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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纠正上海市崇明区法院法官的枉法裁判

宋崇营 2022-10-17 来源:作者投稿

关于上海市崇明区法院法官庞芸徇私枉法、 枉法裁判的投诉信

投诉人宋崇营  男 汉族 身份证号码412725198211116514 地址:  电话:155864559111;

被投诉人:庞芸,女,上海市崇明区区法院行政庭法官;

投诉要求:1.对庞芸法官予以惩戒;

2.依法对该案进行再审;

事实与理由:

一. 人社局存在着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的行为,因此其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具有合法性;应该给予撤销;

请问人社局有没有调查权?如果人社局没有调查权,那人社局的笔录(陈柏林、钱震东的工伤认定笔录)自然就是无效,这是属于滥用职权!如果人社局有调查权,人社局仅仅给法人代表陈大康的儿子陈柏林(众所周知的事实、陈柏林是陈大康的儿子)做笔录,而不去给与法人代表陈大康毫无血缘关系的陆峰杰做笔录这就是典型徇私枉法!二者必居其一!铁证如山;自然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书就失去了合法性!应该给予撤销,

二、一审法院对法律适用及理解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社会保险部门认定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据此,社保部门作为工伤认定部门,负有调查劳动者所受伤害是否系工作原因的职责,在经过调查后,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系非工作原因的情况下,便应认定劳动者所受伤害为工伤。

人社局对劳动者所受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应对劳动者受伤系非工作原因承担举证责任。从人社局提供的证据看, “琐事”是对于争执原因的概括性表述,并不能排除工作原因且犯罪分子钱震东在检察院的口供里亲口供述:我和宋崇营因为工作安排的事情发生了口角(详见检察院笔录第二页倒数第二行)被刑事法庭认定为如数供述且判处缓刑,人社局和崇明法院对刑事判决书的既判力和权威性也是认可的(详见行政判决书)故人社局做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责令其对此工伤认定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三、此案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形(详见(2016)鲁0781行初37号);

四、庞芸法官有着严重的政治立场、阶级立场问题;

庞芸法官非但不撤销不具有合法性的工伤认定书,反而一口咬定犯罪分子钱震东两份自相矛盾的口供都具有合法性、证明效力;这是明显的昧着良心裁判;有些案子仅凭最基本的做人良知就能明辨是非;而庞芸就缺少最基本的做人良知;她之所以这样言语刺激劳动者、偏袒资本家(陈大康、陈柏林)这是由她的阶级立场、政治立场决定的,庞芸虽然表面是是一名党员,自诩人民法官,可是她的心是铁定向着他们那个阶级的,这就很好的解释庞芸的一言一行;习近平主席多次强调:必须始终把讲政治、放在第一位;而庞芸这个寄生在人民法院法官念念不忘、时刻维护的确是资本家的利益,这庞芸看来,资本家(陈大康、陈柏林)的屁是香的,而劳动人民的眼泪丝毫不值得同情,她宁可让劳动者耗死在二万五千里信访长征路上,也不愿意动手纠正心知肚明的错误判决!这种与劳动人民有着刻骨仇恨的人竟然也能入党、操全权弄柄、玷污神器?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综上所述,崇明区法官庞芸存在着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且有着严重的政治立场、阶级立场问题;或许庞芸法官会说、二审、再审都维持原判了;但是这并不能改变一审存在着徇私枉法、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同案不同判的铁证事实;正是因为一审有问题,才导致后面一错再错;

此致

上海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第二指导组

投诉人:宋崇营

2021年6月12日

附打油诗一首:

衙门无白丁,往来皆权贵;天天假大空,不做一实事;朱门盛世舞,路有冤死骨;敢问谁来管?人们皆说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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