逐步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
1951年10月17日
背景:当时,新中国刚刚成立两年,广大新解放区于1950年冬至1951年春陆续完成了土地改革,封建土地所有制被彻底废除,约三亿无地少地的农民获得了土地。然而,获得土地的个体农民,尤其是贫下中农,在生产中普遍面临耕畜、农具和资金严重匮乏的困难,分散落后的个体经济难以持续扩大再生产,也无法有效抵御自然灾害的侵袭。同时,随着国家工业化建设的起步,城市和工矿区对粮食及工业原料的需求急剧增长,分散的个体农业生产力已显露出不相适应的矛盾。为避免农村出现新的两极分化,并引导农民走共同富裕的道路,中共中央极为重视东北老解放区等地的互助合作经验。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毛泽东同志批转了高岗关于东北农村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明确提出要在保护农民私有财产的基础上,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逐步引导农民组成和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这一方针既强调了发展互助合作的必要性,也提醒各地不要轻视和排斥单干户,体现了从实际出发、稳步推进的指导思想,为随后全国农业合作化运动的展开奠定了基础。

各中央局、各中央分局、各省市区党委及各地委:
兹将高岗同志关于东北农村的生产合作互助运动的报告发给你们参考,并可在党内刊物上发表。
中央认为高岗同志在这个报告中所提出的方针是正确的。
一切已经完成了土地改革任务的地区的党委都应研究这个问题,领导农民群众逐步地组成和发展各种以私有财产为基础的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组织,同时不要轻视和排斥不愿参加这个运动的个体农民。
每个省区都要建立生产新式农具的国营工厂,以便农民购用此种农具。省、专区和县都要建立至少一个公营农场,以为示范之用。
中央已经起草了一个关于发展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的指示(草案),不久即可发给你们。
中共中央
一九五一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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