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租和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

作者:波尔什涅夫 来源:赤竹隐客 2026-03-16
照马克思的说法,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所产生的一切类型的地租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828页。]。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攫为己有。地租可以表现为劳役形式、提供产品形式和货币缴纳形式。马克思把封建地租称为封建所有制的政治经济表现。

(《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2.1)

照马克思的说法,在不同社会形态中所产生的一切类型的地租总有一个共同点:地租的占有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参阅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828页。]。土地所有者以地租形式把直接生产者的剩余劳动产品攫为己有。地租可以表现为劳役形式、提供产品形式和货币缴纳形式。马克思把封建地租称为封建所有制的政治经济表现[ 参阅《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俄文版,第3卷,第616页。]。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7章中,阐明了关于封建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不同的特点、形式和规律性的问题。这一章的原理是马克思主义关于封建主义经济理论的基础。列宁在《俄国资本主义底发展》一书的第3章里说明“劳役经济的基本特点”时,完全是以这一章的原理为依据的。列宁在这里给自己提出的任务虽然只是说明封建主义经济的一种类型,即说明在“农奴制时代”、改革以前时期在俄国占统治地位的那种经济,但是这个说明具有重大的一般理论意义。列宁在这里首先简要地确定了“当时经济制度的实质”,然后又描述了伴随这种制度和从其“实质”中所必然产生的一些重要的私有经济的规律性。

这种叙述反映了政治经济学的马克思主义方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特征:在任何生产关系的体系中,无论它如何复杂,都要找出它的实质、它的基本规律。每一种社会形态固有的不是一个经济规律,而是在该种经济条件基础上产生的许多经济规律。这些规律支配经济生活的这一或那一方面,支配这类或那类经济现象。但是,在这些经济规律中间,应该划分出一个基本规律。正确地确定出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意味着找到了理解这个社会形态一切现象的正确道路。

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同其余经济规律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所决定的不是该种生产方式的某一个别方面,不是该种生产方式发展的某一个别过程,而是它的实质,也就是它的一切主要方面、一切主要过程和一切重要现象;基本经济规律能使人们理解和说明该种生产方式的整个历史发展过程。

由此可见,每个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一方面是它的特有规律,也就是说,它与一切社会形态共有的那些经济规律不同。另一方面,它与该社会形态的其他一切经济规律也不同,它是了解和说明该社会形态的一把锁钥;其他一切经济规律都要以基本经济规律为依据,并在各方面适应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

普遍适用于资本主义一切阶段的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是马克思所发现的。

马克思在其伟大的著作《资本论》中,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础,考察了复杂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总和。从而,马克思就以资本主义制度的发展及灭亡的客观规律的知识武装了工人阶级。究竟什么规律才能称为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呢?正确回答这个问题,在方法论上具有普遍的意义,它能帮助我们了解封建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

列宁在资本主义的极端复杂和多种多样的经济理论中,给我们指出一个主要环节:“剩余价值学说是马克思经济理论的主要基石。”[ 《列宁文选》两卷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4年版,第73页。]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就是剩余价值规律,即资本主义利润产生和增殖的规律。它决定资本主义生产的基本特征。

这个结论是同马克思主义关于应当怎样了解经济关系即生产关系的学说直接联系的:生产力的状况回答的问题是人们使用什么样的生产工具来生产他们所必需的物质资料;而生产关系的状况则回答另一个问题:生产资料归谁占有或归谁所有——归整个社会所有呢,还是归利用它来剥制其他人,其他集团或其他阶级的个别人、个别集团或个别阶级所有。这是决定任何一个社会形态经济基础的主要问题,根据这个主要问题,基本经济规律所说明的不是那些浮在表面上的现象,无论这些现象在经济上如何重要和如何典型,例如,货币—市场关系或自然经济,生产的无政府状态或计划经济。基本规律首先揭示和决定各该经济制度中最深刻的东西:一个社会,它或者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由此产生不受剥削的人们之间的互助合作关系;或者是以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为基础,由此产生剥削关系,即一个阶级统治另一个在经济上处于从属地位的阶级。如果这是一个直接生产者被剥夺了生产资料,剥削制度居于统治地位的社会,那么奴隶社会、封建社会或资本主义社会获得剩余产品的每一个特殊的、独特的形式,就会表现为该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所以,剩余价值规律、即利润的产生和增殖的规律便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经济规律,因为在剩余价值中、在利润中表现着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的生产关系,即生产资料的私有者资本家阶级和受他们剥削的雇佣工人阶级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制度就是资本家剥削雇佣工人的制度。

