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自由与实质不自由
释义:这段文字出自马克思写于1857-1858年的《经济学手稿》,即《资本论》的初始草稿。彼时正值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在西欧确立统治地位,古典政治经济学已发展到顶峰,马克思正通过对经济范畴的哲学批判,揭示被商品交换平等假象所掩盖的深层剥削关系。这段话的核心在于,马克思通过比较奴隶制、农奴制与自由雇佣劳动三种制度下劳动者与其劳动能力的关系,精辟阐释了“形式上的自由”与“实质上的不自由”这一关键命题。在奴隶制下,劳动者本身就是奴隶主私有的“物”和“会说话的工具”,其全部劳动能力属于主人,无法作为主体支配自己的活动。在农奴制下,劳动者虽有一定人身保障,但被固定在土地上,如同土地财产的天然附属品。而“自由工人”的出现,看似实现了历史性飞跃——劳动能力成为工人自身的财产,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然而,马克思揭示这种“自由”的悖论:工人若不将自己的劳动力商品“让渡”给资本,便无法维持生存;这种形式上的所有权,恰恰成为其被实质剥削的前提。这一分析深刻说明,工人仅拥有“劳动能力所有权”,却丧失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自由”不过是“有权”自由地出卖自己。马克思正是借此区分了不同时代的支配关系,从而定位了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中的特殊位置。
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
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
在农奴依附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
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
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
——马克思:《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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