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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一鸿:王振华案是“权钱治国” 还是“依法治国”

尹一鸿 2020-07-01 来源:乌有之乡

假如前提是,王振华向法官大人行贿两个亿甚至更多的票子,难道法官大人就不会像陈有西、卢恩光们那样贪赃枉法、卖官买官、“先富带后富” 吗?

王振华案是“权钱治国”还是“依法治国”

作者:尹一鸿

据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对于王振华的指控内容包括:王振华同意周燕某为其介绍物色年轻女性供其发生关系。此外,检方表示,王振华两次转账给牵线人周慧某、周燕某共计十万元。

王振华“同意” 周慧某、周燕某为其“介绍” 、“物色” 年轻女性“供其发生关系” , 这分明就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性交易” “供给侧” 买卖关系嘛。

王振华“同意”, 实际上就是由王振华“主谋” ,即组织领导周慧某、周燕某为王振华介绍物色,即拐骗、拐卖“年轻女性” , 由周慧某、周燕某负责落实介绍物色,即拐骗、拐卖“年轻女性” ,供给王振华与其“年轻女性发生关系” ,并且,周燕芬2019年6月29日下午,从江苏拐骗了一个9岁、一个12岁的幼女,并将两个幼女带到王振华至在上海某宾馆预先订好的房间,王振华当即留下一个9岁幼女,另一个12岁的幼女,让周燕芬带走了。而且“性交易” “供给侧” 之后,王振华又“两次转账给周慧某、周燕某、共计十万元” 。从而组织实施了拐骗、拐卖、收容、强迫幼女卖淫、强奸幼女的全部作案过程。

这里的王振华“同意” 二字,岂能欲盖弥彰!

“王振华强奸幼女案”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王振华强奸幼女案,情节特别恶劣,手段极其残忍,并造成受害人二度轻伤,理当数罪并罚,判处王振华死刑,立即执行!并处没收全部财产!

此案一审,怎么能以“猥亵女童罪” ,调戏地球人的智商呢?!

试问法官大人,如果你9岁的幼女,也被王振华们组织、拐骗、拐卖、收容、强迫卖淫、强奸了,你也会判王振华“猥亵女童罪” 吗?!

这个还真的不好说。

假如前提是,王振华向法官大人行贿两个亿甚至更多的票子,难道法官大人就不会像陈有西、卢恩光们那样贪赃枉法、卖官买官、“先富带后富” 吗?又何况,“上海法官集体嫖娼案” 丑闻 ,也并不亚于“五假司法部长卢恩光” 的 丑闻嘛!

所以我料定,如果法官大人9岁的幼女被王振华们组织、拐骗、拐卖、收容、强迫卖淫、强奸了,法官大人看在两个亿甚至更多的票子的“层面上”,不仅想当然的会判“王振华猥亵女童罪” ,而且还会以“戴套不算强奸” 的“法理” 主持“公平正义” :因为虽然性器官有了接触,但毕竟还隔了一层避孕套,所以没有完全意义上的性器官接触。故而,“戴套不算强奸” 哈。

难道不是吗?

一旦“权钱治国” 取代了“依法治国” ,这个私有化特色“经济社会” ,就黑暗透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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