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的想象与错位:一次读书会的内容摘要

作者:杰尼龟 来源:杰尼龟们要读书公众号 2021-06-03
本质上中国的问题与其说是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不如说是中国曾经有强国家与强社会同时出现,而改革时代则是国家和社会同步衰退。2000年以来又是国家和社会能力同步回升,但二者的性质都发生了本质变化,这是以国家法权修改为标志完成的,即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实践,将之前国家、社会性质的改变给予了制度性的追加与承认。因而出现了新的市民社会。这又将中国进一步推向了不可逆的市场化进程。

原编者按

今天讲张慧瑜老师的《当代中国的文化想象与社会重构》的第二章。这一章的题目是《公民社会的想象与社会主体的置换》,主要讨论了“何为公民”、“何为中产”、“何为市民社会”,尤其是这些概念在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中国的发展。

这一章里作者提到了很多事件,这些文化现象涉及到很多领域,非常纷杂;但在时间上主要集中于08年-10年,也就是十七大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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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时期最突出的成就表现在法治建设的方面。比如,07年3月,《物权法》通过;08年,中国政府发布《中国法治建设》白皮书;09年12月,《侵权责任法》通过;10年10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1年,时任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段时间的每一年,中国在法治建设上都取得了“巨大成就”。

法治的主体基础,或者说公民的法治意识,与原子化个人的想象,以及对于体制的怀疑、批判或揭露所反映出的那种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元对立的意识形态是有所关联的。所以我想讲的主要是,“为什么是在这段时期,法治得到了迅速发展,进入了一个比较成熟的阶段”?

这里又到了讲这张图的时候。当然这是一个玩笑话,但图的大致意思就是说,所谓的法治发展成熟其实是私有化进程高度完成的一个标志。“rewrite the laws”,“改写法律”,其实道出了所谓法治发展的实质。

比如最著名的《物权法》,被誉为“我国民商事方面的一部基本法律,全面准确地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对国家、集体和私人的物权实行平等保护”。这里的“平等保护”,显然是对之前的“差别保护”的彻底改写。之前宪法第12条说:“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第13条谈到私有财产,只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一个是“神圣的”,另一个却不怎么神圣;一个是天然合法的,另一个是只有确认合法才受到保护。但是一个“平等保护”的表达,就把这些差别给全部抹去了。

当然,必须要强调的是,并不是先改写法律,再去进行市场化改革,而是恰好相反,如“针对国有财产流失的情况,加强对国有财产保护”,“坚持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些其实都是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到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已经取得的结果。所以“改写法律”就是把市场化改革的结果给制度化了。

萧冬连在《探路之役》里总结说:“中国的改革不是依据理论预设,而是诉诸实践和试验,从局部开始,渐进式推进。”“而市场机制一旦被引进,如果不人为遏制,就会产生自我扩张的力量,对摆脱旧体制的束缚提出进一步要求。特别是农村改革释放出强大的市场能量,迫使决策层在政策上跟进,也有力地支持了寻求观念突破的努力。”

也就是说,十届人大系列立法工作所做的“改写法律”,是在市场化改革的实践深入发展之后的政策和理论跟进。一方面是为了巩固市场化进程、私有制改革的成果,比如民商法中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市场化其实产生了非常非常多的问题,需要用“法治的力量”去解决。比如刑法修正案增加的信用卡诈骗罪、贷款诈骗罪、内幕交易罪;再比如,在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内部的分配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8家国企高管与一线职工的收入差距,从06年的6.72倍扩大到08年的17.95倍。随着国企私有化程度的不断加深,领导层的权力在不断地增强,而普通工人的地位和待遇在不断下降。这就导致了06-08年间,爆发了一轮斗争的小高潮,劳资纠纷急剧增长。

也是在这个基础上,“十一五”时期(06-10年)是建国以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发展最快的时期,颁布了《社会保险法》,修订了《工伤保险条例》,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开展试点。所以说民商法、刑法、社会法的出台等等,不仅意味着市场化改革进入一个新的阶段,也意味着治理术得到了相应的新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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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的第二个趋势是媒体的发展。书中给的例子很多是关于电视节目或者周刊的报道,然后社交媒体也在其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我们今天所常用的社交媒体,豆瓣、微博、知乎、微信,分别创立于05、09、10、11年,快手也是创立于11年,基本都是在这一段时间。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信息网络、智能手机以及其他电子产品的发展,比如第一代kindle发布于07年,具有划时代意义的iphone4发布于10年,这些都推动了从阅读纸媒、纸质书到线上阅读、线上讨论的发展。

