,而不采取别种形式表现出来。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正确地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
例如,作为整个无产阶级的思想动机说来,当然是推翻资本主义制度,求得自己和所有劳动人民的解放。但是,这种思想动机在不同的情况下,是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的。在工人运动发展的早期阶段,当无产阶级还是一个自在阶级的时候,他们还没有认识到给他们带来贫困、落后、失业、饥饿的真正原因是资本主义制度的时候,他们曾经错误地认为给他们带来失业和痛苦的是机器。因此,这个时候无产阶级反抗资本家残酷剥削的斗争的动机,就通过1848年德国莱茵省工人打毁机器那样的形式表现出来。但是,当无产阶级上升到觉悟更高的阶段,成为自为阶级的时候,他们就深刻地认识到了给自己带来贫困、落后、失业、饥饿等痛苦的是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资本主义制度。因此,这个时候无产阶级反对资本主义斗争的动机,就不再以打毁机器的形式出现了,而是以有组织的经济斗争和政治斗争的形式表现出来了。但是,我们不能由此得出结论说,原来无产阶级是反对资产阶级用机器对他们进行剥削和压榨的,现在无产阶级已经不反对资产阶级用机器对他们进行资本主义的剥削了。
总之,只有对思想动机作具体的分析,我们才能正确地认识和说明社会历史的发展规律。
第十七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说明了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的发展动力。
恩格斯在说明了社会历史的发展是有客观规律的这一基本原理以后,紧接着又来说明历史唯物主义中的另外一个基本原理——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力量。从这一段开始一直到第二十八段为止,恩格斯分别说明了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发展、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政治制度、生产方式决定社会意识形态等问题。为了说明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这一原理,恩格斯在这里先说明了一下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这个问题。
恩格斯指出,自从资本主义经济开始在封建社会内部成长以来,社会中的阶级斗争不仅日益尖锐化了,而且还日益明朗化了,这就使人们能够容易地认识到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奴隶反对奴隶主的斗争是奴隶社会发展的动力;农奴反对农奴主的斗争是封建社会发展的动力;无产阶级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是资本主义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要想认识到阶级斗争是社会发展的动力,这是十分困难的。因为在奴隶社会中和封建社会中,阶级关系被蒙上了一层等级的外衣。例如,欧洲奴隶社会中就有贵族、骑士、平民、奴隶四个等级;在中国封建社会中也有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不同的等级。在这种等级制度的掩盖下,社会中两个敌对阶级之间的对立和斗争,及其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当然不是一眼就能够看出的。但是自从资本主义社会代替了封建社会以后,等级制度就被消灭了,阶级关系也明朗化了,从而使人们有可能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阶级斗争是阶级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例如,英国自从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就与封建势力发生了冲突。这时资产阶级虽然在经济上掌握了大量的财富,但是在政治上它却没有任何权力。国会,包括上议院和下议院,完全掌握在贵族、大地主的手中,资产阶级在国会中几乎没有代表,因此它就要求改良国会,扩大选举权。1815年战争时期结束以后,英国的工业发生了危机,1816年英国工人阶级开始罢工,举行群众大会,要求普选权。1819年在曼彻斯特又举行了六万多人的大会,结果警察和宪兵冲入会场,大施杀戮,死伤六百多人。事后,政府又颁布了禁止人民言论、出版和集会自由的“六条法令”。与此同时,英国资产阶级也利用工人的力量和封建势力进行了斗争。结果1832年政府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被迫作了某些改革,通过这次改革,资产阶级获得了选举权。至于无产阶级,它不但没有获得选举权,相反它的经济生活和工作条件却更加恶劣了。
从1832年选举制度的改良中,无产阶级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要想根本改善自己的经济地位,必须独立进行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于是1855年英国无产阶级就开始了为争取普选权的“宪章运动”。无产阶级为了迫使统治者接受“人民宪章”,曾在1838—1839年、1842年和1848年举行三次大规模的请愿活动。先后三次在请愿书上签名的人数接近一千万人。但是,签名的国民请愿书都被国会拒绝,群众运动都被镇压,领袖们也横遭逮捕和处刑。宪章运动虽然以失败而告终,但是它标志着英国无产阶级已经走上政治斗争的舞台,并推动着英国工人运动的发展。
