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侵华日军化学战及战后遗害
全面销毁被遗弃的化学武器还任重道远。
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80周年之际,不能不谈到日军在中国战场使用化学武器的罪行。有关日军化学战罪行的资料披露较晚,一些问题还少为人知。日本置国际公约于不顾,在二战中制造并使用化学武器,战后将化学武器遗弃在中国领土,给中国人民带来了巨大伤害。
研制化学武器,培训战争恶魔
化学武器作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被正式用于战争中。德国首先把毒气武器投入战争,后来英方也如法炮制,使用化学武器对德国进行报复,结果造成了巨大的人员伤亡。根据战后统计,在那次战争中,交战双方共有2100万人受伤,840万人死亡,受到化学武器伤害伤亡的达到120万人。1925年,国际社会签订了禁止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日内瓦议定书。
日本陆军了解到西方化学战的情况,产生极大兴趣,立即成立了“临时毒气调查委员会”,搜集国外化学毒剂及武器的技术资料,提出日本应加快进行化学战准备的报告。日本化学武器的研究工作于1919年正式由设在陆军的科学研究所中的第二课化学兵器班承担,1925年转移到该研究所的第三部,1941年,第三部改编为陆军技术本部的第六研究所,1942年归属日本陆军兵器行政本部,称为第六技术研究所。
日本濑户内海上有一个神秘的地方——大久野岛,日本人为了侵略扩张,把这里变成了秘密军事基地。他们将岛上的居民全部迁走,并将这一海岛从地图上“抹去”,从而,大久野岛后来被称作“地图上看不到的岛屿”。1929年,日本陆军在广岛附近的一座小岛上建立了规模庞大的化学毒剂和化学武器生产工厂,全称“日本陆军东京兵工厂忠海制造所”,在那里秘密研制化学武器。
日本侵华战争开始后,这座工厂的规模迅速扩大,最多时达5000人,基本是从附近地区的居民中招募。日本军队使用的所有化学毒剂的种类都可以在这里生产,在数量上占当时日本所有化学毒剂生产量的近90%。从1931年到1945年,相继生产了糜烂性芥子气、路易氏气4992吨,血液中毒性氢氰酸255吨,呕吐性二苯氰砷1957吨,催泪性苯氯乙酮172吨,总计7376吨。这些化学毒剂一部分被填充到炮弹、炸弹等毒气武器中,在战争中直接使用,据统计,包括有毒气弹1716926发、发射筒5536046枚、其他208000枚,总计7460972枚。这一工厂对外极端保密,即便在日本也极少为人所知。另外一部分被装入大型容器中,运送到中国,供日本军队进行化学战实验。
1933年4月21日,日本陆军大臣荒木贞夫签发《陆军习志野学校令》(军令陆第六号),建立起一所进行正规化学战教育的专业军事学校。学校坐落在日本东京附近千叶县津田町的习志野,以地为名,目的是掩盖从事化学战教育的实质。历任校长多为军队中有相当资历和地位的军官,且多是日本化学战的主要设计者、执行者,以及日军化学部队的创始人。
该学校负责培训日本军队中专业的化学战部队成员,也负责训练普通部队中的化学战参谋。日本陆军秘密文件(陆密第一九零号)中明确规定了该学校的任务:“一、在陆军习志野学校中进行有关化学战的各种学术性教育、调查和研究,进行化学战器材的研究、实验。二、每年招收以下两种学生:甲种学生为高等司令部化学战参谋,专业化学战部队军官学习时间为6个月;乙种学生为各部队化学战军官,学习时间为3个月。”在习志野学校服役的日本军人必须遵循“实地、实物、亲身体验”的原则,学校几乎每个月都进行一次使用真正毒瓦斯的演习。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学校增加了使用糜烂性黄剂演习的次数。
习志野学校在日本陆军史上存在了12年,绝大部分从事化学战的日本军人都是在这里培养训练出来的。据初步统计,该校培训的军人达一万多名,以这些人为骨干,回到作战部队再进行化学战的普及教育,所以,日本军队中接受化学战教育和训练的人数总共达数十万之多。为保证化学战达到预期目的,该校进行了无数的试验性演习。
日本军队在我国东北建立了专门的化学战部队——516部队。这支部队与臭名昭著的731细菌部队一起,用关押的俘虏进行活体实验。被残害的人中还包括当时被关押的俄罗斯人。

位于齐齐哈尔市的日本516部队遗址(步平 摄)
大肆实施化学战,战场毒烟弥漫
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期间进行的化学战是有准备、有计划的。1937年7月7日卢沟桥事变后,日本大本营参谋总长闲院宫载仁下达了向中国华北地区派遣两个迫击大队和一个野战实验部的命令——“临参命第六五号”。此后,又陆续下达临参命第七三号、八二号、一二〇号、一三七号令,继续向驻华日本军队增派化学部队,包括迫击大队、野战毒气厂、毒气中队或毒气小队。
