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璐 孟伟 | 晋冀鲁豫根据地粮票制度的探索与实践
粮食是重要的战略物资。特别是对于处在战争条件下的根据地而言,其重要意义尤为凸显。正如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第二厅厅长戎伍胜指出:“粮食是我们的生命线,没有粮食就不能过活,在敌后坚持抗战,解决不了粮食问题,困难是不堪设想的。”解决粮食问题,既需要扩大生产,增加粮食产量,也需要对粮食资源进行合理调配。对此,中共在根据地建立了粮票制度,对粮食进行统筹统支,以保障根据地军民粮食供应、支援中共游击作战。其中,晋冀鲁豫根据地由于处于华北核心区,战时经济压力相对较大,在粮票制度的探索与实践中开创了许多创新做法,具有典型性。本文拟通过考察全民族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的粮票制度,探究粮票制度的运行流程,以期对中共如何解决粮食支用问题、中共革命何以成功等有所回应。
01 粮票制度出台的必要性
1940年4月,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杨尚昆主持北方局高干会议并作《目前政治形势与统一战线中的策略问题》报告,提出建党、建军、建政三大建设的重要任务。在财政经济建设方面,由冀南、太行、太岳行政联合办事处(以下简称“冀太联办”)设立粮食总局,参照中央苏区经验,着手制定财务粮食审计会计试行制度,开始发行粮票。由此,晋冀鲁豫根据地粮票制度出台。作为财政经济建设的重要任务之一,粮票制度的产生与根据地粮食供应不足、财政状况窘迫、粮食支用困难等问题息息相关。
(一)应对粮食供应不足的现实需要
1937年至1940年间,受战争影响,晋冀鲁豫根据地粮食减产情况较为严重,粮食常处于供不应求的紧张状态。冀西一带的粮食亩产量平均降低1/3;三分区襄垣县,抗战前年产粮60万石,1940年仅产粮27万石;辽县抗战前年产粮27万石,1940年仅有13万至15万石。大幅度的粮食减产导致该地粮食供应不足,部分地区一年的粮食产量仅能供应本地区半年使用。
根据地粮食紧张情况还因两种因素而进一步加剧。一是日伪军激烈的抢粮行为。日伪军由华北政务委员会领导,集结部队以县为单位突袭抢粮,大肆掠夺根据地粮食,部分地区粮食损失严重。如1940年夏天,日伪军在赵城共抢一万多石粮食,致使该地粮食储备骤减,民众苦不堪言。二是根据地粮食的外部来源受限。在敌占区,日军对根据地实行全面封锁的经济方针,严禁敌占区的粮食运输至根据地。而晋绥、晋察冀等友邻区,实行粮食贸易统制政策,均采取“多进少出”或“只进不出”的粮食贸易方针。如1940年,晋察冀边区在《征收本产货物出境税暂行条例》中,将粮食列为禁止出境货物。根据地粮食的外部补充渠道受阻,进一步加剧了粮食供应的紧张局势。
晋冀鲁豫根据地面对粮食长期供应不足的情况,必须在制度上有所创新,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粮食资源,使根据地军民的粮食需求最大程度得到满足。这正是粮票制度出台的主要原因。
(二)缓解财政收支失衡的重要举措
粮票制度实行前,根据地政府的财政收入较少,难以供应军政人员的作战需求和生活开支。1937年8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由国民政府提供军饷,但军饷数量不足以支撑八路军的军政建设。据统计,自1937年9月至1940年10月,国民政府所发军饷月均饷额维持在37万至50万之间,而八路军人数逐年递增,1940年八路军人数为 1937年的5倍。这导致军队人均年饷不断降低,士兵的日常生活难以保障。这一时期国民政府所发军饷还受到通货膨胀影响。据统计,法币自1937年6月至1939年12月,通货膨胀率由2.00%上涨至49.27%。人均饷额减少和货币的快速贬值,迫使根据地政府不得不采用向银行借款的方式缓解财政危机。1939年政府向冀南银行借款33万元,此后借款数额不断增加,1940年借款约2185万元,1941年借款约3359万元。以巨额的银行借款来弥补财政开支的方式又会扰乱金融市场,导致冀钞币值下跌,再次引发通货膨胀。
