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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子今:《史记》“失期,法皆斩”辨疑——关于陈胜暴动起因的史学史

王子今 2020-12-29 来源:《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年第4期

秦通过战争方式以暴力手段实现统一以后,仍然长期以军事管制手段维护军事征服战果的国家控制方式,最终导致了政权的覆亡。

《淮南子·人间》言秦末政治危局严重,“于是陈胜起于大泽,奋臂大呼,天下席卷而至于戏。刘、项兴义兵随,而定若折槁振落,遂失天下。”关于陈胜暴动的社会背景,是“天下苦秦久矣”。其直接诱因,则与一次交通行为有关,即“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时期”,而“失期,法皆斩”。

有人据睡虎地秦墓出土竹简《徭律》有关“水雨,除兴”等内容,对《史记》有关陈胜等因“失期,法当斩”因而奋起反秦的历史记录提出质疑。由“丹书”“鱼腹”、“篝火狐鸣”及“诈称公子扶苏、项燕”等,推想“失期,法皆斩”也是陈胜等宣传鼓动策略。

然而考察相关史事,可知秦代“徭”与“兴戍”不同。许多史例可以证明,对于军事行为“失期”的惩处,由于关系到战争胜负,从战国至汉代都是严厉的。《史记》有关秦代制度“失期,法皆斩”的记录真确可信,无可置疑。后世虽然可见“失期”“毋斩”事,但是也有处罚更为残酷的情形。

理解有关军法“失期,法皆斩”的全面推行与陈胜暴动及秦末政治变局等历史迹象,应当关注秦政对于战争年代军事管理传统的沿袭。秦通过战争方式以暴力手段实现统一以后,仍然长期以军事管制手段维护军事征服战果的国家控制方式,最终导致了政权的覆亡。  

一、《史记》:“道不通,度已失期”与“失期,法皆斩”

秦二世元年(前209),陈胜、吴广于大泽乡“首起义师”,发起反秦暴动。这一事件形成了全局性的影响,随后各地兴起的武装民众,最终推翻了秦王朝的强权统治。如贾谊《过秦论》所说,“(陈涉)率罢散之卒,将数百之众,而转攻秦。斩木为兵,揭竿为旗,天下云集响应,赢粮而景从,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

历代史家对于陈胜、吴广这一政治动作之性质的评价,或称作“发迹”,或称作“发难”,或称作“发端”,或称作“造反”,或称作“起兵”,或称作“举兵”,或称作“举事”,或称作“首事”,或称作“起事”,或称作“农民大暴动”,亦多称作“起义”,“农民大起义”,也有“点燃”“农民战争的火焰”,“举起”“革命烽火”,“揭起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农民战争的旗帜”,“最初点起革命烽火”等说法。而这一重要事件的直接起因,是九百戍卒往渔阳途中“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而秦代制度“失期,法皆斩”。《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记载:

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九百人屯大泽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陈胜曰:“天下苦秦久矣。吾闻二世少子也,不当立,当立者乃公子扶苏。扶苏以数谏故,上使外将兵。今或闻无罪,二世杀之。百姓多闻其贤,未知其死也。项燕为楚将,数有功,爱士卒,楚人怜之。或以为死,或以为亡。今诚以吾众诈自称公子扶苏、项燕,为天下唱,宜多应者。”吴广以为然。乃行卜。卜者知其指意,曰:“足下事皆成,有功。然足下卜之鬼乎!”陈胜、吴广喜,念鬼,曰:“此教我先威众耳。”乃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卒买鱼烹食,得鱼腹中书,固以怪之矣。又间令吴广之次所旁丛祠中,夜篝火,狐鸣呼曰“大楚兴,陈胜王”。卒皆夜惊恐。旦日,卒中往往语,皆指目陈胜。

吴广素爱人,士卒多为用者。将尉醉,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尉果笞广。尉剑挺,广起,夺而杀尉。陈胜佐之,并杀两尉。召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徒属皆曰:“敬受命。”乃诈称公子扶苏、项燕,从民欲也。袒右,称大楚。为坛而盟,祭以尉首。