卢沟桥事变爆发20天后的7月27日,闲院宫载仁向日军中国派遣军司令官香月清司下达了“可在适当时机使用化学武器”的命令。之后又陆续向日本驻华北、华中各地区的日军司令官下达了“可使用呕吐性和糜烂性化学武器”的命令。在整个侵华战争期间,日本大本营直接就使用化学武器发布的命令至少有15项,各级部队又向下级部队下达了更多的有关命令。有了大本营的命令,日本军队在中国战场上用毒更加肆无忌惮。他们在淞沪战役、曲沃战役、武汉会战、南昌战役等战争战役中频繁使用化学武器,造成我军的重大伤亡。
在抗日敌后战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八路军、新四军和抗日游击队活跃在华北、华中等地区。1940年下半年,在八路军副总司令彭德怀的领导下,发动了对华北日军交通线和据点的大规模进攻——百团大战,在这场会战中,日军每于作战不利时施放毒气,前后共达11次之多,致使八路军官兵遭受毒害者达千余人,一二九师旅长陈锡联、范子侠,旅政委谢富治,旅参谋长曾绍山等同志均在此役中中毒。
日军还惨无人道地对手无寸铁的百姓施放毒气。1942年5月下旬,日军大肆使用毒气武器残杀河北省定县北疃村躲在地道里的中国百姓,造成了八百余名无辜平民因毒气窒息毙命的惨案。惨案发生后,晋察冀军区司令部通电全国,控诉敌人毒杀北疃同胞的罪行,指出:“在日寇此等毒手下,我八百隐蔽在地道中的手无寸铁的人民,大部为扶杖的老翁、老妪,妇女、儿童、病弱、乳婴,遂全部为毒气窒息毙命—这次则竟违反国际公法,对无辜民众施放毒气!其残暴凶狠的面目,与人类为敌的居心,更属昭然。”
据统计,战争期间,国民党军队中毒人数合计应为4.7万人以上,其中,中毒死亡的达6000人以上。敌后战场上日军用毒造成的伤害,在军政部的报告书中没有涉及,由八路军总部统计的毒气受害人数到1940年年底就有31657人。1941年后又有至少48例用毒事件,造成5599人被害。由此,日军在敌后战场对八路军用毒造成的伤亡至少在3.7万人,死亡1400人以上。此外,日本军队还在统治区进行残暴的毒气实验,在“扫荡”中对平民用毒。综合各方面的资料初步认定,日军在侵华战争中使用化学武器造成中国军民中毒达9.4万人,其中死亡人数超过1万人,屠杀和伤害了大量的中国军民。

侵华日军在武汉会战中(图片来自山东画报出版社)
对于进行化学战是违背国际公约这一点,日本十分清楚。但是,他们找出了种种使用化学武器的“理由”。日本外务省在1938年3月的《有关中国事变的国际法律问题》中,有这样的记述:“对在中国华北使用催泪性气体问题可以给予理论上的合法性的证明。然而,可以想象,外国及中国方面会对上述情况进行批评。1.称日本使用催泪气体违反海牙各规则……2.称日本的所谓催泪性气体实际就是有毒气体。”同时指示“在受到上述指责时可考虑采用如下方法:1.对北京所指责的产生的战斗伤害,要表明日本并不知为催泪气体所造成;同时要向各主要列国说明使用催泪气体在理论上的合法性。2.在上述解释与说明不理想时可以使用权谋,即宣传中国方面违反国际法,使用‘达姆’弹,反而污蔑日本使用毒气,说日本是为了报复才用了一下催泪气体”。
据不完全统计,日军在中国的14个省(市)、77个县(区)使用毒气达2091次,日军化学战对中国军民的伤害人数在10万以上。更令人发指的是,日军对中国平民用毒,制造了一系列毒气杀人惨案,受到国际联盟和世界上正义人士的严正谴责。
遗弃杀人毒剂造成伤害事件
1945年8月,日本军队在投降前,为了掩盖违背国际公约的战争罪行,将部分化学武器秘密掩埋在地下或投弃在江河里。而在投降后向中国和苏联军队上缴武器的时候,又故意掩盖了其中的化学武器。因此,战后化学武器伤人事件仍屡有发生。据有关资料初步统计,战后被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人数在2000—3000人。
日本战败前夕,位于黑龙江齐齐哈尔的关东军516部队突然乱作一团。据516部队成员若生重作回忆:8月11日前后,部队突然接到参谋本部的紧急命令,那就是将库存的化学武器及重要设施全部销毁,他们焚烧各种文件、资料就长达三天。为了掩盖战争罪行,若生重作等五人还被派驾车将库存的化学武器运到嫩江大桥上抛入江中。日本人就这样将战争遗毒留给了中国。
日军遗弃的化学武器对中国人民的安全和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威胁。1992年,中国在国际裁军谈判会议上发布了已发现的外国在中国遗留的化学武器:
1.化学弹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发现、尚未销毁的化学弹约200万发。因绝大部分仍埋在地下,确切数字尚待挖掘核实。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或暂作初步处理的化学弹30余万发。
2.化学毒剂的数量
(1)迄今为止,已经发现、尚未彻底销毁处理的毒剂近100吨。
(2)迄今为止,已由中方销毁的毒剂20余吨。
黑龙江省社会科学院“日军化学战研究课题组”从1992年开始,对日军遗弃在华化学武器的伤害情况进行了调查,结果令人触目惊心。
