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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 精选好文

马克思 2025-12-30 来源:子任读书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是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纲领性文件。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是马克思为国际工人协会起草的纲领性文件。

章程阐明了国际工人协会的总原则: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伟大的目标,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手段;工人阶级的解放需要加强国际合作,要求把分散的工人运动联合起来。夺取政权已成为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

章程规定,协会成立的目的是要使协会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工人阶级得到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的中心。章程还指出,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的斗争中必须建立与一切旧政党不同的政党,这样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保证社会革命的胜利。章程还对协会的组织机构作了具体规定。

《共同章程》的最初文本是由马克思在1864年10月用英文写成的,同年11月1日经中央委员会批准,称为《协会临时章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 集》中文第2版第21卷)。在1866年日内瓦代表大会上,章程经过补充和修改,同附在章程后面的组织条例[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17卷第475-485页。——编者注]一起由大会批准。1871年9月底—11月初,马克思和恩格 斯参照国际历次代表大会以及伦敦代表会议的决议,对章程和组织条例 重新作了修订,同时删除了章程和条例中已经过时的提法,形成新的文本。关于无产阶级必须建立独立政党这一条是根据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的决议补入章程的。章程和条例的德译本和法译本是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直接参与下翻译的。

正式版本称为《国际工人协会的共同章程和组织条例》,其英文版于1871年11月上半月在伦敦以单行本形式出版,同年12月出版了法文单行本;德文版于1872年2月在莱比锡以单行本形式出版,另外还刊登在1872年2月10日《人民国家报》第12号;《人民报》出版社和《平等》周报出版社出版了恩格斯参与翻译的章程和条例的意大利文节译本。

今日分享此文,与志同道合者共勉。

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

卡·马克思

修订于1871年9月底10月初-大约11月6日

鉴于:

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

劳动者在经济上受劳动资料即生活源泉的垄断者的支配,是一切形式的奴役的基础,是一切社会贫困、精神沉沦和政治依附的基础;

因而工人阶级的经济解放是伟大的目标,一切政治运动都应该作为手段服从于这一目标;

为达到这个伟大目标所做的一切努力之所以至今没有收到效果,是由于每个国家里各个不同劳动部门的工人彼此间不够团结,由于各国工人阶级彼此间缺乏亲密的联合;

劳动的解放[在德文版中是“工人阶级的解放”。——编者注]既不是一个地方的问题,也不是一个国家的问题,而是涉及存在现代社会的一切国家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有赖于最先进的国家在实践上和理论上的合作;

目前欧洲各个最发达的工业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新高涨,在鼓起新的希望的同时,也郑重地警告不要重犯过去的错误,要求立刻把各个仍然分散的运动联合起来;鉴于上述理由,创立了国际工人协会。

协会宣布:

加入协会的一切团体和个人,承认真理、正义和道德是他们彼此间和对一切人的关系的基础,而不分肤色、信仰或民族;

协会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1864年的临时章程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句话的前面还有下面这样一句话:“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不仅为自己本人,而且为每一个履行自己义务的人要求人权和公民权。”这两句话和前面一整段话都带有宣言性质。由于1864年中央委员会为起草国际的纲领性文件而选出的小委员会其他委员的坚持,马克思把这两段话加进了1864年临时章程的引言部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1卷第17页)。 马克思在准备共同章程的1871年新版本时删去了“他们认为,一个人有责任……”这句话,并在章程的附录里作了说明(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1版第17卷第488页)。——编者注]。

根据上述精神,制定章程如下:

第一条 本协会的成立,目的是要成为追求共同目标即工人阶级得到保护、发展和彻底解放的各国工人团体进行联络和合作[在德文版中,在“合作”的前面加有“有计划的”。——编者注]的中心。

第二条 本协会定名为“国际工人协会”。

第三条 每年召开由协会各支部选派代表组成的全协会工人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宣布工人阶级共同的要求,采取使国际协会能够顺利进行活动的措施,并任命协会的总委员会。

第四条 每次代表大会规定下次代表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代表按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地点集会,不再另行通知。总委员会有权在必要时改变集会地点,但无权推迟集会时间。代表大会每年确定总委员会驻在地,并选举总委员会委员。当选的总委员会有权增加新的委员。

全协会代表大会在年会上听取总委员会关于一年来活动的公开报告。在紧急情况下,总委员会可以早于规定的一年期限召开全协会代表大会。

第五条 总委员会由参加国际协会的各国工人代表组成。总委员会从其委员中选出处理各种事务的必要负责人,如财务委员、总书记、各国通讯书记等。

第六条 总委员会是在协会各国的全国性组织和地方性组织之间进行联系的国际机关,应使一国工人能经常了解其他各国工人阶级运动的情况;在统一领导下[]对欧洲各国社会状况同时进行调查;使一个团体中提出的但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能由一切团体加以讨论,并且在需要立刻采取实际措施,例如在发生国际冲突时,使加入协会的团体能同时一致行动。在一切适当场合,总委员会应主动向各国的全国性团体或地方性团体提出建议。为了加强联系,总委员会发表定期报告。

第七条 既然每个国家的工人运动的成功只能靠团结和联合的力量来保证,而国际总委员会活动的成效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是同少数全国性的工人协会中心还是同许多小而分散的地方性团体联系,所以,国际协会的会员应竭力使他们本国的分散的工人团体联合成以全国性中央机关为代表的全国性组织。但是,不言而喻,本条规定的运用要取决于每一国家法律的特点,并且除非存在法律障碍,任何独立的地方性团体均可与总委员会直接通信。

第七条(a) 无产阶级在反对有产阶级联合力量的斗争中,只有把自身组织成为与有产阶级建立的一切旧政党不同的、相对立的政党,才能作为一个阶级来行动。

为保证社会革命获得胜利和实现革命的最高目标——消灭阶级,无产阶级这样组织成为政党是必要的。

由于经济斗争而已经达到的工人力量的联合,同样应该成为这个阶级在反对它的剥削者的政权的斗争中所掌握的杠杆。

由于土地巨头和资本巨头总是要利用他们的政治特权来维护和永久保持他们的经济垄断,来奴役劳动,所以,夺取政权已成为无产阶级的伟大使命。[第七条(a)是根据1872年海牙代表大会的决议补入本章程的,是对1871年伦敦代表会议第九项决议的简要概括。——编者注]

第八条 每一个支部均有权任命一名与总委员会通讯的书记。

第九条 每一个承认并维护国际工人协会原则的人,均可成为国际工人协会的会员。每一支部应对接受的会员的品行负责。

第十条 国际协会的每个会员,在由一个国家迁居另一国家时,应得到加入协会的工人的兄弟般的帮助。

第十 一条 加入国际协会的工人团体,在彼此结成亲密合作的 永久联盟的同时,完全保存自己原有的组织。

第十二条 本章程可以在每次代表大会上进行修改,但须获得三分之二与会代表的赞同。

第十三条 凡本章程规定未尽事宜,得由每次代表大会上审订的专项条款加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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