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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向前与汪芳名誉权纠纷2016民终983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柳向前与汪芳名誉权纠纷2016民终983二审民事裁定书

(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01民终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汪芳。

诉讼代理人:王嵘,上海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向前。

诉讼代理人:王春平,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黎月梅,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汪芳因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4)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柳向前的笔名为柳忠秧,其作品《自由天下骑黄鹤》、《楚歌——柳忠秧古体诗选》被列入2014年5月16日公布的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目录。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汪芳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内容为“听同事说,我省一诗人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以全票通过。我很生气。此人诗写得差,推荐前就到处活动。这样的人理应抵制。作协方面态度明朗。但他却把所有评委搞定。评委多是高校教授。教授们重人情而轻文学。无奈。我相信此人现正在北京评委中四处活动。我们拭目以待。”2014年5月25日23点33分,汪芳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内容为“‘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当我看到诗人的重要诗作里有这样的诗句,我真的觉得省作协不能推荐这类作品去中国作协参评鲁奖”。另查,上述“国民党共产党,开天辟地。讲习所黄埔军,众志成城。∥陈独秀孙逸仙,国共合作。蒋*中*正*毛*泽*东,兄弟并肩”为柳向前作品《岭南歌》中的诗句。

本案庭审中,柳向前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2014)粤广广州第089401号《公证书》,内容为对网络报道《作家方方曝某人入围鲁奖有“猫腻”》、汪芳新浪微博页面、《方方举报诗人柳忠秧贿选鲁迅文学奖回应:不懂我的诗》、《方方称柳忠秧作品入围鲁迅文学奖丢湖北作协的脸》、《她是一个正直的作家不苟同不媚俗》、用百度搜索关键字“柳忠秧方方”、“柳忠秧方方东方今报”等的证据保全公证。柳向前主张用于证明汪芳在其新浪微博上发表言论及在接受采访过程中诋毁柳向前“跑奖”,造成柳向前的社会评价被严重贬低。二、网络上关于“方方-柳忠秧事件”的其他有关报道,柳向前主张用于证明汪芳诽谤柳向前的事件在网络不断发酵,使得柳向前的社会评价被严重贬低,精神遭受很大痛苦,汪芳的侵权行为严重损害柳向前的名誉权。三、湖北作家网上“方方”的简介、“方方”百度百科资料,柳向前主张用于证明“方方”是汪芳的笔名。四、汪芳新浪微博页面打印件,显示汪芳于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2014年5月25日23点33分发表的两条博文均未删除。

汪芳质证认为,对柳向前证据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证据一,下载内容无异议,但对柳向前主张证明内容不确认。对证据二,对报道的存在无异议,对证明内容有异议,其反映的都不是方方的行为,别人对柳向前评价不好不能追究方方的责任。对证据三的证明内容无异议。对证据四,汪芳确实至今未删除微博,汪芳认为该微博没有侵权。

