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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乡贤”——关于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的几个问题

李埏 2016-12-31 来源:保马

地主阶级专政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年,新中国将其扫进了垃圾堆,但它并没有彻底灭亡,在今天又裹上了“乡贤”的幽灵床单四处游荡。一切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描绘成唯一合理,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同时还要“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为自己效劳”,演出历史的新一幕。对地主、士大夫、豪强们的研究,是现实斗争重要的一环,因为“在破除一切对过去的迷信以前,是不能开始实现自己的任务的。”

  【原编者按

  1983年10月14日至24日,在昆明召开“首次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学术讨论会。”李埏先生向这次讨论会提交了这篇论文。

  地主阶级专政在中国历史上存在了两千年,新中国将其扫进了垃圾堆,但它并没有彻底灭亡,在今天又裹上了“乡贤”的幽灵床单四处游荡。一切统治阶级都要把自己描绘成唯一合理,有普遍意义的东西,同时还要“战战兢兢地请出亡灵来为自己效劳”,演出历史的新一幕。对地主、士大夫、豪强们的研究,是现实斗争重要的一环,因为“在破除一切对过去的迷信以前,是不能开始实现自己的任务的。”(马克思《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李埏先生等前辈的研究工作可以看作是这一斗争的重要战果。

  文章原载《中国封建地主阶级研究》(《历史研究》编辑部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书籍信息参见本期“每日一书”栏目),后经修改,收入李先生的文集《不自小斋文存》(云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本文据《文存》本录入,见于“国学网”。】

  作者简介:李埏(1914~2008),字子沂,号幼舟,彝族,云南路南县人。我国著名历史学家和教育家、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学科创建者。早年受业于张荫麟、吴晗、钱穆、陈寅恪等史学大师,深得史学真传。毕生研究中国古代史,对中国土地制度史和中国商品经济史的研究尤为深入。

  正文

  在我国历史上,地主阶级居统治地位垂两千多年。它创立了自秦及清的整套典章制度和文化传统。其影响所及,我们今天还深深地感受到。对于这样一个阶级,不用说,我们应当给以很大的注意,认真研究它的起源和发展,以及它的特征和历史作用……这篇求是之作就是笔者关于这些问题的一个论纲。不自知其当否,特提出以供商榷。

  一、地主的界说

  首先,我们应当给“地主”下一个界说。

  地主,虽然在历史上存在很久,但在历史文献中却未闻有一个确切的界说。直到将近50年前,它才第一次有了科学的规定。《毛泽东选集》第一卷《怎样分析农村阶级》说:

  “占有土地,自己不劳动,或只有附带的劳动,而靠剥削农民为生的,叫做地主。地主剥削的方式,主要地是收取地租,此外或兼放债,或兼雇工,或兼营工商业。但对农民剥削地租是地主剥削的主要的方式,管公堂和收学租也是地租剥削的一类。”

  《选集》的题解说:“这个文件,是毛泽东同志1933年10月为纠正在土地改革工作中发生的偏向、正确地解决土地问题而写的,曾由当时中央工农民主政府通过,作为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标准。”这里说的“偏向”,主要是指错划阶级成分而言。推原所以错划之故,盖由于对地主、富农、中农等无确切界说。自从有了这个文件之后,土地改革中依靠谁、团结谁、打击谁就准确无误了。1948年5月,中共中央把它定为正式文件重新公布。1950年8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把它“稍加删改,并加以补充后,再行公布”,名为《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其中对于地主部分,补充了何谓“二地主”、“其他成分兼地主”和“地主兼其他成分”……。经过土改,这些成分的规定已为人们所熟知,这里可不必一一引录。

  学习这些文件,使我们具体而且全面地知道我国解放前农村的阶级结构,知道地主之所以为地主的主要特征:它是(1)占有土地的;(2)不劳动的;(3)以向农民收取地租为主要剥削方式的。这种生产关系就是封建的生产关系;这个阶级就是封建地主阶级。它们是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主要对象、主要敌人之一[1]。伟大的土地改革运动主要就是革这个阶级的命的。经过20多年的革命斗争,到1952年止,全国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已完成这一改革,封建地主阶级被打倒了。再经过近30年的劳动改造,这个阶级的绝大多数分子已经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1979年,摘掉了地主帽子,成为人民公社社员[2]。这样,这个阶级就从中国大地上永远消灭了。几千年的中国封建编年史至此已翻完了它的最后一页。

  这里,应当提出一个问题,就是,上录文件中所说的地主(以及富农、中农等)乃是现代半封建社会里的阶级,能用以概括秦汉以降的古代地主吗?我认为能。因为从本质和主要特征而论,古之地主犹今之地主,并无二致。假如本质和主要特征都不同,那么我们统名之为地主,岂不名实混淆,自相枘凿。当然,历史上的一切事物都有发展变化,没有一成不变的。地主阶级在两千多年的长时期内当然也不会始终如一。如它对农民的经济外强制,农民对它的依附关系,……前后便颇有差异。这类问题,对于了解地主以及农民的阶级状况,了解它们在历史上的运动过程,很是重要。但是,就规定它们的阶级属性而言,上述三种特征是最本质的,最一般性的。经济外强制等,即使削弱甚至消失,只要还具备上述三种特征,则地主仍然是地主。

