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 | 银行券流通法则
前节说过,当作价值尺度看的现实货币即黄金(很少的场合是白银),是资本主义各国货币流通的一切体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价值不充足的货币即铸币与纸币,可以代替现实货币发挥流通手段的机能。因而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不能有纯粹的纸币体制。但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商品流通中,又有信用货币代表现实货币而流通,因而在资本主义之下也不能有纯粹的黄金的流通。
(李达《货币学概论》5.2)
一、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
(一)正常状态下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
前节说过,当作价值尺度看的现实货币即黄金(很少的场合是白银),是资本主义各国货币流通的一切体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之上,价值不充足的货币即铸币与纸币,可以代替现实货币发挥流通手段的机能。因而在资本主义世界中,不能有纯粹的纸币体制。但另一方面,在资本主义商品流通中,又有信用货币代表现实货币而流通,因而在资本主义之下也不能有纯粹的黄金的流通。
信用货币的最高形态,是银行券。最初银行券是银行所发出的普通票据,其流通原不受政府统制,但到后来,银行券的发行,就不能成为银行业者的私人事业,而变为重要的社会的机能了。从前银行券是由多数银行(包含私立银行)发行的,但随着资本主义各国的货币制度的重要性的增加,银行券大都由国立的中央银行发行了。从这个时候起,资本主义国家,就实行对于银行券的统制即通货统制了。
货币的流通,如前面所述,它受资本主义的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则所支配,而资本主义国家果真能够用国家权力去统制货币流通么?在讨论资本主义的货币统制这个问题以前,我们应当先说明银行券的流通法则。
银行券流通法则,受现实货币的金子的流通法则所支配。银行券的流通量,随着通货的流通必要量的增减而增减。这流通必要量,在通货的流通速度一定时,由商品价格及支付总额所决定。归结起来,银行券的流通量,由资本流通及商品流通所决定。
银行券这东西,原是由商业票据产生的。因为商业票据,表现出交易上发生了货币的需要,所以银行发行的银行券,代替票据,以满足交易上这种货币的需要。这样的银行券,与产出商业票据的商品的价值相对立。商业票据是适应于商品实现的期间而发出的,所以商品实现之后,票据兑现,银行券必回到银行。于是商品被移到需要者手中,商品实现,因而对于一定的流通手段的需要,一经消失,货币就归还于银行。所以依存于票据流通的银行券,一旦失其必要,就自动的退出流通界。以票据为根据的银行券的发行,在资本主义诸条件之下,是满足补助的流通手段的需要的极有弹力的方法,在过剩货币立即回到银行的限度以内是调节流通的手段(但在银行券流通上,金子的需要仍是现实地存在着)。
以上只说及银行以商业票据为基础而发行的银行券,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银行券本身也成就其一定的内在的发展,它不仅被利用为票据贴现的手段,并被利用为融通的一般手段。于是银行券的发行,大概有下述三种场合:第一是中央银行收受金子所有者的金子作为准备金而发行银行券的场合;第二是放款于一般银行而发行银行券的场合;第三是放款于政府而发行银行券的场合。
在第一种场合,金块所有者用金块换取银行券,因而中央银行要发行一定数目的银行券给他。这时他如果把这一批银行券作为机能资本,这是与资本流通及商品流通的需要相适应的。如果因为机会不便,不能使这一批银行券转化为机能资本,他就作为存款而存入于银行。
