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落的工人国家:一个唯心主义的杂糅体系
“堕落的工人国家”理论本质上是唯心主义谬误的层层叠加——它始终脱离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抛弃了“生产关系决定所有制形式”“经济范畴是社会关系抽象”“阶级划分根植于现实剥削关系”等核心原理,最终不得不沦为背离科学社会主义本质的教条化阐释。

1.堕落的工人国家
托洛茨基在1934年提出,列宁逝世后的苏联发生了一场“热月式”蜕变——这是革命框架内的反动,却尚未沦为反革命。在他看来,苏联的蜕变虽发生于工人国家的既定框架内,且程度极为严重,但由于国有制的存续,并未从根本上改变工人国家的性质。因此,苏联既非资本主义国家,也非社会主义国家,而是介于两者之间的过渡性社会,其最终命运尚未定局。
托洛茨基进一步指出,苏联的官僚阶层并非独立于工人阶级之外的新阶级,而是工人阶级内部滋生的特权阶层——这一阶层窃夺了原本属于苏联工人阶级的领导权与统治权。基于此,他主张苏联工人阶级必须发动一场政治革命,以推翻官僚阶层的统治;而这场政治革命的成功,必须获得西方发达国家社会革命的协同支撑,换言之,这一问题的最终解决,仍需置于世界革命的整体框架中才能实现。
2.所有制与国有财产
前文已明确“堕落的工人国家”概念的核心内涵,本节首先聚焦这一判断的经济基础——因其构成“堕落的工人国家”理论的核心立论基础,即生产资料所有制问题。对这一核心问题的认知,正是传统托洛茨基主义界定苏联“非资本主义”属性的逻辑根基。下文将具体梳理传统托洛茨基主义对苏联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核心主张,其中最具代表性的便是托洛茨基本人的论述,他首先否认了苏联国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性质:
“国有财产要变成‘全体人民’的财产,只有到社会特权和社会差别消失的时候,到国家也因而没有必要存在的时候。”1
显然,托洛茨基的这一判断具有合理性:国有制——即便属于工人国家的国有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社会所有制或公有制,而仍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所指认的“资产阶级法权”。真正的公有制唯有在共产主义阶段方能实现,且这一实现必然以国家消亡为前提。但托洛茨基却由此得出了一个自相矛盾的结论:
“土地、工业生产资料以及运输和汇兑的国有化,再加上对外贸易的垄断,便构成苏维埃社会结构的基础。对于我们来说,通过无产阶级革命所建立的这些关系,苏联作为一个无产阶级国家的性质便基本上确定下来。”2
在托洛茨基看来,国家所有制直接赋予了苏联非资本主义的“工人国家”属性,这一点在另外一篇文章中也有体现:
“未摧毁国有化的财产制和计划经济体制,那么这个国家就仍然还是一个工人国家。”3
泰德·格兰特则更为直白地阐释了这一底层逻辑:
“在资本主义的商品生产制度下,产品完全支配着生产者。这源于占有形式以及占有形式与生产方式之间的矛盾,这两个因素都源于生产资料的私有制。一旦国家所有制取而代之,无论由此产生的制度是什么,它都不可能是资本主义,因为这个基本矛盾将被取消。”4
由此可提炼出其核心逻辑等式:国有制(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 无产阶级所有。正如拉雅·杜纳耶夫斯卡娅所指出的:
“托洛茨基同志的论点是,不管当权的政治体制是怎样的,俄国国有财产的存在足以将其定性为一个工人国家。”5
在展开具体理论分析前,首先需要明确:托洛茨基的相关观点存在显著的矛盾与逻辑混乱。其一,托洛茨基明确否认苏联国有财产的社会主义性质,却匪夷所思地将其赋予“无产阶级性质”,这一论断构成明显的自相矛盾。这意味着他必须回答核心问题——为何苏联国有财产不具备社会主义性质,却能成为界定苏联非资本主义属性的依据?该问题的答案本应从国有部门内部具体的生产关系中探寻,托洛茨基却反常地诉诸“生产力发展水平不足”这一外部因素,回避了核心矛盾。其二,托洛茨基本人亦承认:
“生产资料属于国家。但是,国家姑且这么说——‘属于’官僚。”6
实际上,传统托洛茨基主义“堕落的工人国家”理论之所以陷入严重自相矛盾,其深层根源在于混淆了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与真实生产关系的本质区别,甚至颠倒二者的逻辑关联,进而模糊了“所有”与“占有”的核心概念界限。托洛茨基与格兰特语境中的“国有制”及国家财产,并非指向现实中人与人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生产关系,而仅停留在法律形式层面的所有权界定,正如夏尔·贝特兰批判的:
“在托洛茨基的论述中,‘生产关系’这一概念实际上是没有的。”7
