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内容

对“孙小果案”的“关键少数”们岂能高举轻放?!——从“孙小果案”看依法从严治吏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jyk_123 2019-12-28 来源:乌有之乡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在讨论这个问题前,请不妨先认真学习、研讨一下两则重要通报。

1.《云南省纪委监委通报冯家聪等5人违纪违法问题》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反工作纪律问题,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云南省纪委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孙小虹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1999年3月,孙小虹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在孙小果案二审过程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未能坚持审判独立原则,将对孙小果的刑罚由死刑立即执行改判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其行为违反了工作纪律。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云南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云南省委批准,决定给予孙小虹党内警告处分。”

2.《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因严重违纪受到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日前,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书记、院长赵仕杰严重违纪问题立案审查。

经查,赵仕杰同志严重违反党的纪律,特别是利用担任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职权,在孙小果案申诉再审过程中,违背事实和法律规定,徇私舞弊,授意和要求审判人员枉法裁判,致使孙小果由死缓被改判有期徒刑二十年,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审查中,赵仕杰同志能够认错悔错。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给予赵仕杰同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二级巡视员确定其退休待遇。”

从上述两个通报中可以看出,赵仕杰、冯家聪、刘明、郑蜀饶、孙小虹、许绍政这1副部、5正厅官员已经明显地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相关条款。

但是令人蹊跷的是在上述两个通报中都没有“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这些关键性语言表述。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公民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权利和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重要法律法规开宗明义:纪在法前,纪严于法,任何党员、党的各级干部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殊权利。《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后,毛泽东同志曾语重心长地告诫全党:“我们杀了几个有功之臣也是万般无奈。我建议重读一下《资治通鉴》。治国就是治吏!礼义廉耻,国之四维。四维不张,国之不国。如果一个个都寡廉鲜耻,贪污无度,胡作非为,国家还没办法治他们,那么天下一定大乱,老百姓一定要当李自成!国民党是这样,共产党也是这样。”

党纪、政务处分不能代替法律制裁,依法治国当从依法从严治吏开始,尤其是从掌握“公器”和“法器”的“关键少数”们依法从严治理开始,方能挺起全民依法治国信仰和信心。对“孙小果案”这1副部5正厅官员处理,尤其是对孙小虹和赵仕杰这两个涉案最严重的云南省两任高院院长处理,岂能就这样高举轻放,罚酒三杯了事?!

查看全部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官方微信订阅号

相关文章

《求是》(2025年24期):习近平:扩大内需是战略之举

习近平出席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纪念毛主席诞辰132周年专辑】继续革命:毛主席在革谁的命

好物推荐

最新推荐

《求是》(2025年24期):习近平:扩大内需是战略之举

习近平出席2025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纪念毛主席诞辰132周年专辑】继续革命:毛主席在革谁的命

两日热点

不讲阶级史观又怎能怪群众选择“1644”史观?

32年前“银河”号的耻辱重现?

喊“查兵器库”:不是玩梗,是刻在民族骨子里的警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