  不仅如此,经济外强制和人身依附关系的相对弱化正是地主之所以为地主的一个原因和条件。假若是很强固的话,那么地主可能就转化为领主,而受它剥削的农民则转化为农奴。旷观中外历史,封建社会共有两种形态:一种是领主制;一种是地主制。领主的剥削对象是农奴,因此领主制又称农奴制。在这种制度下,领主享有封建特权,对农奴有强固的经济外强制;农奴对领主有人身依附关系,成为领主的私属,甚至可以作为商品买卖。在领主身上,等级身份和经济地位是紧相结合的。地主制不然。地主占有土地,但一般不享有特权(除皇亲国戚等贵族和高级官僚外)。他没有与其经济地位相应的等级身份。等级身份和经济地位在他身上分离了。与此同时,贫困农民方面也出现了等级身份和经济地位分裂的状况,不过是倒转过来的。他们失去了土地,却保有“凡民”、“齐民”的身份。因此,没有等级特权的地主不可能把保有齐民身份的农民降为自己的农奴,但贫困了的农民又不能不忍受地主的剥削。这对双方都是矛盾的,结果是,新产生的地主以无等级特权的身份剥削农民,农民以保有齐民的身份接受剥削,封建的租佃制于是产生,地主佃农就出现了。毛泽东同志说:“没有地主,就没有佃农;没有佃农,也就没有地主。”[3]从历史上看正是这样。由此而论,给地主作界说,无异于给佃农作界说;反之亦然。它们是一件事或一对矛盾的截然相反而又联结在一起的两个方面;彼此互为镜子,一方的面目和本质在对方的镜子里照得更为清晰。

  或问:皇室、贵族、官僚……同属于地主阶级,不是也有特权吗?是的。按照封建制度,他们依所在等级阶梯的高下,享有或多或少的特权。但是,对于具有良人身份的贫苦农民,同样只能进行地租剥削,而不能占有其人身。同时,他们在地主阶级中是少数。构成这个阶级的主体的不是他们,而是那些为数众多、没有特权的地主。没有皇室、贵族,地主阶级还是存在如故;没有地主阶级,他们就无所依托。(辛亥革命赶跑了皇帝贵族,地主阶级却照旧存在,即是其例。)秦汉以后的社会性质不是由他们,而是由一般地主决定的。

  又或问:地主的剥削对象是佃农,那么独立的自耕农就不受地主阶级的剥削了吗?回答是,地主阶级通过其国家机器,以赋役的方式剥削一切农民,尤其是自耕农。就这个意义而言,地主阶级剥削的是整个农民阶级,自耕农亦不能外。但是,国家的公赋和地主的私租毕竟有别,公赋不仅取之于农民,而且还征及一般地主。而地主的私租则只能取自佃农。只有自耕农而无佃农,地主便不能存在;只有佃农而无自耕农,封建国家的权力便将落空。验之于我国古代,这是灼然不爽的。

  总而言之,地主之所以为地主,古今一揆。远在先秦,他们便已“田连阡陌”,“四体不勤”,“见什税五”,具备了三个基本条件,因而形成一个阶级。至于其他条件,则并非是必不可少的。

  二、地主是怎样产生的?

  春秋以前的西周社会是什么性质的社会,史学界尚未定于一说,但不是地主制的封建社会,则可说已成定论。多数人还认为,地主制产生于春秋战国之时,但如何产生,看法就不一致了。我认为,它不是出自别的,而是出自那时正在解体的农村公社,是村社成员分化出来的[4]。下面试略抒管见。

  当时的农村公社通称为“邑”,成员通称为“民”,或“庶人”,即从事耕种的生产者“农夫”。很久以来,他们一直生活在井田制之下,年复一年地耕种着“公田”和“私田”。公田的收获全属公家,可说是劳动地租。此外还要交纳赋税,负担徭役。私田是份地,名义上由统治者授予,实际上由村社分给。村社按传统习俗,即所谓“井田”、“均田”、“平土”之法,平均分配给他们。“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换土易居。他们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他们的私有财产,主要为家畜、农具、屋舍和交纳赋税之余的产品,此外便别无长物。他们终身生活在邑的小天地里,“地著为本”,被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邑以外的世界,对他们是若有若无的。贵族领主高高在上统治着他们,把邑作为自己的采邑,把他们作为自己的属民。他们的阶级属性实际上属于农奴。

  应当指出,说他们实际上属于农奴,是我们今天为他们作的阶级分析,意思是他们有农奴的基本特征。至若当时,他们并不自认为“奴”,贵族领主们也不曾奴视他们。他们的身份地位是既非贵者,也非贱类的“齐民”。《汉书·食货志》颜师古注引如淳语解释“齐民”曰:“齐,等也。无有贵贱,谓之齐民,若今平民矣。”平民一词也早见于先秦文献,《尚书》中即已有之。齐民平民的内容,按照自古以来的传统说法,非指单一的某一种人,而是指士农工商四民。《汉书·食货志》述殷周“平土”之制说:“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者,自爰其处。农民户人已受田,其家众男为余夫,亦以口受田如比。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当农夫一人。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民年二十受田,六一卜归田。……”又说:“士农工商,四民有业。……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故朝亡废官,邑亡敖民,地亡旷土。”从这些纪述里,可以明确地看出,民庶的身份地位是什么。

  还有,在我国古代的等级社会中,人们的身份不惟有贵贱之分,还有所谓良贱之别。这种分别,源远流长,一直延续到清朝。辛亥革命以后才渐归于泯灭。所谓“良”,即“良人”,“良家”之省称,和齐民、平民、凡民、士民……是同义语或近义词。秦汉以降,良人、良家成了法制上的正式用语,见于律令。他和贱人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抑良为贱”是犯罪行为;“放良”、“从良”则是允许的。良人所指,首为四民中的士和农,其次为工商(有些工商除外,如汉代之有市籍者。士农工商这个顺序带有等级性,不能倒置。)同样,良人和贵族之间有着严格的界限。在两周时期,有一条横亘于王侯卿大夫与士庶之间的鸿沟,根本不可能逾越。可以说,良人的身份也是“无有贵贱”的。

