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案本质:非法抗日罪?一纸判决书里的“抗日神剧”
序章:一场关于“抗日”的审判
这世道,治病救人这件事,忽然有了一点打仗的意味,甚至带着几分抗日的悲壮与诡谲。
倘若我们姑且将肆虐人体、夺人性命的沉疴痼疾譬如某些癌症或心脑血管疾病比作是当年入侵神州大地的日本鬼子,那么,民间中医侯元祥及其家人,在过去近十年间所从事的事业,便很自然地可以被视作一场波澜壮阔的敌后抗日游击战。
他们深入沦陷区(重症患者群体),在没有正规番号(官方承认的医师资格与药品批文)的情况下,凭借祖传或自研的土枪土炮(固定配方中药制剂),与鬼子(疾病)进行着艰苦卓绝的周旋。
然而,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那份(2025)鲁刑申432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的战场实录里,这场持续了近十年的民间抗日,却被进行了一次彻底的法理解构与定性。其核心结论,并非嘉奖其歼敌之功,而是严正审判其非法抗日之罪。通篇读下来,恍若观看一出精心编排的抗日神剧的剧本大纲,只不过,这出剧的导演是威严的法律,而主角侯元祥们为代表的民间中医,则被定格在了非法武装的被告席上。
其罪状,罗列清晰,逻辑严密,堪称一部民间自发抗战行为合规性审查指南:
罪状一:非法抗日。
未取得国民革命军正式编制(中医医师资
格),亦无军政部颁发的武器生产许可证(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擅自组建武装(配制销售中药),此乃根本性违法。
罪状二:妨碍正规军抗日。
其游击战术(个体化诊疗?)干扰了正面战场(正规医疗体系)的部署,导致部分民众(患者)未能及时向正规军靠拢,延误了接收统一指挥(接受标准化治疗)的时机。
罪状三:无证抗日/假证抗日。
声称拥有黄埔军校背景或枪械师(中医师承),经军统调查(司法机关审查),实为伪造。其抗日行为的合法性基础瞬间崩塌。
罪状四:抗日未标明具体的武器配置。
对外使用的武器(中药制剂),其图纸(药方成分)秘而不宣或前后不一,属于“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的三无产品,严重违反《战时武器管理条例》(《药品司法解释》)。
罪状五:以非标武器应对重装敌军。
不区分鬼子的兵种和火力配置(不区分病情),向不同的重点防御区域(癌症、心脑血管疾病患者)投放同一型号的手榴弹(固定配方制剂),此行为被判定为“以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其武器“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也说明,重点防御区域,哪怕是轻症癌症,也都视为危重!
罪状六:抗战动机不纯。系借抗日之名行敛财之实(借中医诊疗之名非法牟利),严重扰乱全国统一抗日战线的秩序(中医药管理秩序),损害了国军声誉(中医药声誉)。
在这一系列“罪状”的映照下,侯元祥们长达十年的救死扶伤,便巧妙地褪去了其可能存在的任何一丝合法色彩,被重新粉刷成了一幅唯利是图、危害社会的丑陋画卷。
这场民间抗日的本质,在司法文书的逻辑里,不再是保家卫民的义举,而是破坏抗战大局、亟待剿灭的匪患。
我们将深入这场战争的细节:从游击队的成立初衷与作战方式,到战区司令(法院)如何依据“战时法规(法律条文)对其行为进行界定与裁决;从武器核查(药品检验)的可靠性,到战利品(涉案财物)的处置逻辑;乃至追溯战争法的变迁(刑法溯及力),审视游击队员的被俘过程(是否自首)与其在临时羁押营(监视居住)的待遇是否合规……
我们并非要充当法官或检察官,也并非要为任何一方背书,而是试图通过这种形象通俗的比喻,折射出在当代中国民间医疗实践与高度体系化、规范化的现代法律监管之间,那幽深而复杂的鸿沟。当治病的逻辑,被完全纳入打仗的指挥体系,那些散落在民间的、带着泥土气息的生存智慧,是否就必然意味着混乱与危害?
法律的刚性,在匡正袪邪的同时,是否会偶尔误伤那些在灰色地带里艰难绽放的、或许能带来一线生机的“野花”?