又如,法国自从拿破仑在滑铁炉一战全盘失败,签订了1815年的欧洲和约以后,波旁王朝又在法国复辟了。这时在外逃亡二十多年的路易十八又重新回到了法国。但是,这个时候的法国已经和从前古老的封建王国不同了。当时的贵族和僧侣们,虽然非常希望恢复封建的社会秩序,恢复君主独裁和贵族特权,收回革命时期被没收的土地,叫农民再度永远地受封建的剥削和压迫,但是由于过去被没收的土地已经落到了资产阶级和农民的手里,如果想要从他们的手中夺回土地,势必引起他们对波旁王朝的反抗。因此,路易十八并不是简单地恢复了过去的君主独裁制,而是采取了比较温和的君主立宪的政策。路易十八在1814年颁布了宪法,在这个宪法中规定:国会由上下两院组成,上院中的贵族由国王任命,下院中的代表则由富民选举,废除贵族和僧侣的等级特权,宣布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但是,自从1824年路易十八去世,他的弟弟查理第十即位之后,情况就大不相同了。如果说路易十八还是力图调和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之间矛盾的,那末查理第十则是力图恢复旧的封建秩序,压制新兴资产阶级的。查理第十支付了十亿赔偿金给当时的土地所有者,叫他们把革命期间没收的土地交还原主。1830年查理第十又解散了议院——限制了资产阶级的选举权,颁布了对新闻出版的苛刻条例,摧残了过去宪法中给予人民的权利,并企图实行君主独裁的专制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人民忍无可忍,就组织了武装力量反抗王室,查理第十也就被迫退位了。
查理第十退位以后,资产阶级就利用人民的胜利把自己的走狗、波旁王室奥尔良公的儿子腓力普捧上了王位,于是政权又由封建贵族的手中转入到大资产阶级的手中了。当然,大资产阶级的政权也是和人民的利益根本对立的。因此,1832年、1834年、1839年,在巴黎、里昂等地又不断地发生了暴动。直到1848年的时候,失业饥荒到处都是,于是就爆发了1848年的革命。
上述英法两国的情况说明什么问题呢?
第一,它说明十九世纪初英法两国中,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争夺政权的政治斗争,就是当时历史发展的全部内容。在这种事实面前,就是法国当时的资产阶级历史学家梯叶里、基佐、米涅、梯也尔等,也不能否认它,他们都认为理解中世纪以来法国历史的关键是阶级斗争。马克思在1852年3月5日给卫登麦尔的信中指出:“……至于讲到我呢,那末无论是发现近代社会中有阶级存在或发现各阶级彼此斗争,都不是我的功劳。在我以前很久,资产阶级的历史学家就已叙述了这阶级斗争的历史发展,而资产阶级的经济学家则早已作过对于各个阶级的经济解剖了。我所作出的新东西就在于证明下列几点:
(一)阶级的存在仅仅是跟生产发展的一定历史阶段相联系的;(二)阶级斗争必然要引导到无产阶级专政;(三)这个专政本身不过是进到消灭任何阶级和进到无阶级社会的过渡……”[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苏联外国文出版局1955年中文版,第452页。]
第二,它说明1830年以后,英国和法国工人阶级的力量也壮大了,它们也开始争取政治权利的斗争了。总之,自从无产阶级壮大以后,在英法两国中封建贵族、资产阶级以及无产阶级之间的斗争,已经成为当时历史的全部内容,已经成为近代历史发展的动力,这是谁都能看到的,只有那些故意闭起眼睛来的人才会看不见。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讲得很好,他们指出:“……在现今这个时代,即资产阶级时代,却有一个特点,就是它使阶级矛盾简单化了:社会日益分裂为两大敌对的阵营,两大互相对抗的阶级,即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1卷,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4年中文版,第9页。]
第十八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了,阶级斗争虽然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但阶级斗争本身又是被经济原因,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因此,归根到底,还是生产方式决定社会的发展。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阶级的产生和存在,以及阶级斗争的变化和发展,都是被经济原因所决定的,都是被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对抗性的矛盾所决定的。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指出:“当我住在曼彻斯特时,我可以说是当面碰到了如下一点,即:迄今在历史著作中不起任何作用或者只起极小作用的经济事实,乃是——至少对现代世界来说是——一个有决定意义的历史力量;这些经济事实是现代阶级对立状态由以产生的基础;这种阶级对立状态,在其赖有大工业而达到了充分发展地步的一切国家里,从而包括英国在内,又都是各个政党所由以形成,党派斗争所由以发生,从而全部政治史所由以构成的基础。马克思不仅也得出了这样的见解,并且他在《德法年书》(1844年)里已把这些见解综合如下:一般不是由国家来制约和决定着公民社会,而是由公民社会来制约和决定着国家,因而政治及其历史应该从经济关系及其发展中去解释,而不是相反。当我于1844年夏天在巴黎访问马克思时,我们在一切理论方面都是显得意见完全一致的,从此就开始了我们共同的工作。”[ 《马克思恩格斯文选》两卷集,第2卷,苏联外国文书籍出版局1955年中文版,第341页。]
但是,资产阶级的学者们常常把阶级、阶级斗争的产生归结为暴力,归结为政治上的原因。马克思主义认为,表面看来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好象是由于暴力所引起的,其实不然。历史上奴隶与奴隶主的斗争,农奴与农奴主的斗争,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斗争归根到底都是由经济上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当然,他们之间也有争夺政治权力的斗争,但是政治斗争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政治斗争不过是为了实现经济利益的手段罢了。