汪芳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一、湖北省作家协会创联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专家小组评审会由湖北省作家协会创联部组织召开,时间为2014年4月10日上午。柳忠秧诗集《自由天下骑黄鹤》是参评作品之一。二、柳向前作品《自由天下骑黄鹤》打印件,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作品水平。三、湖北省作家协会创联部出具的《证明》,内容为柳忠秧诗集《自由天下骑黄鹤》是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专家小组评审会参评作品之一,评委为包括樊某、李某甲、李某乙、刘某、李某丙,会议召集人为湖北作协党组成员、副主席梁某。评审工作具体负责人为省作协创联部主任吴某。四、(2015)沪东证经字第1080号公证书,内容均为经公证保全关于柳向前举行诗歌作品研讨会的网络新闻报道,报道包括“诗人柳忠秧诗歌研讨会在武汉隆重举行”、“大音唱粤海史诗歌岭南——柳忠秧《岭南歌》诗集发布会暨诗歌研讨会举行”、“柳忠秧诗歌作品研讨会在岳阳隆重举行”、“柳忠秧壮写《圣美大江》:感恩南水北调库区70万移民”、“《圣美大江》·柳忠秧诗歌作品研讨会在京举行”、“‘楚狂’柳忠秧再出新诗《哭长江》关注长江生态”,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于2012年3月在武汉举行诗歌研讨会,邀请了樊某、刘某、李某丙、李某甲、梁某作为嘉宾,柳向前于2012年12月在广州举行了诗歌研讨会,邀请了梁某、李某甲作为嘉宾,柳向前于2013年11月27日在岳阳举行了诗歌研讨会,樊某、李某甲、梁某做了书面发言,柳向前于2014年1月7日在武汉举行了诗歌研讨会,邀请了樊某、李某甲、刘某、梁某作为嘉宾,柳向前于2014年1月12日至15日在北京举行了诗歌研讨会,汪芳主张柳向前在鲁迅文学奖评审前半年左右的时间里连续开了三次研讨会,为得奖四处活动。五、汪芳与吴某之间的短信打印件,其中内容为“他今晚请我吃饭我拒绝了,离他比较远”,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试图请作协创联部主任吴某吃饭,遭吴某拒绝。五、《关于柳忠秧在鲁奖初评前活动的证明》,该证明下方空白处盖有湖北省作家协会印章并备注“情况属实蒋某2015.3.2”,内容为柳向前曾请党组成员吃饭,蒋某没有去。汪芳主张用于证明其叙述的柳向前曾请湖北作协党组成员吃饭、拉拢关系的事实得到蒋某的确认。六、证明人为陈某丙的《证明》,内容为陈某丙认为柳向前活动能力强,在评选前请客吃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汪芳主张用于证明陈某丙亦认为柳向前的诗写得不好,但其活动能力强,在评选前请客吃饭是众所周知的事实,印证吴某所说柳向前曾试图请吴某吃饭。七、《柳忠秧谈方方》,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称不认识汪芳,并称中国女性缺乏智慧,中国文坛有一种“傻大姐现象”,就是“自以为很了不起,实际上于智慧者而言,是一文不值的”。八、《柳忠秧﹤天下江山黄鹤楼﹥读后感》,汪芳主张用于证明网络上有人对柳向前的诗歌提出批评,分析柳向前诗作的众多毛病。九、网友对柳向前诗歌评价的打印件,汪芳主张用于证明众多网友对柳向前诗歌作品提出尖锐批评,直指其文学水平差。十、《中国日报》2014年5月29日的网络版新闻页面打印件,该新闻页面刊登报道《作协主席方方:有人评选到处活动诗人柳忠秧:互请是“诗酒风流”》,其中内容为柳忠秧表示作协是个小圈子,经常互请是诗酒风流,评选期间没有请过,同时柳忠秧表示其没有渠道获知评委名单,也缺乏经济实力搞定评委。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开承认确曾宴请过评委,但称评选期间未请,并将类似行为称作“诗酒风流”。十一、报道《饭局诗人柳忠秧》,汪芳主张用于证明柳向前向记者叙述多次举办自己诗歌作品研讨会,邀请樊星等出席,“少不了搞点纪念品”、组织饭局和付车马费。

柳向前对汪芳的证据质证认为,对汪芳证据一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予确认,因为汪芳是湖北作协主席,作协帮其出任何证明都是没有问题的,汪芳要证明评审会召开的时间应当提供评审会签到表等证据,柳向前不清楚评审会的具体时间;对证据二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对于文学作品质量好坏的看法批评属于言论自由,本案中所指汪芳侵权并非汪芳对柳向前作品的评价;对证据三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评审专家的组成人员到底有哪些柳向前也不清楚;对证据四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该份证据不能证明柳向前在评审前半年左右的时间里拉拢关系,文化人之间举行研讨会进行交流研讨,属于文人之间的正常活动,并非如汪芳所说为了拉拢关系、跑奖,汪芳的主张是无端猜测;对证据五、证据六、证据七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该三份证据都是间接证据和传来证据,证人和当事人均是湖北作协的党组成员,而汪芳是湖北作协主席,证人证言会受到当前体制和汪芳身份的影响,且证人今天未按法庭规定到庭接受质询,因此该三份证据不能够证明汪芳所主张的事实;对证据八形式真实性确认,内容真实性不予确认,合法性、关联性不予确认,汪芳该证据的证明内容与本案无关,柳向前在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发表一两句这样的话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对证据九、证据十的真实性确认,合法性、关联不予确认,汪芳旨在说明公众对柳向前诗歌水平作了差评,与本案没有关联,柳向前主张汪芳侵犯名誉权并非以汪芳对柳向前诗歌水平进行批评来主张,而是因为汪芳指责柳向前跑奖拉关系;对证据十一、证据十二,对该两份证据形式上的真实性确认,内容上的真实性不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举行诗歌研讨会是文人之间进行文化交流,即使柳向前有付车马费,送纪念品,也与汪芳所说的跑奖、拉关系没有关系,如果汪芳认为举办研讨会是跑奖、拉关系应当进一步提出证据证明。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汪芳于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及2014年5月25日23点33分所发的两条博文是否侵犯了柳向前的名誉权。此应结合本案事实来审查涉案博文所反映的主要内容是否真实、是否降低了柳向前的社会评价,进而作出认定。