第一章:战场态势:鬼子进村与游击队的兴起
任何一场战争的爆发。都源于一个不容忽视的敌人的存在。
在侯元祥案的语境下,这个敌人就是现代医学尚未完全攻克,且对个体生命构成极大威胁的各类病症,尤其是癌症与心脑血管疾病。它们如同装备精良、训练有素的日本鬼子,入侵人体这个家园,烧杀抢掠,无恶不作,令正规军(三甲医院、权威专家)也常常感到棘手,甚至在与之的战役中败下阵来。
沦陷区的民众(患者及其家庭)处于水深火热之中。他们面临着几种选择:
1、投靠正规军:
接受标准化的现代医学治疗,如手术、放疗、化疗、介入治疗等。
这通常意味着高昂的军费(医疗费用),承受猛烈炮火的毒副作用(治疗带来的伤害与痛苦),且胜负难料,有时甚至可能遭遇友军误伤(医疗事故或过度治疗)。
2、寻求国际援助:
尝试价格极为昂贵的海外新药、尖端技术,这非普通家庭所能承受。而且,也常常发现,效果与投靠正规军相仿,都难以赶走鬼子入侵。
3、听天由命:
放弃抵抗,等待亡国。
4、投奔游击队:
寻找民间的、非主流的治疗方法,其中就包括了像侯元祥这样,宣称拥有祖传秘方或独特中药制剂的中医实践者。
侯元祥这类游击队正是在这样的战场态势下应运而生。他们声称拥有对抗鬼子的独门秘籍~固定配方的中药制剂。
这支队伍的建军宗旨按照其申诉代理人的说法,是“有师承,初衷是为病人治病”。这听起来像是一支源于乡土、保家卫民的地方自卫队。他们没有正规军的制式装备(标准化药品和医疗器械),依靠的是代代相传的武术套路(中医理论)和因地制宜的土地雷、小米加步枪(中草药制剂)。
在敌后战场,这样的游击队往往能起到正规军难以替代的作用:他们更贴近民众(患者),更了解本地地形(个体差异);他们的作战方式(治疗过程)更温和,副作用更小;他们能给对正规军感到绝望的难民带来一丝希望。
事实上,人类医学史本身,在某种程度上就是一部从游击队到正规军的发展史。许多今天的正规战术,当年都曾是备受质疑的偏方野路子。而从实际效果来看,让大量百姓在沦陷区生存了下去,实现了零死亡的奇迹! 这是怎样的游击队?
然而,在(2025)鲁刑申432号文书所构建的“战史”中,侯元祥游击队的建军史却被描绘得疑点重重。“伪造身份、履历,虽辩称有师承,但经查不实"~这就好比说,这支队伍的司令侯元祥,声称自己是黄埔校友或八路军老战士,结果一查档案,纯属子虚乌有。其抗日行为的正当性根基,首先在出身论上就被打上了问号。既然你出身有问题,你无论有多大的抗日功劳,都是抗日罪行!
第二章:作战方式:三无武器的运用与战果评估
游击队的作战,核心在于其武器。侯元祥们的武器,便是那些“提前熬制的固定配方中药制剂”。根据战区军械核查部门(侦查机关委托的检验机构)的报告,以及判决书的认定,这些武器存在严重问题:
首先,它们是三无产品。所谓“适应症、功能主治或者成分不明”,翻译成军事术语就是:这批手榴弹”.、地雷没有清晰的使用说明书(适应症、功能主治),甚至其内部装的到底是TNT还是黑火药(具体成分)都说不清道不明,或者说法前后矛盾。这在强调武器标准化的现代战争体系中,是绝对不允许的。哪怕你是具有领先意义的高爆手榴弹也不可以。你无法想象一支正规军会给士兵发放一批不知道杀伤半径、不知道引爆原理的炸弹。
虽然,老百姓喜欢用这种三无的高爆手榴弹,原因是,更好用。即使如此,你再好用,既然是三无那就是违法。
其次,其使用方式被视为鲁莽且危险。判决书指出,“不区分病情,向不同癌症患者、心脑血管疾病患者销售”。这好比用同一型号的、成分不明的手榴弹,去对付敌人的坦克、碉堡和步兵小队,完全不讲战术。在正规军看来,这无异于草菅人命,其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哪怕你的零死亡的卓越战绩,远超正规军的战绩,说你严重危害就是严重危害! 说你危害你就危害,不危害也是危害!