这里,恩格斯用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当作例子,来说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是如何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恩格斯指出,如果说过去历史上各个阶级产生的经济原因,还不大容易看得清楚的话,那末封建社会中,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产生,以及他们和封建势力的斗争,就能够很清楚地看出,这不是由于政治上的原因而是由于纯粹经济上的原因、了。我们知道,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是随资本主义经济的出现而出现的,它们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即在从行会手工业转向工场手工业和机器大工业的过程中,发展和壮大起来的。由于生产的进一步发展,以大机器工业为代表的新的生产力就与旧的封建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由于旧的生产关系阻碍了新的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于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就代表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去反对那代表封建生产关系的贵族、地主等封建势力了。由于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揭示了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此尽管各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方式有所不同,但资产阶级革命的结果却必然是资产阶级战胜封建贵族,必然是资本主义制度代替封建主义制度。由此可见,封建主义生产方式内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就是资产阶级革命的经济基础;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就是资产阶级革命必然取得胜利的根本原因。
封建社会中的情况如此,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情况也是这样。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也是有矛盾的,这个矛盾突出地表现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这个怪现象上:一方面资产阶级由于生产过剩,由于许多生产出来的东西卖不出去,而把许多商品烧毁或丢到海里去;另一方面劳动人民却因为失业、贫困而吃不上饭。这种怪现象就说明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已经成了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必须用新的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去代替它了。这个时候,无产阶级就代表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要求,去反对那极力维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资产阶级了。根据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合生产力性质的规律,斗争的结果当然是无产阶级战胜资产阶级、无产阶级专政代替资产阶级专政、社会主义代替资本主义。
总之,阶级斗争虽然是阶级社会发展的动力,但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生和发展,又是被生产方式的发展所决定的,因此只有生产方式才是社会历史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
第十九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有人不了解生产方式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力量,而把国家和法律看作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力量。
恩格斯在说明了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最终力量这一原理之后,紧接着又来说明社会中国家和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也是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在社会生活中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不是上层建筑决定经济基础的。在社会发展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经济因素,而不是政治因素,政治不过是经济的集中表现而已。因此,尽管任何阶级斗争都要采取政治的形式,都要发展为政治斗争,但是从争取政治权利,一直到夺取政权等这一系列政治斗争的形式的最终目的,仍然是为了经济上的利益。因此,在人类社会中,经济关系是决定的因素,政治制度不过是从属的因素罢了。列宁曾经指出过:全部政治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是被该社会的生产关系所决定,并为该社会的生产而服务的。
但是,马克思主义以前的社会学家都没有看到这一点。他们认为国家、法律等政治制度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因素,经济关系、市民社会则是社会发展中的被决定因素。这里,什么叫市民社会呢?市民社会是十八世纪资产阶级历史学家和哲学家的用语,他们用市民社会这个名词来表示当时社会中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他们用政治社会这个名词来表示社会中国家和法律等政治关系。
从表面上看来,马克思主义以前的社会学家们的这种观点似乎还有些道理。既然一个人的行动还要受他自己思想动机所支配,那末一个社会的活动焉能不受它国家的意志所支配呢?但是恩格斯指出,这种看法只是涉及到了问题的形式,而没有涉及到问题的内容。因为一个人的行动当然是受一定的思想动机所支配的,但是这个动机又是被什么原因所决定的呢?为什么这个人的动机是这样的,那个人的动机又是那样的呢?同样,一个社会的活动当然也是受国家的意志所支配的,但是这个国家的意志又是被什么原因所决定的呢?为什么奴隶主的国家、封建主的国家、资产阶级的国家、无产阶级的国家各有着不同的意志呢?如果我们深究一下,便会发现国家的意志不是别的,它不过是生产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在经济上要求的集中表现而已。而这种经济上的要求,又是被生产方式的发展所决定的,即被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所决定的。