  为什么齐民、良人的阶级本质为农奴,而名与实乖,却能有如此的身份地位呢?主要原因是,农村公社起了保障作用;尤其是这种公社乃是氏族分支的农村公社,血缘关系加固了这种组织,强化了这种作用。领主的专制主义统治是建立在村社的基础上的[5],只能利用它,不可能破坏它,所以直到春秋战国之际,从《左传》等书中还可以看到,领主们占有、赏赐土地和人民,仍以邑为单位,并没有割裂它,更没有如后世的“食邑”、“食封”若干户,以户计的。在这种情况下,民庶之成为农奴,只是由于自己的邑整个儿成了领主的采邑,大家集体地落到农奴阶级地位,而不是一家一户陷落下去。因之,在邑的内部,人们的身份地位是农奴、又是齐民良人的主要原因。

  以上所说,可以在我国某些少数民族社会中得到参证。解放以后,我国各民族都进行了民主改革,科学地划分出各种阶级,从而可以确知各族旧社会的阶级结构。过去的学者以四川大凉山彝族旧社会的“三滩娃子”解释商周民庶。现在看来,未必适合。所谓“三滩娃子”乃呷西、瓦加的异称,在民主改革中划为奴隶。他们毫无人身权利,生命皆悬于黑彝主子之手,不能与具有齐民良人的民庶等同。假若要在那里求其略为与民庶近似的只有曲诺。曲诺在民主改革中,除少数划为奴隶主外,绝大多数都划为“劳动者”。其所以划为“劳动者”,是因为他们既非奴隶主,又非奴隶。依我看来,他们之所以未被黑彝主子压抑为瓦加、呷西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保有白彝家支。(何耀华同志著有专文,论述家支制度[6],可参看。惟所论以黑彝家支为主,未详及白彝家支。)傣族旧社会是领主制社会,其主要生产者为“傣勐”和“滚很召”,他们的阶级属性应属农奴。“傣勐”的社会地位略高于“滚很召”,但人身的权利相同。领主土司对他们两者都不能任意生杀予夺,也不能买卖。其所以如此,农村公社的存在无疑是一个重要原因。(傣族旧社会和西周社会确乎颇多相类之处。马曜、缪鸾和同志对之作了比较研究[7],给我们以不少启发。但他们只论了二者之同,未述二者之异。)从曲诺、傣勐、滚很召的昔日状况可见,血缘关系、村社组织对他们的身份地位起了多么大的作用。先秦齐民能保有那样的身份地位是毫不足异的。

  春秋战国时期,社会起了剧烈的变动。这一变动的深度广度之大是我国古代所少见的。那时,由于铁犁牛耕等新的生产工具和生产技术的使用,生产和交换日益发展。刀布等金属铸币纷纷出现,货币经济到处冲击着农村公社。个体经济也发展起来,并从内部日朘月削地胀破它。“公田不治,故鲁宣公初税亩。”产品地租开始代替了劳役地租的统治地位。私田在不知不觉问渐渐成了个体家庭的私有财产。古老的井田制衰竭了,到商鞅变法遂宣告了它的终结。从此,原来生活在农村公社里的人们摆脱了村社的束缚,但也同时失去了它的保护。士农工商,各在自己的道路上,为占有土地、获得财富而尽力奔驰。于是,齐民不齐了;贫富分化如丸走坂似地不断扩大和加深,新的阶级、新的社会矛盾,产生并发展起来。整个社会步人一个新的历史时代——封建地主统治的时代。

  关于封建地主阶级的产生,有一种很流行的论点是,春秋战国时期,被统治阶级(奴隶或者农奴)不堪统治者的剥削压迫,不断进行反抗斗争——怠工、逃亡乃至暴动。统治者无法依旧剥削下去,不得已采用新的剥削方式。这样,他们便转化为地主,而被统治者也就转化成农民和手工业者。这个论点对吗?试问:前此的被统治者就不曾反抗斗争过吗?“与汝偕亡”的愤怒吼声,早著于竹帛,可知先前的被统治者也不是温顺服从的。桀纣幽厉,古人认为他们为恶唯均,并称为暴君的代表,能说桀纣的虐政逊于幽厉吗?能说春秋战国时期的暴君污吏比以前的更明智吗?从社会发展史的通例看,显然,社会发展阶段越古旧,压迫剥削越残酷。原因是,劳动生产率太低了,剩余产品只有那么一丁点儿,若不用极端残酷的经济外强制手段,是不能榨取的。凉山奴隶制社会较之汉族白族傣族的旧社会,生产力水平最低,所以其压迫剥削也最残酷。殷商杀殉那么多,西周很少,春秋战国就作俑以代了。这种现象,只能解释为,随着社会生产的进步,压迫剥削相应地有所缓解。列宁有言,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说是祸害,对奴隶制农奴制说则是福音,就是这个意思。当然,这其间被压迫剥削者的反抗斗争曾起了巨大作用,它是新社会的“助产婆”。但助产婆毕竟不是产妇,她不能使一个未妊娠的妇女弄瓦弄璋,必须待产妇妊娠期满,阵痛临盆之际,助产婆才能发挥作用。从历史上看,任何剥削阶级几乎一开始就遭受被剥削者的反抗;阶级斗争总是和阶级矛盾相终始的。但是,尽管阶级斗争持续不断,剥削阶级是不会自己否定自己、主动地转变为另一阶级的。它的阶级利益注定了它不能不是保守派,不可能由它来首创一种新剥削制度。当然,它的一些识时务的分子是会转变的,但那只有在新制度已经显露出优势的时候。即令如此,那些率先采行新制的人物也往往没有好下场。商鞅变法而竞招致杀身之祸就是明证。地主阶级由领主阶级(或奴隶主阶级)自动转化而来之说,似有未妥。我们当另寻其源。