另一方面也同样是治理的要求。这一章提到的很多节目,比如《经济半小时》、《新闻调查》、《面对话》、《对话》都是一方面反映了很多社会问题,至少看起来有一些普通民众的声音,另一方面在节目里这些问题最终总会得到曝光和解决,是对政府形象或者说国家形象的一个正面宣传。这段时间确实很强调政务公开、走进民众,仿佛消除了“官方”与“民间”之间的界限。但与其说这些官方的动态代表了民间的声音,不如说引导了民间的意见和舆论

同时也像张老师所说的那样,很多时候农民工被视为“弱势群体”,被先在地放置在客体的位置上,成为等待着被救助的客体,是在场的缺席(p81)。他们出现在电视和其他报道中,但他们只充当着一个功能,就是社会救助、慈善、捐款的对象,是被动的主体。这些节目和社交媒体看起来是汇聚了大家的声音,但其实每个个体和群体的音量大小是不一样的。对于解决问题的人(比如政府和一些维权者)是有所展现,而对于正在经历着重大问题和磨难的人实际上是有所遮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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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时间的第三个趋势是NGO的迅猛发展以及日渐成熟。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中文翻译是非政府组织。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NGO和NPO(非营利组织)就被越来越多地提及,在公共管理领域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资料显示,从1984年开始,中国城市的NGO进入了快速发展期。这同样在很大程度上是市场化改革的结果。

首先,改革之前,绝大部分的既有资源都掌握在国家手里,而且在新的资源出现后,也是由国家将其置于自己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NGO难以产生。用一些官方资料里的话说就是,“NGO没有足够的发展空间”。但倒回来想一想,在政府掌握着大部分资源并且较好地履行了公共管理职责的时候,其实我们是基本不需要、或者至少不需要那么多NGO的。正是随着城市改革的不断深化,人们才日益需要NGO这个桥梁,因为一方面,新出现的个体户和私营企业主需要某种组织形式“团结”起来,以维护自身利益;另一方面,政府也需要通过某种中介性组织来沟通政府和分散的个体,去解决改革所带来的各种迫切的社会需求以及严峻的社会问题,同时减少社会管理的成本。

大卫哈维在《新自由主义简史》中将NGO称为“全球新自由主义的特洛伊木马”,意思就是说表面上这些NGO体现了公民的主体性,填补了由于政府退出而留下的社会服务领域的真空,但在某些情况下反而有助于加速政府从这些社会服务领域的退出,实际上等于一个由NGO进行的私有化过程。比如说中国助残服务领域的NGO和NPO加起来虽然有好几百家,但是大部分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包括注册问题、资金问题、人手短缺的问题,实际上并没有发挥很好的社会效益,甚至存在都有些艰难。可是这些NGO、NPO事实上又是存在的,就给政府提供了“甩锅”的借口:“你看反正现在有那么多的民间机构会去填补漏洞、解决问题,我们是不是就可以不花那么多精力在残疾人保障上,而是去做海外投资之类的所谓更有利于民族复兴的事情。”

所以这十几年来虽然NGO和NPO看起来已经发展的非常成熟。但实际上很多事情不但没有变好,反而是变得更加糟糕了。比如19年7月,北京截瘫者之家创办人文军在考察无障碍路线时,因为无障碍坡道被违章停放的车拦住而绕路,从2米高的未标识车库坠落身亡;今年1月,轮椅上的小仙女陈小平因为无障碍坡道坡度太高而导致轮椅侧翻,摔倒后重伤去世。这些例子都表明很多时候、很多事情,NGO和NPO其实都是无能为力的,还是需要一个掌握较多的社会资源、负责城市建设的主体来完成。

第二点是,随着改革的深化,在中国逐渐形成了一个新的社会中间层,这为各类NGO的发展提供了新的筹资渠道和必要的志愿者资源。这一点就是张慧瑜老师论述的关于“志愿什么、为谁志愿”的问题。

今天很多人,尤其是像我们这样的一线城市大学生都热衷于去做各种各样的志愿者。但志愿者的内涵其实已经悄悄地发生了转变。中国志愿者网上查到的关于志愿者服务精神的实践者是雷锋精神与白求恩的国际主义精神,然而当代所提倡的“志愿者”却将上述精神转化成了一种人道主义叙述,更强调志愿者服务的西方源头以及中国与世界接轨的标志。张老师这里写了一句看似很文字游戏的话,他说,“我志愿”中志愿是一个动作,加上“者”这个助词就变成了名词,“我志愿”的对象就消失了,我志愿做什么不重要了,“志愿者”是“志愿”的名词化,同时也是志愿的对象,即“我志愿成为志愿者”,“志愿”本身就是“志愿”。这句话以一种诙谐的方式揭示了今天的“志愿者”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沦为了一种话术