与此同时,根据地粮食价格持续上涨。据涉县索堡镇粮食价格指数统计数据,全民族抗战以来,小米和麦子的物价指数一直呈快速上升趋势。对比1937年12月和1940年12月的物价指数,小米售价的增长率为1028%,麦子则为1076%。粮食价格的急速飙升使军政机关无法负担购粮资金,进一步加重了根据地政府的财政负担。
粮票制度通过用粮票代替货币流通支用粮食的方式,以支用凭证将粮食送至军政人员手中,避免了货币币值浮动带来的经济损失,有利于缓解根据地政府财政失衡的问题。
(三)解决军队支粮难题的有效方案
全民族抗战时期,八路军在晋冀鲁豫抗日根据地展开对日伪军的作战行动时,常面临粮食支用困难的窘境。例如,1939年3月,八路军部队在冀西驻扎,但地方政府拨给的粮食有时需要到一二百里以外的地方去领取。这种远距离支取粮食的方式,不仅消耗人力物力,还容易因路途遥远出现粮食损耗与供粮延误的情况。同时,游击作战形式对粮食供给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游击作战中,部队一般需要在短时间内快速转移,携带粮食或就地筹粮都将严重影响部队的行动和作战效率。因此,有必要通过粮票制度为部队提供快捷、稳定的粮食供应渠道。
粮票制度实现了游击作战中粮食的定额分配和定点供应。一方面,定额分配确保了游击队员在需要时能获取规定数量的粮食,定点供应则减少了粮食分发过程中的混乱和延误。另一方面,晋冀鲁豫根据地采取分散储存的方式,将公粮藏于粮库、县分库和村分库之中。粮票制度与粮食仓储制度相互配合,如太岳区政府规定,大批过往部队作战行军时,可持粮票及证明文件至粮库兑取现粮。这既避免了部队携带粮食作战的不便,又简化了粮食获取的流程,使部队拥有了可靠的粮食供给,为晋冀鲁豫根据地的军事斗争提供了坚实而科学的后勤保障。
02 粮票的运行流程与制度约束
根据地政府围绕粮票的发行、兑换和回收三个核心环节,制定出严密且详尽的制度规范。这些制度化设计保障了粮票体系的有序运行,军政机关的粮食需求也得以满足。
(一)粮票的发行
发行粮票是保障根据地粮食供应的基本手段,根据地政府对粮票的发行对象、发行主体和发行数量予以规范。
就发行对象而言,粮票是为各军政机关、团体人员外出工作及少数部队战时活动时便于随时兑取公粮而发行的,并规定了只能在各机关、部队间流通使用。
就发行主体而言,主要包括边区政府、行署、专署和县四级,各级机关在发行粮票时,在票面上均注明面额、发行日期、使用期限、兑换地点等,并加盖政府公章,以确保粮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其中,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是主管粮票发行的最高领导机构,曾发行多种面额的兑米票、兑料票和兑草票。行署是粮票发行的主要机构,发行粮票数量最多,但发行数量及票样需要经过边区政府审批。专署和县发行的粮票种类和数量较少,通常在特殊情况下才拥有粮票发行权。例如,1942年12月,为保证粮票制度能够在战争环境中顺利运转,太行区政府决定授予专署印发战时粮票的权利,这类粮票仅能在战时使用,战后及时报销清算。多主体发行的粮票制度能够适应复杂多变的战争环境,及时将粮食送至军政人员手中,支援作战。