  那么,它的来源出自何处呢?出自农村公社解体,齐民贫富分化出来的富有者。《汉书·食货志》的记述正可作如是观。大家知道,《汉志》是关于我国古代经济史的极重要的著作。班固就所见先秦文献和汉人著作,抉择去取,简要地论述了自上古以迄新莽的经济状况。他虽然有贵古贱今的观点,但我们透过其美恶之辞,仍能得一概览。其上篇,以农民和土地问题为中心线索,以商鞅变法为转移点,把以前和以后作了对比叙述,并着重指出其间的变化。对于商鞅破坏井田一事,他曾两度论及。一是他自己的话:

  “及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虽非古道,犹以务本之故,倾邻国而雄诸侯。然王制遂灭,僭差无度。庶人之富者累钜万,而贫者食糟糠。有国者兼州域,而弱者丧社稷。”

  又一是班氏引录董仲舒说汉武帝之语:

  “[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又专山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或耕豪民之田,见什税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细绎班董所说,有几点值得留意:

  第一,班固说的“富者”、“贫者”都是“庶人”。董仲舒说的“富者”、“贫者”、“豪民”、“贫民”都是“民”。(不是近人所说的贵族领主或贵族奴隶主。)

  第二,班董都明确指出,庶民中出现“富者”和“贫者”是井田破坏以后的事。(用我们的话来说,就是农村公社解体以后的事。)井田制破坏,土地“民得卖买”,于是产生了贫富差别。

  第三,富者的富是“累钜万”、“田连阡陌”;贫者的贫是“无立锥之地”、“食糟糠”、“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

  第四,结果是贫民“或耕豪民之田,见什税五。”

  这就清楚明白地指出了地主是从哪里和怎样产生的。不说可知,那些“豪民”就是地主,那些耕豪民之田的“贫民”就是佃农。地主阶级及其经济形态到秦时已经形成了。

  这种经济形态的形成,关键在于“民”的身份问题。“豪民”在他的邑里中,虽然可有“人君之尊,公侯之富”,但他们不是人君,也不是公侯,仍然是个民。因为仍然是个民,没有人君公侯的身份地位和特权,所以不能凭赏赐封赠或强夺去占有土地,只能通过买卖。“贫民”,虽贫困到无立锥之地,过着牛马犬彘般的生活,但他也仍然是个民。豪民贫民皆是民,贫富虽殊,身份则同,豪民虽能武断于乡曲,但缺乏合法的经济外强制的等级特权,不能把贫民压抑为奴婢僮仆。然而在私有制社会里,豪民凭借其土地必然要剥削,贫民因丧失土地不能不受剥削。民而要剥削民,显然是一种矛盾。怎样解决这种矛盾?恩格斯说得好:“经济运动会替自己开辟道路。”[8]“历史最终会把一切纳入正轨。”[9]见什税五的租佃制度把矛盾解决了。在这种制度下,剥削者不必具有等级特权,被剥削者也不必丧失身份。“见什税五”是产品地租。从这时起,这种产品地租成为地租的合法而普遍的形式。这正好和民剥削民的情势相适应,也是民而能剥削民的一个重要条件。马克思说:“产品地租和前一形式(劳役地租)的区别在于,剩余劳动已不再在它的自然形态上,从而也不在地主或地主代表的直接监督和强制下进行。驱使直接生产者的,已经是各种关系的力量,而不是直接的强制,是法律的规定,而不是鞭子,他已经是自己负责来进行这种剩余劳动了。”又说:“这个形式也会使各个直接生产者的经济状况出现更大的差别。至少,这样的可能性已经存在,并且,这些直接生产者获得再去直接剥削别人劳动的手段的可能性已经存在。”[10]这说得多么精辟啊!联系我国战国以后的历史,不正是这样吗?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依我们以上所述,地主阶级的兴起乃是历史运动的必然结果,那么汉朝人说它出自商鞅变法,对不对呢?当然不对。任何一种社会经济形态的形成总是整整一个历史时代的事情,说它是从某年或因某人而产生,那是不合事实的。但汉朝人之如此说,也并非无故。是商鞅变法,首次给了它法定地位。从此,它有了法令依据,脱却旧制的束缚,迅速发展壮大,显著地吸引了当时和后世的注意。于是人们便以为它是从那以后开始的。应该承认,在地主阶级的发展史上,商鞅变法确是划时代的里程碑。它标志着,地主阶级在秦国一隅已经正式登上历史舞台了。统一以后,秦制成了普遍施行的制度。“汉兴,循而未改”,又成了后世地主制的权舆。马端临说:“随田之在民者税之,而不复问其多寡,始于商鞅;随民之有田者税之,而不复视其丁中,始于杨炎。三代井田之良法坏于鞅;唐租庸调之良法坏于炎。二人之事,君子所羞称,而后之为国者莫不一遵其法。一或变之,则反至于烦扰无稽,而国与民俱受其病,则以古今异宜故地。”[11]这番议论,除君子羞称之类的话属传统偏见外,所说都是正确的;指出“古今异宜”尤为有识。可见历史的必然性,古昔已有人意识到了。

  三、地主阶级和中央集权制的关系

  战国时期,当地主阶级成长之际,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也逐渐形成。在尔后的时期中,二者共处于一个社会里,同步地发展,有很密切的关系。

