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 财富的集中
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第十七章第三节
随着企业的集中和生产率的提高,工人的数量相对减少,而财富按总人口的百分比来计算则越来越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这是经济规律。
不同文明国家收入的分配情况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
在德国各大邦国中,萨克森拥有最古老、相对而言最合理的所得税统计方式。现在使用的是1879年开始生效的法律。但是由于最初几年的平均征税额过低,所以我们应该以后来的征税额为准。从1880年到1905年萨克森的人口增加了51%,从1882年到1904年纳税人增加了160%,应纳税的收入增加了23%。直至90年代初,年收入在300马克以下者不纳税,此后,改为年收入在400马克以下者不纳税。1882年,免纳所得税者的人数为75697人,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6.61%,而到了1904年,免纳所得税者的人数为205667人,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11.03%。应该说明的是,在萨克森妻子和不满16岁的家庭成员的收入都算入丈夫和父亲的收入之内。
收入在400—800马克之间的纳税者1882年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48%,1904年仅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43.81%,一部分人升到了高收入阶级。收入在400—800马克之间的纳税者在此期间的平均收入从421马克增加到582马克,即增加了37%,但是仍低于600马克的平均收入。收入在800—1250马克之间的纳税义务人1882年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12%,1904年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24.38%,而收入在1250—3300从1895年起改为3400马克之间的纳税者的数量1882年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20%,1904年仅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16.74%。1882年收入低于3300马克的人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97.6%,1904年收入低于3400马克的人占纳税评估对象总数的95.96%。据拉萨尔计算,1863年普鲁士收入在3000马克以上者的收入占总收入的4%,而在此期间房租、税和几乎所有生活必需品价格都提高了,生活费用也增加了,由此看来广大群众的境况相对来讲几乎没有得到改善。在3400—10000马克之间的中等收入者1904年仅占纳税评估对象的3.24%,而10000马克以上者所占比例还不到1%(0.80%)。收入在12000—20000马克之间的纳税者人数占0.80%。收入在12000马克以上的人,1882年为4124人,1904年增加到11771人,即增加了188%。最高收入1882年为2570000马克,1906年为5900600马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低收入虽然有所提高,但是提高的部分还不足以抵偿物价的上涨,中等收入按百分比计算毫无改善,而极其富有者的人数和收入却大大增加了。阶级对立日趋尖锐。
阿道夫·瓦格纳教授从对普鲁士1892年到1902年国民收入分配情况的调查中得出以下结论。他将普鲁士人口分为三大阶层:下等阶层(最低420马克以下,中等420—900马克,最高900—2100马克)、中等阶层(最低2100—3000马克、中等3000—6000马克、最高6000—9500马克)和最高阶层(最低9500—30500、中等30500—100000马克、最高100000马克以上)。总收入几乎平均分配给这三个部分。占人口3.51%的最高阶层拥有总收入的32.1%,包括免税者在内的占人口70.66%的下等阶层同样拥有总收入的32.9%,占人口25.83%的中等阶层拥有总收入的34.9%。如果仅就应纳税的收入而言,人们就会发现,收入在900—3000马克的纳税者1892年占所有纳税者的86.99%,1902年占所有纳税者的88.04%,有稍多于半数的应纳税收入归这部分人所有,即1892年为51.05%,1902年为52.1%。收入在3000马克以上的一人1892年占所有纳税者的13%,1902年占所有纳税者的12%,他们的收入1892年约占全部应纳税收入的49%,1902年约占全部应纳税收入的48%。在全普鲁士,低收入纳税者的平均收入1892年为1374马克,1902年为1348马克,即减少了1.89%。而高收入纳税者的平均收入1892年为8811马克,1902年增加到9118马克,即增加了3.48%。最高阶层1892年仅占所有纳税者的0.5%,1902年占所有纳税者的0.63%,这部分人的收入1892年占总收入的15.95%,1902年占总收入的18.37%。增加最少的是中等阶层的最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其次是下等阶层的最高收入,而中等阶层的最高收入和整个最高阶层的收入增加得最多,而且随着收入的增加,其地位也在不断提高。一个阶层的纳税者收入越高、越富有,相对而言其人数就增加得越多。较高和最高收入的纳税者人数是在不断增加,但是,他们本身的平均收入也越来越高,换句话说,仅仅在个别特别富有的人那里会出现收入高度集中的现象,而且在虽然始终是绝对和相对的少数、但人数却在大大增加的较高和最高经济层次那里也会出现这种现象。“由此可以得出结论:现代经济发展虽然有利于全民收入的提高和每个社会经济阶层成员数量的增加,但是增加的程度极不相同,增加最多的是富有阶级和下层阶级,中间阶级受益最小;因此基于收入多少之上的阶级差别也越来越大。”
根据1908年所得税的估定,在普鲁士有104994个收入在9500马克以上的纳税者,其总收入为3123273000马克。其中收入在100000马克以上的3796个纳税人的总收入为934000000马克。有77个纳税人收入在100万以上。收入在9500马克以上的104904个(占人口1.78%)纳税人的总收入竟与3109540个(占人口52.9%)收入在900—1350马克之间的纳税人的总收入相同!
在奥地利,“收入在4000—12000克朗之间的人平均占纳税者的12%到13%,应纳税纯收入中的24%左右为他们所得。如果将收入在12000克朗以下的人一起计算,那么这部分人占纳税者的97%,其收入占74%。剩下的3%的纳税人拥有应纳税收人的26%。”免去纳税义务的收入最低限为1200克朗,即1014马克,高于普鲁士。收入在1200—4000克朗之间的低收入纳税者1904年占所有纳税义务人的84.3%。收入在200000克朗以上的极其富有者的人数1898年为255人,1904年为307人,占所有纳税人的0.032%。
在英国和爱尔兰,据L·G·蔡奥莎·莫奈统计,国民收入中的一半(166亿多马克)归占人口1/9的人们所有。他将人口分为三部分:收入高于700英镑(14000马克)的富人,收入在160(3200马克)—700英镑之间的小康阶层和收入低于160英镑(3200马克)的穷人。

由此可见,国民收入的1/3以上归不到人口1/30的人们所有。蒲斯对伦敦的调查和朗特里对约克的调查证明,总人口中有30%的人终生挣扎在永久贫困的魔爪之下。
E·勒瓦瑟尔根据遗产统计,对法国的情况作了如下比较:“国民财富中的2/5归占人口98%的、财产不足100000法朗的人们所有;国民财富的1/3属于占人口1.7%的少数人,而全部国民财富的1/4的占有者则为极少数人,他们仅占人口的0.12%!”
无产者之多和有产阶级人数之少是显而易见的。
G.施穆勒说道:“日益加剧的不平等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毫无疑问,从1300年到1900年中欧的分配不均现象日益严重,尽管各个国家的严重程度各不相同……近年的发展在促使阶级对立日趋尖锐的同时,也大大加剧了在财产和收入上的分配不均。”
但是,发生于所有文明国家的这种资本主义发展和集中过程在无政府主义生产方式不能阻止托拉斯和联合组织出现的情况下,必然会引起生产过剩和滞销。下面我们来谈一谈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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