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荣智:评民间中医法律问题~国医何去何从?(2):第一部分~第三篇 从巴马黄大务谈起~关于民间中医立法修订的紧迫性
按法律适用原则,宪法原则是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的。
2024年4月间,巴马县卫健局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黄大务“擅自开展诊疗活动”,“未按照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
接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对黄大务“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没收涉案假药”,“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从表面上看,这两个行政部门似乎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管理秩序,都在依法依规行政。但是,我们依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进行认真深入分析后,觉得这两个行政行为有点荒唐,理由如下:
其一,黃大务行医口碑极佳,整个巴马县城妇孺皆知,及至连全国各地危重病人都慕名而来,难道县卫健局如此闭塞?还是视而不见、充耳不闻?非要硬生生地把这张康复名片抛弃?
其二,黄大务住家行医,门庭若市,各地患者及其家属为求疗效,住宿县城,带动了旅馆、餐饮、交通、超市等行业,十分有利于发展县域经济。当黄大务被处罚后出省避难的半年间,那些旅馆、餐厅、超市等顿觉冷清,两家处罚黄大务的行政部门难道不觉得对当地人民有亏欠吗?
其三,黄大务以一己之力,不花国家财政一分钱,不占用国家医院病房和医疗设备,不耗费医生护士等人力和其他卫生资源,就在近年来救治了医院无法收治的数百危重病人,卫健局敢不敢把属下的医院临床治愈数据同黄大务的患者病史资料作一个比试并公开吗?
县卫健局可知由于黄大务被迫出走逃难,每年将增加重危病患数百人死亡?你卫健局不该对此负责吗?
其四,早在2006年,中科院上海药物研究所、上海生物研究所、中科院西双版纳热带植物园的许又凯等在美国《自然植物杂志》(2009年69卷第9期1347一1350页)发表研究成果,认为三种新的生物碱及已知的12种生物碱,都是从断肠草钩吻的茎和叶中分离出来,具有良好的抗肿瘤、止痛和消炎、免疫调节、抗心律失常作用。
县市监局至今还在以行政命令认定断肠草为假药,实属无知。
其五,国内知名医学专家吴开俊通过深入调研,高度肯定了黄大务运用断肠草疗法成功治疗癌症、肾衰竭、红斑狼疮等。但是,县市监局至今拿不出省级药物鉴定机构的检测报告,却武断认定断肠草为假药,明显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定非法生产、销售假药的司法解释相抵触。
其六,这两个行政部门振振有词地强调依法依规行政,殊不知,他们既不懂法、又不懂规。

请问:中国有哪一部法律规定治病救人是违法的?
黄大务治病救人历年上万,近年几百,完全是合法的!
我国《宪法》第二十一条、《中医药法》第一条都有规定;“保护人民健康”这个卫生工作的根本原则。黄大务悉心治病救人、卓有成效,完全合法!相反的,两个行政部门处罚黄大务行医救人,违背了卫生工作根本原则才是违法行为!
再从法律规则来说,黄大务无行医资格证,无医疗机构执照,他的行医与《中医药法》第十五条等行医管理规则有矛盾,这也要具体分析:
1、目前有关民间中医法律地位、资格、考核制度等立法本身有缺陷,需要立法部门修订完善。在此不深入展开。
2、在未修法前,行政执法中,遇到事实上产生依据法律原则与法律具体规则办事相矛盾的地方,怎么办?
按法律适用原则,宪法原则是高于一切法律法规的。
在同一部法律中,即以《中医药法》为例,其第一条保护人民健康原则是统率全法63条规定规则的。发生法律冲突时,规则要服从原则。
3、黄大务行医50年,救人上万,疗效安全性都好,按理应该及时发证照给他。他的断肠草不仅是确有专长,而且是世上无人能及。他通不过当今所谓的“确有专长考核”,那是当今立法或者执法上的荒唐。
在哲学上是实践第一。在医疗上,是疗效第一!保障和提高疗效是目的,证照制度在形式上是用来保障疗效及安全的,是手段。当手段阻碍了达成目的,显然是手段有问题!
综上分析,无证民间中医只要做到行医安全并有确切疗效,行政部门就应该及时发给证照。否则,就是行政部门的错误与失职,必须予以纠正!
END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