在第二种场合,普通银行因为放款或他种支付,或者拿商业票据到中央银行实行再贴现,或者用抵押品要求发行银行放款,因而中央银行发行一定额的银行券交付于普通银行,而普通银行用这批银行券放款或实行他种支付。这批银行券显然是适应于资本流通及商品流通的必要而发行的。但等到票据满期、放款收回之时,这批银行券迟早要回到中央银行。
在第三种场合,政府为了国营企业的经营或财政上的支出而向中央银行要求放款,中央银行因而发行一定额的银行券。这时政府如为国营企业而借款,这就和资本家向银行借款一样,这一批银行券的流通,实际上和上述第二种场合相同。政府如果以公债为抵押而借款,或者无抵押而借款,中央银行总得要发行一定额的银行券。这一批银行券,本不是为了资本流通及商品流通的必要而发行的,但政府拿这一批银行券作财政上的用途,投入于流通界之后,他日又以租税等名目,从流通界把那些银行券吸收出来,交还中央银行。
在上述各种正常状况之下,银行券的流通量,是由资本流通及商品流通所决定的。
(二)非常状态下银行券的发行与流通
但是,中央银行也有被逼迫着自行破坏信用的原则,而多发银行券的事实。例如当金融恐慌之时,为了救济金融窘迫的银行,中央银行不能不发行一定额的银行券,作为对这类银行的放款。在这种场合,这类银行就把从中央银行借入的这批银行券作为支付手段,支付给提取存款之人,或偿还其他各大银行的借款。于是各存户为了安全起见,也把所提取的银行券存入于那些大银行。照这样,中央银行所增发的那一批银行券,就经过被救济的银行之手,直接或间接地流入于那些大银行,形成休息资本,不再归还于中央银行了。
又如,当政府为赤字财政上的用途,发行赤字公债,向中央银行押借巨款,中央银行不能不增发一定额的银行券交给政府。但政府对于这项借款,原是难以用租税收入偿还的。并且,政府把这批银行券作种种的支出,进入到社会上的各种资本家手中。那些资本家拿着这些银行券又作种种的支出,或者存入银行之中,也不一定存入于中央银行。于是那批银行券就变为各银行的存款,不一定再回到中央银行了。
还有,某一国家的资本家们因为大量贩卖商品于交战国而换得大批金子,或者因为收入国外投资的利息利润而获得大批金子。在这种场合,手中有大批金子的资本家或银行,就拿金子到中央银行换取银行券,于是中央银行就要增发一定额的银行券。这批增发了的银行券,并不依据于信用而发行的,当然不回到中央银行,而转变为存款,增加了休息资本。
由于上述种种的情形,社会上的休息资本即放款资本就增多,如果这大批放款资本不能转变为机能资本,就会引起金融停滞的现象。于是放款资本供给量的增加,就引起放款利率的低落。换句话说;银行券的发行数目如果超出了银行券的流通必要量以上时,那些多发的银行券,就从流通界游离出来,转变为休息资本,使放款资本增加起来,以致引起放款利率的低落。
放款资本的增加与放款利率低落的结果,就会引起下述两种现象:第一种现象是资本的逃亡,即资本由利润利息较低的国内流出于利润利息较高的国外。在这种场合,银行券会被兑成金子流出国外,因而引起银行券归还于中央银行的运动。
第二种场合,是商品交易的活泼与生产的增加。企业的资本家,因为利率降低的结果,容易借得资本来增加生产,以期获得更多的利润。于是那些在休息资本形态上的停留着的银行券,就进入到流通界运动起来。于是商品的交易活泼起来,而生产也增加起来。于是银行券的流通必要量就增加起来,而那些多发行了的银行券就渐渐能与商品流通和资本流通的需要相适应了。但在这种场合能够发生信用的通货膨胀的现象(后章另行说明)。不过,当利率低落之时,企业资本的利润究能增加与否,要依据当时的条件而定。如果商品价格低落而利润的总量减少时,资本家因利率低落而得到的利益就会消失。如果利润的总量不能增加,资本家的生产就失掉了刺激性,势必收缩起来。到了这种场合,银行券的流通必要量就减少。
二、银行券流通法则的基础
(一)银行券流通法则与金子流通法则的关联