  我们常说,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代表了地主阶级的利益。这是对的。它保障地主剥削农民的权利,依靠地主阶级来统治农民。但这只是事情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它们还有各自的、彼此互相矛盾的利益。这主要是在如何对待农民的关系上。地主阶级不剥削农民便不能生存,所以它的天性要求佃农多多益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也要剥削农民,没有农民给它提供赋役士卒,它便不能存在,所以它要求广土众民。当然,庶民地主也有提供赋役士卒的义务,但主要的提供者是农民中的自耕农。佃农自耕农都是农民。两者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等级界限,他们常常互相转化。虽然较多的是自耕农转化为佃农,但佃农转化为自耕农也是常有的事。在农民总数不变的情况下,自耕农的减少,就是佃农的增加,反之亦然。若自耕农转化为佃农的多了,王朝的财源兵源就要减少,中央集权就要削弱。若倒过来,佃农转化为自耕农的多了,则地主的地租收入和劳动人手也要减少,势力也要削弱。这是一种矛盾。当然,封建王朝第一关心的是它自己的利益,是中央集权的强化,所以自秦汉起,常有王朝为此而发布诏令限制地主阶级,阻止自耕农下降。马克思说:“同每个主权者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建立在地租的大小之上,而是建立在臣属人数的多少之上,后者又是由自耕农民的人数而定。”[12]这个道理,我国古代杰出的政治家,从历代兴亡的殷鉴中,是多少能意识到的,商鞅即其人也。

  商鞅变法的主要措施就是促使自耕农加多,以利于富国强兵。他“坏井田,民得卖买”,允许农民私有土地。“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强令建立个体家庭。“僇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复其身”,奖励努力劳动,增多农产品和家庭手工业产品。“事末利及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惩罚从事非农业劳动的和因懈怠而致贫的人。这说明他要的是从事耕织本业的农民。综合这些看来,呈现在我们眼前的不就是一个自耕农的形象吗?自耕农加多可以使社会秩序变好,可以提供最优良的战士。司马迁说:“行之十年,秦民大说。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民勇于公战,怯于私斗。乡邑大治。”这番话也许有点过美,但并非全不可信。后来荀子遍观齐魏秦诸国,认为秦的社会风气和战士是最上乘的。这当然不只一个因素,但自耕农的决定性作用也于此可见了。秦从此蔚为强国,至秦始皇遂能并兼诸侯,完成空前的帝业。

  但是,自耕农的经济地位是不稳定的。它分散、细碎、脆弱,一遇天灾人祸或横征暴敛便可能家破人亡,成为茕独贫民。同时,富豪地主不会满足于租佃剥削。只要可能,他们就要把贫而无告的佃农或其他农民抑为贱类,永远加以奴役。汉代去古未远,官私奴婢很多,反映那时的社会还存在着劳动奴隶制倾向。从魏晋以迄南北朝,庄园农奴制显然存在,甚至延及唐宋,还在不少地区可以看到。直到明清,地主阶级还拥有不少佃仆、世仆。这些史实说明,地主阶级总是顽固地要把贫苦的农民压抑为贱人。但是历史的主流并没有朝这个方向流去。地主阶级缺乏经济外强制等必要条件,绝大多数农民依然保持良人身份,两千多年的社会性质没有发生质的变化。

  为什么是这样呢?许多人已正确指出,农民的反抗斗争是一个重要原因。每一次农民大起义都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阶级力量对比发生了变动,许多贫贱农民脱却了悲惨境地,这就有力地遏止了农民农奴化或贱人化的势头。这里还要指出的是,除此之外,另有一个也很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限制。为了保证财源兵源,它不准许它的“王民”沦为贱类,损失课户税户;也不准许地主不经仕途而获得特权,转化为更高等级,以致削弱集权,减少赋税。它发布诏令,制定律条,建立典章制度,甚至采取非常措施,力图实现它的限制。它是一个强大的力量,它对地主阶级起着一定的制约作用。

  这样,地主阶级的经济外强制权力便大大缩小了。商鞅变法令规定:“怠而贫者举以为收孥。”从令文的反面看,若不是因懈怠而贫穷的,即使是贫民,官府也不能把他收为奴婢。秦始皇“更名民曰黔首”和他自己“更名号”为“皇帝”具有同样重要的意义,因为都是等级地位和身份的确定。著名的琅琊刻石文,一则曰:“上农除末,黔首是富;”再则曰:“忧恤黔首,朝夕不懈;”三则曰:“黔首安宁,不用兵革;”可谓三致意焉。它反映出黔首的地位并不低贱。刻石文又说:“尊卑贵贱,不逾次行。”泰山刻石文也提到“贵贱分明”。意思是各等级的地位严格固定、不得淆乱。黔首自然是一个等级。它的身份地位,在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正式揭幕之时,已经明确规定了。

  黔首在汉朝仍称民或庶人,和奴婢贱人有严格区别。《汉书·食货志》说:汉朝初建,遭大饥馑,“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这是特殊情况时的特殊措施,说明平时是不得卖子的。同书《高祖本纪》载:五年,天下已定,令“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宣布前此的买卖无效,无异重申买卖之禁。可见即使在干戈扰攘或大局甫定之际,民庶和奴婢的区别始终是存在的。这种区别和这种禁令一直维持到清朝。当然,隐蔽的、变相的违法买卖无代无之,但公开的、大量的买卖是止绝了。后来的法制,除皇帝能没人罪人妻孥为奴婢外,别人都无此特权。新莽、后汉还一再发布诏令,放免奴婢。许多律书规定,一般凡庶只能放免奴婢从良,决不准许“抑良为贱”。这从今存的《唐律》、《宋刑统》……中还可见之。

