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以宁涉嫌严重经济犯罪呼吁北京警方进行刑事调查

作者:罗建军 来源:天涯 2015-03-27

原发http://bbs.tianya.cn/post-free-5023175-1.shtml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一方面,我们见证了中国快速发展和国民财富的迅猛增加。另外一方面,我们也看到物欲横流人格沦丧斯文扫地。尤其是一些身处高位、备受尊崇、享受荣华富贵、对社会具有较大影响的人,本来应该是为人师表受人尊崇,却经受不住外界的诱惑,触犯了道德和法律的红线。在政界,周永康、徐才厚、刘志军、万庆良等上下其手,大肆贪污受贿,纷纷被绳之以法。在学界,一些人的违法违纪行为同样严重,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和处理,一直逍遥法外。此种情况如果不加以改变,不仅仅会败坏学校风气,更会带坏广大青年学子和青年教师,甚至会危害法律严肃性,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本文想要探讨厉以宁这位学界名人可能涉嫌犯罪行为,希望国家证监会、教育部、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大学等有关方面引起重视,认真进行调查,按照法律、劳动关系作出负责任的处理,肃清不良影响,营造风清气正的学术氛围。

据媒体报道,厉以宁家族完全控股和参股企业包括:1、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由厉氏家族绝对控股,厉伟任董事,崔京涛任董事长)。2、 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由厉氏家族绝对控股,厉伟任董事、总经理)。3、深圳市神华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由厉氏家族绝对控股,由崔京涛任董事长)。4、 深圳市神华投资有限公司。5、 深圳市泽尔达贸易有限公司。6、 深圳市北大纵横财务顾问有限公司。7、 深圳市北大纵横社保网络系统有限公司。8、 深圳市北大科兴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9、 厦门北大之路生物工程有限公司。10、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11、北京众邦慧智计算机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由厉伟任董事长)。12、北京网际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13、鞍山荣信电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4、西安交大捷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5、深圳市拓朴众邦软件有限公司。16、深圳市经天通讯股份有限公司。17、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8、深圳键桥通讯技术有限公司。19、深圳市冠日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21、深圳市华深达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22、深圳市玉宇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市华动飞天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24、深圳市深港产学研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5、北大财富网。26、北大商学网。27、香港智源企业有限公司。1996年下半年在深圳罗湖区红岗路银龙花园7栋购置501、701两套复式结构住房,加上装修费用,合计约达到300万元左右。1996年购置进口豪华吉普车一辆。1997年3月,厉伟在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中出资2380万元,以崔京涛名义出资2040万元,占有65%股份。1998年初在深圳购置高级别墅一幢加上装修费用约600万元。1998年初购置进口凌志轿车一辆价值百万。
作为中国公民,厉以宁和其他中国公民一样,有权投资经营,自负盈亏。只要是合理合法,无论厉以宁赚取多少金钱,我们都应该允许和鼓励。但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守法律没有例外,无论是谁,无论有多高的地位,如果滥用职权,违反法律法规,获取不正当利益,都应该按照法律进行严肃处理。厉以宁很有可能涉嫌以下经济犯罪:
 
主要疑点是:1997年3月,厉伟在深圳市延宁发展有限公司中出资2380万元,以崔京涛名义出资2040万元,占有65%股份。这里人们自然会有一个疑问,如此巨额资产的来源是哪里呢?要知道在1997年,4400万资金不是一个小数字。可能的来源的:积蓄、银行贷款、亲戚借贷、家族遗传等。可是仔细一分析,这些都站不住脚。积蓄不可能,厉以宁作为大学教授,即使待遇再丰厚,也不可能单纯依靠工资获取如此巨额的存款。银行贷款不可能,银行也是企业,贷款需要抵押物,本身没有资产抵押的人,银行不可能发出这么多贷款。亲戚借贷不可能,没有那个亲戚这么多钱借给他。家族遗传不可能,大家起跑线都一样,厉以宁祖宗不会给他留下这么多钱。那么这个第一桶金到底是哪里来的呢?合理的解释是,厉以宁很有可能利用他担任北大光华学院院长职务之便,挪用或者贪污公款。这个光华学院作为北大二级学院,拥有很大自主权,可以通过举办MBA等商业性培训班,收取巨额培训费用。稍微放松监管,这笔培训费用就有可能被挪用或者贪污,这就解释了厉以宁家族投资的第一桶金的问题,舍此我们无以解释。假如事情真的是这样,厉以宁轻者涉嫌挪用公款,重者涉嫌贪污,都已经触犯了刑律。
 
 
三是涉嫌违反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和一般法律精神而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是平等的,双方都应该遵守劳动合同的约束。如果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间存续期间,则该劳动者仅能为该单位服务。如果劳动者同时为其他单位服务并获取报酬,则视为违约,理应解除劳动合同。厉以宁作为北京大学教师,他不是自由劳动者,而是与北京大学签订了长期劳动合同,并领取了北大发给的工资、福利、退休金,因此仅能够为北大服务。北大可以给厉以宁宽松的环境,但是这个宽松的环境不是为了让他去干私活谋取不当利益的,而是让他专心从事研究工作的。但是事实上,厉以宁长期走穴获取丰厚报酬,担任独立董事获取丰厚报酬,甚至自己创办公司获利,请问这合理吗?世界上有这么愚蠢的用人单位吗?!
 
强烈呼吁:
一是立即叫停大学举办商业性质的MBA,对历年来MBA所涉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并将审计情况向全社会公布。
二、严格规范高校教师工作情况,严禁从事第二职业或领取第二报酬。对于违法劳动合同法的,应该立即予以解聘,停止发放工资、福利和退休金。
三、对于涉嫌挪用国有资金获准贪污的,立即进行刑事立案。
四、建立政府部门聘请的专家学者责任追究制度。专家学者参与决策,所提出意见影响决策,理应建立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玩忽职守、利益输送、以权谋私者,应该绳之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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