由于上段的说明,我们已经知道,银行券的流通必要量,由商品流通与资本流通的需要所决定。银行券流通的这个法则,与金子的流通法则有密切而不可分离的关系。我们在第二章第一节之中已经说过,流通所必需的货币量与需要相适应,由货币流通速度所除的商品价格总额所决定。储藏货币,在没有需要之时,就吸收过剩的货币;在需要发生之时,就成为供给新货币于流通界的准备金。因而流通的金币,常停留于商品流通的一定规模上的必要的程度,这是金子的流通法则。金子流通的法则,是货币流通的现实的根本法则。一切代替金子去流通的货币的流通,都受这个根本法则所支配。这个根本法则,通过纸币而起作用,又通过信用货币而起作用。
银行券第一是信用货币的票据,第二是银行券所有者随时可以拿它换取货币的票据。所以银行券必须有随时转变为金子的可能性。银行券原是信用表章及金表章。
银行券的流通,并不是不需要金子的。事实上,在银行券发达的初期阶段上,银行券虽然专以商业票据做担保而发行,却也不能不需要金子。因为银行券这东西,原是商品经济的矛盾的产物,它本身的机能中必然的含有许多矛盾。银行券这种信用货币,是从货币的支付手段的机能发生出来的,银行券的机能中的矛盾,原是支付手段的机能中的矛盾。资本家由票据贴现而取得的银行券,不但在国内市场中被当作购买手段,并且还可以在世界市场中被利用为支付手段。例如资本家因为购买外国的原料而需要货币时,他可以用票据贴现的方法取得银行券。但要购买外国原料,不能不把银行券换成金子。在这种场合,银行券是金表章,它离不开金子。银行券在代表金子的限度内,它不仅能在国内的流通界,成为一般的价值表章,完全无限制的发挥流通手段的机能,并且能在国内发挥为支付手段与储藏货币的机能。
银行券离不开金子的事实,不但在世界市场中,并且在国内市场中,也都明白的显现着。例如,当恐慌发生、信用关系破坏之时,人们都努力取得一般的唯一的等价物的金子。在这种场合,只有能够自由转变为金子的银行券,才是现实的东西。所以银行券又叫做兑换券。
如前段所说,银行券不但依据于票据贴现而发行,并且还依据于商品担保及其他有价证券担保的信用而发行,有时还依据于政府财政上的通融而发行。在种种场合发行的银行券,金融机构本身并不能保证它们完全与国内流通现实的必要相适合。因此,银行券的信用统制必须由兑换而加强。
在银行券能够兑换,过剩的银行券能够转变为金子的限度内,在融通制度上发行银行券,其结果不致发生什么混乱的现象。所以,维持兑换,就是维持银行券的流通法则的保证。只要银行券能流回于银行,它就不仅能支付银行的债务,并且还不能不转变为一般等价物,转变为金子。
所以银行券的发行,必须有金子做保证。这是银行券的第一个条件。但金子的保证,也不是绝对的。如果银行券的发行要用百分之百的金子做绝对的兑换保证,这种当作信用货币看的银行券,就变为毫无意义的东西了。譬如银行先准备着10亿元的金子,然后发行10亿元的银行券投入流通界,这样的银行券就变为金子的收条了。实际上,银行如果发行10亿元的银行券,并不需要准备十足的金子做保证,只要用金子保证一部分的银行券就可以了,其他部分的银行券是可用信用做保证的。银行券的特色,就存在于这种地方。所以信用的保证是银行券的第二个条件。因为银行券有一部分是基于确实可靠的票据贴现而发行的,这一部分的银行券,与再生产过程的一定时期中商品交易的现实上的必要相适应。而这一部分的银行券没有金子做保证也是安全的。
兑换的保证与信用的保证,是银行券两个必要条件。银行券单用兑换做保证,固无意义,但单用信用做保证,也不充分。因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的矛盾之发展、银行券的票据基础的矛盾的运动、银行券本身的矛盾的发展及其外在的各种关系等,就不能不有兑换的保证。所以银行券一旦发行之时,为要能够满足现金上的交易的需要,无论如何,总得要以金子为基础。于是在银行券的这两个保证即信用与兑换之下,金子流通的法则就变为现实的东西。如《资本论》第三卷下册第三十三章所说:
在流通的速度与支付的节约一定之时,现实上流通的货币数量,由商品价格与交易数量所决定,这是考察单纯的货币流通时所已经论证了舶事情。同一的法则,也支配着银行券流通的场合。
换句话说,银行券流通的法则,与金子流通的法则相一致。
(二)银行券流通法则与人工统制