首先,汪芳于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所发表的第一条博文虽未直接指出所述诗人为谁,但其于同日23点33分再次发表的博文引用了柳向前作品中的诗句,并指出此类作品不能推荐到中国作协参评鲁奖,两条博文内容相结合实际已共同指向柳向前,具有特定指向性,一般公众通过网络信息渠道即可直接获知汪芳博文所指诗人为谁。故汪芳以其没有指出柳向前姓名为抗辩其不构成侵权欠缺依据,对此该院不予采纳。其二,关于汪芳博文述及主要内容的真实性问题。涉案博文的主要内容为柳向前在鲁迅文学奖由省作协向中国作协参评推荐时“把所有评委搞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汪芳主张其博文陈述为事实,其对发表的博文与事实相符负有相应的举证责任。审查汪芳的证据,汪芳虽提交了吴某、蒋某、陈某丙的书面证明,但上述证明的出具人均未出庭作证,且从内容看不能直接证明汪芳博文所述之“把所有评委搞定”。关于汪芳所提交的柳向前举办研讨会的新闻报道,柳向前否认知悉评委名单,本案中汪芳亦无证据佐证柳向前举办研讨会时已知悉评委名单并以参评为目的举办研讨会。至于对柳向前的访谈报道,柳向前在访谈报道中并未确认其参评时“搞定”参评评委,故此亦不足为据。汪芳提交的他人对柳向前作品评价的证据,属于个人对柳向前作品的看法,此并非本案审理之焦点。综上,汪芳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柳向前在参评推荐时“把所有评委搞定”。其三,汪芳在其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微博上发表柳向前“把所有评委搞定”的言论,此客观上降低了柳向前的社会评价。

综上所述,汪芳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博文所述之柳向前“把所有评委搞定”,而该博文客观上降低了柳向前的社会评价,对此汪芳应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故此,该院认定汪芳所发的两条博文侵犯了柳向前的名誉权,柳向前要求汪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合理合法,该院予以支持。柳向前因名誉被侵害而受到精神损害,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理应支持,但所诉赔偿数额10000元过高,故该院酌情予以判处,以2000元为宜。

为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判决:一、汪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删除其于2014年5月25日10点46分、2014年5月25日23点33分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所发表的两条博文及其针对该两条博文所发表的侵害柳向前名誉权的评论及转发文字。二、汪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名为“方方”的新浪微博上刊登道歉声明,以此为柳向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该道歉声明内容须由该院审查)。否则,该院将在一家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判决书,刊登费用由汪芳负担。三、汪芳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柳向前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500元由汪芳负担。