  进一步观察,不仅抑良为贱不可,就是作为依附农民也不行。“隐占王民”是历朝“王法”所不许的。魏晋南北朝,门阀世族大量荫蔽户口,许多农民实际成了他们的农奴。但一俟经济恢复,中央集权重振,隋文帝便行输籍之法,大索貌阅,强令解除依附关系。宋代南方的客户,也是变相的农奴。宋仁宗一再下诏,不许地主剥夺他们的人身权利。明清的佃仆世仆,王朝也曾严令禁止。如此之类的禁令都说明中央集权阻止农民向奴隶或农奴转化;或者换句话说,阻止地主向农奴主或奴隶主转化。法禁之外,一些沿自古昔的传统和制度得到许多王朝的支持和加强,也起到了保障农民身份的作用。其著者,如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它把农民固着在国有土地之上,给国家提供赋役,排斥私家剥夺他们的良人身份,这就有效地阻止了大量农民向部曲奴婢的转化,抑制了士族庄园的发展。诸如此类的法令和制度当然有损地主阶级(特别是它的上层等级)的最大利益,会加剧他们和中央集权王朝之间的矛盾。但是由于自然经济的分散性,地主阶级不能形成全国性政治联系,无力抗拒中央集权的要求。同时,在阶级斗争、民族斗争面前,他们需要皇帝代表自己,维护封建秩序。因此,他们不得不放弃控制农民的部分权力,即经济强制的权力;让这部分权力集中到中央去,自己只享有地租剥削的利益。这是地主阶级和中央集权之间的权益分配;也是在农民反抗斗争的情况下,它们不能不作出的一种妥协。本来,依照农民的愿望,最好不丧失人身权力,不受任何剥削;依照地主的愿望,最好把佃农都压抑为贱,成为自己的私属;依照王朝的愿望,最好一切农民的劳动所获全归公府,不入地主私家。但是,这三种愿望中的每一种都和其他两种相矛盾、相抵触,只能实现其一部分。于是产生一种既非农民所愿望,也非地主和王朝所愿望的制度——租佃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引用恩格斯的著名论点说,乃是上述诸矛盾方面的“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13]。当然,构成这个合力的分力是否仅上述三者,它们在构成合力的过程中作用差别如何,还须作进一步探讨。这里只是提出这个问题而已。

  四、地主阶级何以能够更新?

  最近,我国史学界有关于地主阶级更新问题的议论,是很有意义的。这个问题和地主阶级的发展变化,和中国封建社会的长期延续,都有重大关系,值得进一步探讨。

  所谓更新,就是地主阶级成员新陈代谢之意。但是,不是指父死子继那样的自然代谢,而是指地主阶级成员的出入升降,即:一些原属于地主阶级的人,因丧失地主身份而转入其他阶级,而一些原非地主阶级的人,因获得地主身份而进入地主阶级;或者,一些等级地位较高的人,因家道中落而下降为较低等级,反之,一些等级地位较低的人,因家道中兴而上升为较高等级。秦汉以后,这种出入升降的事,所在多有。我们看到,农民的各阶层可以升降,地主的各阶层也可以升降。农民可以上升为地主;地主可以上升为士大夫;少数士大夫还可以上升为外戚,与皇室发生血缘联系。倒转过来也是一样。范文澜同志指出:“有了农民阶级,自然要分化出富农、中农、贫农、雇农等各个阶层。但在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它们都是封建主义性质的,……在封建社会里,农民只能希望自己变成地主,在资本主义社会里,才能希望自己变成资本家,富农也就成为农村资产阶级。……”[14]范老这番话是符合历史实际的。不过他没有说,地主阶级又有哪些阶层,又希望自己变成什么。粗略地说,地主阶级可分为庶民地主[15]、官僚地主和贵族地主三个阶层;他们希望的是,由下层变为上层。在这些封建阶梯之间,农民和地主都不断地升降浮沉。

  这里有一个问题:为什么这种出入升降的事是可能的?因为按常理说,封建社会里一般都有阶级和等级的界限。除极稀有的例子外,那些界限是谁也不能逾越的。不惟自下而上的逾越不可以,就是自上而下的逾越也不行。两周时期是那样,近世还保有奴隶制农奴制的兄弟民族社会也是那样。如解放前的凉山彝族旧社会,一个白彝,即使已颇富有,也不能转变为黑彝;反之,一个黑彝,即使穷困到被叫做“干黑彝”,也不能下降为白彝。黑彝的更新端赖本家支的繁衍,别的办法是没有的。这种情况,不独凉山彝族旧社会为然,其他许多民族也同样有过。秦汉以后的汉族社会,没有那么严格的界限,因此阶级等级间可以出入升降。

  其所以没有那么严格的界限,原因非他,就是本文前面所说的,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皆源出于民,原属同一个等级。后来,地主阶级取得统治地位,产生了士绅、官僚、贵族、以至于皇帝等享有特权的等级。但是,为数众多、构成阶级主体的庶民地主,没有特权,仍与农民同是一个等级。这样,两大阶级的分野便隐没于庶民这个等级中,从而那时的人们有分明的等级观念,没有正确的阶级意识。以农民而言,对皇室、贵族、官僚之类,他们是有强烈的异己之感的;对庶民地主(豪强恶霸除外),视线便模糊了。因为这个缘故,农民起义多以皇室、贵族、官僚、恶霸为重点打击对象;对庶民地主分子,则不惟可以允其加入,且可以让其占据领导地位。在庶民等级之内,按当时常理,只有贫富的分别,更无其他界限。而贫富又纯是经济的意义,中间也没有不可逾越的障碍。这就使得地主农民两大阶级及其各个等级之间的出入升降可以成为经常的现象。一个农民,财产增殖了,买田置地,就可能变为庶民地主;反之,一个庶民地主,家道中落了,地产卖尽,也可能变为贫农。最能说明这个问题的是宋代的户等制度。例如乡村五等户,其划分标准不是身份,而是财产,因为身份都一样,财产则多寡不等,而且是变动不居的。“千年田换八百主”的名句就反映了这种情况。现在一般多以一二等户应属地主,三等以下户是农民。然而不论一等二等抑或三等都是民户,都要承担赋役。第一第二等户承担的还是重难大役(衙前、里正等)。第三等户只要财产增加便被升人一二等,而一二等户若是破产也可能降为三等以下户。这其问除物力状况外,更无别的规定和限制。