总之,国家法律等政治上层建筑都是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有什么样的政治上层建筑。
第二十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了国家不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力量,相反它倒是被经济基础、被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作为上层建筑核心的国家,是阶级斗争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个阶级统治和压迫另一个阶级的工具,它是随阶级的产生而产生,随阶级斗争的发展而变化着的,将来它还要随阶级在世界范围内的消灭而消亡下去的。而阶级的产生和消灭,阶级斗争的变化和发展,又是被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因此,国家决不是一种凌驾于社会之上并决定社会发展的独立力量,相反它倒是不能脱离社会经济基础而独立存在,并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被决定的东西。
恩格斯指出,在生产和交通都很发达的近代社会中,国家好象是可以不依赖于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着的,其实不然。一个国家为什么存在?它的性质如何?它为哪一个阶级服务?它采取什么样的形式为这个阶级服务?这些都是被社会经济基础、社会经济条件,即被生产方式所决定的。如果说生产力水平较高的近代国家,还是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的话,那末生产力水平较低的古代国家就更加如此了。因为在以前的社会中,生产是不发达的,物质资料是不丰富的,那时既没有大工业也没有现代交通运输工具,整个社会中的人们,都要用一生中绝大部分的时间去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所以那时人们对社会经济条件的依赖性是相当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当然更不能不依赖于社会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了。
总之,不论什么时代的国家都是不能脱离社会经济条件而独立存在的。
第二十一段
在这一段中,恩格斯指出了法律也不是社会发展中的决定力量,相反它和国家一样,也是被社会中的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资产阶级把法律分为两种,一种是国家法,一种是民法。国家法是指有关国家制度、行政机关机构,以及公民政治权利等问题的法律,民法是指有关公民财产权利的法律,如财产法、义务法、家庭法、继承法等。恩格斯指出不论国家法和民法都是被经济基础、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因为不管国家法也好,民法也好,它们实质上都是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它们的作用都是要把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秩序巩固下来。
恩格斯指出,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条件下,民法的表现形式也是有所不同的,有时好些,有时坏些。但是,不管民法的表现形式如何,它们都是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反映,它们的任务都是要维持和调整在统治阶级看来是正常的人与人之间的经济关系。因此一切民法都是被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它们都是随社会经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的。一般说来,民法的变化有下面四种情况:
第一,在封建经济势力还相当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在这种国家里,资本主义经济虽然已经发展起来了,但封建的经济力量不但没有消灭而且还相当强大。这样的经济条件,就决定了该国家当时的民法在形式上还保留着封建的法制形式,而内容上却加进了资产阶级的内容。例如,君主立宪的英国就是如此。
第二,在资本主义商品生产比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中——在这种国家里,由于封建残余势力已经不大了,因此它就可以在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典,即罗马法的基础上,把买主卖主、债权人债务人、契约、债务等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中人和人之间的经济关系详细地补充进去。例如,西欧大陆上国家的民法就是如此。为什么古代罗马的法律能够成为今天资产阶级法律的基础呢?因为罗马法虽然是一个为巩固奴隶制度而制订的法律,但是它有保护一切私有财产、维护一切剥削制度的特点,它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因此任何剥削阶级的法律都可以以它为基础,而加以灵活的运用。所以恩格斯才把罗马法评定为我们所见到的、最完备的、基于私有制基础上的法权形式。[ 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4卷,俄文版,第104页。]
第三,在小资产阶级特别众多的资本主义国家中或半封建的社会中——在这样的国家里,由于农民、小手工业者占绝大多数,因此它就可以根据这种经济条件,制订一种适合于这种经济状况的民法。
第四,恩格斯指出,有些国家也可以和法国拿破仑一世那样,在资产阶级大革命以后,根据第一个世界性的法典——罗马法,创造一个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全书——法兰西民法典。
尽管这些民法的表现形式是各不相同的,但从内容上看它们的实质都是一样的,它们都是资产阶级的意志在法律形式上的表现,它们都是被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条件所决定的。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