马克思发现了这个制度的一般规律。他揭露了资本主义利润产生和增殖的秘密,揭露了剩余价值来源的秘密,从而阐明了资本主义制度最深刻的本质。这样他就说明了整个资本主义社会。马克思的伟大著作《资本论》决不是那种脱离阶级对抗和阶级斗争的真实表现的狭隘的经济著作,而是对于资本主义时代活生生的、多方面的历史作出真正科学解释的巨著。列宁在叙述《资本论》的内容时写道:“《资本论》的骨骼就是如此。可是全部问题在于马克思并不以这个骨骼为满足,并不以通常意义的‘经济理论’为限;他专门以生产关系说明该社会形态的结构和发展,但又随时随地探究适合于这种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使骨骼有血有肉。《资本论》所以大受欢迎,是由于‘德国经济学家’的这一著作把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形态作为活生生的东西向读者表明出来,将它的生活习惯,将它的生产关系所固有的阶级对抗的具体社会表现,将维护资产阶级统治的资产阶级政治上层建筑,将资产阶级的自由平等之类的思想,将资产阶级的家庭关系都和盘托出。”[ 《列宁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21页。]

正确地确定了某一社会形态的基本经济规律,就能为对该社会形态各方面作一元论的、严密的科学解释开辟广阔的道路。如果我们研究的是一个对抗性的社会形态,即建筑在占有生产资料的阶级对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直接生产者阶级实行剥削的基础上的社会形态,这就表明该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不能不是这样一种规律,它表现着这个阶级社会形态的特殊剥削形式,表现着这个社会形态的两个主要阶级间的经济关系。封建主义是资本主义以前的一个社会形态,它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导致资本主义,所以,关于它的基本经济规律的问题,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是不能不加以说明的。虽然马克思的任务只限于研究资本主义这个社会形态,但他也谈到了它的起源,对资本主义以前的那个时代也作了扼要而深刻的说明。因此,马克思对于资本主义以前的那个时代,付作过天才的发现。

马克思在资本主义政治经济学方面,曾对资产阶级经济思想的庞大遗产作过研究;而封建主义政治经济学,至多不过是刚刚萌芽。关于封建主义的许多理论观点,都没有超过基佐的那些模糊不清的说法:封建主义乃是土地所有制同政权的结合,以及诸如此类的说法。这就要特别强调指出,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第47章所奠定的关于封建社会形态的经济理论基础的伟大科学价值,这一章至今仍是经济学家和历史学家研究封建时代任何问题的理论出发点。

马克思在这一章里主要阐明的,正是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问题。

认为自然经济的规律是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说法对吗?认为超经济强制规律是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说法对吗?不对,这种观点正象把商品生产规律或自由竞争规律看作是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一样,是错误的。任何一个阶级对抗社会的基本经济规律,只能是决定着那种特殊的剥削形式、决定着那种占有剩余劳动即无酬劳动的特殊形式的规律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经常发挥这一思想。他写道:“从直接生产者榨出无给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决定着统治与奴役关系,因为这种关系是直接由生产自身发生的。它会反过来,当作决定的因素在生产上发生作用。但由生产关系自身发生的经济共同体的全部面貌,以及它的特殊的政治形式,就是在这上面建立起来的。无论何时,我们总要在生产条件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它在各个时期的形态,总是自然与劳动方式及劳动社会生产力一定的发展阶段相适应——里面,为社会的全部结构,君主和臣属的关系的政治形式,简言之,各个时期的特殊的国家形态,找出最内部的秘密,它们的隐藏的基础。”[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2—1033页。]

马克思的这些话表明:如果把商品、自然经济等等经济范畴作为基础,而不把对抗阶级的关系作为基础,那是多么错误的。马克思认为,剥削的特殊形式以及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反过来对它起决定作用的两个主要阶级的关系,才是整个社会制度的基础。