关于陈胜“召令徒属”语,裴骃《集解》:“服虔曰:‘藉,假也。弟,次弟也。’应劭曰:‘藉,吏士名藉也。今失期当斩,就使藉弟幸得不斩,戍死者固十六七。此激怒其众也。’苏林曰:‘弟,且也。’”司马贞《索隐》:“苏林云‘藉第,假借。且令失期不斩,则戍死者固十七八’。然弟一音‘次第’之‘第’。又小颜云‘弟,但也’;刘氏云‘藉音子夜反’;应劭读如字,云‘藉,吏士之名藉也’。各以意言,苏说为近之也。”“失期,法皆斩”,《汉书》卷三一《陈胜传》写作“失期法斩”。“陈胜自立为将军,吴广为都尉。攻大泽乡,收而攻蕲。蕲下,……攻铚、酇、苦、柘、谯皆下之。行收兵。比至陈,车六七百乘,骑千余,卒数万人。攻陈,……乃入据陈。……立为王,号为张楚。”陈胜首义反秦,各地民众纷纷响应。按照《史记》卷一五《六国年表》的说法,七月陈胜起兵,“九月,郡县皆反。”“楚兵数千人为聚者,不可胜数。”“(周文)西击秦。行收兵至关,车千乘,卒数十万,至戏,军焉。”陈胜军周文部进军到戏(今陕西临潼东),直接威胁秦王朝的统治中心咸阳。陈胜、吴广暴动的直接诱因,据司马迁记述,是“適戍渔阳”途中“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失期,法皆斩”。吴广已夺剑杀尉,陈胜振臂一呼时,“召令徒属曰:‘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藉弟令毋斩,而戍死者固十六七。且壮士不死即已,死即举大名耳,王侯将相宁有种乎!’”也以“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鼓动号召“徒属”。行赴戍地的交通行为,与最终颠覆一个强大帝国的历史剧变形成直接的关系。  

二、睡虎地《徭律》与“失期,法皆斩”疑问

有人以睡虎地秦简《徭律》有关“水雨,除兴”等内容,对陈胜、吴广因“失期,法当斩”奋起反秦的历史记录提出质疑。《徭律》:

御中发征,乏弗行,赀二甲,失期三日到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

整理小组译文:

“朝廷征发徭役,如耽搁不加征发,应罚二甲。迟到三天到五天,斥责;六天到十天,罚一盾;超过十天,罚一甲。所征发人数已足,应尽速送抵服役处所。遇降雨不能动工,可免除本次征发。”

有人曾对“失期,法皆斩”是否秦代推行的制度提出疑议。于敬民认为,“失期当斩”并非秦律内容,“它与‘鱼腹丹书’、‘篝火狐鸣’、‘诈称扶苏项燕’一样,只是一种发动起义的策略手段”。又据睡虎地秦简《徭律》,指出秦征发徭役“对于或失期者,或不报到者,处罚都是微不足道的”,《徭律》的规定“与《史记》对于‘失期’者,全部杀头的处罚相差甚远”,以为《史记》记载“难以令人置信”。曹旅宁考察秦汉法律有关“不可抗力”的条文,也说陈胜事迹中“失期只是一个藉口”。金菲菲也说:秦代法律中对“失期”的惩治不可能是“斩”,“失期,法皆斩”只是陈胜、吴广发动起义的一种策略手段,并非秦律原文。芮乐伟·韩森认为陈胜等是服劳役者,仅仅因为“遇雨误了工期”就面临“失期当斩”的境遇,令人难以理解。于是怀疑汉代人夸大了秦法的严苛,主张必须谨慎对待描述秦朝残暴历史的史料。

质疑“失期,法皆斩”的声音有相当大的影响。有人说:“假如遇到大雨而耽误了时间,处罚首领是正常的情况,但将全体人员全部斩首,这的确是非常残暴的法律;究竟秦朝是不是有这么一条残酷的法律?陈胜的话是不是真的有秦朝的法律作为依据?司马迁在记载的时候并没有说明陈胜的话是出自秦朝哪条法律;由于秦朝的法律被汉朝当局全部毁掉,司马迁也难以从秦朝的法律找出依据。因此这段没有依据的记载就成了秦始皇‘残暴’的一个重要的依据。”

对“失期当斩”制度持质疑态度者认为,“在出土的《秦律》里面,失期并不是重罪,甚至,因客观原因而失期的无罪。”“从这件事我们可以推断:秦朝的法律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残酷’,有可能是被某些神秘的力量歪曲了。”这被看作“汉朝‘黑’前朝(秦朝)的事情”之一。具体表述形式或有不同,如:“在出土的《秦律》里面,失期并不是重罪,甚至,因天气而失期的无罪。从这件事我们推理出来,秦朝的法律并不是我们想象中的那样残酷,有可能是被后人抹黑。”论者又分析:“到底是陈胜吴广利用大家的无知,为了成功起义而故意夸张了失期的惩罚,还是秦二世上台后修改了秦法,这就需要更多出土的文物来考察了。”论者认为,“这个秦代竹简的出土,彻底颠覆了陈胜吴广起义的理由。”

