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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良川: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政治哲学启示——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的考察

涂良川 2025-05-31 来源: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 | 微信公众号

只有深刻地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占有权利及其支配逻辑,才能真正校准财富观念、实现财富增长、获得财富力量。

[摘  要] 财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权利,但是资本主义把财产权这一现代政治的重要价值转换成了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使之成为资本增殖的哲学、政治经济学保障。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通过梳理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区分了“单个人的财产”和“私有财产”,既内蕴了批判资本主义根植“财产占有”增殖的科学逻辑,又表达了保障“财产所有”推进社会进步与个性丰富的政治追求。在马克思看来,深入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占有权及其支配逻辑的哲学、政治经济学演绎,才能真正校准财富观念、实现财富增长、获得财富力量;具体阐释与挖掘“单个人的财产”非封闭性、非排他性的政治原则,才能真正使人“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因此,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既是对资本主义所有权的事实还原与历史唯物主义批判,又是对保障个人自由、实现全面发展、葆有自由个性、推动社会进步的理想政治的历史唯物主义憧憬。

[关键词] 马克思 单个人的财产 私有财产 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 政治哲学

马克思工艺学思想为科学认识人工智能的本质属性和社会历史效应,正确处理人工智能与思想政治教育关系提供了根本遵循。人工智能作为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重要驱动力和战略性技术,深刻影响人和自然、人和人、人和自身三重社会历史关系,并逐步演化为“技术手段”“基础设施”“文明标识”的统一体。对思想政治教育来说,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内生性力量嵌入并影响思想政治教育的发生基础、基本矛盾和实践形态。推动人工智能与思想政治教育深度融合,是遵循工艺学变革规律,摆脱技术工具悖论与技术宰制之虞的内在要求和理性选择。这种融合深层蕴含着“技术—思政”的共生关系和互动逻辑,集中表现为“人工智能思政化”与“思政人工智能化”两个相互连接、相辅相成的过程和机制。

财产权是奠定现代社会政治逻辑和经济逻辑的重要权利。财产权,既从政治上规定了社会财富创造、积累、流通和享有的基本逻辑,又在经济上规定了生产展开、财富运行和财富再生的原则与方式,是关于自由的财产权何以可能的核心权利。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以下简称《手稿》)中,马克思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视角分析“资本主义生产以前的各种形式”,[1](P465)提出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政治哲学区分。[1](P468-479)虽然此时马克思研究的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形成以前的生产流通过程,但是这一区分显然遵循了“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1](P47)这一重要方法论,本质上是在人类社会生产的历史逻辑中向我们揭示服务于个人全面发展的“个人所有”生成的政治逻辑,是对资本主义“财产占有”权力面向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和对共产主义“财产所有”政治理想的历史唯物主义憧憬。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既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社会历史限度及其自由悖论,又具体而深入地挖掘了“单个人的财产”非封闭性、非排他性的政治原则。今天,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当我们重新思考如何在社会主义制度中渐次展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理想社会愿景时,意味着我们要依循马克思对于“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本质区分,在批判资本主义财产积累的内在逻辑中实践地确证“财产所有”之于建构共同富裕权利观念的社会历史效应,从而致力于真正使人的社会历史活动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1](P112)并真正地使人“共同的、社会的生产能力成为从属于他们的社会财富”。[1](P107-108)

一、一般生产条件的“个人所有”与私有财产的“占有关系”

财产权最初表现为个人同一般生产条件的关系,是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呈现的历史唯物主义现实,是人自我确证的一种历史的确认、事实的认可和价值的还原。在马克思看来,前资本主义“天然统一”的财产关系是确证“单个的人”(隶属于公社成员)拥有劳动的客观条件(生产资料)的社会历史方式,是以共同体(公社)为中介,使之成为确保“单个的人”享有对生产资料及劳动成果一定的使用权、支配权。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一般生产条件“个人所有”的形成过程同时也是公社职能作用“逐渐解体”的历史过程:个人土地财产从“公共所有”中不断地分裂出葆有“个体独立性”的占有形式,从而引发共同体个体丧失自己财产的社会历史条件。而这一占有形式的变化也反映着“私有财产”的占有关系,使私有财产逐渐表现为同公社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从而造成了“劳动与财产的完全分离”[1](P505)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生成。