就发行数量而言,主要受两方面因素的影响。一是根据地的粮食仓储状况。粮食储量直接决定粮票的发行量。因此,根据地政府既要防止敌伪的抢粮活动,也要采用多种方式保管存粮。二是各单位预决算情况。1940年,晋冀鲁豫根据地实行预决算制度,规定领用公粮的各军政机关需按时制定预算,按照县级、专署级、行署级制定预算并逐级上报,审核通过后,各单位到发粮机关领取粮票。具体领取粮票的数量,由单位级别、工作性质和单位人数决定。各单位根据各自的食米标准和实有人数上报预算,并遵循交账制,实报实销。各粮票发行主体根据公粮存储状况与各单位上报的预算数额,统一发行粮票,既确保了粮食资源的合理分配,又避免了因过量发行粮票而导致的通货膨胀问题。
(二)粮票的兑换
粮票发行后,各军政机关及其人员可持粮票至村公所、招待站、粮站或仓库等地取粮。根据地政府针对机关团体和个人规定了不同的取粮流程:对各军政机关而言,派代表持粮票可领取一定数目的现粮。取粮数量填写于支付令的空白栏内,盖章后可至发粮机关报销。余粮可开存条,之后可凭借该条取回剩余粮食。对外出公干的军政人员而言,则由村公所分派到各家就餐,饭后按规定付给主家粮票,之后村民持粮票到村公所进行报销结算。这种将团体和个人的粮食需求分类管理的做法,提高了粮票兑换的效率和准确性。
为保证粮票兑换过程的规范性,根据地政府规定了兑粮的空间范围、使用期限以及类别。首先,粮票的兑换范围受发行主体的约束,有严格的空间使用界限。1945年1月,政府颁布的文件指出,行署发行的粮票仅适用于本行署境内,不受专署及县界限制,但不能在其他行署境内兑换。与此一致,专署发行的粮票限定在专署境内,县发行的粮票仅流通于各县境内。为兑换便利,部分粮票票面上还注明了具体流通区域。如1947年,冀鲁豫行署发行的5市斤麦票就标明仅在行署内河北地区流通。从空间范围、使用期限上对粮票进行限制,有利于防止粮票外流,帮助政府高效管理粮票与调配粮食资源。其次,规定粮票的使用期限,超过期限即行作废。如1943年,政府规定粮票的流通期限暂定为一年,但由于在粮票的发行兑换过程中,常出现粮票遗失、被敌抢走等情况。因此,为避免粮食损失,上级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发出作废命令,机动更改流通期限。如1943年4月,第十八集团军后方勤务部下属军工部一名粮秣员遗失战时粮票3150斤,第二厅立即将遗失粮票的编号告知各区村公所,通知此批粮票作废。此外,还有部分粮票票面上注明了使用期限,要求使用时段均不得超过一年。如1946年,冀鲁豫发行的一斤半的米票“有效期自六月十六日至十二月底”。根据粮票的使用时段限制,持票者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票兑粮,既能防止粮票的长期滞留,同时增强了粮票的流通性。最后,粮票的类别由发行主体予以限定,共有两种划分标准:一是按粮食类别,可分为兑米票、兑麦票、兑料票和柴票四种。二是按粮票的用途,可分为军用粮票、军用马草兑米票、通用粮票、通用兑料票、战时米票、战时菜金兑米票、流动粮票、复员米票、民兵民工服勤兑米票、民工参战支差兑米票、餐票11种,并对各类粮票用途作了具体的兑换规定。如军用粮票只限军政救亡团体使用,不准转移于商民;又如1948年,太岳区发行民兵民工服勤兑米票,票面规定此票不能带走或出卖;等等。
政府细致地划分粮票类型并进行兑换限制,一方面是规范粮票的使用主体和范围,最大限度实现粮食资源的统筹统支;另一方面是界定粮票的属性,保证粮票是作为根据地政府在战时物资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满足粮食供给而发行的一种取粮凭证,且此种凭证只限军政机关使用,不具备流通性质。
(三)粮票的回收
为维持好粮票数量与粮食存量的平衡关系,需要对发行出去的粮票进行回收,回收与报销流程同步进行。根据地政府实行按级报销的制度,粮票作为报销凭证,由村、区、县、专署、行署逐级进行上报。
