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 婚姻作为生活保障手段 || 杀婴与堕胎
倍倍尔《妇女与社会主义》第十章第二节
害怕贫困和担心不能合乎身份地教育子女,这是驱使所有阶级的妇女去做违反自然规律,而且往往触犯刑法典的事,这类事就是用各种方法避孕,如达不到目的就堕胎。如果认为采用这种方法的仅仅是那些轻薄和失去良知的妇女,那是错误的。有许多十分尽责的妇女也想控制子女的数目;她们为了避免两难处境宁可铤而走险使用堕胎的办法,而不拒绝丈夫的要求或逼他走上外出淫乐的邪路。此外,有些妇女是为了隐瞒“失身”,有些妇女是由于厌恶妊娠、生产和教育子女,有些妇女是害怕会迅速失去姿色,在丈夫或男士面前失去魅力才这样做,并且不惜重金请医生和助产士帮助。
种种迹象表明,人工堕胎越来越盛行。在古代,各个民族就常常实行堕胎。今天,无论是最文明的民族还是野蛮的民族都有堕胎的事发生。古希腊人公开堕胎,不会同法律相抵触。柏拉图时代准许由助产婆堕胎;亚里士多德则主张已婚者在“妻子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无效而怀孕”的情况下可以实行人工早产。按照于勒·鲁耶的说法,罗马妇女有许多堕胎的理由。第一,消除不许可的关系造成的后果;其次,贪图淫乐;最后是希望避免身材体态因妊娠和生产发生变化。在罗马人眼里25至30岁的女人已算年老,所以女人千方百计地避免损害自己的容貌。在中世纪对堕胎者处以很重的肉刑,甚至死刑,堕胎的自由妇女变为女奴。
当前,最盛行堕胎的国家是土耳其和美国。“土耳其人认为,不足5个月的胎儿没有真正的生命;他们毫无顾忌地堕胎甚至在堕胎犯法的时代,堕胎也不见减少。1872年仅仅在半年内,在君士坦丁堡就有3000起人工流产事件。”
在美国,堕胎更是屡见不鲜的事。美国所有较大的城市都有为少女和妇女做早产的机构;许多美国报纸都为这些机构刊登广告。在美国社会,谈论人工流产如同谈论正常生产一样。德国和其他欧洲国家对此则持另外看法。例如德国《刑法典》规定,对帮助堕胎的人可能处以监禁。
堕胎在很多情况下具有十分严重的后果,导致死亡并不罕见,在很多情况下是伤害身体,终生不得复元。“妊娠和生产的莫大艰难,同人工流产造成的痛苦相比,根本不算什么。”终身不孕是其最普通的后果之一。尽管如此,堕胎在德国也仍然频繁发生。因堕胎被判刑的情况如下:

近几年的《丑闻记录》屡屡刊登堕胎事件,引起极大轰动,因为在这当中扮演主角的是有名望的医生和上流社会的太太们。从报纸越来越多地刊登这类建议来看,供已婚和未婚妇女完全秘密地消除“失身”后果的地方和机构也越来越多。
考虑到现有财产状况和教育子女的费用,所有阶级和人民都对子女过多产生恐惧心理,从而把采用种种预防措施发展成为一种会成为公众祸害的制度。众所周知,在法国,几乎社会的各个阶层都实行双子女制。在世界各文明国家,结婚人数像法国那么多的很少,而出生的孩子像法国那么少、人口增长那么缓慢的国家却没有。法国的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小农都遵循这一制度,法国工人也加入他们的行列。在德国有些地区,独特的农村环境也造成类似状况。在德国西南部地区有一片风景宜人的地带,每个农户的院子里都种有色芬树,这种树含有用来堕胎的药物成分。在德国其它地区,长久以来在农民中就流行只生两个孩子的制度;因为农民不愿意拆分自己的庄园。在德国,兜售和推荐“随意绝育法”的书籍的销路之广和销量之大,十分触目。当然,这些书总是打着“科学”的幌子,并危言耸听,宣称所谓人口过剩了。