张志坚注意到睡虎地秦简法律文书有关“乏律”的处罚规定,也以为“很难相信陈胜、吴广等的失期‘乏徭’会被斩首”,但是也对曹旅宁等的意见有所质疑。他认为,“从陈胜、吴广这批人要‘適戍渔阳’来看,陈胜等所服为兵役,并非一般意义的徭役,这点我们必须要清楚的”。然而“由于所出土文献有限,我们尚不能看到完整的秦律”。有关秦兵役征发的具体规定目前尚未能确知。而陈伟武曾考察出土文献有关军法的内容如银雀山竹简《兵令》及《尉缭子·兵令下》,指出陈胜等所犯为“后戍法”,即内地戍卒应征戍边未能按时抵达戍所就要定罪服刑。庄小霞指出秦汉时代军法中确实有“失期,法皆斩”的规定,又考辨传世文献相关记载,结合秦汉简牍资料,指出“失期当斩”来自三代以来的军法传统,不能据此认定秦法严苛。赵科学亦根据对《奏谳书》中毋忧事迹不适用于《蛮夷律》和《兴律》的分析,以为应根据军法条文,毋忧没有按照规定到屯戍地点,应该判定为“失期”。“失期当斩”是秦汉时常见的军法。

我们应当注意到,《陈涉世家》的文字,记载“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及“失期,法皆斩”在“陈胜、吴广乃谋曰:‘今亡亦死,举大计亦死,等死,死国可乎’”之前。显然,此“失期,法皆斩”并非“陈胜、吴广”语,尽管他们在鼓动“徒属”暴动时也说了“公等遇雨,皆已失期,失期当斩”这样的话,但是此处“会天大雨,道不通,度已失期”及“失期,法皆斩”,是《史记》作者的语言,而并非“陈胜吴广利用大家的无知,为了成功起义而故意夸张了失期的惩罚”,并非“本身就是一个阴谋”。有学者在回顾这一主题研究的学术史时也说道:“学界对陈胜的说法提出了质疑。”所谓“陈胜的说法”也并不准确。

而前引睡虎地秦简《徭律》“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兴”,王伟已经指出应当断句为:“

其得殹(也)及诣水雨。除。       兴”

“兴”是律名。认为这条律文应是秦《兴律》的内容。孙闻博指出,“与日常性‘徭’‘戍’相别,战时征发、调集称‘军兴’,与‘从军’关系密切。从秦汉《兴律》到唐代《擅兴律》,军兴内容逐步被纳入其中,并成为主体,前后存在一个发展的过程。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涉及‘发屯’的案例。蛮夷大男子因逃亡而被处以腰斩重刑。相关量刑,对理解汉代《兴律》多不载军兴内容,或有启发。当时有关军兴的规定,仍属军法范畴”。以为睡虎地秦简《徭律》的内容“彻底颠覆了陈胜吴广起义的理由”,这种判断生成的关键,即对于“水雨,除兴”,理解为如果是因为下雨等天气原因造成失期的,免予处罚。  

然而应当注意到,一般的“兴”,与军事征发即“兴戍”有所不同。孙闻博说:“秦汉‘徭戍’包含国家征发的一般性力役与屯戍一类常规性兵役。秦及汉初,‘徭’‘戍’分指两类,不仅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出现《徭律》《戍律》律名,岳麓书院藏秦简《律令杂抄》也出现有《徭律》《戍律》。《史记》卷七《项羽本纪》记‘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 繇使屯戍’应分指两事,可与‘徭戍’语对应。”我们看到,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之《工律》写道:“邦中之䌛(徭)及工事官(馆)舍,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叚(假),如从兴戍然。工律。”整理小组译文:“在都邑服徭役和因有官府事务居于官舍,如借用官有器物,借者死亡,应令服徭役的徒众或其舍人负责,和参加屯戍的情形一样。”可见“䌛(徭)”与“兴戍”是原本不同的。高敏考论“秦时服役”制度,关注过相关主题。他写道:“如果服役者因种种困难而迟到,法令规定:‘失期三日五日,谇;六日到旬,赀一盾;过旬,赀一甲’(《徭律》);……到了秦末,更是‘失期,法皆斩’,‘亡亦死’(《史记·陈涉世家》),……”不过,以为睡虎地秦墓竹简《徭律》时代的法律“到了秦末”发生如此明显变化的判断,即以为“秦朝的法律越来越严苛,直到末期终于由原来的罚款变成斩首”,即“立法体系的根本性调整”的意见,有不同的意见发表。  

三、张家山《兴律》与“失期,法皆斩”疑问

有人可能根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兴律》的如下内容,分析了处理“当戍”情况下“已受令而逋不行”以及“去署及亡”行为的规定:

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赎耐;过七日,耐为隶臣;过三月,完为城旦。(三九八)

整理小组注释:“逋,逃。”“盗,私自。去署,离开岗位,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之‘何谓窦署’条。”简文:“‘窦署’即去殹(也)。”据整理小组的解说,“窦,《说文》:‘空也。’”“去署,擅离岗位,常见于汉简,如《居延汉简甲编》476有‘第十二燧长张寅迺十月庚戌去署’,1862有‘迫有行塞者,未敢去署’。即去署也,包括按去署治罪的意思。”其中“戍盗去署”中的“盗”,整理小组以为“盗,私自”的理解,或许还可以商榷。论者指出,“汉朝的这个戍边的规定虽然比迟到就要砍头减轻了许多,但较比云梦秦简中的迟到只交罚款,不去也只罚两套盔甲的条款重多了!”

