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有西能为王振华杀出一条“依法强奸” 的血路吗

作者:尹一鸿 来源:乌有之乡 2020-06-28
陈有西要为强奸幼女犯王振华,杀出一条“依法治国” 、“依法强奸” 、“强奸无罪” 的血路,是否动摇了天朝“依法治国” 、“关注民生” 、“零容忍” 之“天条” 相悖?

陈有西能为王振华杀出一条“依法强奸”的血路吗

作者:尹一鸿

公元日下午,周燕芬从江苏拐骗了一个岁、一个岁的幼女,并将两个幼女带到王振华至在上海某宾馆开好的房间,王振华当即留下一个岁幼女,另一个岁的幼女被周燕芬带走。

日,岁女孩的母亲从赶到上海,并于夜间22点报警。警方带着岁女孩做了鉴定:“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

日,警方刑事拘留王振华及周燕芬。

日,上海市普陀区法院一审法庭,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次日【日】下午,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在社交媒体发表声明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

陈有西要求二审判决王振华“无罪”,也就是说,王振华“强奸幼女”的犯罪行为,就与进入了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强奸幼女合法化”的“新时代”了。

毋用置疑,陈有西站在私有化“经济社会”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的反动立场上,是要为毒蛇胆、南霸天、黄世仁、胡汉三“还乡团” 以及王振华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强奸”杀开一条血路。

并且,“有法律底线”的陈有西,将来还有可能,为万被万恶的“退休工资双轨制”非法“经济强奸” 了的原全民所有制企业老工人,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强奸”的“法制”进程;为亿月收入元的下岗失业人员之“地摊经济” 、“政治强奸”,杀出一条血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强奸”的“法制”进程;为“农家女被顶替上大学”的“高考强奸” 杀出一条血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强奸”的“法制”进程!

尽管四十年来,“法律党”为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强奸幼女合法化”杀出了若干血路,但是,居然没有一条血路,能把天朝封建官僚地主恶霸资本家特权垄断利益集团的利益,以“法制化”的法西斯手段,固定下来。

仅以“依法强奸” 为例吧。

君不见,从贵州毕节“美女教师”被阿市乡国土资源所所长王忠贵强奸而出笼的“戴套不算强奸” ,到河南洛阳市一女子因为太漂亮,在被公务猿强奸时,因不主动配合强奸而导致强奸者生殖器官折断身亡,而该女子则被判过失致死罪缓刑年,并赔偿被害人江某家属经济损失8.8万元;从以性器官去接触或者说是插入,才算强奸,到用手或者以其他的器物【当然也包括刀、枪、棍、棒等器物嘛】去侵犯性器官,都不算强奸;再从祸国殃民的“嫖宿幼女罪”横行年,到王振华强奸幼女罪转型降级为“猥亵幼女罪” ,且二审还要还“王振华强奸幼女罪”的“清白” 、“无罪”……

由此看来,“法律党”四十年来“为大局服务”的一切恶法,皆没有满足毒蛇胆、南霸天、黄世仁、胡汉三“还乡团” 以及王振华们,对“依法治国”、“依法强奸”之“法制”进程的要求。

陈有西原本是公务猿畜生,因此对毒蛇胆、南霸天、黄世仁、胡汉三“还乡团”,以及王振华们,如何渴望杀出一条血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强奸”的“法制”进程,自然是心知肚明的。

否则,王振华对陈有西,怎么一出手就是万,王振华对岁受害幼女,怎么不一出手,也是万呢?!

诚然,法律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

因为自古以来,法律都是由统治阶级制定的,属于特定社会的上层建筑之一。比如,封建王朝的法律,就是专门为皇权统治阶级服务的。因此,在皇权高于一切的封建王朝,凡官员弄虚做假,虚报或者瞒报信息,甚至恃权仗捞势、鱼肉百姓,就有可能激起民愤,迫使老百姓揭竿而起,从而造成动摇皇权统治的严重后果。故而,此罪皆以“欺君之罪,当满门抄斩”论处。

那么,陈有西要为强奸幼女犯王振华,杀出一条“依法治国”、“依法强奸”、“强奸无罪”的血路,是否动摇了天朝“依法治国”、“关注民生”、“零容忍”之“天条”相悖?陈有西能为强奸幼女犯王振华,杀出一条“依法强奸”、“强奸无罪”的血路吗?

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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