也就是说,“志愿”本身代表着正能量,当与“志愿”相关的奉献、牺牲精神都被视为好的、积极的,但是这其实是非常有问题的。比如说我之前去过一些义工旅行,就是去五天四夜的保护大熊猫,还是在不包括往返机票和景点门票、住在非常偏僻的山里的情况下,收费要四千块钱;然后听说在国外开展的两周野生动物保护项目高达一万多块钱,同样是不包括机票。虽然是正规合法的机构,但我后来觉得这就真的是智商税吧,也反映出了当代志愿者的很多乱象。一些和我同行的朋友在美国读高中,他们告诉我美高要求有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间,所以他们就会去挺多类似这种项目。可能就是上有供给、下有需求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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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刚刚谈到的三大趋势——法治、媒体和NGO的大力发展的背景下,很多人觉得中国已经具备了形成市民社会的条件,并且为此欢呼。

什么是市民社会呢?古典政治学家,比如亚里士多德等就开始对此有所论述,但我们今天所讲的主要是现代意义上的市民社会。这种意义上的市民社会概念主要是由黑格尔提出并由马克思加以完善的。现代市民社会理论坚持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二分法,强调市民社会系由非政治性的社会组成。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私人利益的体系”或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和黑格尔一样承认个人是市民社会活动的基础。

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一章的许多例子里,就很强调作为个体的“公民”形象:比如说韩寒,就是以一种我行我素、反叛文坛、反叛体制的非主流形象出现;然后还有被称为“范跑跑”的范美忠老师。他在自己的博客文章《那一刻地动山摇——“5·12”汶川地震亲历记》里解释说自己只是一个普通人,论证了自己逃跑的合理性,继而纸媒介入使这个事件传遍整个网络,再引起电视等媒体的深入报道,最后被大部分网友批评为不合格的公民。这就是为什么张老师选择了这个例子,他把这场口水仗作为一种负面的角度来对公民身份的确认,这种“负面”教材或许比那些第一时间捐款、献血、奔赴灾区以及把生的希望留给学生们等正面形象更为有力、有效地确立公民社会以及公民身份的行为规范及道德自律。(p65)

可以说这种对于“公民身份”的行为规范的讨论贯穿着整个第二章。这一章的标题是“公民社会的想象与社会主体的置换”,就是说随着法治、媒体和NGO的大力发展,随着所谓公共讨论的增多,中国的许多人开始想象、开始期待一个公民社会或者说市民社会的到来

那这个社会的主体是谁呢?主要是处于中产阶级的个人,他们重视权利和义务,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去保护自己的权益、去和体制对抗;懂得在社交媒体上发表自己的看法,讨论公共事务;然后积极地投身于社会服务,去各种NGO做志愿者:这样的一种形象和我理解中的西方社会的中产阶级个人其实是比较接近的。

他们也提到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就是由各种非官方的组织或机构构成的私人有机体,它包括团体、俱乐部、党派、沙龙、报纸杂志图书等。公共领域实际上是社会文化生活领域,为人们提供了讨论和争论有关公共利益事务的场所或论坛,在这里理智的辩论占主导地位。哈贝马斯的理论给人的感觉就是,国家制度之外存在一个讨论公共事务的场域,各种NGO、媒体乃至论坛能在国家制度之外用舆论或者社会行动影响政治。

这其实是不太靠谱的。我们之前所一直在讲的就是不要过度地放大、过度地寄希望于公民社会的力量。因为国家机器是立于公民社会之上的,之前谈到的法治也好,媒体也好,NGO也好,其实都体现了政治国家对于市民社会的影响要远远大于后者对前者的影响,是政治国家决定了哪些话能说、哪些话不能说,以及哪些民间组织可以成立,等等。

另外在社会主体的问题上,一方面中国的中产阶级其实是非常脆弱而不稳定的。书中写道,中产阶级的“梦想在2009年变成蜗居、蚁族”的现实,这些被堵塞的中产之路在一两年内被具象化为房价之痛。诸如‘谁偷走了中产的幸福’、‘中产阶层的沉沦’、‘中产阶层将倒掉’等话题也成为金融危机下国内外中产阶层的噩梦。”可以说中产阶层被房价撕裂成两个群体,一个是房奴,另一个是“想做房奴而不得”的无产。

