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一部:公权力肆意删帖应以“涉黑”论处!
别再让本应维护正义的力量,沦为权力遮丑的工具了。
孔雀不知道,它在开屏的时候,会露出屁眼。正如某些地方,在举全市之力删帖封禁消息传播的时候,假装不知道已经涉嫌违法。
近期,连续发生了两起恶意删帖屏蔽民意的事件。一是某知名自媒体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被警方采取强制措施引发舆论关注后,相关文章被删成了圣经。还有一起是发生于海南三亚的张某鹏寻衅滋事案,同样是绝大多数文章几乎被团灭。
这是什么行为?
检察日报评论认为:依据法律,随意删帖是对法律的粗暴侵犯,是对民众自由表达权的践踏。是权大于法、权力凌驾于制度之上的意识中养成的一种恶习。
荆楚网的评论同样一针见血。“非法删帖不仅破坏了网络监督环境,更给了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这种现象必须遏止,这种不法分子危害等同于作为不法分子的共犯,应该受到严惩。”
AI给出的答案则是:公民的网络言论只要不涉及造谣、诽谤、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危害公共安全,就受到宪法和法律保护。地方政府若仅因舆情不利或“维稳”需要,就通过打招呼、施压平台甚至直接操作删帖,属于典型的权力滥用。
是的,当公权力被某些个体视为个人意志的延伸,而非服务民众的工具时,那种“你奈我何”的傲慢就悄然滋生。
这些年来,我经常有粉丝和向我抱怨一个问题:通过合法途径投诉无果,而通过网络曝光后,求助文章被删,甚至连账号都被封禁。真不知道,那种被“捂嘴”的挫败感、深沉的无力感和对公平正义的绝望,消磨了多少人对法治社会的信心?
它让民众开始怀疑,在公权力面前,个人发声的权利是否真的被保障?公平正义的天平是否真的公正?长此以往,会不会导致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积极性下降,社会矛盾隐性化甚至激化,最终动摇法治信仰,疏离官民关系?
这还不是最恶心的。最恶心的事是,很多苦主走投无路将最后的救命稻草放在网络求助上时,结果坏人没有被干掉,求助者反而涉嫌“寻衅滋事”或“诬告陷害”进去了。
就在昨天,北京某机关女公务员小杨,就因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多篇文章网上发文为母鸣冤,结果被警方以涉嫌“寻衅滋事罪”予以刑事拘留。有自媒体特此撰文评论称:谁敢揭露地方问题,谁就可能被“办”成罪犯。
作家曹天亦撰文评论称,在舆论监督与公民表达的场域中,部分地方公权力偏离法治轨道,以内部指令、平台施压等隐蔽手段,肆意删除合法言论、封禁公民账号,形成了危害不容小觑的网络软暴力。这种行为践踏公民权利、破坏治理公信,完全符合黑恶势力衍生的软暴力特征,理应被纳入扫黑除恶的打击与整治范畴,筑牢网络空间的法治底线。
曹天还称,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本质是突破法律边界的权力滥用,更是对公民宪法权利的粗暴侵犯。我国宪法明确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批评建议权与监督权,公民针对公共事务、社会现象、公职行为的合法发声,只要不触犯法律底线、不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均受法律保护。而部分基层单位与公职人员,面对舆论监督与负面舆情,不选择直面问题、整改纠错,反而动用权力干预平台运营,强制删除合规内容、封禁正常账号,企图用 “捂盖子” 的方式掩盖问题、压制批评。这种行为直接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与监督权,堵塞了民意反馈的合法渠道,让舆论监督形同虚设,本质上是公权力的异化与僭越。
根据两高一部关于网络黑恶犯罪的司法解释,通过违规删帖、信息屏蔽等方式要挟滋扰、压制发声、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与黑恶软暴力的危害内核高度一致,属于扫黑除恶必须整治的乱象。
那么,公权力违规删帖、信息屏蔽的行为,是不是也应定性为“涉黑”行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该成为一句挂在墙上的口号吧!
需要直面的是,关于公权力肆意删帖封号的违法行为,仅靠谴责,是不足以阻止其罪恶的。我们需要的,是切实的法律措施与实际救援行动。我们有理由相信,如果能击败这样的邪恶,我们必将再次胜利。
但前提是,世界不能沉默,我们不能沉默。一句话,别再让本应维护正义的力量,沦为权力遮丑的工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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