第一,“单个的人”拥有“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的含义。“单个人的财产”表现为个人拥有一般生产条件(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关系,确证了“个人所有”之于人以社会的方式进行自我确证的存在论意义。马克思明确指出,从事劳动的主体同被劳动改造的客体对象或生产资料之间具有“天然统一”的社会历史特性,“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条件,看作他的主体的以无机自然形式存在的客观躯体这样一种关系”。[1](P467)因为,“单个的人”并不是孤立于社会生产的“原子式个人”,而是以劳动的方式享有社会财富与历史文明成果的“现实的历史的人”,在其历史现实性上直观地体现为劳动主体占有生产或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的社会政治方式。在此意义上,劳动的主体同劳动的客体条件之间的“天然统一”意味着:其一,整个社会生产及生产方式的展开,最初都是以劳动主体对一般生产条件的占有为前提性条件,“占有的实际过程”则具体地体现在人以社会的方式实际享有自己的劳动产品的社会历史过程。其二,马克思把财产归结于个人占有生产条件的关系,直指个人所有“从一开始就不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想象的关系中,而是发生在对这些条件的能动的、现实的关系中”。[1](P486)即是说,每一个单个的人基于一定的共同体基础前提下,把外在的原始生产条件(如公共的土地财产)当作他自身能力发展的政治前提。其三,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是基于劳动主体的历史性呈现出来的一定的、历史的社会生产关系。随着生产力发展及社会历史的不断变化而改变自身的形态与结构,个人对生产条件的“所有”关系也会规定着一定的、历史的社会占有方式。

单个人的财产意味着人把劳动的自然条件视为自我发展的现实性条件。一般生产条件上所形成的“财产所有”,是表征“单个的人”占有劳动的客观条件(土地、原料、生活资料、劳动工具等)与公社财产的一种体现“主客体存在”的经济—政治实践。其一,个人对生产条件的“财产所有”形式逐渐地表现为“葆有个体独立性”的社会历史特性。在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条件下,“个人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当作自身现实性的条件的主人”,[1](P465)个人把劳动的客观条件纯粹地当作属于自己的财产,这一占有的事实是个人的主体性得到自我实现的“自然无机条件”。[1](P484)个人是否把他人当作“财产共有者”,取决于个人劳动的目的是“从共同体出发,还是从组成公社的各个家庭出发”,[1](P465)这充分体现出葆有“个体独立性”的占有形式。其二,个人对生产条件的占有形式,逐渐地体现为个人能力的发展衍生出“单个的人”成为“独立的私有者”的历史规定性。基于对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的考察,马克思洞见了个人拥有一般生产条件的内在规定性,客观地分析了前资本主义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逐渐解体的历史发展趋势。在马克思看来,虽然前资本主义社会关系的解体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个人财产与土地财产逐渐分离的社会历史后果,但是单个人在占有土地财产的前提下仍然保留着公社成员与私有者的政治身份。其三,作为逻辑上劳动的客观条件本质上是历史地形成的个人占有财富的政治前提。这意味着,财产最初表现为以物的方式来肯定人类劳动的现实性,即个人对生产条件的“财产所有”充分体现出人类劳动创造财富、享有社会财富分配之物的社会历史属性。