判后,汪芳不服,上诉称:一、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侵犯名誉权是对合理道德批评的错误否定,限制了言论自由。1、案涉两条微博的主要内容不是原审认定的“柳忠秧在作品参评鲁迅文学奖时‘把所有评委搞定’”。第一条微博的意思是某诗人的诗很差,参评前到处活动,与专家评委套近乎,这种行为既不正常也不正当。受到不点名批评的,除了“某诗人”,还有那些把赞成票投给很差的诗作的初审评委们。汪芳的批评重点显然集中在“某诗人到处活动”,对此事实在原审中已经充分举证。2、“把所有评委搞定”是一种通俗的表达。“搞”是指行为,“搞关系”;“定”是指结果,是说达到目的。柳忠秧的确自己掏钱在作品参加评奖前多次举办个人诗歌作品专场研讨会,前后与会的专家学者包括了几乎全部鲁迅奖的评委成员。正是由于柳忠秧的诗写得很差的文学评判,作为湖北省作协主席的汪芳才会关注其在赛前的诸多不寻常做法,普通的打油诗作被评委全票通过,成为湖北省推荐参评国家级鲁迅文学奖的优秀作品,足以证明评委们被搞定。而中国作协关于鲁迅文学奖评选规定明确规定杜绝违纪行为及不正之风。3、案涉第一条微博的事实依据是充足的。⑴鲁迅奖评审专家小组名单经湖北省作协联络部盖章证实。⑵柳忠秧分别于2012年3月、12月,2013年11月,2014年1月7日、1月12日举办研讨会邀请了上述专家。⑶柳忠秧在申报评奖前请湖北省作家协会的领导和负责组织初审评奖活动的干部吃饭有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事实上柳忠秧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亦不讳言与文学界、评论家和教授之间的交往,并承认每次研讨会都要花掉两三万块钱,给出席研讨会的专家、嘉宾送纪念品(钥匙扣或茶叶)和车马费。4、根据《百度百科》“柳忠秧”词条搜索结果可以认定柳忠秧属于公众人物,应当承受高于普通人标准的道德约束和批评,法院应当保护汪芳进行批评监督的言论自由。5、案涉两条微博发表后出现的媒体记者挖料、网民人肉搜索不是案涉微博直接造成的结果。柳忠秧在双方论战中所使用的语言远比汪芳过激和欠缺理性,具有人身侮辱的性质。为此,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柳向前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均由柳向前负担。

被上诉人柳向前答辩称,1、原审认定事实正确,判决正确。研讨会举办在先,评委确定在后,不知道评委的情况下不可能把评委搞定。举办研讨会是文人之间进行文学切磋、诗歌交流的正常活动,与评选、“跑奖”、“拉关系”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2、恶意发表不实言论,并非正当的“文艺批评”,不属于法律所保护的言论自由。3、汪芳发表案涉不实言论与柳向前社会评价降低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其同意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二审中,汪芳和柳向前确认原审查明事实有笔误,对于汪芳提交的证据序号“五至十一”应对应为“六至十二”。另,汪芳要求提交如下材料作为二审新证据:1、第六届鲁迅文学奖推荐参评作品选票复印件,2、第六届鲁迅文学奖参评作品推荐结果复印件,3、《百度百科》柳忠秧词条的搜索结果打印件。汪芳称前两份证据的原件在湖北省作协档案室保管。证据1、2拟证明评委对柳向前的作品全部投了赞成票,是汪芳发表微博博文的事实基础,证据3拟证明被批评的对象柳忠秧也是公众人物。柳向前质证称,不同意作为新证据进行质证,并表示其无法确认前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即便这两份材料真实,也不能证明柳向前在评奖前就已经知道参评的评委,更不能证明其与评委拉关系。从这两份材料的内容可以看出,参评的评委是在八部诗歌集中推荐五部,并非只推荐柳向前的作品,更不能证明汪芳所说的存在拉关系等不正当行为。对于第3份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确认,关联性不予确认,不能证明汪芳在本案中的主张,与本案无关。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案涉博文虽然未指名道姓明确评论对象,但从该博文内容公众足以通过公开信息渠道知悉汪芳评论的对象是柳忠秧(即柳向前)。而且博文中“推荐前就到处活动”与“把所有评委搞定”虽然不是同一语句内容,但在文中相关联,客观上存在降低柳向前社会评价的不良影响,而汪芳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上述评论符合客观真实,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和处理意见,对汪芳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0元,由上诉人汪芳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叶文建

审 判 员  苏韵怡

代理审判员  陈 静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薛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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