再者,其战果被描述为负面的。“使部分患者延误诊治、病情恶化”。这意味着,一些原本可能有机会通过正规军救援的“.民众,因为相信了这支游击队,错过了最佳救援时机,导致了更惨重的损失。这是非法抗日罪状中最具杀伤力的一条~不仅没打成鬼子,还害了老百姓。哪怕是你救了老百姓,比正规军救的效果还好,我也要判定你是害老百姓的。因为,老百姓可以死在正规军的救援之下,但是,绝对不可以活在你的非正规军的手里。这是非法救人罪和耽误正规军救人罪。哪怕是百姓不去寻找正规军是来找你也不行。说你耽误,你就是耽误,不耽误也是耽误。
然而,如果我们暂时跳出判决书的单一视角,尝试以一种战场观察员的眼光来看待,或许能发现一些不同的脉络:
1、武器的模糊性与经验医学:
传统中医药本身源于经验积累,其方剂成分和作用机理,用现代西医的武器标准化体系去完全框定,本身就可能存在解释上的困难。一些有效的民间验方,其确切机理可能至今未明。要求其像化学药一样标明每一个分子的结构式,就等于否定了其存在的合法基础。这就像要求游击队的土法炼钢必须达到国营钢厂的质检标准,否则就是劣质产品。哪怕你的钢更好,也必须认定为劣质。
2、固定配方与个体化治疗的悖论:
判决书批评其“固定配方”。但中医理论上也素有异病同治、同病异治之说。
一个经验丰富的医生,完全可能用一个基础方加减。应对多种看似不同的疾病,因为其判断基于证而非病。将其简单归结为不区分病情,是否可能忽略了其内在的中医辨证逻辑? (尽管法院认定其师承不实,但行为本身是否暗含了某种经验性的诊疗思路?),这类似于当年的游击战争,百姓创造大量的非法不合规战法,什么地道战、地雷战、麻雀战什么的,什么仗都这么打,那就违反了抗日法的精准抗日的法律要求,仍然属于非法抗日。
3、延误诊治的归因难题:
来找侯元祥的患者,大多是已经被正规军宣告治疗无效或希望渺茫的,对于这些处于绝望中的患者,延误这种说法本身就值得商榷?当他们选择游击队时,是否本身就意味着一种在正规战场败局已定情况下的最后一搏? 将病情恶化的责任完全归咎于游击队, 是否忽略了疾病本身的自发进展,以及患者此前在正规军治疗中可能已经承受的消耗?我正规军救不了的,你非正规军救治,就是违法的,就是延误救治。
当然,我们必须严肃对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法律认定。但这里的反讽在于,法院基于药品成分的不明和使用的不区分病情即推导出“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结论可信吗?是不是应该拿出证据来?譬如李X,被侯家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了××的恶果;张XX被侯家耽误了救治时间,导致了×××的严重恶果……十年间共导致了多少人多少级伤残、多少人死亡。如不拿出证据来,又凭什么断定其“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呢?
而在真实的战场上,这支游击队之所以能存在近十年,是否也可能是因为在部分战役中,他们的土办法确实起到了一定的效果,或者至少给了患者某种精神慰藉,从而积累了口碑和群众基础,否则,一个纯粹骗钱的匪帮,何以能维系如此之久?
判决书着重强调了其非法牟利的动机,将治病的初衷彻底否定。这固然是法律打击的重点,但也几乎堵死了对这种现象进行更复杂社会成因分析的路径。.
当抗日被简单定性为敛财,那么所有关于战术、战果的讨论,都失去了意义。如果抗日战争期间,都是如此判决,谁还敢抗日?