第二,个人土地财产的“公共所有”与私有财产的“占有事实”。个人把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这种客观的存在方式直观地反映了个人同土地财产之间的关系依赖于现存的生产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历史特性。从社会历史的逻辑来看,个人把土地当作财产的“所有”关系,这种关系“要以个人作为某一公社成员的自然形成的、或多或少历史地发展了的和变化了的存在,要以他作为部落等等成员的自然形成的存在为中介”。[1](P477)一方面,个人把土地当作自己财产的“所有”关系,虽然依赖于现存的公社成员身份来保障,但是其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历史变迁中则形成了与公社财产(公有地)相区别的个人财产。从亚细亚、古代的所有制关系到日耳曼的所有制关系来看,个人占有土地财产的形式经历了三种社会历史形态:个人的土地财产“属于”共同体的公有财产、小块特定土地占有者(小块土地所有制)的形成,是公社财产与个人财产“逐渐分离”的标识、公有土地依然存在且已经沦为个人财产的“补充”。另一方面,由于所有制表现为公社所有制的基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从根本上规定了个人占有土地财产的形式。亚细亚的所有制形式作为一种公共所有制,形成了个人自然地把土地视为共同体财产的现实规定。单个的人并不是直接地占有公社土地财产(土地归属于共同体的财产),而是个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活劳动中生产与再生产出来的“共同体的财产”。[1](P466)从古代的所有制形式到日耳曼的所有制形式,随之而来的是不同部落之间的联合、征战与迁徙的历史变革,以致个人作为公社成员对土地的“财产所有”不断地冲击着以土地所有制为基础的生产方式。

私有财产的形成最初表现为“单个的人”丧失自己的财产的历史条件。一方面,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变革使得共同体的客观存在条件(“财产所有”的所有制基础)逐渐解构。或者说,个人拥有财产的实际过程是根植于生产力及生产方式的社会历史现实之中。只要个人占有的实际过程保持不变,那么原有的共同体(旧的所有制形式)就会保留原有的客观存在条件。另一方面,劳动主体与劳动的客体条件逐渐分离。在亚细亚的所有制关系下,单个人作为公社成员与私有者的统一体,其对财产的关系表现为劳动主体对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实际占有,即“生产者的存在表现为一种在属于他所有的客观条件中的存在”。[1](P486)纵观从古代所有制关系到日耳曼所有制关系的历史进程,劳动者把自己当作所有者(公社成员与私有者的统一)的这种生产关系逐渐解构,劳动的客观条件不再是个人占有财产的客观存在前提,而是使一部分人(资本家)完整地占有另一部分人(劳动者)劳动的客观条件,以致“财产就不再是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劳动客观条件的关系了”。[1](P489)由此看来,前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解体反映了“他人的财产”的占有事实:资本主义社会衍生的私有财产不再是个人把拥有土地财产作为客观的存在方式,而是使劳动者的生产表现为资本家致富的目的,而这种财富则表现为资本主义生产的目的。因为,劳动主体与劳动客体相分离的财产关系,是资产阶级共同体存在(资本生成)的社会历史前提。这一占有事实不仅推动着前资本主义所有制形式“转入解体”,而且导致了“劳动与财产的完全分离”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历史生成——劳动者同作为资本的劳动条件相对立的“政治效应”。

二、单个人的财产的“权利观念”与私有财产的“权力支配”

财产权是葆有个体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观念”,而资本主义却将这一现代政治的价值观念转变为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支配”,使其根植于“财产占有”的资本价值增殖逻辑之中。资产阶级财产权本质上是把劳动作为资本增殖的工具而赋予“财产占有”的权利,既始于打造“自由与平等”(人取得物的自然权利)的政治意识形态,又终于建构“自由的丧失”(物役使人的政治权力)的权力统治模式。一方面,资产阶级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观念,表面上是“自然的必然性,是需要和私人利益,是对他们的财产和他们的利己的人身的保护”,[2](P185)实质上是以物的方式保护利己主义个人(资产阶级)占有他人财产的“伪善的权利”。另一方面,资产阶级财产权是以“平等的劳资交换关系”为前提抽象化了的劳动本身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2](P7)的内在规定,这种财产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则形成了劳动与财产相分离、劳动者与劳动产品的所有权相对立、资本与雇佣劳动相矛盾的不平等的现代政治后果。进而论之,在资本生产与再生产机制中,劳动所有权作为保障个体占有财产、肯定劳动之于人的本质的文明属性,则幻化为资本主义“财产占有”规律作为资本家占有他人财产、实现资本价值增殖的权力工具。