换言之,在他们的认知中,只要生产资料的法律归属从私人转移至国家,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便随之被消灭,进而直接赋予苏联“非资本主义”属性。
这一理论谬误并非托洛茨基主义独有,在斯大林主义“国有制即社会主义所有制”的教条公式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托洛茨基与斯大林实则共享同一理论预设:将法律层面的所有制形式等同于现实的生产关系本质,只是基于各自的政治诉求,得出了看似对立却逻辑同源的结论——前者将国有制与“无产阶级性质”绑定,后者将其与“社会主义性质”挂钩。正如拉雅·杜纳耶夫斯卡娅所尖锐指出的:
“斯大林主义式的共产主义……把马克思和列宁局限在私有财产等于资本主义、国有财产等于社会主义这个被歪曲了的哲学框框内。由于托洛茨基的工人国家等于国有财产的观点与斯大林的纲领基本上没有区别,所以尽管托洛茨基不断和斯大林的官僚主义斗争,但是他的思想却不可能有力量指示独立的方向。”8
托洛茨基主义在所有制与生产关系问题上的核心谬误,集中体现为两点:一是将所有权简化为抽象的“人对物的法律关系”,把物的归属仅归结为个体对物的支配意志,彻底剥离了所有权必然蕴含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是颠倒了所有制与生产关系的逻辑关联,提出“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关系”的倒错论点,将法律层面的形式规定当作现实经济关系的本质。
马克思早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尖锐批判过前一种错误,称其为:
“把权利归结为纯粹意志的法律上的错觉。”9
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其症结:
“仿佛私有制本身仅仅以个人意志即以对物的任意支配为基础。”10
艾蒂安·巴利巴尔也顺着马克思的批判写到:
“法的关系是普遍的和抽象的,是一般的人和物之间的关系。”11
这种认知所讨论的并非现实社会中处于具体关联中的人,而是类似鲁滨逊式的孤立个体,本质上是陷入了唯心主义的抽象思辨,与之相对,马克思明确界定了所有权的本质属性:唯有在人与人的社会交往中,脱离单纯法律权利规定的物,才能获得真实的财产内涵,即:
“物只有在交往中并且不以权利为转移时,才成为物,即成为真正的财产。”12
这里的“交往”,本质上就是人类在生产实践中形成的现实社会关系,是所有权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
除此以外,托洛茨基还把所有制形式与生产关系混为一谈,并彻底颠倒了二者的关系,正如他自己所说:
“在文明社会,财产关系由法律所确认。”13
这是多么荒唐的论点,托洛茨基居然指认是上层建筑在决定生产关系!这本质上退回到了马克思早已深刻批判过的蒲鲁东主义误区。而马克思早就明确戳破了这种形而上学幻想:
“蒲鲁东先生的分工和所有其他范畴都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总和构成现在称之为所有制的东西;在这些关系之外,资产阶级所有制不过是形而上学的或法学的幻想。”14
这一批判同样适用于托洛茨基主义——脱离真实的生产关系,所有制便只是法学层面的抽象空谈,“生产资料属于国家”这类法律表述,若剥离了生产过程中“谁占有劳动成果、谁支配劳动过程”的现实关系,不过是缺乏实质内涵的形式外壳。
马克思对资本主义所有权的分析,更直观印证了这一立场。他并未从单纯的人与物的法律归属出发,而是聚焦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生产关系本质,明确指出:
“所有权对于资本家来说,表现为占有别人无酬劳动或产品的权利,而对于工人来说,则表现为不能占有自己的产品。”15
另外,马克思还极其明确地指出:
“给资产阶级所有权下定义不外是把资产阶级生产的全部社会关系描述一番。”16
这清晰表明,所有权的真实内涵从来不是法律文书上的抽象规定,而是特定生产关系中人与人之间支配与被支配、占有与被占有关系的集中体现。
马克思还以土地所有权为例进一步佐证这一核心观点:在他看来,若土地所有者无法投入资本经营土地、开展生产实践,那么其拥有的法律所有权便只是虚假的、缺乏实质内涵的形式外壳。他明确指出:
“假定由于竞争,某一块土地不再提供地租,虽然这块土地的所有者在法律上享有权利,包括享有使用和滥用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对他毫无用处,只要他还未占有足够的资本来经营自己的土地,他作为土地所有者就一无所有。”17
针对这一现象,马克思进一步阐释:
“在所有制关系进一步发展的情况下,必然会造成这样的现象:某人在法律上可以对某物享有权利,但实际上并不拥有某物。”18