根据地政府规定粮票的回收与报销流程如下:首先,回收散落在招待站、粮站或仓库等机构与各村百姓手中的粮票。各粮食兑换机构所存粮票,统一上交给各县、区、村的各级财政机关。其中,对于军政人员下乡时付给群众的粮票,有两种回收方式,一是要求村民持票至村公所结算,兑回现粮;二是采用抵交公粮的方式回收粮票。如太行行署规定,群众应于接到米票的半日内,交村财政委员或村仓库,由上级仓库交付现粮;在新解放区发行的粮票可如数抵交公粮。其次,村区级财政部门收回粮票后,按照村、县、专署逐级上交。村级仓库按月将支付令或粮票上交到县,报销的单据可以换回现粮或开收据抵交公粮。县政府收到村区级上交的粮票后,除将本县各单位的单据留存,并将兑米(料)票留一部分备用,其余单据向专署每两月报销一次。专署收到各县的报销单据后,立即点验封存,将支付令与流动粮票即行焚毁,兑米(料)票留一部分备用外,其余交给行署,同时将各县粮食报销数量,每两月列表向行署汇报。这种严格的回收流程既能准确控制粮票数量,还有效防止了粮票的滥用和流失。最后,行署收到各专署上交的粮票后,按粮票的种类、票面、张数及粮食总额分类填表登记,之后销毁粮票。同时,销毁的过程需要严格遵循手续,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透明性,防止任何形式的贪污和浪费。粮票销毁避免了已使用粮票对粮食资源的占用,实现了粮食资源的动态平衡。
晋冀鲁豫根据地政府规定粮票的发行主体,限制发行数量,组织各部队机关定点、定量持票取粮,设置粮票逐级回收流程并销毁粮票,最终实现了粮票“发行—兑换—回收”的有序运行,确保了战争环境下粮食供应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实现了粮食的合理分配与高效利用。
03 粮票制度运行问题及政府应对
晋冀鲁豫根据地粮票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取得了巨大成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粮票支领困难、货币化倾向、秤制紊乱以及跨区域使用障碍等现象。针对上述情况,根据地政府积极出台应对措施。
(一)支领困难及调整措施
根据地政府在设计粮票制度时,对发行、兑换和回收三个核心环节作出了多重规定,虽然保障了粮票制度的规范运作,但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陷入执行僵化的误区。其中,较为突出的问题集中于粮票支领困难上,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如下:
一是严格且复杂的兑换手续。如冀鲁豫行署要求粮票兑换时需有支付令证明,但支付令的领取需一定手续,工作人员或部队在面临紧急任务时,常因来不及领取支付令而不能兑粮。这严重影响了政府任务的执行和军事计划的实施,不仅违背了粮票的发行初衷,也影响到军政人员的粮食供给。为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根据地政府着手优化公粮支用手续,规定特殊情况可权宜处理,事后按规定进行上报。这就避免了因兑换手续繁琐而造成的无法支粮情况。另一方面,实行“三日背粮制”,即各军政机关人员下乡时需要携带三天粮食,食用完毕后可在就近仓库再兑三天粮食,每人每次兑粮不超过四斤半。“三日背粮制”的实行,基本保障了军政人员的粮食供应,有效防止了中断供给意外情况的出现。
二是固定的兑换期限阻碍了粮票的支领。如前所述,根据地粮票的使用期限均不超过一年,但因战争影响,粮票常常因不能及时周转而过期,给持有者带来较大损失。面对此类问题,根据地政府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理策略,视使用群体、粮票来源、粮票用途等不同而适当延长兑换期限,放宽兑换条件。如1948年1月,太行行署宣布1947年前发行的粮票全部作废,但有几种情况准许兑换,如群众运输军火和被服、工资所得,经审查合格后可以兑换;机关、团体、学校、工厂、公营商店所存粮票,属于节余粮票者需要交公支援前线,来源正当并非节余者,可兑给现粮;干杂人员及战士所存粮票,凡残废金、保健米、优待米、工资米、婴儿米等,准予兑换。政府通过适度延长兑换期限,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因粮票周转不及时导致的财产损失,既完善了粮票兑换的细节,也彰显了粮票制度的灵活性。