带着这种疑问对照汉律,又有新的发现。“汉律规定,徭役迟到也是罚款,按天算钱,迟到一天罚十二钱,还要补回原来的徭役。”所读汉律应当即张家山汉简《兴律》的如下文字:

已(?)䌛(徭)及车牛当䌛(徭)而乏之,皆赀日十二钱,有(又)赏(偿)乏䌛(徭)日,车〼(四○一)〼䌛(?)日(?)〼(四○二)〼罰有日及钱数者。(四○三)

论者注意到,“戍边不同于普通的徭役,它是服兵役的范畴,所以秦汉法律都把它与普通徭役分开了。但是出土的云梦秦简残缺不全,当中凑巧没有秦朝戍边的法律条款,所以高教授把它理所当然的归到了徭役法律条款中,认为秦朝法律有一个大的变化。实在是一场误会。”上文说到一般的“兴”,与军事征发即“兴戍”有所不同,也就是说,“戍边不同于普通的徭役”。但是,还应当看到《二年律令·兴律》“当戍,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若戍盗去署及亡一日到七日”之“戍”或可能包括维护地方治安的武装执勤,以及前引孙闻博说“屯戍一类常规性兵役”,与陈胜、吴广“適戍渔阳”即直接赴边防前线极可能执行作战任务,进入战争生活是不一样的。我们无法想象“陈胜、吴广皆次当行”的这种军役调发、兵力集结,可能出现“已受令而逋不行盈七日”的情形。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其实也是有“戍律”的。如“戍律曰:同居母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所谓“行戍”,尤其值得注意。另有关于“戍者城及补城”的一条,应当也属于“戍律”。只是我们没有看到与“失期,法皆斩”对应的律文。  

四、司马穰苴“斩庄贾以徇三军”故事

其实,与一般的工程劳务徭役及维护治安的“戍盗”征发性质有别,出于军事目的的部队集结应有更严格的要求。战国时期就有明确的“期而后至者”“当斩”的严厉“军法”。

《史记》卷六四《司马穰苴列传》记载:

“齐景公时,晋伐阿、甄,而燕侵河上,齐师败绩。景公患之。晏婴乃荐田穰苴曰:‘穰苴虽田氏庶孽,然其人文能附众,武能威敌,愿君试之。’景公召穰苴,与语兵事,大说之,以为将军,将兵扞燕晋之师。穰苴曰:‘臣素卑贱,君擢之闾伍之中,加之大夫之上,士卒未附,百姓不信,人微权轻,愿得君之宠臣,国之所尊,以监军,乃可。’于是景公许之,使庄贾往。穰苴既辞,与庄贾约曰:‘旦日日中会于军门。’穰苴先驰至军,立表下漏待贾。贾素骄贵,以为将己之军而己为监,不甚急;亲戚左右送之,留饮。日中而贾不至。穰苴则仆表决漏,入,行军勒兵,申明约束。约束既定,夕时,庄贾乃至。穰苴曰:‘何后期为?’贾谢曰:‘不佞大夫亲戚送之,故留。’穰苴曰:‘将受命之日则忘其家,临军约束则忘其亲,援枹鼓之急则忘其身。今敌国深侵,邦内骚动,士卒暴露于境,君寝不安席,食不甘味,百姓之命皆悬于君,何谓相送乎!’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庄贾惧,使人驰报景公,请救。既往,未及反,于是遂斩庄贾以徇三军。三军之士皆振栗。久之,景公遣使者持节赦贾,驰入军中。穰苴曰:‘将在军,君令有所不受。’问军正曰:‘驰三军法何?’正曰:‘当斩。’使者大惧。穰苴曰:‘君之使不可杀之。’乃斩其仆,车之左驸,马之左骖,以徇三军。遣使者还报,然后行。士卒次舍井灶饮食问疾医药,身自拊循之。悉取将军之资粮享士卒,身与士卒平分粮食。最比其羸弱者,三日而后勒兵。病者皆求行,争奋出为之赴战。晋师闻之,为罢去。燕师闻之,度水而解。于是追击之,遂取所亡封内故境而引兵归。”司马穰苴坚持“军法”原则,得到齐景公的尊重,“景公与诸大夫郊迎,劳师成礼,然后反归寝。既见穰苴,尊为大司马。田氏日以益尊于齐。”关于“立表下漏”,司马贞《索隐》:“立表谓立木为表以视日景,下漏谓下漏水以知刻数也。”关于“仆表决漏”,司马贞《索隐》:“仆者,臥其表也。决漏谓决去壸中漏水。以贾失期,过日中故也。”