  庶民地主之上是官僚地主。因为官僚地主多出自庶民地主,所以二者间也是相通的。从商鞅变法起,庶民便有了一条上升的门径。商鞅定令:民“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依此令,庶民,不论是地主或是自耕农,都可有上升的机会了。这就开了后世仕途的先河。到汉代,仕途也不限于军功了:或为郎吏,或为博士弟子,或应召对策,或察举征辟,不少人因此而致身显要,获得高官厚禄。隋唐以后的科举取士制度,更为庶民地主以至富裕农民转化为官僚地主提供了较宽的途径。此外还有卖官、爵、告身,捐科举功名等,作为正式途径的补充。通过这些途径而成为官僚的人,又有以功勋,以恩宠,以婚姻,……被授予爵位,赐予特权,上升为贵族。这类人物,自秦汉起,无代无之,是我们读史时所习见的。

  以上说的是自下而上跨越等级界限的概况。可以说,那是封建等级阶梯上的一条上行道。还有下行道。不少地主,因经济的或政治的原因,破产没落,下降到较低等级,转变了阶级成分。某些达官贵人,由于触犯刑律,或由于政治事故,被黜为庶人,削籍为民,甚至被剥夺良人身份,落入贱人等级。魏晋南北朝是等级关系较凝滞的时期,但是,每经易代,变动也不小。“将军魏武之子孙,于今为庶为清门”;“旧时王谢堂前燕,飞人寻常百姓家”;……如是者不知凡几。唐宋而后,土地所有权的运动性加强,等级身份的变化随而加多加快。即令是良贱之别,也不是万世不变了。(因此之故,科举考试只能查三代。)

  这样,封建等级阶梯上,一些人循上行道上升,另一些人沿下行道下降,这就形成了地主阶级的新陈代谢——它的更新。这是在封建秩序平常状态下的更新。其所以可能,等级界限可以上下逾越是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还有其他方式的更新,如通过农民战争或民族战争。每次农民战争都给地主阶级以沉重打击,但它不能导致新生产方式,结果是改朝换代,一批新贵和新的地主取代了旧的,地主阶级得到了一次更新,民族战争,性质和农民战争有异,但同样能给地主阶级以一定程度的更新。因为民族战争常常是民族融合的先导,而融合就意味着更新,这些通过战争方式的更新,具有不同于前一方式的特点和作用。它是敌对矛盾的斗争。在斗争中,皇室、贵族和官僚是重点打击对象。他们被打倒了,于是出现了这些等级的更新。等级越高,更新的程度越大。秦汉、西晋、隋、唐、宋、元、明、清等朝亡后的情况无不如此。

  庶民地主,因为等级较低,没有政治特权,所以在这种方式的更新中,按比例说反而较小。也因此,这个等级的更新主要凭借的是经济条件(不似官僚以上诸等级的更新主要凭借的是政治条件)。它和农民、手工业者以及商贾之间,如前所述,没有等级界限的障碍,却有经济的通道。这条经济的通道,不是旁的,就是商品经济。下面,试以秦汉为例略作说明。

  春秋战国之时,生产和交换有很大的发展,商品经济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金属铸币广泛流布,商品货币关系把社会各阶级阶层不同程度地卷了进去。地主农民的经济是自然经济,但不能与商品经济绝缘。孟子对陈相说的,农夫要“以粟易械器”,陶冶要“以械器易粟”,表明农民与手工业者交换之不可少。从《史记·货殖列传》可以看出,当时市场上的主要商品是,铁、铜、盐、酒、粟、鱼、牛、羊、马……这些商品,虽然不如“利市宝贿”的珍贵,但是拥有了非常广阔的市场,因为它是都会农村的生产生活所必需的。随着商品交换的发展,作为流通手段的货币——刀、布、环钱、……也从都会流人农村。这样,农村就或深或浅地和都会联系起来,卷入商品货币关系之中。“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农村商品货币关系的强弱和距离都会(商业中心)的远近正好成反比,恰似辐射的光和热,愈远而愈弱一样。

  商品货币关系是一种很强的经济力量,对旧的生产关系和分配方式,具有巨大的破坏性。恩格斯把货币经济比喻为腐蚀性酸类,确是至理。尽管我国封建社会的农村始终是自然经济统治着,但只要发生一定的商品货币关系,便要引起许多变化。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变化是,商人及其资本闯人农村,加速加大了贫富分化,使贫者愈贫,富者愈富,若干农民受迫离乡轻家,背本而趋末。这种情况,战国时即已开始,以后愈演愈烈,到汉朝,已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汉书·食货志》选载的李悝晁错之论,提供了很好的说明。

  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说:一个五口之家、治田百亩的农夫,岁收粟一百五十石,除交十一之税及全家食用之外,余四十五担,为钱一千三百五十,用作购买衣料和支付“尝新”等费的开支,结果不足四百五十钱。疾病死丧之费和其他赋敛还不在内。这是一个自耕农平年收支的年终结算。它告诉我们:(1)一个农民一年要用几乎三分之一的粮食,作为商品,投入市场,从市场上取得货币。(2)即在正常年景下,农民收支两抵之后还不敷十分之一;若遇意外,当然就要破产。为此,李悝提出平“籴”之法,使粮食“价平”,不甚贵伤民,也不甚贱伤农。这可见,他已在运用市场供求规律了。那时的农民已经和市场发生联系,个体经济已经部分地卷入商品货币关系之中了。

  平籴之法有赖于统治者的赋敛和农民的个体经济都保持静止状态。但那是不可能的,因此它不能完全阻止贫富的分化和农民的破产。破了产的农民往何处去呢?由于社会分工的扩大,他们除沦为佃农雇农之外,还有一个新的去处,那就是“背本趋末”或“舍本逐末”。所谓“末”泛指工商和其他杂业。到商鞅变法时,“事末利者”已经不少。商鞅为了加多自耕农,曾严令打击禁止。但严刑峻法的威力终敌不过经济法则的作用,所以舍本逐末的现象一直无法止绝。汉文帝时,贾谊大声疾呼:“今背本而趋末食者甚众,是天下之大残也!”他要求“驱民而归之农,皆著于本。”至于如何驱法,他没有谈。