吉林省敦化地区是日遗毒弹集中存放地,20世纪50年代中国政府在进行初步处理时,就发生过多起毒弹伤害事件。尽管对参与这项工作的人员采取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如戴口罩、手套,经常消毒等,但仍有毒弹受损、毒液外泄带来的伤害。“几乎每年都发生废毒弹伤亡事故。仅举几例如下:(一)1954年,在搬运毒弹时,一名车夫和一名民工中毒。(二)1954年,在挖弹坑时,一名工人被炸伤。(三)1958年,废委会工人傅立叶,因毒剂容器破裂而中毒。(四)同年,处理废弹工人刘洪亮、刘庆阳,因毒液泄漏,造成糜烂性染毒。(五)1969年5月20日,官地公社官地大队铁匠炉用废毒弹打铁时,一发105口径的糜烂性毒剂弹破裂后,使在场的工人和社员9人染毒,经抢救脱险。(六)马鹿沟一名村民因在处理废毒弹现场活动,被染毒,腰部糜烂,经抢救治愈……”
1974年10月20日,黑龙江省航道局“红旗”09号船上发生了中毒事件。该轮受命到佳木斯西港船坞口清淤,当时,绞吸式挖泥船底的泥泵被异物卡住,肖庆武带领李臣、刘振起等去排除故障。他们看到泵壳中有一颗炮弹,炮弹的头部已破裂,由弹体向外冒黄色气体,并淌出一些黑色的油液,浮在泥泵里的水面上。几分钟后,他们就感到头晕恶心,接触毒液的皮肤发红、出水泡,船上的35名船员都有不同程度的中毒反应。肖庆武因中毒很深,过早病逝,李臣、刘振起等则因为没有有效的治疗方法,一直饱受病痛的折磨。
1987年10月17日,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煤气公司在施工中挖出一个高90厘米、直径50厘米、重约100公斤的圆铁罐。施工队当即向有关部门报告此事。为检验罐内盛物,齐齐哈尔一重集团职工医院工作人员取出200毫升黑褐色液体,会同供应处油料科进一步鉴定,鉴定过程中,有多人呼吸道和眼睛被毒气灼伤,1人右手触摸处皮肤中毒。经驻军某部防化专业技术人员现场侦检,结果分析该物是侵华日军用于残害中国人民而遗留下来的军用毒剂—芥子气、氮芥气混合物。
2003年8月4日,齐齐哈尔市的一个建筑工地又发生了日遗毒剂泄漏伤害事件。位于龙沙区机场路的北疆花园建筑工地,施工中挖出了5个日军遗弃化学毒剂罐,造成43位接触者不同程度中毒,其中一人中毒严重,不治身亡。应中国的要求,日本外务省派出代表团到事发地齐齐哈尔,听取了中方“8·4”中毒事件的调查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在查看过金属桶后,确认是日本遗弃的化学毒剂。中国外交部对此次事件非常重视,积极就“8·4”中毒事件与日方交涉,要求日本政府承担责任。经过艰苦的外交交涉,日本政府最终同意为处理此次事件的善后工作支付3亿日元。但是,他们始终避免使用“赔偿”一词。

2003年“8· 4”毒气泄漏事件受害者背部
结语
从1996年开始,中国的受害者开始向东京地方法院提起“侵华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诉讼”,要求日本政府认罪并赔偿。经过多年的法庭调查,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先后在2003年5月15日和9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5月15日的判决书中虽然承认日军曾大量制造毒气弹和中国原告深受日军遗弃化学武器伤害的事实,却不肯接受原告的诉讼请求。9月29日的判决则认定日本政府应承担责任,并应支付中国被告相应的经济赔偿款。但被告方不服判决,又向二审法院提出了上诉。
中国受害者鼓起勇气,拖着病残的身躯勇敢地站出来,面对日本政府进行诉讼时,他们是义无反顾的,要向改变了自己生活的元凶讨回公道。旷日持久的诉讼过程使他们身心疲惫,每一次的调查、每一次的出庭,每一次讲述不堪回首的痛苦经历,他们都眼中流着泪,心里流着血,一次次揭开血淋淋的伤疤,重温遭受毒气伤害的痛楚。诉讼几起几落,最后仍以败诉告终。尽管结果如此,但使广大中国人民和日本人民了解到了日军遗弃化学武器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伤害的真相,也让国际社会了解到中国人民不屈不挠的努力和斗争精神。诉讼也不仅仅是单纯的索赔问题,日本应当正确判断和处理中日之间的历史遗留问题。

中国受害者与中日两国正义的律师、后援团体在日本的诉讼活动(图片来自新华网)
全面销毁被遗弃的化学武器还任重道远。1993年,在日内瓦签署了新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并于1997年生效。条约不仅规定化学武器的拥有国销毁本国的化学武器,而且规定生产了化学武器的国家要销毁遗弃在他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根据这一原则,中国和日本在1999年就销毁遗弃在中国领土上的化学武器问题达成了备忘录,由日本承担销毁与处理的责任。时至今日,战争遗留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销毁化学武器的作业仍在进行中。人们不能不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刻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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