银行券的流通,受金子流通法则所支配。这个法则,就是说明银行券的流通量与流通的现实的需要相关联,即由流通必要量所决定。这个法则,是客观的法则,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自然法则。银行券本身,虽由发行银行所发行,但发行银行却不能用自己的意志去左右它。因为“流通银行券的分量,根据于交易上的要求,过剩的银行券即时复归于发行者的手中”。银行虽然把自己所发行的银行券投入于流通界,却没有自由增加银行券的发行数量的任何机能。
银行券是在商品流通的信用制度中所发行、并由兑换所保证的东西。在兑换与信用所保证的前提之下,银行券的分量不能由发行银行的意志所左右,它与流通上的要求相适应。银行券的分量,既不能由发行银行的意志所左右,所以对于发行银行的准备金分量的规定,对于与银行的一定准备金分量相适应的银行券分量之规定,是有条件的,是相对的。现实上究竟有多少银行券拿到银行去兑换?银行券与准备金之间究竟存有怎样的相互关系和现实上必须有怎样的关系?这些事情,任何资本主义的银行都不能知道,也不能说明。如《资本论》第三卷下册第三十三章中所说:
银行券的流通,离英伦银行的意志而独立,同样,也离开该行地窖所保存的、作为流通银行券的兑换保证的准备金状态而独立。1846年9月18日英伦银行银行券的流通额是2090万镑,其金属准备是1627.3万镑。1847年4月5日,流通额是2081.5万镑,金属准备是1024.6万镑。即,600万镑的贵金属虽被输出,而银行券的流通并没有什么收缩。
这段话的意思,就是说明银行券的流通离银行的意志而独立,而银行券的分量并不能正确地与金量的运动相适合。
所以在兑换与信用这两种保证之下,银行不能用强制力把过剩的银行券投入于流通界,也不能用强制力把现实上必要的银行券从流通界收回来。银行如果用强制力发行过剩的银行券,那些银行券就复归于银行,而与金子相兑换。如果交易上现实的要求着货币,而银行却用强制力把银行券收回来,就形成信用的收缩,结果就在存款的收缩及各种事业的破产上反映出来。
又如银行券停止兑换时,银行券就停止其为银行券的机能。固然,不兑现银行券那种信用货币,如果得到国家信用的保证时,也能成为一般的流通手段。例如在非常时期,政府或中央银行,现实的宣告停止兑换,但人民信任政府或中央银行结局必能兑换,而银行券仍照常流通的事实,也是常有的事情。但在这种场合,银行券所有者如果没有把银行券作为支付手段或流通手段去使用的必要时,势必把这批银行券作为存款储藏起来。于是银行券就变为与金币同样的储藏手段,因而银行券的流通量也不至超出必要量以上。
所以在普通的信用制度之下,不能发生银行券的通货膨胀;并且在兑换的条件之下,银行券的发行也不能引起价格腾贵的现象。如果发行银行对于别的银行给以过大的信用而增发银行券之时,或者在国家预算的融通制度之下增发银行券之时,只要所发行的银行券能够照常兑换,它仍不丧失其为银行券的性质。在这种场合,银行券转变为纸币的可能性已经存在,但这种可能性还没有转变为现实性。如果银行券被宣告停兑,不兑现的银行券已经变为不兑现的纸币,就受纸币流通的法则所支配。所以银行发行制中的通货膨胀,只有当作纸币的通货膨胀,才有可能。否则,绝不能有银行券的通货膨胀。
还有,在银行券兑现的范围以内,增发了的银行券,如果处于机能资本增加、商品交易增大的条件之下,在增大了的商品交易现实的增大了货币流通的必要量的条件之下,银行券的流通量就逐渐适应于这类需要而增加。在这种场合,实际上因为商品价格总额增加了,所以银行券的流通量才增大起来。在这种场合,银行券流通必要量的增大,绝不能引起价格的腾贵。换句话说,在银行券兑现的条件之下,银行券的发行绝不能引起价格的腾贵。因为兑换银行券,与它所代表的金子的价值相等,决不致减低其价值,所以只要是商品的价值不生变化,银行券的发行决不致引起价格的腾贵。
所以银行券流通的法则,是离开发行银行的意志而独立的客观的法则。银行券流通之一切人工的统制,只有在不违反这个法则的限度内,才是有效的工作。关于这一层,下节再详细讨论。
(三)准备金
于是我们进而讨论准备金的问题。
中央发行银行,为要维持银行券的信用,必要有相当的准备金。准备金这东西,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产物,又表现着资本主义的矛盾。
