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教育:跟着毛主席学语文
文法教育:跟着毛主席学语文
中共中央的这个《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是毛主席主持起草的。
当时这个指示没有公开发表,只以内部文件的形式印发给各级党委及所属部门。1951年2月25日,毛泽东就发表这一指示的问题给中共中央宣传部副部长胡乔木写信,说:“可以印成小本发给党内外较多的人看,不要在报上发表,因此件并无给群众看的必要。而一般文法教育则应在报上写文章及为学校写文法教科书。”
以下是《关于纠正电报、报告、指示、决定等文字缺点的指示》的内容(有删减)。
现在党政军来往电报及其他报告、指示、决定等文件,写得好的,确实不少。这些电报或文件,写得清楚明确,生动活泼,使人便于阅读,发生极大效力。但同时,尚有许多文电,在文字上存在着严重缺点,必须予以纠正。这些缺点之最常见者,有滥用省略、句法不全、交代不明、眉目不清、篇幅冗长五类。兹分别规定纠正办法如下:
(一)不许滥用省略。
现在许多电报文件中,对人名、地名、年月日、机关名、事物名,滥用省略,使阅者很费记忆和猜想的工夫,有时简直莫名究竟。
(……)
(二)必须遵守文法。
电报文句虽应力求简洁,但不得违背文法。必要的主词、述词、宾词,必须完备无误。单句、复句,必须分清。代名词,必须紧跟所代的名词。形容词、副词词尾,尽可能分用“的”“地”,加以区别(形容词是形容名词的,例如“帝国主义是垂死的资本主义”,故在名词之前用“的”字区别之。副词主要是形容动词的,例如“坚决地打倒帝国主义”,故在动词之前以“地”字区别之)。如此,方能使条理分明,意义确定。
至于信件和公布的文件,不但文字应当完全,标点亦须正确。为解决此一问题,《人民日报》不久将连载文法讲座,望全党予以注意。并望地方县委、县政府以上,军队师以上负责干部,至少有一人学会文法,以便负责修正文电字句。
(三)纠正交代不明的现象。
甲、凡请示的文电,均须写明情况和自己的要求和意见(转发下级请示文电,亦应说明自己意见),并写明希望何机关或何人于何时答复何项问题。凡答复的文电,均须写明系答复何机关或何人于何时提出的何项问题。凡指示的文电,对下级的要求,亦应规定明确。例如,应由何机关如何办理,或于何时报告办理情况等。
总之,每件事都要交待六个“什么”,即什么事、什么人、什么时候、什么地方、什么样子、什么原故。仅在绝对明了时,始可有所省略。
乙、为了便于交待清楚,除了综合性的报告及指示以外,必须严格执行一事一报制度,禁止在一个文电中包括不相干的几件事,禁止用党内的文电来兼代党外的文电。
丙、不论报告、请示或指示的文电,如为不但向着一人一机关,而且有兼告他人他机关之必要者,应于写明主管的人或机关之后,写“并告”二字,再接写他人或他机关,以明责任。
丁、凡转发文电,须全文转发或摘要转发者,应将受件的人或机关、为什么转发此文电的道理、转发的人或机关及转发的时间,写在该转发文电的前面,而将该转发文电列在后面,以清眉目;并须将转发文电的上下款及年月日照旧保留,不可省略。
戊、凡文电中引用他人他机关文电语句,首先须写明何人何机关于何时说的,然后写上引用的语句,在该语句前后作引号(方括弧),接着写上“等语”二字。如引用的语句的内容不是意见而是事情的叙述,则接写“等情”二字。下面再写自己的意见,以清眉目。
(四)纠正眉目不清的现象。
除简短者外,一切较长的文电,均应开门见山,首先提出要点,即于开端处,先用极简要文句,说明全文的目的或结论(现在新闻学上称为“导语”,亦即中国古人所谓“立片言以居要,乃一篇之警策”),唤起阅者注意,使阅者脑子里先得一个总概念,不得不继续看下去。然后,再作必要的解释。长的文电分为几段时,每段亦应采用此法。一个文电有几层意思或几项要求时,必须注意按照条理,分清层次,以数目字标明段落和项目。
(五)凡文电必须认真压缩。
各级领导同志责任重大,事务繁剧。向领导同志或机关请示或作报告时,必须反对两种倾向,即应请示报告而不请示报告的倾向和不应请示报告而随便请示报告的倾向。在写请示文电或写报告时,必须注意文字的简明扼要,条理清楚,便于阅读。现在有很多文电,既嫌冗长,又嫌杂乱。其原因,是未经压缩,说了许多无须说的空话,或者没有分清条理,把杂乱无章的草稿随便往上送。其结果,使领导同志对这些文电很难看,或者就没有看,等于白写。
今后一切向上级机关请示或报告情况和对下级发布指示的文电,所有起草和批阅文电的同志,必须以负责的精神,至再至三地分清条理,压缩文字,然后发出,否则应受批评。但压缩是指分清条理,去掉空话,并不是说可以省略必不可少的词类,可以违背文法,也不是说可以不顾文字的形象性和鲜明性。有些写得好的报告,虽然篇幅颇长,却能引人阅读,使人不厌其长。有些写得不好的报告,虽然篇幅不长,却使人难看。这里的区别就在是否有条理,是否说空话和是否合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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