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对敌对分子的仁政

作者:罗文颖 来源:九天揽月探赜微信公众号 2026-03-23

一九五六年一月七日至九日《对<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稿的修改和给周恩来的信》中写道:“对于由合作社管制生产的反革命分子,合作社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十册)

一九五八年八月十七日毛泽东对《嵖岈山卫星公社试行简章(初次草稿)》做了审阅和修改。

《嵖岈山卫星公社试行简章(初次草稿)》第三条年满十六周岁的公民都可以入社做正式社员。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以及其他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允许他们入社做非正式社员,依照法律取得政治权利的,可以做正式社员。

社员都有遵守社章,执行社内的决议,遵守劳动纪律,爱护公共财产的义务。正式社员除了有精神病的以外,都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社务的权利,非正式社员在社内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但在经济上可以和正式社员享受一样的待遇。

当时一些社员家中有打猎用的火枪,一些基干民兵家中还有半自动步枪。“地富反坏”想偷支枪,杀大小队干部及其他人,易如反掌。为什么全国六十多万个村庄没听说发生这种事呢?原因就在于经济地位平等。我当知青时,没见到少分“四类分子”口粮、克扣工分的。正是对地富等人在分配上与其他社员一视同仁,才使得毛泽东时代社会秩序相对最稳定。

奴隶制社会、封建制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政治地位、经济地位都是严重不平等的;资本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政治地位似乎是平等的,经济地位是不平等的;社会主义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无论政治地位、经济地位都应该是平等的。什么是人权?经济地位平等才是最大的人权!这就是马克思主义主张消灭私有制的根本所在。人与人之间没有经济地位的平等,政治地位的平等几乎就是一句空话!毛泽东以马列主义政治家的伟大胆略,以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家的敏锐目光,以战略家的宏伟气魄,以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为宗旨,为新民主主义革命取得胜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打破“历史周期率”,为实现人与人之间政治地位、经济地位真正的平等,进行了积极有益富有成果的伟大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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