而“召军正问曰:‘军法期而后至者云何?’对曰:‘当斩’”的情节,特别值得重视。司马穰苴坚持“军法期而后至者”“当斩”的原则“遂斩庄贾以徇三军”的故事,对于我们理解《陈涉世家》“失期,法皆斩”,“失期当斩”,是有一定的参考意义的。

程树德考察《汉律》“失期当斩”,指出:“按《荀子·君道》篇引《书》曰不逮时者,杀无赦,《韩诗外传》引作周制。”庄小霞关于古军法类似内容,还举出更早的例证。如《史记》卷四《周本纪》:“师尚父号曰:‘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裴骃《集解》引郑玄曰:“号令之军法重者。”更早则有载于《国语·鲁语》,亦见于《史记》卷四七《孔子世家》的“禹致群神于会稽山,防风氏后至,禹杀而戮之”事。  

五、汉代军法实例:张骞等“失期,当斩”

《司马穰苴列传》提示的是针对部队主官个人的“军法期而后至者”“当斩”的严厉惩处。而如果整个部队“期而后至”,无疑是更严重的事情。

秦汉之际的史例,或可说明秦汉制度的继承关系。《史记》卷九《魏豹彭越列传》记载彭越起兵时故事:“泽间少年相聚百余人,往从彭越,曰:‘请仲为长。’越谢曰:‘臣不愿与诸君。’少年彊请,乃许。与期旦日日出会,后期者斩。旦日日出,十余人后,后者至日中。于是越谢曰:‘臣老,诸君彊以为长。今期而多后,不可尽诛,诛最后者一人。’令校长斩之。皆笑曰:‘何至是?请后不敢。’于是越乃引一人斩之,设坛祭,乃令徒属。徒属皆大惊,畏越,莫敢仰视。乃行略地,收诸侯散卒,得千余人。”

《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有关张骞事迹的记载,说明“失期,当斩”,“失期,法皆斩”,“失期,法斩”的规定在汉代军法中依然存在:

将军张骞,以使通大夏,还,为校尉。从大将军有功,封为博望侯。后三岁,为将军,出右北平,失期,当斩,赎为庶人。

张骞所受到的处置,在《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的记载中,“失期”写作“后期”:

骞以校尉从大将军击匈奴,知水草处,军得以不乏,乃封骞为博望侯。是岁元朔六年也。其明年,骞为卫尉,与李将军俱出右北平击匈奴。匈奴围李将军,军失亡多;而骞后期当斩,赎为庶人。

《史记》卷一一一《卫将军骠骑列传》对于张骞以“将军”身份率部出击匈奴,“失期”延误军机的情形还有另外的表述:

其夏,骠骑将军与合骑侯敖俱出北地,异道;博望侯张骞、郎中令李广俱出右北平,异道:皆击匈奴。郎中令将四千骑先至,博望侯将万骑在后至。匈奴左贤王将数万骑围郎中令,郎中令与战二日,死者过半,所杀亦过当。博望侯至,匈奴兵引去。博望侯坐行留,当斩,赎为庶人。

“博望侯将万骑在后至”,“博望侯坐行留,当斩,赎为庶人”,“失期”即“后至”、“行留”。这次战役中,骠骑将军霍去病的部队与合骑侯敖的部队未能按计划会师,“骠骑将军出北地,已遂深入,与合骑侯失道,不相得”,但是仍获大胜:“骠骑将军踰居延至祁连山,捕首虏甚多”。汉武帝颁布诏书嘉奖霍去病及其他有功军官,而合骑侯受到追究,“合骑侯敖坐行留不与骠骑会,当斩,赎为庶人。”所谓“坐行留不与骠骑会”,受到与张骞“失期,当斩”,“坐行留,当斩”同样的惩处。

而《汉书》卷五五《公孙敖传》的记载,确实明确写作:“以将军出北地,后票骑,失期当斩,赎为庶人。”就这一战役,司马迁写道:“诸宿将所将士马兵亦不如骠骑,骠骑所将常选,然亦敢深入,常与壮骑先其大军,军亦有天幸,未尝困绝也。然而诸宿将常坐留落不遇。”关于“坐留落不遇”,司马贞《索隐》:“案:谓迟留零落,不偶合也。”

