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瞠目结舌下再看昔阳县交警队是在执法还是枉法

黎明 2022-07-08 来源: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刊发了卫红义老师的文章《昔阳交警队糊弄老教师的“执法”与“赔偿”》以后,本想发到微信朋友圈分享一下,可没有半秒钟的时间就被屏蔽了。再联想网上发文屡遭审核通不过,或者马上删除,实在令人瞠目结舌。怪不得一些敢于说真话的网站,比如乌有之乡、红歌会等能够真正为国家为人民发声的网站,经常会受到惩罚,原因大概是因为说了真话。

就在微信关闭的情况下,还是有人看到了文章,且立即表态回复:“谁写的,太好了”!

对于交警队的行为,更是认为“吃人饭不拉人屎的动物”行为,认为不能不了了之。

早在去年,就有朋友给老教师发微信,认为该交警队办事荒唐,劝老教师好自为之。   

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对于正义,怎么样封杀也是毁灭不掉的!

让人说话,天能够掉下来吗?

如果认为不对,可以辩论么!

是害怕社会整治好了呢还是怕反腐倡廉进行下去?

不清楚网络与微信操纵在什么人的手里!

现在,还是要为老教师问一问昔阳县公安部门:

执法还是枉法?

通常说公检法,公排在第一位,公安局成了老大。也就是说,公安局依法侦查是第一步,公安部门是执法的关键一步。法官依法对交通事故赔偿作出判决,首先取决于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检察院提起公诉,也取决于公安部门的侦查材料。昔阳县这么一个重要的部门,为什么在老教师车祸事故处理中的种种行为,令人揪心呢?

在事故责任认定中,我们不像交警懂得交通法规,但就凭交警队三次用“赔偿”骗哄老教师封口,就敢断定交警队在执法中确实存在问题,且这些问题他们是自知的。

从老教师的控诉材料中,无论欺下瞒上汇报,还是在认定、信访、请专家等方面违反法定程序,都可以看出该公安部门的执法随便和以己代法。

那么,笔者倒想问一问昔阳县公安部门:

党和人民赋予公安部门的执法权力,是否成了个人特权?是否可以为所欲为,把个人置于法律之上?

离开事实、离开法律规定、离开法定程序进行认定,且上下串通掩耳盗铃,掩盖真相与执法错误,是在秉公执法还是徇私枉法?

笔者倒是深思张宏良老师的一句话,是以法治国还是以人治国?

公安部门大张旗鼓惩治骗子,却骗取老教师的《不上访承诺书》,自己本身就成了骗子,如果天下都这样肆无忌惮,社会将会怎么样?

如果天下都像昔阳公安部门这样去以己执法,以骗解决问题,祖国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将会何如?

国家规定的法律法规,对于公安部门工作人员,是否毫无效力?

对于该公安部门的枉法欺骗行为,有关部门是否需要参与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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