除堕胎和人工避孕外还有犯罪行为。在法国,杀婴和弃婴这两种犯罪行为日益增多。这是法国民法禁止查明父亲身份的规定助长的。《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规定:“严禁查明父亲身份”。而第三百一十四条却规定:“允许查明母亲身份”。就是说禁止查明谁是孩子的父亲,但准许查明谁是孩子的母亲。显然这是对被引诱的妇女不公平的法律。法国男人可以引诱许许多多的妇女和少女,能引诱多少就引诱多少,却不负任何责任,也不必支付子女养育费。这些条文是以必须防备女人引诱男人为借口制定出来的。这样,男人这个强壮的性别的成员居然成了处处被人引诱而引诱不了别人的孱弱男人。《民法典》第三百四十条的问题由第三百一十二条解决,这一条规定:“妇女在婚姻期间怀孕所生的孩子,以该妇女之夫为父。”既然禁止查明父亲,那么头戴绿帽子的丈夫就合乎逻辑地必须把妻子与外人通奸所生的孩子认作自己的孩子。人们至少无法否认法国资产阶级的一贯性。设法废除第三百四十条的一切尝试,时到今日完全徒劳。
法国的资产阶级通过法律使受骗的妇女不能向孩子的父亲索取养育费,同时又试图以建立育婴院来弥补他们的这种残酷行为。这又使新生儿不但没有父亲,还失去了母亲。根据法国的法律,育婴院的儿童一律算作孤儿。法国资产阶级把自己的私生子当作“祖国的孩子”,由国家出钱抚养教育。这真是美妙绝伦的办法。德国也越来越往法国的轨道上走。德意志帝国《民法典》的规定所包含的关于私生子法权关系的条文,同从前生效的较为人道的法权相冲突。例如,其中写道:“私生子与其父不算有血亲关系。”但过去约瑟夫二世就曾下诏,宣告非婚生子女同已婚生子女地位平等。现在的德国法律又宣称:“如母亲怀孕期间曾与多个男子发生关系,其所生之私生子是无父之子。”母亲的轻浮、软弱或贫穷在孩子身上受到惩罚。而法律却不管浪荡的父亲。“母亲有照料私生子的权利和义务,但无家长的权利。私生子的父亲有义务向不满16岁的孩子提供与其母的生活状况相适应的生活费,包括教养和教育费。如果这个孩子在他16岁以后由于身体上的缺陷不能自己养活自己,其父仍应继续承担上述义务。父亲有义务向孩子的母亲支付分娩费、分娩后6周的生活费,以及怀孕和分娩所必需的各种费用。”如此等等。根据普鲁士邦的法律,名声无可指责的婚外受孕的未婚妇女或寡妇如有权从使其受孕的男人那里获得与该男人的地位和财产相应的一笔赔偿,但赔偿总额不得超过该男人财产的1/4。不论私生子的母亲的名声好坏,私生子有权要求其父提供生活费和教育费,但数额只能与农民或一般市民为其婚生子女支付的教养费用相等。如果婚外性交关系是在许诺将来结婚的情况下发生的,法官应当宣判那弱女子享有那个使其受孕的男人的姓名、身份和地位,判她是无辜的一方,享有一个离了婚的合法妻子的一切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所生的私生子有权享受合法婚姻所生子女的同等权利。但是这些法条文现在已被废除。倒退是当今立法的主旨。
在1831—1880年这一时期,法国陪审法庭受理的杀婴案共计8568件,并且其数字从1831—1835年的471件上升到1876—1880年的970件。在同一时期,判处堕胎案1032件,仅在1880年这一年就100件。当然,法院办理的人工堕胎案仅仅是很少的一部分,如果不造成重病或死亡,法院通常难以发现这类案件。杀婴在农村居民中占75%,堕胎在城市居民中占67%。城市的妇女有许多办法阻止正常生产,因此堕胎事件很多,杀婴事件相对很少。农村的情况刚好与之相反。在德国,因杀婴判罪的人数如下: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