在资本主义的初期时代,准备金那东西,是在货币储藏人手中贮藏着的储藏货币。往后,国家接受货币流通上的技术工作而专办货币铸造的事宜时,那种储藏货币就被集中起来,形成铸币的准备金。其次,支付信用发展起来,各个资本家手中就积蓄一定额度的支付准备金。到了银行出现之时,银行就集中那些在个个资本家手中的支付准备金,使转变为存款准备金。随着世界市场的形成,铸币准备金与存款准备金,又兼营国际支付准备金的作用了。及到中央银行发行兑换券,用以代替铸币而流通之时,铸币准备金变为无用,而存款准备金也可以不用金子,于是这两部分准备金就被合并而形成兑换准备金。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支付的准备金的重要性就增大起来。
所以中央银行所保存的准备金的机能,大概可以分为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世界货币的准备金即国际支付准备金;
第二,伸缩无常的国内流通的准备金;
第三,存款的支付与银行券兑换的准备金。
若把以上三项再简括起来,当作保证金看的中央银行的准备金,可以包括于下述两项:即国内流通的准备金与世界货币的准备金。这种准备金,发挥内在的两种货币机能,同时又保证银行券的兑换,保证银行券的国内的流通,保证银行券(通过兑换)转变为国际支付手段的可能性。实际上所谓国内流通的准备金与世界货币的准备金,并不是各别的分任两种机能的准备金,而实是同时发挥其内在的两种机能的同一的准备金,即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中央银行的准备金,一面发挥其国内流通准备金的机能,一面又发挥其世界货币准备金的机能。
中央银行准备金的上述两个机能是互相矛盾的。当作国内流通的准备金看,它是国内货币,它属于一国的政府或中央银行所有,即属于一国的集团的资本家所有;当作世界货币的准备金看,它是国际的支付手段,它会被移出于外国,即被支付于外国资本家。当它从一国流出于他国时,当作国内流通准备金看的部分就被减少;反之,如要使国内流通准备金的部分变得丰富,那当作世界货币准备金看的部分就减少。
就上述情形考察起来,只要一国的准备金总额充足,上述两种机能都能够充分发挥,在表面上好像不会发生问题。但在国民经济与国民经济互相斗争的今日世界经济中,任何国家的资产阶级都努力要取得丰富的准备金,因而资本主义各国间就演出争夺金子的战争。这种争夺金子的战争,表现了货币这东西本身的矛盾,而货币的这种矛盾原是资本主义商品生产的矛盾的产物。资本主义生产的这种矛盾,必然的产生恐慌与战争,因而争夺金子的战争就不能不日趋于尖锐化。关于这一层,后面再加以详细的说明。
三、银行券的纸币化
(一)不兑现银行券
流通的银行券之所以能够成为应当流通的金属货币的全价值的表章,而发挥流通手段的机能,是由于银行券的流通量与没有银行券之时应当流通的金属货币量相一致。这样的一致,只在银行券通过前述的信用关系而代表金属货币时才能发生。例如在一定的时候,有10亿元的银行券流通着,而每元的银行券代表着二分的金子,在这种场合,10亿元的银行券,就代表着2000万两的金子。如果这时没有银行券,现实上就必须有2000万两金子流通着。照这样,流通着的10亿元银行券,就与流通所必要的2000万两金子相一致。但这样的一致,只有在银行券能够成为金属货币本身的代表的那种特殊信用存在的场合,才能发生。只有在这种场合,银行券才是信用的表章。
如果银行券丧失上述那种信用时,银行券就变为不能如数兑换现金的纸券,就不能与金属货币同样的发挥货币的各种机能。于是银行券的流通量与货币流通的必要量相一致的保证就不存在了,于是兑换的银行券变为不兑现银行券了。
但是,不兑现银行券是否转变为不兑现的纸币而受纸币流通法则所支配,这不由停兑与否的事实所决定,而是由信用丧失与否的事实所决定。只要是银行券的信用还没有丧失,它纵然丧失了法律上的兑换性,而经济上的兑换性却仍旧存在。所谓经济上的兑换性,即是没有丧失信用的银行券与它所代表的金量同样流通的性质,即是它能够和金银相交换的性质。在这种经济上的兑换性没有丧失的场合,银行券纵然在法律上被宣告停兑,纵然变为法律上的不兑现银行券,它仍然能够发挥与兑换券相同的机能,其流通量仍能与必要量相一致。