  晁错在这个问题上,比贾谊高明。他说,一个五口之家的农夫,终年勤苦劳动,“其能耕者,不过百亩;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而有各种负担、各项支出;还会遭水旱之灾、急政暴敛;以致“当具有者半价而贾,亡者取倍称之息,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另一方面,“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亡农夫之苦,有仟伯之得。”这就是“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的原因。晁错建议用人粟拜爵除罪的办法,使“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粟贵而民愿意务农。由这篇著名的奏疏可知,当时兼并农人的主要是商人。他们兼并的方式:一是利用物价涨落,二是放高利贷。其契机则是他们有钱,农民需钱,总之是通过商品货币关系,是商品经济对农民的作用和影响。

  然而商品经济的作用到此还没有完结。固然,它加深农民贫困化,迫使农民离乡轻家,外逃谋生;但同时,它在农村以外提供了工商杂业的谋生机会,甚至还给人以致富的希望,从而引诱农民去追逐它。《史记·货殖列传》说:“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这大概是当时流行的谚语。“贫者”二字,至堪注意。它反映了当时社会的普遍情况。当然,由此而能成豪富的人是少之又少,但并非绝无仅有。《货殖列传》末段所举的、那些从事杂业的人,就是用贫求富而发迹的典型例子(虽然他们是否来自农村不可知)。唐宋以后,尤其是明清,例子就更不鲜见了。

  在工商杂业中富起来的人又往何处去呢?一般地说,是往农村去。不一定是他们本人移居到那里去,但他们握有的商业资本、高利贷资本是一定要去的。这没有什么困难,因为他们和农村里的地主一样,都是庶民,没有身份等级的限制,而且在一个统一的国度里,也没有地域的限制。那时候,他们和达官显宦一样,到头来都要“归田”。他们,来自农村的也罢,出自都市的也罢,总是要把他们的钱财投向农村,多置田宅,变成地主或兼地主。《史记·货殖列传》说的“以末致财,用本守之”,就是这种现象的概括。这种现象,自秦汉开始,一直存在下去,今论之者已经不少,可以不必多谈。仅有一点还要指出的是,这么一来,商品经济的发展前途,便消失于自然经济的田园中,更不能前进了,商人兼并农人和手工业者,地主阶级又消纳了他。商业资本好像是兜了一个圈子:它通过农村市场,从农民和地主手中获取钱财,增殖了自己,但最后又回到那里去。虽然不是回到同样人的手中,却是回到同样的土地上。在漫长的封建时代里,这个圈子自然不是始终原封不动,不过动也只是螺旋式缓慢发展。因此,地主阶级的存在不能不是长期的。

  五、结语

  地主阶级研究是一个很重要、很复杂的课题。本文只是从一个方面谈几点看法(当然,这些看法都是很不成熟的)。作者的基本观点是,商品经济的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地主阶级产生的历史前提。西周时期,自然经济占绝对支配地位,封建生产关系只能是领主制。春秋战国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到足以瓦解农村公社,但还不能达到孕育出资本主义的程度,加上其他因素的作用,于是产生了地主阶级和租佃关系。唐代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扩大,租佃制越来越多地排挤奴隶制和农奴制的残余,经济强制更进一步削弱了经济外强制。到明代,江南始有资本主义萌芽。商品经济在这个地区开始露出行将否定封建生产关系的端倪。假若我们要问地主制的封建社会何时走向下坡路,那么,资本主义萌芽就是它的标志。作者还企图运用恩格斯的“合力”理论,分析各种互相交错的力量和矛盾,找出租佃关系产生之所以然。但是,本文只简略地举出其荦荦大者,既未能详尽地备举各种交错的力量,更未能深入地分析它们之间的矛盾和斗争。不用说,不那么做,怎么能很好地解决问题呢。

  作者还认为,地主阶级是一个“等级的阶级”。皇帝一个人独据最高一个等级(所以他曾自称“予一人”)。等而下之,最低是庶民地主。然而作为这个阶级的中坚,决定这个阶级的性质和动向的,不是握有统治权力的皇帝、贵族和官僚,而是庶民地主。这个等级因地位最低,常受上面等级的压迫,所以政治改革的呼声多发自他们的代表人物。他们和商品经济的关系较切,因而在一些先进经济地区,出现了所谓的“经营地主”。他们和别的等级,不仅有地位差异,而且有特征和作用的不同。我们要研究地主阶级,必须先作等级分析,逐一加以探讨。对庶民地主这个等级,不惟不宜忽视,而且是应当着重考察的。

  注释

  [1]参看《毛泽东选集》第二卷《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

  [2]参看《人民日报》1979年1月29日登载的新华社北京1月28日电。

  [3]语见《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矛盾论》。

  [4]云南大学学报《思想战线》1979年第3期所载拙作《试论中国古代农村公社的延续和解体》。

  [5]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十九卷第436、445页。

  [6]载《中国社会科学》1981年第2期。

  [7]见云南民族学院《学术论文集》(1981年版)。

  [8]恩格斯《致康·施来特》中语。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82页。

  [9]恩格斯《致弗·梅林信》中语,见同上书第500页。

  [10]语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五卷第895—896页。

  [11]见《文献通考·自序》。

  [12]《资本论》郭王译本第2版第一卷第792页。参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十三卷第785页。

  [13]这是恩格斯在《致约·布洛赫的信》中创造的一个术语,是唯物史观的一个规律。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第478页。

  [14]《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第254页。

  [15]这里说的“庶民地主”和某些史学家说的“庶族地主”基本相同,不过我认为这种地主不是以族而是以家为单位,他们的身份又都是民,所以改用“庶民地主”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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