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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推举”封存制度“的赵宏、余凌云等法律专家。

锁定坚强 2025-12-04 来源:为什么会这样啊

对于这样的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不能对于他们违法行为予以隐藏,那么就会造成对于违法群体的社会性歧视存在,所以要推动违法行为的封存制度。

最近让全国绝大多数人民陷入了一种极度郁闷情绪的事情,就是将要在明年开始实施的所谓”轻罪封存“的制度,而这种对于隐瞒轻罪犯罪历史的做法,却让人感受到是对于社会中那些最应该尊重的、老老实实干干净净做人做事群体的轻视,在网络中,绝大多数的网民都持有强烈的反对意见,可是,真正提出了有理有据的意见,却不能正常发出,哪怕是就是在情绪的极大控制下,谦和有理的发出质疑,也是不能发出,我真的是奇怪,这些所谓的法律专家,权力已经到了这样能够封尽天下人之口的地步吗?

从事法律工作者,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共性,即不怕辩论,理不辨不明是作为当下这种法律工作者的基本素质,我甚至已经不敢苛求这个群体真正的能够站在公理和正义一边了,只是从最基本的素质而言,对于某项法律条款产生了疑惑,那么这些法律专家是不是应该站出来认真回复,以彰显其过人的业务素质呢?否则的话,怎么能够让人相信你具备专业素质,怎么让人相信这些法律专家们推举制定的法律制度,不是出于维护某些权势群体的利益,不是为了赚取个人的经济利益而去制定的呢?!

希望微信平台能够让这篇文章通过,因为我相信,微信平台的工作人员,也都是遵纪守法的人,难道一个社会中遵纪守法最受到社会尊重不是最重要的吗?

下面,开始我对于推举这个”轻罪历史封存制度“一众专家的十问!

根据网络以及媒体的相关报道,这个”轻罪历史封存制度“是以北大法学院教授赵宏为首等专家制定的,而这个赵宏教授在提及相关企图依据的时候,是统计了2019至2023年的治安处罚案件的次数,并依此得出每年800万人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对于这样的一个”庞大“的群体,如果不能对于他们违法行为予以隐藏,那么就会造成对于违法群体的社会性歧视存在,所以要推动违法行为的封存制度。

那么,我的第一问是:请问这个赵宏教授,在你的认知里,违法案件的次数,和违法人数是相等的吗?换言之,人次,和人数两个词是一个意思吗?如果在你的观念中是一个意思,那我不得不质疑一下,你是如何当上教授的。在过去五年中触犯违法行为的人数,以你们的水平不能得出一个科学严谨的数据,而是以这样的一个小儿科的数字游戏来证明你们所推举制度的必要性吗?如果数据基础就是错误的,你们以错误的数据,并以客观上欺骗百姓的方式来解读所谓的轻罪封存政策,这是在把全国老百姓的智商无视的傲慢吗?!

第二问,你们本可以很轻松的做一个统计,即全国十四亿老百姓中,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数占据了总人口的多少,并且呈现出如何的上升趋势,上升的违法行为中以何种违法行为为主,这些都是很容易做到的调查,并且对于违法行为对于社会可能产生的潜在威胁程度可以做到清晰的区分,可是,你们为什么不这么做?而是要故意的以一种笼统的含糊的并不科学的数字来说明你们的企图呢?

第三问,你们故意夸大了其他的轻微违法案例所在社会中受到的区别对待的个例,比如打架斗殴,并且以个例为说明,来证明违法行为封存的合理性,请问,你们真正的做过调查这种是普遍现象吗?我所在的单位,从来没有听说过同事以及亲朋之间轻微动手打架拘留了几日就被开除和被环境歧视的现象,而且就我几十年的生活常识而言,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有理,即便是打了他所认为作恶的人,即便是被拘留了,出来之后也都当做自己的”好人成就“或者是”勇武成就“来说,很多时候不仅不会受到歧视,反而会收获赞誉。包括一些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也都没有人故意隐瞒,而是当做闲聊就说出来了。这说明,在社会中,一些不关乎个人道德品质的问题,虽然可能违法了,但是不会受到社会歧视,所以,你们的所谓违法就会受到社会歧视的依据来自于哪里,法律不是要注重普遍事实吗?!

第四问,从上面得出来一个根本性的问题,那就是,在全国人民的普遍民意中,是对于违法行为加以个人道德品质的判定的,因此,作为偷窃,赌博,吸毒等行为,就会受到社会公众的道德评价,并且产生歧视,但是,这种歧视对于社会道德风气的塑造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除了道德歧视,这本身也是基于老百姓的自保心理而产生的正常反应,尤其是偷窃,赌博,吸毒的行为,具有不同程度的难以约束的重复性,因此,对于这些可能会伤害他人带坏他人的行为,就有十足的原因让人民知晓,以避免对于其他公民造成危害,同时也起到了对于犯错的人在公众监督之下,不再重新违法犯罪的行为,这不是对于社会整体有益的事情吗?那么这个问题就是,请问在你们这些法律专家的思考中,是绝对多数无辜的公民的财产安全和身体安全重要,还是少数人不能受到社会的道德谴责重要?

第五问,通过以上几问,已经彻底地说明了,违法行为的性质不是能够一概而论的,难道你们这些法律专家毫无这样的认识吗?有的违法行为具有较高的重复实施性以及社会危害性,怎么就能无脑一刀切呢?我就算报以你们的善意去理解你们对于违法人员的宽容,可是,难道你们不能对于违法行为做一个分级设定吗?对于不涉及重复性的违法行为,比如,遭遇口角打架斗殴,违反交通法则,轻微损坏公私财物等等,设定为一级的违法行为,这样的行为可以封存,对于具有严重的重复可能性并且会导致他人遭受伤害的,就不能封存,让无辜的百姓有警惕思维,这难道不是更符合法律保护绝大多数人权益的法理吗?