《卫将军骠骑列传》还记述了霍去病“封狼居胥山”战功:

“骠骑将军亦将五万骑,车重与大将军军等,而无裨将。悉以李敢等为大校,当裨将,出代、右北平千余里,直左方兵,所斩捕功已多大将军。军既还,天子曰:‘骠骑将军去病率师,躬将所获荤粥之士,约轻赍,绝大幕,涉获章渠,以诛比车耆,转击左大将,斩获旗鼓,历涉离侯。济弓闾,获屯头王、韩王等三人,将军、相国、当户、都尉八十三人,封狼居胥山,禅于姑衍,登临翰海。执卤获丑七万有四百四十三级,师率减什三,取食于敌,逴行殊远而粮不绝,以五千八百户益封骠骑将军。’”其他有功军人亦有封侯、益封、升爵、为官者,“赏赐甚多”。

据司马迁记述,名列第一者,即:

“右北平太守路博德属骠骑将军,会与城,不失期,从至梼余山,斩首捕虏二千七百级,以千六百户封博德为符离侯。”

可见“不失期”可以列入功绩,说明戈壁荒漠千里行军,“失期”大概是相当常见的情形。同时也从另一侧面证实了“失期”对战局可能造成极其严重的危害。而军法“失期,当斩”具有的合理性因此也得以说明。名将李广也在大将军卫青与匈奴单于决战时,没有按计划抵达作战地点,因此受到责难,竟至自杀:“大将军之与单于会也,而前将军广、右将军食其军别从东道,或失道,后击单于。大将军引还过幕南,乃得前将军、右将军。大将军欲使使归报,令长史簿责前将军广,广自杀。”而与李广部“合军出东道”的右将军赵食其“独下吏,当死,赎为庶人”。其罪名,应当也是“失期”。

汉代制度应承自秦法。程树德《九朝律考》卷一《汉律考四》“失期当斩”条引《公孙敖传》“以将军出北地,后票骑失期,当斩,赎为庶人”,《西羌传》“庞参以失期兵败抵罪”,《李广传》“汉法博望侯后期当死,赎为庶人”,《魏志·贾逵传》注引《魏书》“(曹休)欲以后期罪逵”等例,指出:“《陈胜传》度已失期,失期法斩,汉盖沿秦制也。”  

六、关于“失期当斩”“变通”处理的可能

有学者认为,“陈胜起事案例并不属于军法惩治对象,从《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的案例及银雀山汉简、《尉缭子》可知,即便是军法,也会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陈胜等人是被征发前往边郡的戍卒,尚在途中,未到戍地,并未纳入边郡士卒的管理系统,不应适用军法。秦法对于‘失期’,不会一概而论,一般会根据原因及失期的时间进行‘赀甲’‘赀盾’等经济处罚。在新公布的岳麓秦简中有‘病及遇水雨不行者’到其‘居所县’开具‘诊牒’等凭证的详细规定,可见秦立法者对‘失期’的处理有变通之处。陈胜提出‘失期皆斩’,不只是其谋划起兵的借口,还有可能是其对秦法认知不清。”

有学者提出秦法严苛,没有弹性,明明是大雨连天的缘故,但法令却没有一点可以变通的地方的意见,亦被否定。认为:“在‘失期’问题的处理上”,秦王朝的“立法者”是“考虑到实践中客观因素的影响”的。

上文已经指出,据《史记》文字,“失期当斩”并非首先由“陈胜提出”,而是太史公客观的记述。至于所谓“秦法对于‘失期’,不会一概而论”,“会根据事情的严重程度进行区别对待”,则是有一定道理的分析。论者以为,“秦汉时期军队中存在失期当斩的规定,公孙敖、张骞、赵食其等人都是所在军队的统帅,由于其指挥失误造成失期以致影响战局,依照军法将负有领导责任的三人处斩,但并未见到所有失期士卒都被处斩的记载。秦汉数百年间,史书中尚未见到兵士或戍卒因失期而全部被处斩的记载。”汉代军史可见“负有领导责任”的“统帅”因“失期”论定死罪甚至确实“处斩”的例证,但是否可以“未见到所有失期士卒都被处斩的记载”,“史书中尚未见到兵士或戍卒因失期而全部被处斩的记载”,就否定真实历史中有这种可能?我们当然可以推测陈胜等“对秦法认知不清”,但事实上也许由于与当时具体的历史环境距离甚远,“对秦法认知不清”更为严重的是我们自己。如果相信秦末若干历史现象反映秦制,则前引彭越故事“期而多后,不可尽诛,诛最后者一人”事值得重视。“诛最后者一人”虽然是一种“变通”,但是彭越所坚持的军法本身,应是要求“尽诛”,即严格执行“后期者斩”的原则的。彭越以为“徒属”的“少年”“诸君”是“兵士”、“士卒”身份,并非“负有领导责任”的“统帅”。