另一方面这种对于中产阶级公民社会的幻想事实上遮蔽了一些民族、地域、阶级问题。比如农民工不再被视为城市的建设者或是积极的维权者,而是被拯救的客体,被从主流话语中放逐出去;同时,真正得到重视、被看见、被讨论的中产阶层也主要是大城市里的中产,比如书中的《一个女人的燃烧瓶和政府铲车的拆迁大战》发声在上海闵行区,然后《番禺力量》的故事发生在广州番禺,都是经济非常发达、人们也比较有法治意识的城市。而在一些小的县城或者是一些民族自治区,法律对于解决实际问题其实根本没什么用。

所以说中国的市民社会或者说公共领域多少还是存在的,但我们不能把它太理想化,想象成铁板一块的、去和政治国家对抗从而使之改善的东西。而是要看到不同的人在这个公民社会的想象中都遭遇了什么,哪些是被遮蔽的,哪些是被置换的,要有机地、多角度地去评价这个社会发展的进程。我觉得这个是张慧瑜老师在这一章里主要想讲的意思。

讨论部分

Q1:如何理解“市民社会”和“公民社会”二者内涵的区别?

A:从词源上,“市民”在英语中是civil,“公民”在英语中是citizen,法语中是citoyen,词根上都是指住在城市里的人。市民的传统是和城市中的经济活动相关的,市民是一个拥有一定私有财产,在市场中进行商品交易的独立个体。而公民概念往往和政治共同体相联系,契约论认为公民通过签订社会契约的方式成为政治共同体的一个主人/成员。

对市民社会最重要的论述来自黑格尔和马克思。黑格尔的法哲学分为“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三部分、家庭由血缘关系决定,人们作为整体性的家庭的成员存在,没有独立的个体性。市民社会则是由原子化的独立个体组成的集合,人们在市场上彼此对立。黑格尔认家庭和市民社会都是片面的,需要由国家对代表着简单的整体性的家庭和简单的个体性的市民社会进行整合和统一。

而马克思则拒绝了黑格尔对市民社会和国家辩证统一关系的讨论。他认为黑格尔讨论的市民社会是非常抽象的。真实的市民社会不断再生产出大量基于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而国家则是如黑格尔所言,通过一些立法、暴力或警察机关使得私有财产受到保护。但国家的本质是在于市民社会之中的。马克思不是要像一些政治哲学家那样通过对政治国家的批判解决市民社会的问题,而恰恰是要通过对市民社会(即私有制和雇佣关系)的批判解决国家的问题。

总结一下,公民社会具有比较直接的政治性,公民享有由国家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参与政治事务。只有在现代国家中才会产生公民。而市民社会同样是现代的产物,指的是在经济领域中享有一定权利和财产的成员

B:我个人其实不建议区分这二者。首先正如之前提到的,“市民”和“公民”在词源上就是无法分开的。其次历史上探究这一概念的学者也并非都进行了区分,尤其是黑格尔-马克思传统是不区分的。因此从学理上不进行区分有其合法性

第三,从现实层面上二者也是相互交融的。如作为资本主义起源的意大利城邦,城市公民行使政治权利的基础是行会,而行会又是按照经济身份组织起来的,当时的政治实践和经济实践本身就是结合在一起的。最后,如果我们将公民和市民共同理解为由经济身份界定的集体行使主权的主权者,就能理解在何种程度上中国的国企改制是非正义的。中国国企的单位制中,每一个员工就是工厂的公民和主权者,一方面进行劳动和生产,另一方面参与工厂的日常管理。在这样的情况下,不经主权者同意进行改革,当然是一种僭越的破坏行为。因此这有助于我们从历史唯物主义的意义上理解市民/公民的某种结构规定性。

Q2:张慧瑜在书中提到中产阶级被想象为一种进行慈善志愿行为的能动的主体,而诸如农民工之类的群体则只能成为被动接受援助的客体,对此有没有什么例子或生活经验可以分享?