马克思的任务还在于揭露封建主义的这个“隐藏的基础”:说明封建制度下“生产条件所有者对直接生产者的关系”是怎样的,说明封建制度下“从直接生产者榨出无给剩余劳动的特殊的经济形态”又是怎样的。

马克思从分析资本主义制度出发,找到了这个问题的答案。正象他在《资本论》第3卷中所指出的那样,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地租只是整个资本主义剩余价值的一部分,是超过平均利润的那部分余额,是资本家阶级不得不让给土地占有者的附加额。从经济意义上说,地租在这里完全从属于利润,并决定于利润。

在研究封建主义时,马克思则作了完全不同的说明。如果在封建社会也有利润(高利贷资本和商人资本的利润)的话,那么它“至多被看作是剩余价值中由资本从地主那里强取出来的部分”[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22页。]。因此,不是利润,因而也不是剩余价值,正象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那样,“在这里,地租是正常的,吞并一切的,或者说合法的剩余劳动形态……”[ 同前书,第1034页。]马克思说,如果说在封建社会里也有利润,那么在这里不是利润成为地租的界限(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却是如此),恰恰相反,而是地租成为利润的界限[ 参阅同前书,第1042页。]。因此,就经济内容来说,封建地租与资本主义地租截然不同,因为封建地租完全不决定于资本主义的剩余价值和利润。这样,马克思就发现了封建地租是一个独立的经济现象,用马克思的话来说,封建地租就是封建主义的支配的和“通常的”关系。

我们已经说过,资本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最一般的形式就是剩余价值规律,即资本主义利润产生和增殖的规律。由此可以得出结论说,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最一般的形式乃是封建地租的规律。而封建地租产生和发展的主要特征,已由马克思作了说明。可以肯定地说,马克思所发现的封建地租的规律,确实决定着封建主义生产的基本特点。马克思之所以分析资本主义,是为了说明工人阶级被剥削的根源,为了说明剩余价值。马克思之所以分析封建主义,是为了说明农奴阶级被剥削的根源,为了说明封建地租。封建地租的规律,正象一个焦点一样,反映了封建主义的整个生产关系:生产资料的封建主义占有形式、各社会集团在生产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产品的分配形式。马克思说,无论封建地租的具体类型和形式如何变化,它的实质在于:“地租是剩余劳动的唯一的支配的和通常的形态。它还会这样表示出来:它是占有着他自己的再生产所必要的各种劳动条件的直接生产者,对于在这个状态下包括着一切的劳动条件即土地的所有者提供的唯一的剩余劳动或唯一的剩余生产物;另一方面,又只有土地,对于直接生产者,是当作别人私有的和他相独立的劳动条件,并人格化为地主。”[ 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版,第1036—1037页。]

在对抗性的封建社会里,正是这种关系贯穿着整个生活,决定着一切经济现象和一切对抗的、彼此对立的经济利益。在资本主义生产条件下,资本家的目的是榨取利润,在封建主义生产条件下封建主的目的则是获得地租,即榨取各种封建贡赋。封建地租即农民的工役租、徭役租、代役租和对地主的各种缴纳等等,是实现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及其对生产工作者不完全占有权的形式。封建主义就是封建地主剥削农奴的制度。

正象马克思那样,列宁也确切地阐明了改革前俄国农奴制徭役经济的“实质”,即基本规律:“当时经济制度的实质是在于:既定土地经济单位的全部土地,即既定世袭领地的全部土地,都分成了领主的土地与农民的土地;农民的土地作为份地分给了农民,农民(此外还得到其他的生产资料——例如森林,有时是牲畜等等)以自己的劳动与自己的农具耕种这些土地,获得自己的衣食。农民这种劳动的生产品,用理论政治经济学的术语讲来,乃是必要的生产品;对于农民是必要的,因为给他们以生活资料,对于地主是必要的,因为给他们以劳动人手,正如那抵偿可变部分资本价值的生产品是资本主义社会中必要的生产品一样。农民的剩余劳动就在于他们用自己的农具去耕种地主的土地;这种劳动的生产品归地主所有……农民在自己份地上的‘私人’经济,是地主经济的条件,其目的不是给农民‘保证’生活资料,而是给地主‘保证’劳动人手。”[ 列宁:《俄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人民出版社版,第160—161页。]