(二)粮票货币化倾向及应对
粮票制度在实践中出现了以粮票作为等价物进行商品交换的货币化倾向。例如,1944年,因冀钞持续贬值,太行区内出现以粮票作为等价物,购买日用品、药品、肉类等现象。粮票货币化不仅阻碍粮票的正常回收,引发粮票买卖、造假等衍生问题,还扰乱了粮食市场,加剧粮食资源的紧张状况,如一些投机分子非法进行了粮票的跨区域兑换,利用各地的粮食差价,贱买贵卖,以此牟利。这种行为将异地调剂的粮食运回原地,既剥削民众劳力,又扰乱政府对粮食库存的掌握。此外,还有敌伪分子和不法商人伪造粮票,如1943年在涉县发现了10斤、5斤和9两的假粮票。这些假粮票进入粮食兑换领域,严重扰乱了粮食资源的正常调配。
针对上述问题,根据地政府主要采取了三类措施。一是加大惩处力度,严厉打击不法行为。太岳行署规定,严禁买卖粮票,违者将粮票没收,买卖双方以贪污罪论处。二是减少粮票发行的数量。1944年2月,太岳行署为了纠正粮票买卖和货币化倾向,重新规定了粮票的配发比例,部队及各政府机关的领发比例均有不同程度的减少。三是严厉打击假票,专文告知真票和假票样式,以备各部门对比查处。1947年3月,太岳行署发布专文,告知粮票最新样式,宣布新发粮票均用专造三层麻纸,正反两版石印,140斤米票略比去年大一些,其余九种均与旧粮票大小一样,但花纹板色有所变动。政府还规定,一旦发现假票,各机关单位必须追寻来源,彻底查纠,移送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严厉处分。这些政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粮票走私行为起到了约束和规范作用,保障了粮票制度的正常运行。
(三)秤制紊乱及度量衡的统一
粮票制度实行之初,晋冀鲁豫根据地内实行的度量衡并不统一。各地区秤的标准不一,使根据地政府在收发粮食时出现混乱,尤其是军政人员持粮票兑取粮食时,常常因秤制不同而产生纠纷。例如,1940年7月,太北区斗有25斤、28斤、20斤、18斤、13.5斤等不同规格,秤有24两、18两、16两、14两等规格,尺有官尺、裁尺、木匠尺等,各类标准非常杂乱。
为解决这一问题,1943年2月,根据地政府通令统一度量衡,改换新秤。新秤2斤合1公斤,新秤1斤为16两,合旧16两平秤13两8钱。在边区政府的推动下,同年各行署在市场上推广新的度量衡,并逐渐扩展到公粮收支等领域。如太行区由太行实业社监制大批新秤,新秤标准与边区政府相同。然而,由于各地度量衡混乱已久,加之正处战争环境,统一度量衡工作效果不佳,特别是农村地区市场上使用老斗、老秤的现象尤为明显,致使物价高低不一,难以统计调查。1946年5月,太岳区规定使用新市秤,新市秤16两(1斤)等于旧16两平秤13两4钱8分,旧秤16两(1斤)等于新秤1斤3两9钱2厘8毛。此次调整与1943年相比,太岳区将新秤16两等于旧秤13两8钱,改为新秤16两等于旧秤13两4钱8分,在原来的基础上缩减3钱2分。这种调整能够达到根据地政府节约粮食和减轻群众公粮负担的双重目的。通过这一设计,根据地政府巧妙地平衡了政府与民众之间的粮食负担,进一步增强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与支持。新的度量衡标准很快应用到粮票兑换中。1948年10月,太岳行署规定,自9月1日起改换新市秤,发行新市斤粮票,并在各行政村使用统一的小铜盘秤。各单位领回新秤后,行署立即发行新市斤粮票。但考虑到新旧秤过渡的问题,根据地政府在新市斤粮票票面上注明了新旧秤折合的具体面额,如1948年太岳区发行的11两兑米票,票面注明“折老秤9两2钱”,以便于持票者与发粮者之间进行高效、准确的核对和换算。