第一,从“自由的实现”到“自由的丧失”的道德论证。人具有占有物的权利,而财产权为“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主客体同一的现实要素。在法哲学体系中,自由的实现是自我在对他物的占有或所有权中使之成为“自由的意志”,而这种意志虽然与具体的他物相关,但却呈现出自我对物的占有的非依赖性。黑格尔认为,自由与财产权之间具有本质性的关联。一方面,财产的私人占有(即财产权)以权利的形式规定了人实现自由的方式,“这种占有,就是人把他概念上存在的东西(即可能性、能力、素质)转变为现实”。[3](P73)即是说,个人占有财产的过程本质上是个体自由现实化的过程,这种自由的现实性具体化为每个人把自身的劳动及劳动产品当作单个人财产的内在规定性。另一方面,财产权之所以构成人实现自由的一种特有的权利,就在于人把自由意志作用于其对物的占有权利,即人在劳动中确证人的“自由意志”。在黑格尔看来,财产的“私人占有”意味着人具有“合法地”占有物的政治权利,在此基础上建构了内含着资产阶级个体权利的伦理体系。

与之相反,权利并不天然地等同于权力,资产阶级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孕育着人“自由的丧失”。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财产权将“自由与平等”的现代社会价值,转变为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力支配”,使财产权根植于“财产占有”的资本价值增殖逻辑之中。资产阶级财产权抹杀了个人占有财产的物性权力,不仅无法保障市民社会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反之还形成了市民社会成员之间排斥性的财产关系,所以“私有财产这一人权是任意地、同他人无关地、不受社会影响地享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的权利,这一权利是自私自利的权利”。[2](P10)从政治权利的实质上来讲,私有财产表面上体现为利己主义与市民社会的利益原则,实质上则具体化为财产权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互依存的政治原则。这一政治原则使单个人财产的本质规定(人使用物)转化为私有财产的政治权力(物役使人),市民社会孕育着自身的矛盾关系证实了现代政治国家塑造的“自由与平等”的社会价值观念,实质上是利己主义的个人(资产阶级)塑造的“资本占有他人财产”的权力统治模式。

第二,从“劳动的客体性”到“资本的主体性”的逻辑论证。以财产权为核心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使劳动本身所创造的“客体性”转化为资本葆有自身价值增殖的“主体性”。从一般意义上来讲,人的自我意识是在劳动过程中得到自我确证的内在规定,劳动产品是劳动的外化即人的自我意识对象化与具体化的社会历史产物;从政治直接性上来讲,在资本生产和再生产机制中,劳动与财产权之间的同一性不再葆有自由与平等的现实性意义,即财产权不再是劳动者对自己劳动及劳动成果的直接确证,反倒是使其成为资本占有他人劳动的政治性根基。一方面,资产阶级财产权本质上是以“平等的劳资交换关系”抽象化了劳动作为“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的内在规定,使资本主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观念落实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资本占有他人劳动及劳动产品(利己主义个人占有私有财产)的社会统治模式。在资本主义的交换价值制度下,财产私人占有的权利观念实质上是资本物对劳动力“公平买卖”的“交换的假象”(对资本家而言,财产表现为占有资本的总量;对工人而言,财产则表现为活的劳动能力对象化为“交换价值”)。即是说,工人的活劳动能力对自己的客体性的关系(权利关系),使其转化为资本生产过程中资本对他人劳动的统治关系(权力关系)。因此,“平等的劳资交换关系”作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政治方式,“它们会造成一种外观,仿佛财产仅仅是劳动的结果,对自己劳动产品的私有是[劳动的]条件,——以及作为财富的一般条件的劳动,都是以劳动与其客观条件相分离为前提的,并且产生这种分离”。[1](P504-505)