艾蒂安·巴利巴尔不仅强调要严格区分“生产关系本身”与“它的‘法的表现’”,同时还对马克思的这一观点作出深化阐释,将其明确概括为“‘经济’意义上的占有”与“法的所有权”之间的本质分裂——即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归属,与现实生产过程中的实际占有状态可能完全脱节。
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立场是:所有制概念必须被置于生产关系的整体框架中考察,是生产关系包含并决定所有制形式,而非所有制形式决定生产关系。毛泽东对生产关系的经典划分更直接印证了这一点:
“生产关系包括生产资料所有制、劳动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分配制度这三个方面。”19
这一划分明确了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非独立于生产关系之外的决定性因素。
从历史唯物主义的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理论来看,法律层面的所有权规定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其性质由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决定。托洛茨基主义将这种上层建筑层面的法律形式,当作决定经济基础性质的根本因素,完全颠倒了二者的辩证关系,本质上已彻底背离历史唯物主义,滑向了唯心主义,正如夏尔·贝特兰所批判的:
“这一假设将属于上层建筑的法律关系(国家所有制),归入了关乎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范畴……此类表述暴露了一种唯心主义认知,而这种认知正是资产阶级法律意识形态的产物,绝非历史唯物主义的体现。这一点从国家所有制(即一种法律上的所有权形式)被赋予的核心地位中便可看出。”20
接下来,我们回到托洛茨基对苏联国有制性质的核心判断。托洛茨基提出“国有制带有无产阶级性质”这一关键论断时,缺乏必要的现实论证支撑——他并未深入考察国有部门内部由各类经济范畴所体现的真实生产关系,而是单纯以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归属作为判定依据。这种脱离具体生产实践、仅凭抽象法律形式界定国家与社会性质的观点,本质上陷入了历史唯心主义的独断论,正如拉雅· 杜纳耶夫斯卡娅所指出的,社会性质的判断依据不是法律所有权,而是真正的生产关系:
“分析一个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因素不在于生产资料是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还是国有财产,而在于生产资料是否是资本,即生产资料是否被垄断,是否与直接生产者相疏离。”21
事实上,马克思、恩格斯与托洛茨基、格兰特的观点恰好相反——他们从不认为国有制会自动引发生产关系的变革,更不认同“所有制决定生产关系”的倒错逻辑。恩格斯对此有明确阐释:在他看来,未消灭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国有制(而这恰恰是苏联的社会现实),本质上只是资本主义的极端化发展而已。他一针见血地指出:
“无论转化为股份公司,还是转化为国家财产,都没有消除生产力的资本属性……现代国家……本质上都是资本主义的机器,资本家的国家,理想的总资本家。它愈是把更多的生产力据为己有,就愈是成为真正的总资本家,愈是剥削更多的公民。工人仍然是雇佣劳动者,无产者。资本关系并没有被消灭,反而被推到了顶点。”22
但在这一关键问题上,格兰特完全歪曲了恩格斯的原意。他写道:
“在经济完全国有化的地方,数量变成了质量,资本主义变成了它的反面。”23
恩格斯的论述有着明确的核心前提——其讨论的是未触动生产关系本质、仍保留资本-雇佣劳动关系的国有制;而格兰特彻底剥离了这一至关重要的阶级关系前提,不仅笼统地将所有国有制赋予非资本主义属性,更陷入了逻辑倒错:认为作为上层建筑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变革,能够决定并改变作为经济基础的生产关系。这不仅是对恩格斯理论的彻头彻尾的误读,更背离了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辩证关系原理。
此外,格兰特这种背离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片面等式,即便在托洛茨基主义者内部也难以苟同。例如,郑超麟就曾明确指出:
“须知一个处于过渡时期的社会,是否已脱离资本主义范畴,仅凭国有化与计划化的存在与否来判定,显然不够全面。更重要的是要看这个国家有无无产阶级专政。”、“没有无产阶级专政,即使有国有化和计划化,仍旧是资本主义。”24
尽管郑超麟的这一观点仍存在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但作为同样追随托洛茨基的理论家,他对这一问题的认知显然比格兰特更为清醒。