通过制定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制发新秤等措施,根据地政府在公粮收支领域基本解决了因度量衡差异导致的收发困难。虽然直到解放战争时期,度量衡都没有在全区完全统一,但根据地对度量衡标准规范的探索和初步实践,为新中国成立后计量制度的改革提供了借鉴,为全国范围内度量衡的统一打下了基础。
(四)粮票通行地域的限制及互兑互换
粮票在通行地域上有严格限制,通常不可跨根据地、跨行署流通和兑换。实施区域限制虽有助于政府掌握各地粮食库存与供应计划,遏制不法商人进行跨区域的低价收购与高价销售,但随着各根据地、行署之间的联系加强,大量时间与地域的限制与复杂的手续使粮票难以跨区域使用,给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诸多不便,如晋绥区与太岳区来往的荣誉军人等过往人员,常常出现持票却无法取粮的情形。
全民族抗战胜利后,随着各解放区行署间的联系不断加强,禁止粮票异地互兑的政策有所松动。1945年11月,太行行署规定,一般情况下晋绥粮票不准在太行区行使,但如有过路部队紧急使用,可由专署指定个别县政府负责兑换。同年,太岳行署修订了外区粮票使用规定,限两种情况可进行跨区域兑换,一是正规作战部队携带的外区粮票,由专署或本区供给处兑换本区粮票。二是个别人员持证明文件来本区有任务者,可以兑换。这表明,尽管根据地政府仍坚持外区粮票禁止兑换的政策,但因事制宜,为过路军队和执行任务者留下了回旋余地。
1947年4月,随着解放战争的不断推进,各根据地、行署间联系更加密切,粮票互兑互换情况增多,政策也随之调整。太岳行署派专人将太行行署的流动粮票、战时粮票送至太行区。同时提出三种兑换要求:一是米麦料等粮食让利10%,返还太岳区粮票;二是作价付款,按照市价进行折合;三是赊欠,将其作为太岳区上交的公粮。这种让利返还、作价付款或赊欠等方式的出现,说明边区各行署间初步制定出相对灵活的兑换方式。
1948年5月,晋冀鲁豫解放区和晋察冀解放区合并为华北解放区,华北解放区内各友邻区间的粮票互兑更为频繁,建立起常规性的互兑关系。1948年11月,太岳区和晋绥区围绕粮票互兑问题进行详细商讨,并达成协定,在两区的曲沃和翼城、临汾和浮山、洪洞和安泽、赵城和霍县建立粮票互兑关系。双方每三个月结账一次,兑换两区粮票。未兑换的部分,由双方暂开借据,于下个结账期拨现粮进行清理,并送至两区交界处最近的仓库接收。由此,跨区域的稳定粮票互兑通道开始建立。
1949年1月,晋绥边区行署进一步简化兑换手续,提出由两区行署互借粮食,并以粮票交付。借去粮票后,发给来往人员使用,在晋绥仍用晋绥票,在太岳仍用太岳票,无须进行兑换手续。这样,既节省了兑换成本,又提高了粮食调配的效率。太岳行署还进一步补充两区互兑粮票的具体细节,规定当三月期满执行清理手续时,首先根据两区互借数目互相归还,其次以粮票抵还,余数拨还现粮结清,下三月另建立手续。至此,太岳区和晋绥区建立了较为稳定的粮票互兑关系,包括固定的兑换通道、结账周期、灵活的兑换方式等。在稳定的粮票互兑关系下,两区的粮食资源得以更加合理地分配和利用,满足了根据地军事作战与政权建设的需要,也推动了根据地粮食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04 粮票制度的实施成效
全民族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党和政府对粮票制度的不断探索与实践,取得了积极成效。冀鲁豫行署主任晁哲甫对此评价道:“粮票制度不但是防止贪污浪费加强统筹统支的有力武器,而且是敌后根据地的一种必然产物,它不但服务战争,适合战争,而且能够协助战争,争取胜利。”根据地政府通过实施粮票制度,确保了粮食供应的稳定性,为军事作战提供了坚实支撑,进而奠定了中共革命走向胜利的物质基础。
(一)保证粮食供给,实现统筹统支