另一方面,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是基于资本这种具有主体性的“物”而被社会历史地规定为资本支配雇佣劳动的权力关系。资本是具有主体性的“物”,意味着工人活劳动能力客体化的“现实性”转化为与之相对立的“属于他人的主体的价值”[1](P452)(即资本生成的“非现实性”)。这是因为,在资本生产与再生产机制中,虽然财产是工人在劳动过程中的对象化产物,但是工人占有的仅仅是必要劳动所需的生产客观条件(他人的财产),而占有财产的资本家则以财产权的“天然权利”为辩护,使劳动与财产之间的完全分离抽象化为资本统治他人劳动的“天然权力”。依此逻辑来看,劳动与财产权直接分离的结果是:资本生产关系中的“雇佣劳动”创造的是资本,即剥削雇佣劳动的“他人的财产”,资本主义“自由与平等”的社会价值观(权利观念),则幻化为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支配他人劳动及劳动产品的政治权力,进而使资本的社会财富在消费劳动力商品的过程中使其获得新的生命力、拥有重新增殖的持续动力。如此一来,资本主义的私有财产实质上是劳动的个人占有自身的活劳动能力的“非存在”——资本的“存在”——“既表现为他人的客体性(他人的财产),也表现为他人的主体性(资本的主体性)”。[1](P464)

第三,从“劳动所有权规律”到“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历史论证。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政治权力,不仅从根本上剥夺了劳动之于人的存在论意义,而且从事实上确证了私有财产的占有权力及其支配逻辑的非正义本质。“劳动所有权”本应该是保障个体占有财产、肯定劳动之于人的本质的重要前提,而资本主义则将这一前提具体化为资产阶级建构私人占有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力。这是因为,资本主义通过“劳动和所有权的同一性”[1](P463)的政治原则掩盖了财产私有制中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个人财产)的政治事实,表面上肯定了“财产是劳动创造财富的客体表现”,给予劳动者“合法地”占有财产权利的政治幻象;实质上却是资本主义巩固财产私有制中形成了资本占有他人财产的不平等的政治后果,造成了“物质财富的对立的社会规定性——物质财富同作为雇佣劳动的劳动之间的对立”。[4](P398)而这一对立性关系表征了从“劳动所有的单个人财产”转向了“劳动力所有的他人财产”(私有财产)的社会历史现实。在雇佣劳动的条件下,私有财产表征的“私有”本质是资本占有逻辑中劳动物化的政治属性,以致“所有权在一方面转化为占有他人劳动的权利,在另一方面则转化为必须把自身的劳动的产品和自身的劳动看作属于他人的价值的义务”。[1](P450)这不仅具体地显示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劳动力与生产资料分离的政治事实,而且深刻地体现了资本与财产权的合谋及其奴役劳动的政治本质。

资本主义把“自由与平等”的权利价值观内置于自身的生产方式之中,以生产资料占有权和劳动力支配权为基础建构了剩余价值生产的剥削过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本质上是以财产权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和权力统治模式。”[5]资本主义根植于“财产占有”增殖的科学逻辑,意味着私有财产的占有本质具体化为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核心机制——雇佣工人的“剩余劳动变为资本的剩余价值,这一点意味着:工人并不占有他自己劳动的产品,这个产品对他来说表现为他人的财产,反过来说,他人的劳动表现为资本的财产”。[1](P463)如此一来,劳动所有权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则呈现出与之相悖的社会历史效应:“在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基础所形成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下,资产阶级财产权实际上已经成为一种剥削工人劳动的权利,并通过雇佣劳动关系实现了工人对资本家的从属”;[6]工人丧失了个人拥有财产的权利(主体的活劳动能力和生产的客观条件),而资本家葆有了拥有他人财产的权力(资本主义占有规律的非正义本质)。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权力支配”的事实表明,“工人丧失所有权,而对象化劳动拥有对活劳动的所有权,或者说资本占有他人劳动——两者只是在对立的两极上表现了同一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基本条件,而绝不是同这种生产方式毫不相干的偶然现象”。[7](P245)即是说,资本强制占有雇佣劳动的剩余价值是“权力支配”使然,这一事实并不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偶然现象”,而是以财产私有制为支点构筑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条件”的“历史必然”。

三、个人全面发展的“物质确证”与社会财富的“共同占有”