应当知道,列宁的这些话所指的当然不是一般的封建主义,而是在具体的时间和地点条件下的封建主义的一定阶段。但这种生产方式的基本规律适用于它的任何发展阶段,适用于任何具体条件。如果列宁的上述说法的个别局部特征应用于封建社会的其他阶段(如剩余产品不是在地主的土地上,而是在农民的份地上生产出来的;农民经济不是为地主保证徭役制的劳动人手,而是为地主提供代役租),需要加以改变的话,那么这种说法的一切主要的、一切最重要的特征,对于任何阶段都是无须改变的。

列宁这样确定了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实质之后,进而阐明同这个实质完全相符合的、表明封建经济各方面的个别经济范畴和个别经济规律:第一,自然经济占统治地位;第二,农民之分与土地并被束缚在土地上;第三,农民对地主的人身依附;第四,与小经济的性质相联系的极端低下和墨守成规的技术状态。

对于所有这些和其他一些个别的、特殊的现象和规律性来说,封建地租的规律起着基本经济规律的作用。

正象我们在前面所说的,马克思和列宁已经阐述了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内容和实质。不过我们从他们的著作中还找不到这个规律的简短表述。规律的科学内容及其简短的表述,并不是同一的东西。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科学内容,我们从马克思和列宁的关于封建地租理论中可以找到。苏联的学者根据这个理论对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作了简短的表述。

任何基本经济规律——无论它是哪种社会形态的——都必须表明生产的目的和达到这个目的的手段。

封建主义生产的目的就是封建主获得剩余产品、封建地租。这里所谈的不仅是这些人或那些人的主观目的,而且是在对抗性社会制度下使社会生产服从于少数剥削者的目的和利益的客观经济规律。因此,这里所谈的目的在任何阶级对抗的社会里,都是与直接生产者的利益、需要和目的相对立的。生产的目的只能是下面两种情况中的一种:生产的目的或者是满足人们的需要、整个社会的需要(这是指在没有对抗阶级的社会里);或者只是使统治阶级榨取剩余产品,而满足直接生产者、即社会大多数人的需要只是达到这个目的的必要手段之一。在奴隶占有制、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社会里生产的目的就是生产为统治阶级所占有的剩余产品。

在资本主义制度下,一部分剩余价值被用作资本,在生产上加以消费,即被投入生产。资本家以利润形式所榨取的剩余价值,不仅作为他的非劳动收入来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而且还继续用它来榨取表现为利润的新的剩余价值,无限制地扩大生产,也就是说榨取剩余价值变成了目的本身。与此相反,封建主以地租形式占有的剩余产品,不是目的本身。前面已经说过,剩余产品通常只是用来满足封建主、他的家属和奴仆(侍从人员、卫士)的需要。政治经济学把这样使用剩余产品称为寄生性的消费。

保证达到封建主义生产目的的手段就是强制农民提供剩余产品、地租。这种强制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的方法实现的,即分给农民土地,使其经营小经济,从而造成农民(包括一部分手工业者,关于这点我们在下面就要谈到)在经济上的依附关系,另一方面是通过实现封建主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即农奴的方法实现的。因此,农奴不得不把剩余产品让给封建主,而自己只能留下勉强满足最低限度需要的必要产品。

综上所述,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主要特点可以简单叙述如下:在封建主占有土地和不完全占有生产工作者——农奴的基础上,用剥削依附的农民的办法,生产剩余产品,以满足封建主的需要[ 见《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增订第2版,人民出版社版,上册,第4666页。]。

正象我们所知道的,封建地租是实现封建所有制的经济形式。由于封建所有制为“公开的法权”形式、即政治形式所掩盖,所以这种所有制在经济上的实现就常常表现为掩盖人们经济关系的实质的一种奇异的形式。

比如,封建地租常常表现为税收、国家贡赋的形式。在早期封建主义条件下,即在政治分裂局面(当时有“小王国”)占统治地位的条件下,地租和税收是统一的;在封建主向老百姓征收的捐税中,向国家缴纳的税收和缴给土地所有者的地租是无法辨别的,两者完全融合起来。在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的那些东方国家里,情况亦是如此,土地所有者向农民征收的地租,是和国家税收完全融合在一起的。