粮票制度在长期的实践与调整过程中,保证了战时的粮食供给,并实现了粮食资源的统筹统支。1943年,太行行署指出,粮票制度便利了军政人员出差和部队的活动,保证了战时的军队供给,克服了以往吃粮难的弊端。从整体上看,粮票制度与其他粮食政策相配合,基本满足了根据地的粮食供给需求。据统计,1946年,根据地政府向华北区政府提交预算粮食30951万斤,实际开支27275万斤。粮食的实际支出占预算总额的88%,说明该时期已经具备了足够的粮食供应能力。
更重要的是,根据地政府通过粮票“发行—兑换—回收”的科学运行流程,配合粮食预决算和报销制度,控制了粮票发行数量。这使根据地政府能够及时掌握各地区的粮食库存,调节公粮开支,合理地调配粮食资源。1945年4月,根据地政府指出,通过对粮票等供给制度的严格限制,减轻了根据地内军政机关各自为政的本位主义倾向,基本实现了粮食的统筹统支。粮食资源统筹统支目标的顺利实现,进一步保障了根据地军政机关的粮食供给。
(二)规范粮食支用,减少浪费贪污
较之粮食,粮票易于清点和整理,根据地政府通过控制粮票的发行与回收,能够有效减少浪费和贪污现象。如1941年春,冀鲁豫行署指出,实行粮票制度后,二专署每月可节省15万斤粮食,一年即可节约180万斤。同时,根据地政府不断对粮票买卖和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减少了多支粮、重领粮和利用粮票进行谋私的贪污腐败行为。又如,1941年,冀鲁豫行署指出,通过粮票制度对粮食支用的规范,浪费现象得以遏制,也间接减轻了人民的征粮负担。粮食浪费和贪污行为的减少,进一步节省了根据地的粮食资源,也提高了粮食干部的廉洁性与粮食管理效率。
(三)支援军队作战,协助战争胜利
全民族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根据地政府通过粮票制度与粮食仓储制度相配合,有效解决了部队自行筹粮的困难。此外,还通过对粮票的严格管理,精准掌握军队的粮食需求,使部队获得稳定且及时的粮食供给。如粮票制度实行后,太岳纵队在作战中,凭借粮票能够在各村公所稳定地支取粮食,省去部队亲自缴收粮食的过程,给部队带来许多的便利。聂荣臻曾回忆道,部队凭根据地政府发放的粮票,无论昼夜都能在指定村庄及时获取所需粮食。这一制度不仅适用于大部队,也保障了单独行动人员的粮食供给。此外,粮票制度还能实现粮食的精准调配,据聂荣臻所言,当个别村庄的公粮储备不足时,政府可以通过粮票实现跨村调剂。这种高效的粮食管理方式,既减轻了军队的后勤负担,又确保了部队的战斗力,为军事作战胜利提供了坚实的物质保障。
如何在战争中牢牢端稳“革命的饭碗”,是中共需要思索和攻克的生存难题,粮票制度正是这一革命现实问题的产物。全民族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晋冀鲁豫根据地政府通过粮票制度的探索与实践,缓解了根据地的财粮危机,支援了军事作战。制度建设非一日之功,粮票制度得以发挥效用的关键在于中共的及时调整与灵活应对。在粮票制度实践过程中,中共采取多种措施来应对粮票实际运作中出现的问题,保证粮票制度的正常运转,为根据地建设与制度设计提供了宝贵经验,充分体现了在实践中完善、在革命中进步的显著特点。从革命与建设的长视野来看,根据地时期粮票制度的成效和经验也为新中国实施票证制度提供了丰富的政策经验。
作者:樊璐,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孟伟,山西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来源:《党的文献》2025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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