A:我觉得支教就是一个很明显的例子。我高中的时候去山区支教了一周时间。首先刚刚毕业的高中生是否具有教学能力和资质本身就很成问题。而且你会发现山区孩子最感兴趣的不是语数外这种专业科目,而是美工、音乐、舞蹈之类的课程。但这恰恰说明支教实际上变成了一种花样课程展示,与其说是切实帮助孩子提高知识水平,不如说只是在展示某种名校高中生/大学生的优越身份和幻象。有的同学甚至花10分钟时间去教一句日语的常用问候语,但这对他们没有任何意义。这说明今天中产的所谓“志愿”“慈善”很大程度上已经变成了一种自我娱乐和象征表演了。

B:还有一点值得注意,中产的很多行为看上去是自下而上、自发的,但很多时候是被官方有意识引导、利用和鼓励的。例如所谓的基层自治,如果你07-08年的时候在学校,就会发现所有基层党支部都要求党员做志愿者活动。这些活动是深度内嵌于基层的治理逻辑之中的。张慧瑜在书中强调雷锋精神和白求恩精神与当下的中产“志愿”活动的区别,这当然是讽刺现在已经丧失这种精神了。但反过来想,将“志愿”活动以雷锋或白求恩的面目表达出来,这并非一种简单的欺骗,而是一种贯通、缝合前三十年和后三十年的必要尝试。

再补充一个例子,可能有的同学听说过“保研路”的故事。大概就是说很多学校里都有一个僻静的地方,可能临近新校区或建筑工地。经过这条路的女性学生可能会被性骚扰乃至性侵。而加害者往往是一个外来的农民工。然后事情发生之后,学校为了安抚女学生往往会给她保研名额等等。如果是今天的民族主义者可能会把加害者描述为一个黑人。这种叙事一方面把农民工/少数族裔指认为某种危险的、扰乱校园秩序和共同体的外部他者,另一方面也将女性的身体和性权利视为某种可与保研名额交换的砝码(尽管是不情愿的)。

这里的重点不仅仅是农民工被构建为他者,而是他者是如何从农民工变成黑人的?换言之,市民社会如何建构出自己的他者?市民社会被很多人呢想象为一个未来社会的起点,为什么却变成了现在这样?自由主义者经常将之视为启蒙失败或外来暴力机器镇压的结果。但这个空间内的中产阶级发出的声音却并不是我们想象的那样宽容民主的,而是建立在对他者的恐惧的基础上。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也与当权者形成了某种共谋和良性互动。我觉得这是我们在阅读中应当持续思考的。

C:还有一个例子。我们的朋友圈里很多人会有这样的言论,抱怨自己在寝室睡觉的时候被外面的施工声给吵醒了,为啥施工不能换个时间云云。但问题是这些工人真的能自己掌控施工时间吗?而且无论什么时间段永远都会有人在睡觉。这也恰恰反映出了阶级差异的问题——大学生能一天24小时自由选择睡觉时间,而有的工人却一天24小时都要随时待命去劳动。我们总是把破坏自身安宁空间的人视为粗鲁的他者,却忘了这样一种区隔是何以可能的。

B:再补充一下黑人歧视的问题。今天的黑人经常被种族主义视为他者。我觉得当下中国的种族主义有这么几个特点:第一是后发现代化国家在一个差序格局中理解自身地位,就好像日本左翼过去批评昭和时代日本的“优等生意识”,即将西方视为老师,自己是追赶西方现代化的优等生。中国民族主义也仍然带有某种西方中心论色彩,即认为白人好像比我们强一些,但黑人和其他第三世界国家不如我们。第二是中国民族主义不是像西方一样具有某种先验的种族意识(如很多西方人受到基督教犹太教传统和殖民历史影响将白种人视为最优越的),而经常是先有了其他保守反动的社会认知,再倒推出种族主义观点。例如网上有很多人并不是赤裸裸地直接歧视黑人或者反对中国女性跟黑人恋爱,而是反对和所谓的“洋垃圾”恋爱,那么欧美国家到中国来的人一定是混的不好的,是第一世界的底层,这是第一类垃圾。而第二类是所有从其他第三世界国家来到中国的人,他们一定都是穷逼,因为其他国家肯定不如我们发达。

这种观点有两个前提,第一是恋爱必然指向某种保守的父权制婚姻-家庭,并且能够提升某种经济社会支持乃至阶级跃升的通道。第二是嫁给穷人、底层是不对的。这里吊诡地逆练了前三十年的某种话语。前三十年的毛主义对世界的想象强调三个世界理论,即所谓的第三世界亚非拉国家人民与第一世界无产阶级具有相似甚至更强的革命性,因为它们在世界资本主义格局中处于多重被压迫状态。但现在则被逆练为第三世界的人和第一世界的无产阶级一样菜,在一系列种族和地域的隐喻下被描述为底层的他者。所以中国的种族主义并非简单的种族问题,而是和更广泛的阶级等问题紧密交织在一起的。