财产权作为现实形态的生产关系,既刻画了资本主义私有财产导致“物役使人”的非正义性后果,又体现了单个人财产呈现出来“人拥有物”的非封闭性、非排他性的政治原则。或者说,“物”以人的方式活动换取人以“物”的方式存在,是资本主义政治权力的运行逻辑;人以“社会的生产能力”来保障个人自由、实现全面发展、推进社会进步,彰显出“财产所有”之于真正实现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物回归于人本身的存在论意义。有鉴于此,如何将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生产的实质从“积极的”表象中剥离出来,消解不平等的依赖关系,是彰显“复归现实的个人之真正自由个性”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哲学意蕴。[8]在马克思看来,共产主义社会内蕴着“社会的个人所有”复归于人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文明意蕴:既葆有物质之于实现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的客观性意义,又确证共同体个体的劳动实践之于生成自由个性和共同占有社会财富的价值性规范。

第一,摆脱“生产的物的要素”异化形式的权利观念。资本主义财产权衍生出来的生产资料支配力量,既违背了人作为社会存在物的类特性,又解构了物之于保障个体自由的前提。究其根本,资本主义私有制保证了生产资料作为支配性力量的政治合法性,不仅造成了资本与雇佣劳动相对立的经济事实,而且打造了私有财产作为“生产的物的要素”的政治支配权。而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却否认这一政治事实,指认劳动的社会权力对象化与劳动者的活劳动能力的对抗性关系是社会历史发展的“自然规律”——“随着活劳动的直接性质被扬弃,即作为单纯单个劳动或者作为单纯内部的一般劳动或单纯外部的一般劳动的性质被扬弃,随着个人的活动被确立为直接的一般活动或社会活动,生产的物的要素也就摆脱这种异化形式。这样一来,这些物的要素就被确立为这样的财产,确立为这样的有机社会躯体,在其中个人作为单个的人,然而是作为社会的单个的人再生产出来”。[7](P245)然而现实的极端情形却是:资本主义根植于“财产占有”增殖的科学逻辑,既在“权利同权利相对抗”[9](P272)的过程中“逻辑地”衍生出了资本的政治支配权,又使其成为利己主义个人表达排他与支配他者(财产)的政治意识形态。由此看来,私有财产作为人的社会性回归的权利本质,幻化为财产作为资本物对劳动力的权力控制,使资本主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观念抽象化为“人为物役”的政治事实。

在马克思的语境中,摆脱资本主义“生产的物的要素”异化形式,意味着在政治现实性上是被剥夺者(劳动者)对剥夺者(资本家)的剥夺(颠倒非现实性的抽象社会存在物);在人类价值性上是使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的权利观念真正地落实为实现个人全面发展所必要的物质条件与政治基础;在主体力量性上是财产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对象化的物质确证与社会回馈。因为,葆有物质之于实现积极自由与实质平等的客观性意义,不仅还原了单个人财产与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客体本质),而且赋予了劳动者真正实现个人全面发展的现实性条件。或者说,财产不再是非现实性的抽象社会存在物 ,而是人生成自由个性与促进全面发展的社会历史方式。这一积极本质使之具有如下的社会历史效应:一方面,人享有财产的自然权利,本质上是对劳动者劳动创造的政治承认,意味着劳动者具有平等地运用生产条件和生活资料的政治权利,他们在劳动创造社会物质产品的同时,使之对象化为有利于生成自我的自由个性与社会的生产能力;另一方面,人享有财产的差异性,意味着人承认享有自然权利的差异性,这一原则只是客观地反映了人在生成自由个性与实现全面发展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差别,但是却不具有支配他者、奴役劳动的政治权力,即个体与他者既享有财产的差异性,也具有相互满足发展的可能性。资本主义之所以一再强调私有财产的道德合法性,实质上是在强调资本物对劳动力的支配性权力;而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存在逻辑,实质上是在肯认人在劳动中获得了自由的物质前提、表现为自由的活动方式。