第六问,请问这些法律专家们,你们眼中的法律就是为了扼杀道德而存在的吗?否则请问为什么不是基于维护社会道德共识的基础去制定法律呢?中国的绝大多数公民,都是善良的,所谓规规矩矩做事,干干净净做人的人,难道我们的社会最大的法律意图不是为了让占据国人绝大多数的善良群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吗?为什么要以法律的形式去干涉甚至是扼杀社会中存在的道德评判方式,难道我们社会的长治久安不是依靠道德风气的塑造吗?难道我们的法律不应该力推社会形成崇尚道德的风气吗?还是因为某些不想受到道德谴责的群体在拼命的想去做湮灭中国社会道德共识的事情?请问这些法律专家们,你们到底对于社会日渐严重的道德滑坡起到了什么作用,你们是沉痛于社会的道德滑坡,还是享受于社会的道德滑坡,为什么?是基于你们的”法律订单“多寡而思考的吗?你们敢就这一问题做一个严肃的回答吗?

第七问,请问这些法律专家们,你们有做过吸毒复吸率的调查吗?你们有做过本来远离吸毒的人,却因为受到了吸毒者的欺骗和诱惑导致沾染毒品的人数调查?你们有做过因为吸毒转而从事以贩养吸人数的调查吗?你们有做过每年因为吸毒导致的缉毒警察牺牲人数的调查吗?你们有做过中国每年因为禁止毒品而花费的资金的调查吗?如果那些不慎沾染吸毒恶习的人,能够身处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而使得他们复吸率降低,使得毒品更少的在社会中蔓延,使得缉毒警察更少牺牲,使得社会治安更加向好,使得国家缉毒的费用而降低,那么请问,这不是利国利民的好事吗?你们为什么不从利国利民的角度出发去思考问题制定法令,而是仅仅着力于要保护少数的吸毒者的所谓”名声“,请问,你们图的是什么?!

第八问,那些法律专家们说,他们图的是”公平“,说什么如果不封存违法记录,将来导致中国社会的”人均违法“现象,你们这种说辞有证据支撑吗?还是因为你们就预知自己的行为随时可能触及违法呢?我作为一个普通百姓,可以负责任的说,我几十年来身边交往的亲朋好友同事邻居,很多人一生连派出所都没有进去过,这个比例在中国是绝对的大比例,很多普通老百姓一生的信条就是”犯法的不做,犯毒的不吃“,一辈子就规规矩矩干干净净做人。如果你们真的图个社会公平的话,为什么不把公平给占据人群绝大多数的遵纪守法的人,让他们知道自己遵纪守法的行为是具有着一种社会优越感的,而这种社会优越感的形成,是社会整体向善的最大推力,这种社会优越感的形成,就是在对比那些违法乱纪的人对比中获取的,就连我们教育儿童,也都会以此为样本实物,从而起到良好的教育作用,遵纪守法和违法犯罪,本就是不可逾越的两个群体,为什么法律专家们一定要去混淆,一定要去尊重所谓的违法犯罪的群体,而不是尊重遵纪守法的群体,这到底是为什么?!

第九问,主要是针对清华余凌云教授的提问,当然,这也是制定这条封存法令群体的看法,就是余凌云教授在解释这个法令,说长此以往,是以圣人在要求人民。

我就想问问,在你们这群法律专家的眼里,一个社会的圣人标准就低到了这种程度吗?遵纪守法,就是圣人,清清白白做人就是圣人?如此说来,那么中国不愧是最文明的社会了,因为在我接触的人中,你们法律专家嘴里的”圣人“比比皆是,但是,我同样想问,如此能够推动更多人都踏入“圣人”行列的法律,你们为什么不遵照执行,而却要偏偏制定出让“圣人群体”不满的法令呢?原来这几十年来,老百姓常常因为对社会道德滑坡不满说的一句话,“现在的社会,不偷不抢不骗人就已经是圣人了”,推动这种社会的悲哀“共识”,是你们这个群体啊?

最后一问,第十问,也是最重要的一问,我想请问这些法律专家们,你们制定这条法令,真的是出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的吗?真的是遵照了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这一共识的角度考虑的吗?你们敢不敢拍着良心说,没有功利性的思维,没有对于最不愿意受法律和道德约束群体的‘照顾“性思维,有没有出于那些依靠法律盈利的群体扩大盈利面的思维?

其实,到这,我想很多读者看出来我提的问题远远不止十问,即便如此,内心的问题依然很多,这些年来,人们都强烈的感觉到,真正社会中最守规矩,最老实做人,最勤奋工作,最遵纪守法的人,却最不受这个社会的重视,反而是总有一种力量,在为坏人开脱,时时刻刻去关心他们,却从来没有真正关心过劳动者群体,就说这个封存,为什么社会中劳动年龄限制在35岁以下不封存,35岁甚至都还没有到年富力强的岁数呢,却被视为就业门槛,这不是岁数歧视是什么?为什么学历不封存,很多单位对于学历重视,却不愿意给真正有能力,有经验,好学上进的人给予工作的实习机会,这不是学历歧视是什么?影响社会深远,反响强烈的社会歧视现象,法律专家们不在乎,却只是在乎违法犯罪者的权益,专家们,你们真的吃人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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