不过,确实汉代战争史屡见军事将领面对“失期,法皆斩”的惩处,“并未见到所有失期士卒都被处斩的记载”。而且,对照后世所谓“军士失期,治将领之罪”的制度,似可推知部队“失期”首先“治将领之罪”可能是典型性军法传统。此前也有学者曾经提出,秦律中失期罪处罚对象应是徒众的率领者、组织者,与众戍卒无关,秦律对刑徒逃亡的最重处罚是肉刑,比照秦对逃亡犯的处罚强度,身份高于刑徒的谪戍之众“失期”不应“法皆斩”。

我们也同意这样的思路:“我们现在无法逐一考察秦汉时期涉及军事行为的诸多法律规定,学界一般认为古代中国的法律规定多有一定的延续性、继承性,不妨藉助唐律的某些规定来帮助理解上述问题。”也有学者对照《北齐书》高欢故事分析《史记》陈胜事迹。这样,我们不仅一方面看到“军士失期,治将领之罪”的情形,然而对于另一方面相反的例证也应当予以关注。例如,比唐代及北齐时期更早的北魏史记载,即可见《魏书》卷一《序纪·穆帝纪》追述的如下情形:“晋愍帝进帝为代王,置官,属食代、常山二郡。帝忿聪、勒之乱,志欲平之。先是国俗宽简,民未知禁。至是明刑峻法,诸部民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人问:‘何之?’答曰:‘当往就诛。’”又见《北史》卷一《序纪·魏先世纪·穆帝纪》:“晋愍帝进帝为代王,置官,属食代、常山二郡。先是国俗宽简,至是明刑峻法,诸部人多以违命得罪。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或有室家相携,悉赴死所,人问何之,曰当就诛。”所谓“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无疑是对“失期”极其严酷的处罚。而“或有室家相携而赴死所”,言“当往就诛”或曰“当就诛”情形,体现这种处罚的合法性,当时可能是曾经得到“诸部民”、“诸部人”一定程度的认同的。

前引《史记》“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令辱之,以激怒其众”,而“尉果笞广”语,有学者理解为“尉”的态度显现与“陈胜、吴广是当时下层社会者,更有可能对律令的理解出现偏漏”不同,对律令的理解“或许比较清楚”,“所以完全没有显示出可能被处斩的心态”。对陈胜一行中“尉”的“心态”的分析,或可参考《魏书》《北史》所见面对“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的严酷刑法能够“室家相携而赴死所”,言“当往就诛”或说“当就诛”的情形。  

七、秦政军事化特征与“失期,法皆斩”的史学判断

《魏书》《北史》“凡后期者皆举部戮之”故事体现了文明进程稍显滞后的部族社会对早期萌芽形态的法制所具有的军事化特征的理解。而成熟的国家管理不应当出现这种过于严酷的控制形式。

《荀子·议兵》说:“兼并易能也,唯坚凝之难焉。”又指出:“凝士以礼,凝民以政;礼修而士服,政平而民安;士服民安,夫是之谓大凝。以守则困,以征则强,令行禁止,王者之事毕矣。”李斯与荀子讨论执政原理:“秦四世有胜,兵强海内,威行诸侯,非以仁义为之也,以便从事而已。”追求“便从事”,体现出秦文化的实用风格。而荀子驳斥道:“非女所知也。女所谓便者,不便之便也;吾所谓仁义者,大便之便也。”他强调“仁义”是“修政”的基本原则,“今女不求之于本而索之于末,此世之所以乱也。”

《汉书》卷二三《刑法志》说秦始皇时代“毁先王之法,灭礼谊之官,专任刑罚”,可见在“兵强海内,威行诸侯”历史惯性影响下,行政人员的成分发生了变化。当时关东地区相当一部分地方官可能出身军人。据考证,秦南郡守腾与伐韩“尽内其地”的内史腾可能为一人。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主喜作为文吏,也曾有从军经历。琅邪台刻石称“东抚东土,以省卒士”,说明秦始皇东巡的目的之一是省视慰问留驻关东的部队,以及因军功就任地方官吏的“卒士”。