此外还需明确,格兰特的观点本质上是黑格尔式的进化论线性史观——其核心逻辑是:生产力的发展与社会化进程,会自发催生生产关系的变革与社会进步。在这一认知中,历史发展的“火车头”不再是马克思所强调的革命与阶级斗争,反而被替换为生产力的不断社会化。这一主张认为可以通过法律所有权的变革消灭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带来的无政府状态,这实则重蹈了第二国际希法亭“有组织的资本主义”的机会主义覆辙,而这一点,从格兰特前文的言论及以下论述中便可清晰印证:
“一旦生产力发展到这个阶段,资本主义就已经完成了它的历史使命……这只是表明资本主义对社会革命的成熟。”“一旦整个工业国有化,生产者就可以第一次有意识地进行控制和计划。”25
郑超麟也带有同样的错误认知:
“一个国家有百分之几的国有化,就有可能实行百分之几的计划化。”26
3.阶级概念
前文已考察过托洛茨基主义将所有权置于核心地位的历史唯心主义误区,接续这一逻辑,本节将进一步延伸讨论与所有权、生产关系紧密关联的阶级概念界定问题。
首先需厘清托洛茨基对阶级概念的核心定义:
“各个阶级是由它们在社会经济制度中所占的地位来划分的,并且首先是从它们同生产资料的关系来划分的。”27
如前文所述,托洛茨基的理论体系中始终存在所有权与生产关系的混淆与颠倒。基于这一逻辑,他认为苏联不存在资产阶级的关键依据,是该国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私有权——这一论断实则内含双重核心误区:其一,延续了所有权与生产关系的逻辑颠倒,将法律形式当作现实经济关系的本质;其二,未能区分广义的“私有制”与特定历史阶段的“资本主义所有制”,陷入了概念泛化的误区。
回归其阶级定义本身可见,托洛茨基将“同生产资料的关系”作为阶级划分的首要标准,而非从人与人之间的现实生产关系出发——这意味着其阶级界定本质上是法律层面的抽象判定,换言之,在他的认知中,资产阶级的核心标识即是“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托洛茨基的这一论断,后来成为了第四国际曼德尔等人的核心教条。
我们姑且不论后来毛泽东、阿尔都塞等人提出的更具拓展性的非经济主义、多元决定的阶级理论,仅就经典马克思主义的核心立场而言,阶级划分的根本依据绝非单纯的“对生产资料的法律归属关系”,而是社会各集团在现实生产关系中的具体地位与核心职能——其本质是人与人之间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正如列宁给出的经典定义:
“所谓阶级,就是这样一些集团,由于它们在一定社会经济结构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其中一个集团能够占有另一个集团的劳动。”28
显然,列宁并未像托洛茨基那样,将人对物的法律归属关系置于核心,而是直指生产关系中剥削与被剥削的现实社会关联,彻底跳出了法律形式主义的认知误区。
与托洛茨基主义的界定截然不同,马克思同样没有将资产阶级简单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而是明确指出资产阶级的本质是资本这一经济范畴的人格化:
“作资本家,他只是人格化的资本。他的灵魂就是资本的灵魂。”29
这里的“人格化”绝非单纯的修辞技巧,而是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本质的精准理论界定。在《资本论》第一卷中,他进一步阐释了这一逻辑:
“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30
理解“资本人格化”必须紧扣马克思对“资本”的核心界定——资本绝非单纯的物,而是特定历史阶段的社会关系。倘若认可这一论断,那么资本家就不能被简化为“生产资料所有者”这种抽象的法律身份,而应是资本这一社会关系的具体承担者。正因如此,马克思强调,资本家对财富的狂热追逐并非源于个体意志的偏好,本质上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客观强制——是资本增殖的运动逻辑支配着人的行为,而非人自主掌控资本的流向。
但资本的人格化概念尚未得到完整阐释。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三卷中明确强调了资本所有权与职能的分离,并相应区分了两类主体:一是承担资本职能的产业资本家(资本职能人员),二是仅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货币资本家。他进一步指出,唯有在生产过程中与直接生产者形成对立、执行资本职能的职能资本家,才构成真正的资本人格化:
“他在资本执行职能的时候,才是资本的人格化。”31