但是,地租和捐税的局部融合则是封建制度的各种形式和各个阶段的特点。由于封建主“持有”的土地是国王封给的,所以,他只有权把那些本应由居民向国王即最高统治者缴纳的贡赋留归自己利用(即所谓“免税”)。另一方面,特别是随着集中的国家政权的巩固和增强而形成的捐税本身,也同样保持了封建地租的特点。封建君主制所征收的税目本身(例如,法国的“泰利亚”[ 法国封建时期的一种固定的直接 。——译注]),便一直保存到了它们已完全等于普通的封建贡赋的时候;要知道,在封建割据时期,“国王”和其他封建主一样,也是封建主,他也仅仅是向自己的领地征税,但由于他多少比其他封建主的地位高一些,所以他又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向其他封建主的领地征收这些捐税。象征收一般地租一样,征税的对象或是农民所持有的土地,或是农民的经济,最后还按人课税(如人头税、人口税)。因此,甚至从一般地租分化出来的国家税收或贡赋,在封建制度下实质上仍然不过是一种变形的封建地租(“集中化的”封建地租)。它是劳动人民所缴纳的全部封建地租中的一部分,其负担往往是很重的。不消说,实际上这部分地租甚至还吞没农民的必要产品,从而造成一部分农民经济完全破产。中世纪的农民起义往往首先是反对过重的封建捐税的,而在16—18世纪反对封建主义革命的历史上,反对苛捐杂税的要求和口号经常被提到显著的地位。

封建主不直接以土地占有者的身份而以当地统治者的身份从居民身上所得到的捐税和“权利”,在任何一个封建主的收入中都占着很大的比重。例如,通过封建主的领地要征收通行税,利用市场和集市也要征收捐税等等。由于军事防御需要,居民还要服各种封建劳役(如修筑城堡、防御工事、道路和桥梁),以及缴纳许多实物或货币捐税,这表现为居民直接为国家服劳役,即表现为广义的捐税。可是,所有这些实质上都是封建地租。

我们已经指出,封建主对土地的所有权不仅在法律上和政治上已经作为他对本地区的国家权力固定了下来,而且封建主对生产工作者的不完全占有权还给生产工作者划定了“国籍”。因此,作为实现封建主对生产工作者不完全占有权的经济形式的地租,才具有封建主因对自己领地的居民拥有审判权而获得的收入的性质。应当着重指出,法庭勒索几乎在封建主义一切发展阶段上都是封建主收入中的一个很重要的项目。虽然这些收入是不正规的,但其总额始终是全部封建地租的一个固定而重要的部分。封君及其官吏都很清楚每个“臣属”的财产状况,并且善于乘机寻找借口,通过法庭罚款的形式把他们财产的“余额”剥夺过来。如果找不到借口,封君将颁布新的法令和行政命令,如果“臣属”违反这些法令,就要被提交法庭审判。

这就是封建地租经常表现的特殊形式。但是这种形式不会掩盖我们对封建地租的经济实质的了解,不会掩盖我们对各种各样变相封建地租的真正经济基础的封建所有制的了解。

封建主的权势不单纯表现在他能获得多少封建地租,象资本家的富裕表现在他能取得多少利润那样。资本家获得的利润愈多,那么,归根到底,他在本阶级中的声势也就愈大。在封建初期,对封建主来说,重要的倒不是收多少地租,而是他借以攫取地租的强制条件有多少,即属于封建主的土地有多少,特别是在这种或那种程度上依附于他的小直接生产者人数究竟有多少。正如前面所说的,封建主的所有制同时也是作为他对一个地区(即国家领土的一部分)和该地区居民(即臣属)的统治权而固定下来的。马克思在“所谓原始积累”一章中写道:“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的生产,都以土地分给尽可能多数的臣属这件事作为特征。同其他一切主权者一样,封建领主的权力,不是依存于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于他的臣属的人数。后者又依存于自耕农民的人数。”[ 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版,第906页。]因此,封建主义基本经济规律发生作用的重要结果之一,就是封建主彼此为争夺封建地租的这些深刻的前提——土地和居民而进行着残酷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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