第三章:军事法庭的审判规则适用与程序正义
在正规军的视角下,对于侯元祥这样的非法武装,必须依据战争法(国家法律)进行审判,以儆效尤。(2025)鲁刑申432号通知书,便是这场审判的终审裁定。其审查过程,堪称一次对游击战的全面否定。
1、法律溯及力:
战争法的变迁与适用
这是一个非常精妙的法理问题。
侯元祥的抗战从2012年持续到2022年,期间中国的药品管理战争法发生了重要变化。2019年《药品管理法》修订,改变了假药的认定范围;2021年《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药品管理罪”。
法院认为,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选择适用处罚较轻的“妨害药品管理罪”来追究其整个持续行为的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这好比,在抗日战争的不同阶段,国民政府或盟军总部发布了不同的《战时行为准则》,一开始,你的行为可能被视为叛国罪(生产、销售假药罪),后来可能被视为非法经营罪,最后新的准则出台,你的行为被明确为妨害军事管理秩序罪(妨害药品管理罪),而这个新罪的刑罚相对较轻。于是,军事法庭最终以这个最轻的罪名对你进行宣判。
从法理上讲,这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对被告人是有利的。但反讽之处在于,无论适用哪个罪名,其非法抗日的基本性质认定是没有改变的。法律的变迁,更像是在为剿灭这支尚未并入正规军编制的游击队寻找一个在程序上最无可指摘的法理依据,而非重新审视其行为本身在的功过是非。
2、证据情报与核查报告的采信
法院采信了“相关审计报告、检验报告”,认为其“均系侦查机关依法委托,作出审计报告、检验报告的机构、人员、程序合法律规定”。
在军事法庭上,这些报告相当于军情部门的侦察报告和兵工署的武器测试报告。它们由权威部门出具,程序合规,因此其证明力不容置疑。至于被告人及其代理人对这些报告的质疑,例如,检验样本是否具有代表性?检验标准是否完全适用于复杂的中药汤剂?审计报告是否能完全反映资金往来的真实性质?在程序正义的铁律面前,这些质疑被法院否决。
法庭相信的是盖章的、符合程序的公文,而不是游击队自身的辩白。
3、量刑情节:自首与监视居住
法院认定侯元祥“系被抓获归案,且始终不如实供述”,故不构成自首。这好比游击队司令不是主动向政府投诚,而是被侦缉队抓获,并且被抓后还负隅顽抗,不交代同党和秘密金库,自然不能享受投诚人员的待遇。
关于监视居住不能折抵刑期,因其非”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类似于将一名战俘软禁在其自己的营地里,虽然限制了自由,但并未投入战俘营,因此这段软禁时间不能抵扣正式的服刑期。法律对监视居住类型的区分极其精确,不容混淆。
4、涉案财物:战利品与“罚没
法院支持追缴违法所得,并将查封冻结的银行存款及房产依法处置,用于退缴违法所得和折抵罚金。这在法院看来,是彻底摧毁这支非法武装的经济基础。
那些房产、存款,被视为其非法抗日活动中掠夺的战利品,必须予以没收,用于补偿战争造成的损失(退赔)和作为对其的惩罚(罚金)。
从被告人的角度看,这可能是其毕生积蓄、安身立命之所。但从法律和正规军的视角,这些都是赃款赃物,是非法抗日掠夺来的,必须收缴。
通观整个审判过程,法院严格遵循了战争法(刑事诉讼程序)的所有规定,对游击队的每一个抗辩理由都给予了符合程序的回应和驳回。整个过程,如同一台精密的司法机器在按照预设程序运转,逻辑自洽,无懈可击。然而,这种程序上的完美,恰恰反衬出实质正义在复杂现实面前可能存在的缺陷。
当法律的目光只聚焦于是否持证、成分是否明确、程序是否合规这些形式要件时,那个最原初、也最棘手的问题一“到底有没有治好病?治好了多少?治坏了多少?有效率多少?”反而被悬置了,甚至被“非法牟利的定性所完全遮盖。
第四章:战争的性质:抗日还是匪患?
侯元祥案的本质,归根结底是一场关于话语权的争夺。
在侯元祥及其支持者(可能包括部分患者)的话语体系里:这是一场悲壮的民间抗日。他们是身处底层、面对强敌(疾病)不屈不挠的义士,是利用有限资源、在体制外寻求生存之道的勇者。他们的武器可能粗糙,但心意是好的;他们的方法可能不合规范,但或许蕴含着未被认知的智慧。他们对抗的,不仅是疾病,还有那个僵化、冷漠、甚至昂贵的正规医疗体系。
在国家法律和医疗行政管理体系的话语体系里这无疑是一股必须剿灭的“匪患”。
为此,在侯元祥案的驳回申诉通知书中,法院将民间中医行为定性为"破坏药品安全防线、扰乱医疗市场秩序”,其修辞策略近乎将治病救人重构为非法抗日。这种司法叙事将国家医疗管理体系比作正规军,而民间行医者则被塑造为流寇~他们因无证抗日、假证抗日、成分不明抗日而获罪。