与依靠股息生存的单纯食利者(货币资本家)不同,职能资本家的核心特征在于,其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执行着对无产阶级的统治与剥削职能——这种“职能”本身并非劳动,而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赋予的支配性活动。马克思对此明确阐释:
“在资本主义生产的基础上,资本家指挥生产过程和流通过程。对生产劳动的剥削也要花费气力,不管是他自己花费气力,还是让别人替他花费气力。”32
至此,马克思所界定的“资本家”完整内涵方才清晰:其绝非单纯的“生产资料所有者”这一法律身份,而是在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专门承担统治与剥削劳动者、创造并实现剩余价值核心职责的资本职能执行者。因此,不管某一社会集团是否拥有法律上的资本所有权,只要它在生产过程中履行资本统治劳动、榨取剩余价值的功能,那么它就是事实上的资产阶级。
马克思与恩格斯进一步指出,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生产力的社会化属性日益凸显。为缓解生产资料资产阶级私有制(区别于个体私有制)与生产力社会化之间的内在矛盾,资本主义社会催生了社会化的财产形式——如股份制公司与国家财产。与此同时,资本所有权与资本职能的分离也日益加剧,职能资本家的身份逐渐向其对立面——“雇佣劳动者”或“领薪者”转化:
“实际执行职能的资本家转化为单纯的经理,即别人的资本的管理人,而资本所有者则转化为单纯的所有者,即单纯的货币资本家。”33
但这种身份转化绝非意味着职能资本家彻底沦为无产阶级。只要他们仍在生产过程中对直接生产者实施统治与剥削,其资产阶级的本质就不会改变。更进一步,马克思明确指出,这些资本职能人员的工资并非源于自身创造的价值,而是来自总利润的一部分,本质上是直接生产者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转化形式:
“利润的一部分事实上能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并且确实也作为工资分离出来……一部分工资表现为利润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在那些生产规模等等允许有充分的分工,以致可以对一个经理支付特别工资的营业部门中,这个利润部分会以经理的薪水的形式纯粹地表现出来,一方面同利润(利息和企业主收入的总和),另一方面同扣除利息以后作为所谓企业主收入留下的那部分利润相独立并且完全分离出来。”34
因此,若固守托洛茨基主义从法律所有权出发界定阶级的片面逻辑,或许确实能得出“苏联不存在资产阶级,官僚仅被视为一个缺乏阶级属性的‘阶层’”的结论。但事实上,曼德尔、格兰特等人在与托尼·克里夫的论战中,却刻意回避了这一核心问题——究竟哪个社会集团在现实中掌控着生产资料的支配权,哪个社会集团又被实际剥夺了对生产资料的自主掌控权。
日本学者对马忠行曾尖锐批评第四国际理论家的教条与僵化,称其为“榆木脑袋”,而他对这一问题的批判颇具见地。他明确指出:
“可以把这些统治层规定为恩格斯所说的那种资产阶级雇佣职员的最高形式。这是‘资产阶级之外的资产阶级’。我想,可以简单明了地称之为‘号外资产阶级’。” 35
这一界定延续了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直指苏联统治层的实质阶级属性。
在苏联的体制框架中,国家本质上扮演着抽象总资本家的角色,而各级官僚作为国家的代理人与执行者,在现实生产过程中履行着资本职能人员的核心职责——与直接生产者形成实质性对立。这一情形恰与马克思批判蒲鲁东时所揭示的社会图景形成深刻呼应:
“蒲鲁东所要求的工资平等,也只能使今天的劳动者同他的劳动的关系变成一切人同劳动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就会被理解为抽象的资本家。”36
4.商品生产与雇佣劳动
接下来需重点探讨的,是关乎苏联社会性质判定的另一核心问题——商品生产的本质与范围。对此,第四国际领导人曼德尔提出“苏联仅存在局部商品生产”的论断,认为苏联经济是计划配置与商品经济的混合体:
“正如在前资本主义社会中一样,在从资本主义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阶段中商品生产仍然存在,但是在这两种情况下,都只有非普遍化的、局部存在的商品生产。在农业合作社和国有企业之间相交换的消费品和生产资料是商品,与对外贸易有关的产品也是商品,但是大部分大规模使用的生产资料不是商品,大部分劳动力也不是商品:对于它们来说不存在本来意义上的市场。”37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曼德尔在政治立场上激烈反对斯大林,但其对商品生产的核心认知,却诡谲地与斯大林在《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中的论述几乎一字不差——二者均认定国营部门内的生产资料与劳动力不具备完整商品属性,仅保留商品的外在形式,却被赋予了所谓“新内容”;换言之,这些资本主义经济范畴已不再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而沦为可随意填充的“工具”。曼德尔的观点正是这一逻辑的延续,他明确指出:
“价格和‘利润’(仅仅有会计上的意义,因为价格是根据行政命令确定的)。”38
在曼德尔看来,价格、利润等经济范畴不过是一种带有“技术中立”性质的工具,它们如同空洞的容器,其形式与内容可完全割裂,只需根据“计划需求”注入任意内涵。但与曼德尔的机械论认知完全相反,马克思从未将经济范畴视为脱离现实的抽象形式。他在批判蒲鲁东时早已明确界定:
“经济范畴只是这些现实关系的抽象。”39
这意味着,任何经济范畴的存在都以特定社会生产关系为根基,它们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理论提炼——脱离了具体的生产关系与阶级关系,价格、利润等范畴便失去了其本质规定性。曼德尔的这一观点,不禁让人联想到马克思在1859年著作中批判过的经济学家霍奇金(Hodgskin)等人持有的“货币不是社会关系的表达而是一种计量工具”的主张,马克思明确指出,霍奇金曾声称:
“货币只是一种物质工具,如同船只或蒸汽机,而非生产社会关系的体现;因此货币不属于经济范畴;政治经济学中讨论货币是一种滥用,因为这门学科与技术毫无关联。”40
显然,曼德尔的观点不过是对霍奇金的重复。尽管曼德尔始终自诩坚持马克思主义,但其认知实则退回到了马克思之前的蒲鲁东主义误区——马克思早已批判过蒲鲁东将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经济范畴视为永恒、自然的存在,而非历史发展的产物。而在曼德尔这里,经济范畴被进一步简化为“可装入任意内容的容器”或“可人为控制的工具”,完全剥离了其作为社会关系现象形态与客观反映的本质属性。若按此逻辑推演,价格、利润、工资等资本主义经济范畴便失去了消亡的必要性——毕竟它们只是无本质规定的“工具”而已,我们需铭记:价值、资本、利润等范畴的小事并不意味着会出现某种“新的”、“无产阶级的”价值、资本范畴。这本质上是典型的唯心主义论调:曼德尔妄图通过给资本主义经济范畴贴上“无产阶级”的标签,来消解其固有的资产阶级性质,完全背离了经济范畴与特定社会生产关系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在此,夏尔·贝特兰的批评同样适用于曼德尔:
“将国家财产与社会财产等同起来,是这种形式主义推理的基点之一,这种推理试图通过给商业和资本主义范畴贴上社会主义的标签来改变其含义。”41
此外,保罗·斯威齐在《资本主义发展论》中循着马克思的理论逻辑,进一步批判了资产阶级经济学家罗宾斯的经济理论。斯威齐指出,这类经济学家将资本主义经济范畴
“主要视为概念的建构与逻辑联结,却抽离了它们特定的社会内容”。42
在工资范畴的认知上,罗宾斯与曼德尔、霍奇金等人秉持一致逻辑——他直言:
“交换关系〔在本例中就是雇主与工人的关系〕是一种技术性的偶然。”43
对此,斯威齐尖锐批判道,罗宾斯
“将现实工资支付中体现的雇主与工人关系,视为偶然的、本身不具备特殊社会内涵的存在”。44
由此可见,在罗宾斯的理论框架中,工资的本质并非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雇佣剥削关系,而沦为了彻底剥离社会本质的技术性中立的抽象概念。
综上,若秉持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立场,我们完全无法认同曼德尔的“旧形式与新内容”论调及社会技术论主张。因为苏联社会存在的商品、价格、工资、利润等所有经济范畴都是真实存在的,本质上都是其特定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这些范畴所掩盖的核心社会关系,与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剖析的资本主义社会关系并无本质差异,并未因法律层面所有权形式的变更而发生根本性转变。
至此,我们已充分证明:苏联国营部门内部的生产资料与产品绝非仅具商品形式而无商品实质。但论证并未止步——我们还需深入剖析:为何在曼德尔口中“计划分配”框架下的国营部门生产资料,本质上仍具有完整的商品属性。
曼德尔的核心依据是:生产资料所有权归属于国家,且由国家统一在各企业间调配,因此不具备商品属性。但这一逻辑存在致命漏洞,我们不妨提出一系列根本性反问:若生产资料真如曼德尔所言并非商品,为何其生产过程中耗费的劳动量,不直接以劳动时间为单位体现,反而必须通过“价格”这一商品特有的价值表现形式呈现?若国家的“分配”是无偿调拨,为何企业仍需以货币为媒介,为生产资料的价格支付相应对价?为何这些被宣称“非商品”的生产资料,却完整具备商品的核心特征——具有使用价值与价值,需通过货币计量价值,且存在等价交换的行为逻辑?