所以银行券的经济上的兑换性,由银行券的信用所决定。只要是这种经济上的兑换性没有丧失,法律上的不兑现银行券,不能转变为不兑现纸币。像这样的不兑现银行券,当作一个经济的范畴看,仍是银行券,不是纸币;它仍受银行券流通法则所支配,不受纸币流通法则所支配。例如18世纪末叶与19世纪初期,英伦银行虽曾实行停兑,而银行券的信用并未丧失。又如第一次世界大战期中及其以后的各资本主义国家,都曾实行停兑,而在相当期间内仍能维持其信用。
银行券也有在被宣告停兑以前,先丧失其信用的可能性。在这种场合,政府或发行银行为预防银行券的信用丧失,事先实行宣告停兑,宁愿牺牲法律上的兑换性而保存经济上的兑换性。这是过去资本主义国家所常用的方法。
(二)银行券的纸币化
但是不兑现银行券一旦丧失其信用,即丧失其经济上的兑换性,就转变为不兑现的纸币,而受纸币流通法则所支配。
银行券怎样丧失其信用呢?一般地说来,这是由于兑换的准备金减少到一定比率以下的事实发生的。
前面说过,为维持银行券的信用,虽然没有保持与其流通总额相等的准备金的必要,但某种最小限度的准备金却是必要的。这最小限度的准备金,是发行银行的经验上所知道的事实。所谓“准备金减少到一定比率以下”,就是“准备金减少到最小限度以下”的意思。不过,准备金的最小限度,常由信用制度的发展程度所决定,有时减少,有时增加;并且在正常的状态之下,这最小限度的准备金较少,反之,在危机的状态下较多。
准备金减少到一定比率以下的事实,大体上是在下述两种场合发生的:第一是危机的状态下大量黄金继续流出的场合。所以资本主义国家之禁止黄金出口,主要是为了预防兑换准备金的减少及由此而生的银行券信用的丧失。至于在禁止现金出口时而实行停兑,主要的是为了防止黄金的秘密出口。第二是银行券的发行量及流通量激剧增加的场合。在禁止现金出口及停兑的条件之下,如果发生继续的强度的信用的通货膨胀,兑换准备金的比率当然大幅度减少。例如在特别紧急状态之下,或因与短期公债券相交换而发行的银行券,或因国家财政的必要而发行的银行券,都属于这种场合。所以银行券流通量的激剧增加与准备金之绝对的减少,两个原因同时发生作用,准备金的比率就激剧的减低。
准备金之绝对的减少与银行券信用之丧失,主要地由于是在上述两种场合发生的。这种事实,大都与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恐慌、战争及内乱等事实相关联。
兑换准备率异常减少,而银行券与金子相兑换的可能性,在现实上消灭的时候,银行券就转变为纸币。纸币化了的银行券,就受纸币流通的法则所支配。于是银行券就势必减价,因为银行券在其信用丧失之时,从前被储藏着的部分,就重新被投入于流通,而其流通量必然超过货币流通的必要量,必然开始减价。如果由于财政上的目的,发生了信用的通货膨胀,以致引起银行券的信用丧失时,这信用的通货膨胀就转变为纸币的通货膨胀(后章另有说明)。一般说来,决定纸币化的银行券的减价程度的东西,不是对于流通的银行券的比率,而是流通的银行券超过现实的货币流通的必要量。
银行券的减价,与纸币的减价稍有不同。在纸币一方面,由于它的流通量超过了必要量而开始。由于纸币的减价,引起纸币的信用丧失;由于纸币信用的丧失,更促进纸币的减价。在银行券一方面,由于信用的丧失,它的流通量才超过必要量;由于流通量超过必要量,它才开始减价。因而这种减价程度,从最初起,比较超过纸券流通量的比率还更激烈。纸币与银行券的减价过程的差异,是由于两者的性质的差异而发生的。
概括起来,在国内的流通上,货币的流通手段的机能,虽能由纸券所代理,而国家纸币只是辅助的流通手段,银行券只有依存于一定比率以上的准备金之时,才能完全代理流通手段的机能。所以国内流通的内部,纵令看不见一分的金子,却绝不是国内流通完全不要金子。在资本主义的国家,无论怎样,为了国内流通本身,必得保有一定量的金子,否则流通的混乱就绝不能避免。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