第二,“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葆有人自由个性的价值维度。人的自由个性的内在生成需要“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充当现实力量,但表征这一能力财富的生产方式并非由“狭隘的资产阶级形式”[1](P479)统摄的财产占有方式,而是使人的物质生产活动及其产物复归于确证自我存在与自我发展的社会历史方式。即是说,人生成自由个性的能力财富,既要扬弃狭隘的物性逻辑的标准,又要肯认共同的人性逻辑的标准,使之形成真正指向“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葆有人自由个性的发展目标。这从价值观念的角度现实地规定了个体与共同体之间的目标一致性,即立足于社会关系中的自由个性来思考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的政治关系。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不仅要以物质的方式凸显其对自由个性发展的尊重,而且要以价值的方式激发其对自由个性发展的珍视。历史地看,前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共同体主体处于狭隘的、民族的、宗教的、政治的规定之上,单个人财产表现为公社的生产目的;资本主义社会中工人的生产表现为资本家的目的,而私有财产则表现为生产的目的。与之相反,马克思扬弃了财产的一般价值形式,超越了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本统治及在此基础上建构的抽象的国家社会权力模式,肯定了共产主义社会中“生产力和社会关系”之于“社会个人的发展”的社会历史效应——“要使这种个性成为可能,能力的发展就要达到一定的程度和全面性,这正是以建立在交换价值基础上的生产为前提的,这种生产才在产生出个人同自己和同别人相异化的普遍性的同时,也产生出个人关系和个人能力的普遍性和全面性”。[1](P112)

这种真正的能力意味着,共同体主体真正激活物之有用性,迸发劳动创造主体价值,真正在实践中证明人“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10](P500)财产作为能力主体劳动创造的重要表征,绝不是肯认特定阶级群体(资产阶级)由此享有了政治支配权的合法性前提,而是共同体主体直面生存境况、进行自我理解与实现自我发展的中介和手段。然而,以交换价值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致力于把财产的内容和价值形式统一为抽象的社会存在物、虚伪的意识形态观念、永恒的利己主义个人的天然权利,使“人的内在本质的这种充分发挥,表现为完全的空虚化;这种普遍的对象化过程,表现为全面的异化,而一切既定的片面目的的废弃,则表现为为了某种纯粹外在的目的而牺牲自己的目的本身”。[1](P480)所以,唯有在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意义上重新确证财产之于“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葆有人自由个性的价值意义,才能使资本主义私有财产泯灭人的发展的“非现实性”转变为单个人财产作为真正地确证人本质力量的“现实性”。而这也反映了马克思对“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这一区分,既还原了人之为人存在的自然必然性,又升华了人生命活动的存在论意义。

第三,“社会的个人所有”复归人本质力量的政治理想。真正的“社会的个人所有”,既不是生产资料归私人所有前提下对他人劳动成果“财产占有”,也不是生产资料共有条件下不折不扣的“个人所有”,而是“联合起来的个人”真正实现对人本身的一般生产力的占有。或者说,财产权之于“社会的个人所有”的本真意蕴在于“社会地占有而不是作为各个私的个人占有这些生产资料”,[11](P300)在于“共产主义是私有财产即人的自我异化的积极的扬弃,因而是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它是人向自身、向社会的即合乎人性的人的复归,这种复归是完全的,自觉的和在以往发展的全部财富的范围内生成的”。[2](P297)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的异化形式,即使人的完整性与独立性逐渐丧失,更使“人为物役”成为物化社会的政治常态。而且,由资本主义私有财产衍生出来的政治支配权,最终需要用私有财产本身来消灭其否定自身的力量,在于“自我异化的扬弃同自我异化走的是同一条道路”。[10](P182)也就是说,“自由个性的显现与社会形式第二阶段中‘物的胜利’走的恰恰是同一条道路”。[12]在马克思看来,对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虽然是人的社会性本质复归的重要中介,但是人占有私有财产本身并非财富生产的目的本身,而是使私有财产的积极扬弃真正复归于实现对社会的人的全面发展的主体独立性与社会整体性之辩证统一。正因如此,在共产主义社会,单个人的财产蕴含着非封闭性、非排他性的政治原则,将使人的全面发展驱逐资本、驱动财富生产的物化状态,使“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将成为人反观自身的劳动能力供应、消费生产需求。