答案其实早已明确:苏联国营部门的生产资料本身就是商品,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商品的一切规定性——是相对独立的劳动过程的产品,并且用于交换,交换过程遵循等价原则。曼德尔之所以陷入认知误区,根源在于将“国家统一调配”的形式误读为“非交换关系”,却忽视了这种“分配”的实质: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掩盖了生产资料的真实买卖关系,企业支付货币换取生产资料的过程,本质上就是商品交换的具体实现形式。所谓“计划分配”不过是商品交换的特殊表现形态,它只是使得商品交换从自发走向自觉,但并未改变生产资料作为商品的本质属性——毕竟,若不存在真实的价值交换,货币支付与价格核算便无从谈起,这正是商品经济的核心逻辑使然。
由此可见,与格兰特等人的论调截然相反,国家所有权的确立根本无法消灭商品生产——因为法律层面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变更,并未消除各个生产单位的相对独立性,而这种独立性正是商品交换得以发生的核心前提。
紧接着,我们需聚焦另一核心问题——苏联是否存在雇佣劳动?曼德尔的核心论点是:苏联不存在劳动力市场,因此雇佣劳动无从谈起。这一判断完全混淆了形式与本质,我们可从以下四方面展开驳斥,且需先厘清雇佣劳动的核心规定性:
首先,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分离是雇佣劳动的根本前提,这一核心条件在苏联并未改变。苏联的劳动者并未真正占有生产资料,生产资料的法律所有权归属于国家,而劳动者需通过特定方式获得劳动机会以换取生存资料——这与资本主义社会中劳动者因丧失生产资料而被迫出卖劳动力的本质逻辑完全一致,只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代表”从私人资本家变为了国家官僚集团,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在工人选择将自己出卖给单个资本家之前,他早就已经属于整个资产阶级:
“工人不是属于某一个资本家,而是属于整个资本家阶级;至于工人给自己寻找一个雇主,即在这个资本家阶级中间寻找一个买者,那是工人自己的事情了。”45
其次,货币工资的存在直接印证了劳动力的商品属性。马克思早已明确,若拒绝霍奇金式的货币技术论(即将货币视为单纯工具),则货币工资的本质必然是劳动力的价格。苏联劳动者的报酬以货币工资形式支付,这意味着劳动力已成为用于交换的商品——劳动者出卖自身的劳动能力,换取作为劳动力价值转化形式的工资,而工资的数额本质上仍受劳动力再生产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制约。这一过程完全符合雇佣劳动的核心特征,绝非所谓“计划经济下的分配形式”所能掩盖。
事实上,劳动力价格的工资形式在此具有决定性意义——马克思早已阐明,工资的前提是雇佣劳动,资本的增殖与存在又完全依赖雇佣劳动,而资本主义作为商品经济发展的最高阶段,其核心本质正是雇佣劳动与工资关系的普遍化。这一本质特征直接决定了:苏联体系绝非托洛茨基主义所宣称的“堕落的工人国家”,而是具有完整资本主义属性的社会形态。
正如拉雅·杜纳耶夫斯卡娅明确指出的:
“斯大林主义体制所采取的积累方式,是以雇佣工资制度(劳动力商品化)为基础的‘生产财富中心主义’——这种本质上的资本主义积累方式,正是‘为生产而生产’的制度。” 46
夏尔·贝特兰也从同一核心逻辑出发作出判定:
“我之所以说这个阶级是资产阶级,是因为它的功能是榨取剩余价值(plusvalor),更因为苏联社会的基本剥削关系,正是工资关系。” 47
二者的论述精准戳中了问题的核心:工资关系所体现的雇佣剥削本质,才是界定苏联社会性质的根本依据,而非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形式。