若套用同一逻辑,李时珍编撰《本草纲目》的行为或可被当代法院认定为“非法采集药物未标明成分罪”。这种司法隐喻的暴力性,暴露了形式法治对医疗多元现实的粗暴切割。
法院强调侯元祥“未取得中医医师资格”“未标明药方成分”,却回避其疗效的实际社会评价。这恰似判决一名击毙敌寇的游击队员“非法使用未备案武器”是有罪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行医罪的认定需满足情节严重要件,如造成患者健康实质损害或使用假药劣药。虽然,实际并未导致严重健康危害,无一人因此出现伤残和重症。或许,恶心呕吐就等于重症,那么,放化疗抗生素,都容易导致恶心呕吐,那么,就都可以定性为伤残和重症了。所以,喜欢碰瓷的亲们有福了,可以用恶性呕吐来碰瓷各个诊疗机构,原因是,恶性呕吐等同于伤残和重症。这类似于,游击队救了老百姓性命,但是,老百姓说,我恶心想吐,哪怕是因为想要放P,只说想吐,也可以认定为伤残老百姓。
然而,本案中“成分不明”的指控,实则混淆了行政程序瑕疵与实质危害性的界限,若未标明成分即等同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那么民间千年流传的验方偏方甚至各类保密配方,均可被纳入刑法规制,这与《中医药法》对民间医药知识保护的立法精神形成尖锐矛盾。
更荒诞的是,法院将“向不同患者销售固定配方制剂”认定为“以危重病人为使用对象”。按此逻辑,医院肿瘤科开具标准化化疗方案都可以被定罪。此种司法类推的无限扩张,反映了对民间医疗的系统性歧视:正规医疗的标准化是科学,民间医疗的标准化却是犯罪。这类似于正规军是合法抗日,非正规军是非法抗日。
(2025)鲁刑申432号通知书,是后一种话语体系的彻底胜利。它运用国家暴力和司法权威,为侯元祥的行为盖棺定论。它成功地将一个可能存在复杂社会成因和伦理争议的事件,简化为一个清晰的法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
这种“简化”是必要的吗?从维护大多数人的用药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的角度看,或许是必要的。法律必须划出清晰的红线。但这种简化是否也付出了某种代价?它是否可能压抑了医学探索的某种民间活力?是否可能忽视了在现有医疗体系无法覆盖的角落,那些绝望的患者对于非正规援助的真实需求?当无证抗日都被定义为匪患,我们是否也失去了一些在正规战法之外,可能孕育着突破日寇侵袭的星星之火?
尾声:战争之后,秩序的恢复与荒野的沉寂
侯元祥案的申诉被驳回了。这场持续近十年的民间抗日以非法武装被彻底剿灭而告终。战区的秩序得到了恢复。正规军的权威得到了重申。药品管理领域的法治得到了彰显。这似乎是一个正义得到伸张的标准结局。
那些曾经接受过侯元祥治疗的患者,他们的命运如何?我们不得而知。他们是会庆幸匪患被清除,从而回归正规军的怀抱,还是会因为失去了一种(哪怕是可疑的)选择而陷入更深的绝望?这也成为了被这场战争尘埃所掩埋的、无人问津的细节。当然,对于恶性肿瘤角度来讲,正规军也常常说,日寇太凶猛,我们打不过,老百姓你让我帮你打,我就帮你打,至于能不能打赢日寇,那就只能看你的命好不好了。
这片土地的战争永远不会结束。鬼子(疾病)会不断变换形态,持续入侵。而抗日的力量,永远需要正规军与游击队的某种动态平衡。完全依赖正规军可能失之于僵化和迟缓,完全放任游击队则可能导致混乱与灾难。如何在这两者之间找到一个合理的边界,既保障安全与秩序,又给创新和民间智慧留下必要的空间,这或许是侯元祥案留给我们最深刻的思考。或许,百姓参与抗日是否非法的认定,口碑认定这一票,是否也可以作为抗日是否非法的认定参考呢?或许,刁民没有法律资格去做这种认定的。
当最后一纸驳回申诉通知书送达,一切似乎都已尘埃落定。法律以其不容置疑的口吻,书写了这段历史的官方版本。而那个关于民间中医在法律的夹缝与患者的渴求间挣扎求存的复杂故事,那个充满了矛盾、希望、绝望与不确定性的真实战场,则渐渐隐匿于官方文书那冷峻、严谨、逻辑自洽的文字背后,最终,归于一片符合法治要求的、整齐划一的沉寂。
只是,不知道在未来的某个时刻,当人们再次面对鬼子的新一轮进攻,而正规军的武器装备再次捉襟见肘时,会不会有人想起,在很多年前,曾经有过那么一支被定性为非法的游击队,以及那场被最终判决为非法抗日的、是非功过难以简单言说的战争。
站在非法抗日者们的立场,鬼子来了还要再找我非法抗日怎么办。或许,我还会义无反顾的去与日寇进行生死搏杀!毕竟,与日寇的仇是国恨家仇。而与判决我是非法抗日者的矛盾,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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