还原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积极本质,根本在于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建构共产主义“社会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权观念,从而使财产复归于确证人本质力量的物质性前提、使劳动复归于人生成自由个性的实践活动本身、使人的发展复归于“作为目的本身的人类能力的发挥”。[4](P929)在此意义上,马克思分析的“社会的个人所有”观念,超越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维护特定阶级利益的“平等权利”观念,使共产主义的“财产所有”观念真正地落实为社会财富作为“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的发展目标与实践路径。一方面,“社会的个人所有”是致力于“社会占有”与“个人所有”的辩证统一。具言之,“社会占有”是生产资料(社会财富)的“共同占有”;“个人所有”是使劳动所有物成为个人真正意义上的“财产所有”。另一方面,“社会的个人所有”的“财产所有”,意味着劳动者真正享有自身劳动创造的社会财富,既是社会关系中人的自由个性的真正展开,又是社会发展中自由与平等的真正落实。在“联合起来的个人对全部生产力的占有”[10](P582)中,人的自主活动与物质生活相一致、人的全面发展与共同体的全面发展相一致、劳动创造的主体力量与社会财富的共同占有相一致。因此,马克思对“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这一区分,阐释了财产权观念的物性权利、人性本质与政治意义,展望了“社会的个人所有”之于确证人本质力量的政治理想,既以物质的方式突显了其对人实现自由个性的历史唯物主义根基,又以价值的方式激励着共同体个人在劳动实践中迸发出极为丰富的社会生产能力、共同占有社会财富的社会历史意义。

四、结语

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将如此迅速,以致任何一种分配最终落实到主体对财富的所有权之上,“因为真正的财富就是所有个人的发达的生产力”。[7](P104)基于对前资本主义、资本主义到共产主义社会所有制形式的历史唯物主义分析,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真正蕴涵在于剖析“财产所有”和“财产占有”的存在论意义:只有深刻地批判资本主义“私有财产”的占有权利及其支配逻辑,才能真正校准财富观念、实现财富增长、获得财富力量;只有深入地挖掘“单个人的财产”正当原则,才能使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真正地落实到“所有的人富裕”[7](P104)的历史唯物主义意蕴。在马克思对财产权的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真正回归“财产所有”本质的共产主义所有制观念,是超越前资本主义公有制、资本主义私有制直观区分的所有制观念,其根本目的在于解决资本主义“财产占有”衍生出来的政治支配权难题,为社会主义建构彰显公平共享的财富观念提供了根本的理论依据。一方面,真正的“财产所有”是在批判资本主义“财产占有”的前提下,使“财产所有”具体化为确证人的生命存在与生成自由个性的社会历史方式。因为,真正的财富是表征人自由全面发展的物质性前提。在《手稿》中,马克思从“现实的历史的人”的存在逻辑出发,既拨开了资本主义社会中“财产占有”之于形成人的客体化与物的主体化的权力面向,又展望了共产主义社会中“财产所有”之于确证人本质力量的社会历史效应。另一方面,共同富裕指向于实现“所有的人富裕”的理想社会愿景。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是对“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积极本质的政治还原,更是对资本主义“财产占有”支配权力的历史唯物主义批判,更是对共产主义“财产所有”政治理想的历史唯物主义憧憬。在此意义上,在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现代化进程中,马克思区分“单个人的财产”与“私有财产”的政治哲学智慧,既是我们客观公允地辨析现代政治哲学中所有权问题的理论参照,又是我们历史现实地建构共同富裕“财产享有”逻辑机理的实践遵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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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高广旭.财产权批判与正义——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J].哲学研究,2019,(9).

[6] 董键铭.财产权、财产权批判与马克思的政治哲学[J].长白学刊,2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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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杨洪源.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的哲学意蕴——以《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为中心的考察[J].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21,25 (3).

[9]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

[10] 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7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9.

[12] 黄志军.论自由个性的显现——基于《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的研究[J].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20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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