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达|商品的二重性
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即体现)于商品之中。所以商品这东西,不是单纯的物品,而是有表现人与人的关系的机能的物品。
现在,我们来分析商品。
商品是人们以拿到市场交换一事为目的而制造的劳动生产物。
“商品第一是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的东西,第二是与别的东西相交换的东西。”商品首先是因其自然的性质(力学的、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学的,等等),而满足人们的各种需要的东西。商品的这种有用性,使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即是说,在它满足人们的需要这一点,商品是使用价值。
任何商品都必须有使用价值,但单只有使用价值的东西,还不能成为商品。并且,“使用价值只在消费过程中实现”。所以使用价值只显现于人与物的关系之中,它只表现人与物的关系,并不表现社会的生产关系。因而使用价值不能成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而只能成为商品学的研究对象。
任何有使用价值的生产物,必须在人们把它拿到市场去和别的生产物相交换之时,它才成为商品。因而一切生产物要成商品,不仅出现为使用价值,并且必须出现为交换价值。在生产物采取商品形态的商品经济之中,使用价值出现为交换价值的物材的担负者。
交换价值,首先出现为一种使用价值与他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量的比例(例如X量的A种商品与Y量的B种商品相交换,即XAW=YBW)。从这一点看来,我们可以知道:交换价值,只存在于一种商品与别种商品的关系之中,并表现着使用价值不同的两种商品的某种同等性。这种同等性,证明着各个商品具有某种共通的东西,因而具有互相交换的能力。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一切商品,在我们面前,都出现为两个契机的统一,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之对立的统一。如果没有这两个对立契机的统一,就不是商品,而只是单纯的生产物。
可是,各种商品的某种同等性,即共通的东西,究竟是什么?
各种商品之中的共通物,当然不是商品之几何学的、物理学的、化学的,及其他自然的属性,即不是它的使用价值。因为两种商品(例如一担米与十六丈布)互相交换,其使用价值各不相同。使用价值的质不相同的东西,当然在量的方面不能互相比较。所以“当作使用价值看,各种商品首先是不同的质,但当作交换价值看,各种商品只能是不同的量,所以也不含有使用价值的一份子”。因此可以知道,商品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互相制约、互相排斥的东西。使用价值排斥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排斥使用价值。当作使用价值看的商品是异质的东西,当作交换价值看的商品是同质的东西。
所以诸商品之中的共通物,必须在交换价值之中去探求,不能在使用价值之中去探求。这种共通物,是表现为交换价值的诸商品中内在的东西,即是量有差异而质却同等的东西。在使用价值各不相同的诸商品之中,如果舍去了那些不同的使用价值的自然属性以外,所剩下来的共通的东西,就只有劳动生产物的社会的属性了。所以要在各商品之中探求量有差别而质皆同等的东西,就是这个劳动生产物的共通的属性。即是说,各商品所以能在量的方面互相比较,就因为它们都是劳动生产物。
然则劳动生产物为什么变为商品呢?这是要由社会的一定的经济构造来说明的。劳动生产物,必须在商品生产的社会之中,才能转变为商品。商品生产的社会,是建筑在社会的分业与生产手段的私有这种根据之上的。在这种社会中,各个生产者,依着私有财产的原则,私有着生产手段,各人冒着恐怖和危险,为自己的利害而劳动。但在各生产者之间,存有一定的分业,他们各自分任社会的劳动的一部分,各人用自己的劳动生产一定的生产物,因而他们不能不互相结成一定的关系(交换关系),互相交换其劳动生产物,否则各人就不能维持其生活(如农夫没有衣穿,织匠没有饭吃之类)。所以各个商品生产者,不能不通过交换,把自己的劳动生产物变为商品。因而在这种社会中,各生产者是互相依存的,又是互相背反的。这种相依性与相反性,形成矛盾,出现为生产与消费的矛盾。
根据上面的说明,我们可以知道,劳动生产物在商品经济之中,演出一定的社会的机能。商品或商品交换,把各个分散着的生产者,结合为一个统一的全体,即商品社会。人与人的关系,表现(即体现)于商品之中。所以商品这东西,不是单纯的物品,而是有表现人与人的关系的机能的物品。人与人的这种关系,就是各个分散着的商品生产者间的关系,即是在一个社会中互相为别人而劳动的人们间的社会的劳动关系、社会的生产关系。在这样的社会的劳动关系之中,就存在着我们所要探求的一切商品的共通物。这个共通物就是:一切商品都是商品社会中各个商品生产者的劳动生产物。当作这样特殊的社会的劳动生产物看的商品,即是价值。价值是把商品作为被比较的东西的共通物。
“在商品的交换关系或交换价值中所显现的共通物,是它的价值。”因而价值的基础是劳动(交换价值是价值的现象形态,关于这点,后面再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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