第三,苏联并非完全不存在劳动力市场,仅存在自由程度的差异。曼德尔将“劳动力市场”等同于西方资本主义式的完全自由流动,却忽视了市场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买卖关系”。苏联劳动者仍有权离职、选择其他企业或行业,只是这种流动受到行政管控的限制,但“自由程度的高低”并未改变“出卖劳动力以换取工资”的本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依然是作为商品被“购买”,而非基于生产资料共有前提下的联合劳动。
最后,就业水平(包括超充分就业)与雇佣劳动的存在与否无必然关联。曼德尔错误地将“充分就业”等同于“非雇佣劳动”,但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就业水平的核心决定因素是资本积累需求(自变量),而非劳动力供给(因变量)。资本主义发展中本就可能出现资本积累需求超过劳动力供给的超充分就业阶段——例如1937-1938年起的纳粹德国,其生产资料仍为法律意义上的私有制,却同样出现了超充分就业,但这并未改变其雇佣劳动的本质。同理,苏联的超充分就业也丝毫没有改变其资本主义雇佣劳动的生产关系本质。可见,就业形态的差异无法掩盖雇佣劳动的核心判定标准——劳动力是否成为商品。
综上观之,我们已对传统托洛茨基主义“堕落的工人国家”理论的核心逻辑展开系统性批判。这一理论的底层建构,根植于三重相互勾连的核心谬误:其一,混淆并颠倒生产关系与所有制的辩证关系,将法律层面的所有权形式视为判定社会性质的根本依据;其二,对阶级概念陷入法律形式主义的误读,脱离现实生产关系中的剥削与统治关系,仅以法律身份界定阶级属性;其三,将商品、价格、工资等经济范畴曲解为技术中立的抽象工具,剥离其作为社会关系客观反映的本质规定性。正如全文所揭示的,“堕落的工人国家”理论本质上是唯心主义谬误的层层叠加——它始终脱离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抛弃了“生产关系决定所有制形式”“经济范畴是社会关系抽象”“阶级划分根植于现实剥削关系”等核心原理,最终不得不沦为背离科学社会主义本质的教条化阐释。
1. 托洛茨基《被背叛的革命》
2.同上
3.托洛茨基《不是工人国家也不是资产阶级国家?》
4.泰德·格兰特《评“国家资本主义”论——对克里夫同志理论的回应》
5.拉雅·杜纳耶夫斯卡娅《苏联是一个国家资本主义社会》
6.同2
7.夏尔·贝特兰《苏联国内阶级斗争第一时期:1917-1923》
8.对马忠行《托洛茨基主义》
9.马克思《德意志意识形态》
10.同上
11.艾蒂安·巴利巴尔《关于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概念》
12.同9
13.同2
14.马克思《1846 年写给安年科夫的信》
15.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
16.马克思《哲学的贫困》
17.同9
18.同9
19.毛泽东《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的谈话》
20.夏尔·贝特兰《苏联社会的性质》
21.同5
22.恩格斯《反杜林论》
23.同4
24.郑超麟《国家资本主义》
25.同4
26.同24
27.同2
28.列宁《伟大的创举》
29.马克思《资本论》
30.同上
31.马克思《资本论》第三卷
32.同上
33.同上
34.同上
35.同8
36.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
37.欧内斯特·曼德尔《权力与货币》
38.同上
39.同14
40.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大纲》
41.夏尔·贝特兰《苏联国内阶级斗争第二时期:1923-1930》
42.保罗·斯威齐《资本主义发展论》
43.同上
44.同上
45.马克思《雇佣劳动与资本》
46.同8
47.夏尔·贝特兰《苏联体制:一种政党资本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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