《韩非子·定法》曾对秦国“斩一首者爵一级,欲为官者为五十石之官;斩二首者爵二级,欲为官者为百石之官”的商君之法提出批评:“令有法曰:斩首者令为医匠,则屋不成而病不己。夫匠者,手巧也;而医者,齐药也。而以斩首之功为之,则不当其能。今治官者,智能也;今斩首者,勇力之所加也。以勇力所加而治智能之官,是以斩首之功为医匠也。”秦王朝以军人为官吏主体,必然使各级行政机构都容易形成极权专制的特点,使统一后不久即应结束的军事管制阶段长期延续,终于酿成暴政。秦末暴动发生,“山东郡县少年苦秦吏,皆杀其守尉令丞反,以应陈涉,相立为侯王,合从西乡,名为伐秦,不可胜数也。”甚至秦地方官如沛令、会稽守通等愿发兵响应亦为民众所不容。蒯通说范阳令:“足下为范阳令十年矣,杀人之父,孤人之子,断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胜数,……”武臣说到当时形势:“家自为怒,人自为斗,各报其怨而攻其雠,县杀其令丞,郡杀其守尉。”西汉人谷永回顾这一段历史时也指出:“秦居平土,一夫大呼而海内崩析者,刑罚深酷,吏行残贼也。”所谓关东民众“苦秦吏”,所谓“吏行残贼”者,都说明秦军吏在关东地区推行苛政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

秦行政方式沿承战争时代特征,还表现于大型工程管理的军事化。《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记载:“(周文)西击秦。行收兵至关,车千乘,卒数十万,至戏,军焉。秦令少府章邯免郦山徒、人奴产子生,悉发以击楚大军,尽败之。周文败,走出关,止次曹阳二三月。章邯追败之,复走次渑池十余日。章邯击,大破之。周文自刭,军遂不战。”《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也写道:“二年冬,陈涉所遣周章等将西至戏,兵数十万。二世大惊,与群臣谋曰:‘柰何?’少府章邯曰:‘盗已至,众强,今发近县不及矣。郦山徒多,请赦之,授兵以击之。’二世乃大赦天下,使章邯将,击破周章军而走,遂杀章曹阳。二世益遣长史司马欣、董翳佐章邯击盗,杀陈胜城父,破项梁定陶,灭魏咎临济。楚地盗名将已死,章邯乃北渡河,击赵王歇等于巨鹿。”秦始皇帝陵工程劳役人员即所谓“郦山徒”,之所以以劳工身份“授兵”即可作战,并能够连续击败强敌,成为秦王朝的主力部队,很可能施工时就是以军队编制组织劳作的。

战国长期军事争夺结束之后,战火余热尚未消退,而秦王朝执政集团严酷的行政风格,也使得战争的影响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均得以延续。战国兵争的历史惯性影响着秦政,也影响着秦帝国统治下的社会不同等级。所谓“秦法重”,“秦法至重”,“秦法酷急”,“秦法密于凝脂”,都可以与《史记》卷四《周本纪》裴骃《集解》引郑玄曰“号令之军法重者”进行比较。而裴骃《集解》引郑玄这一说法,正是解释周武王伐纣盟津兴师时的号令:“……遂兴师。师尚父号曰:‘总尔众庶,与尔舟楫,后至者斩。’”其中所谓“后至者斩”,与本文讨论的“失期,法当斩”有直接关系。

认识秦代行政史与法制史的相关背景,则前引“陈胜起事案例并不属于军法惩治对象”以及“并未见到所有失期士卒都被处斩的记载”等意见,只能看作后人遥远的回顾式判断,或与当时政治控制、军事指挥、司法处罚的历史真实存在距离。而当时人的社会意识,应当对于“秦法重”、“秦法至重”、“秦法酷急”、“秦法密于凝脂”有更倾向于极端的忧惧。这是因为秦政、秦法本身的极端性。李约瑟对秦代法家政治家的评断,或许在某种意义上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他说:“他们倡导的极权主义颇近于法西斯……”

秦末暴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社会底层劳动者举兵反抗执政集团,成功颠覆国家政权的事件。陈胜起义,推翻了高度集权的以强势军力和严酷法制为基础的秦王朝。这一历史变局,为后世许多政论和史论认作主题,也被后来历代统治者引为教训。秦的败亡,贾谊《过秦论》形容为“天下土崩瓦解”。虽然如杜牧《阿房宫赋》所说,“秦人不暇自哀,而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亦使后人而复哀后人也。”历代王朝对前代执政缺失往往有所修补、有所调整,有所变易,但是依然各自同样走向覆灭结局。考察历代王朝衰落的历史,秦之短祚,尤其值得重视。其中具体如“失期,法皆斩”问题的辨析,因为直接关系到大泽乡起义的爆发,是有学术意义的。讨论秦的制度,可以进行与先秦传统以及汉代“拨乱反正”之后新格局下行政方式的比较。新出简牍资料与传世文献的对证,当然是必要的。但是思考应当注意逻辑的合理及论说的得当。有关“失期,法皆斩”的考论和辩争也许还会继续。而这种有意义的讨论必然会使得相关认识越来越明朗,这是没有疑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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