Q3:从去政治化到再政治化

A:张慧瑜在这本书中说到左派和自由主义者对汶川地震话语权的争夺。自由主义者认为汶川地震中很多民间NGO和自发组织的浮现是中国成熟公民社会的崛起,而左派或传统毛主义者则认为这是作为社会主义遗产的无私奉献和互爱互助精神的表现。但张慧瑜认为二者表面上立场相反,实际上道出了一枚硬币的两面。即具有一定延续性的传统社会主义体制和“民间”力量在今天的中国是被整合在一起的。我们发现至少在08年,自由主义对“公民社会”的宣称在话语层面仍然具有很大的合法性和空间。这也是去政治化的表现,即并非真正的逃离政治,而是以一种反抗想象的“主流政治”的方式(即传统的社会主义体制)建构一种新的政治。

但在新冠疫情之后的2021年再去读这本书,我们会发现有很大的变化。新冠疫情期间,自由主义者对“公民社会”的倡导和僵化官僚体制的指责虽然存在(尤其是疫情初期武汉地方政府的“不作为”),但已经不再是主流了。随着国家全面介入抗疫,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转向对“社会主义体制优越性”的赞美,这种声音在和西方国家的对比之下被民族主义情绪进一步放大了。

这里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变化。如果是08年的时候,自由主义在话语层面依然具有一定宣称独立于体制之外的“公民社会”的合法空间,尽管这一社会在结构性上依存于国家。那么十年之后,这种结构性关系依然没有改变,但在话语层面上,公民社会的想象已经让位给大一统的国族叙事或高度集中统一的体制动员话语,这恰恰就是一种“再政治化”的表现,但这个“政治”只是打着社会主义旗号的民族主义、国家主义“政治”。这种变化也意味着自由主义的“公民社会”想象已经无法维系,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社会”只有依托“国家”才能生存,这点在《上海摩登与复旦自由》那篇文章中也有所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再政治化”是“去政治化”进一步发展的必然逻辑。

B:我觉得这一点非常重要。所有的中国改革派和自由主义者都在呼唤保卫社会的必要性。最后国家跳出来说没有谁比我更懂保卫社会,然后整个社会被回收进国家的逻辑。之前提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但他也同样强调国家的统合作用,国家在本质上拥有最高的总体性的规定性。但到哈贝马斯这里,社会似乎就真的完全独立于国家,成为一个商谈伦理的或者是立法者的空间。但国家和社会的关系从来就不是如此的。借用葛兰西的话说,所谓的市民社会只不过是统治阶级行使领导权(Hegemony)的场所,而国家则是统治阶级行使权力(power)的场所,二者本质上都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如果再借用阿尔都塞的“意识形态国家机器”概念,市民社会的很多部分其实是国家体系的延伸,与其说是反映了公民的愿望,不如说反映了国家的意志。

但拒绝自由主义者的“公民社会”想象,并不是要简单地斥之为虚伪,并像很多国家主义者一样简单地坚持“人民”话语,这同样可能导向某种保守的民粹主义后果。人民/公民的二分法及其对应的大众民主/公民社会想象是08年地震以来持续了四五年的热度话题。但将“公民”视为一个异于左翼政治传统的概念是荒谬的。历史上“公民”成为一个激进的政治符号本身就是从革命传统中形成的,从法国大革命一直到巴黎公社都还在使用这个词进行政治动员。苏联革命也非常热衷于使用这个词。他们强调“人民”的时候更多强调的是一种革命的外延性,而强调“公民”则更多是将革命的主权者行使权利的身份和公民身份结合在一起。

虽然公民话语在前三十年由于种种原因没有浮出水面,而是在改开后才热起来。但如果追究公民的实质所指,即一个由经济基础保证的政治的主权者,那么中国恰恰具有普遍的公民社会实践,单位制就是最好的理智,即既行使经济权利又行使政治权利的空间。自由主义者在呼吁保卫社会的时候,恰恰忽视了正是他们拥护的改革将中国原有的社会破坏殆尽,所以才不得不在废墟上重建新的社会。而原有的“国家”也变了。所以本质上中国的问题与其说是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不如说是中国曾经有强国家与强社会同时出现,而改革时代则是国家和社会同步衰退。2000年以来又是国家和社会能力同步回升,但二者的性质都发生了本质变化,这是以国家法权修改为标志完成的,即包括《物权法》在内的一系列司法实践,将之前国家、社会性质的改变给予了制度性的追加与承认。因而出现了新的市民社会。这又将中国进一步推向了不可逆的市场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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