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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殷罡关于伊朗核协议的谬论

刘波 2020-01-12 来源:乌有之乡

殷罡关于伊朗核协议的言论暴露了他对这个问题的极其无知,以及立场的严重偏颇。

驳殷罡关于伊朗核协议的谬论

近期美伊冲突问题备受关注。中国社科院西亚非洲所研究员殷罡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殷罡:苏莱曼尼之死应警醒伊朗,波斯民族不能被狂躁的极端思潮毁灭》,钝角网2020年1月9日)就伊朗核协议问题发表了一番言论。笔者认为这番言论错得离谱,本文将加以批驳,同时阐释和澄清关于伊朗核协议的事实问题,以利于公众认识和理解这个问题。

先看殷罡的相关言论,摘录如下:

“为什么特朗普说伊朗核协议不是个好协议呢?你把‘伊朗核协议’和‘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六个决议’对比一下,就会发现,伊朗核协议没有提及伊朗的弹道导弹技术发展。联合国安理会从2006、2007、2008年连续通过了6个关于伊朗的制裁决议,都提出不仅要制裁发展核工业的人,也要制裁革命卫队的人(包括苏莱曼尼),也要制裁伊朗发展弹道导弹的人。也就是说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是又限制核,又限制导弹,而伊朗核协议只是限制核,不提及导弹。协议签署之后伊朗的确遵守了,但遵守核协议的同时它又加速发展弹道导弹,并且加速搞展示、搞演练、搞实验。这在整个阿拉伯世界、在美国共和党系统、在以色列,引起了很大恐慌和愤怒,认为奥巴马推行并达成的伊朗核协议是一个不公道的协议,是在联合国安理会制裁伊朗上的退步,是一个慕尼黑协议,是一个危险的协议。特朗普早就要废除这个协议,退出这个协议实际上就是废了。”

看殷罡的说法,你会以为安理会决议是安理会决议,伊朗核协议是伊朗核协议,二者是不同的、相对立的,甚至会以为伊朗核协议违背了安理会决议。这样一来,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朗核协议仿佛就是有理有据的。而这是对事实的严重歪曲。我们来看看事实是什么。

先介绍一下伊朗核协议。伊朗核协议是伊朗与六大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俄罗斯)及欧盟在2015年达成的协议,大致内容是以伊朗在核问题上让步来换取国际制裁的解除。但是,伊朗核协议并不仅仅是一项协议。2015年7月20日,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了核可伊朗核协议的第2231决议。第2231号决议规定:“安理会……表示希望在执行《全面行动计划》(注:即伊朗核协议)的基础上与伊朗建立新关系,圆满结束对这一问题的审议。”

也就是说,伊朗核协议既是一项协议,也写入了安理会决议之中,得到了安理会的核可,是安理会第2231号决议的组成内容。而根据学界的一般观点,联合国安理会决议具有国际法性质,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因此伊朗核协议也具有国际法意义。这一点得到了广泛认可。例如,2018年12月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马朝旭在联合国发言中表示:“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是业经安理会决议核可的多边协议,具有国际法效力。”2019年12月中国外长王毅表示:“全面协议(注:即伊朗核协议)业经安理会决议核可,是多边外交的重要成果。维护全面协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就是维护多边主义,维护国际法,维护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殷罡的说法刻意隐瞒和歪曲事实,让人误以为联合国安理会关于伊朗核问题只有六个决议,而伊朗核协议是和安理会决议完全不同的东西。如上所述,恰恰相反,伊朗核协议是由安理会2231号决议核可,由安理会决议背书的。而殷罡提到的2006-2008年的几项安理会决议的效力又如何呢?我们再来看看安理会2231号决议的规定:“执行日为2016年1月16日,即安全理事会收到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报告,确认伊朗已采取《全面行动计划》附件五第15.1至15.11段所述一系列核相关行动之日。终止安全理事会第1696(2006)号、第1737(2006)号、第1747(2007)号、第1803(2008)号、第1835(2008)号、第1929(2010)号和第2224(2015)号决议所作规定。”这项规定得到了落实,也就是说,从2016年1月16日开始,不仅2006-2008年,连2010年和2015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决议,都已经终止了,失效了。(注:如上所示,2006-200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关于伊朗的决议一共五项,而不是殷罡说的六项。)

这些决议的规定终止了这一点也很好理解。因为这些决议是对伊朗进行制裁的,而经安理会2231号决议核可的伊朗核协议的主旨就是通过伊朗限制核开发来解除对伊朗的国际制裁,所以,在2231号决议开始执行后,以往的那些决议的规定都终止了,2231号决议是这个问题全新的基础,各方的行动在这个新基础之上展开。

所以说,首先,殷罡隐瞒了(也可能是他不知道)伊朗核协议由安理会2231号决议核可这一点,把伊朗核协议说成一个和安理会决议不相干的东西,无端地将二者对立起来。其次,殷罡用已经终止了的几项安理会决议来否定业经安理会2231号决议核可的伊朗核协议,用已经无效的东西来否定有效的东西,这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再来看看殷罡所谈的关于弹道导弹的问题。首先,殷罡的逻辑很奇怪,用之前的安理会决议里有“制裁伊朗发展弹道导弹的人”的规定,直接推出之前的决议“限制伊朗发展导弹”,这是一种跳跃式的粗糙推论。国际法是很严谨的,假如安理会决议要限制伊朗发展导弹,就会明确地针对这一点做出规定,而不能依靠牵强附会的推论。其次,安理会决议不是凭空做出的,其背后同时必须有国际法依据,比如之前的关于伊朗核问题的几项决议,是依据是《核不扩散条约》。而在不违反国际法和国际条约的范围内,包括伊朗在内的任何国家都有发展导弹科技的权利,安理会不能凭空对这些行为进行限制。殷罡不能以这些发展引起了恐慌这种主观猜测为由(他甚至自作多情地“代表”整个阿拉伯世界表示恐慌),就认定必须对这些活动进行限制。哪怕退一万步,假设真要对伊朗发展导弹进行限制,那也是要在另一个领域进行新的谈判,通过另一个主题的安理会决议,而不能否定已经成型并得到国际社会认可的伊朗核协议。说白了,这个指责只是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朗核协议的借口,而殷罡对这些借口不加分析地全盘照搬,这也说明其立场的严重偏颇。

最后,伊朗核协议不是美伊之间的协议,而是六大国及欧盟与伊朗签订的协议,也不是奥巴马政府的协议,而是美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签订的协议。特朗普没有任何权力“废掉”经安理会决议核可的协议。这也不是什么“慕尼黑协议”,而是多个国家费尽九牛二虎之力达成的成果,反映了国际共识,不能容许任何国家以霸道的方式否定它,让国际成果付诸东流。美国政府签署的具有国际法效力的协议不履行,这是对特朗普政府对国际法治的严重违反和破坏。特朗普政府单方面退出伊朗核协议后,联合国及其余几大国、欧盟都呼吁美国回到伊朗核协议的框架中来,也说明了伊朗核协议的效力得到了普遍承认,只有特朗普执政的美国试图霸道地搞特殊。

总之,殷罡关于伊朗核协议的言论暴露了他对这个问题的极其无知,以及立场的严重偏颇。不过笔者对殷罡这个人没有什么兴趣,本文的宗旨主要在于阐释和澄清关于伊朗核协议的事实问题,以正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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