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何种角度上谈论《资本论》与《逻辑学》的关系
更重要的是,当他们将辩证法结构引入到资本分析中时,剩余价值却缺席了。资本的剥削仿佛只是纯粹观念性的权力,只是拜物教对劳动者的异化,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占有,不是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占有。
【机翻修正】Andy Blunden《资本论与逻辑学的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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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知道,马克思深受黑格尔的影响,特别是《大纲》遵循着黑格尔《逻辑学》的框架。但是这是否证明《资本论》是《逻辑学》的“镜像”?
在本书中,作者讨论了当代对《资本论》与《逻辑学》关系的研究,他们分别是:内田弘、马克·米尼、特雷尔·卡弗、海尔特·罗藤、托尼·史密斯、克里斯多夫·阿瑟、伊戈尔·汉泽尔与弗雷德·莫斯利。在这里笔者无意去一一详述这些人的观点与作者对他们的评论,但我们在这里简要的说明一下:
对于内田弘、马克·米尼与特雷尔·卡弗而言,《大纲》的写作很明显带有黑格尔的色彩,并且前两位试图将《大纲》与《逻辑学》进行文本对应,但是对于本书作者而言黑格尔逻辑学对于马克思更多是一种“思维训练”。
对于海尔特·罗藤而言,他基于自己所理解的马克思与黑格尔的方法论原则,将其应用于新语境当中,正如其著作的标题《资本主义经济与国家的统一》,罗藤试图将辩证方法同时应用于资本主义经济与国家,因此其起点并不是“商品”而是“家庭和私营企业之间的结构性制度性分离”,这根植于阶级对立——一方是拥有生产资料的企业/资产阶级,一方是只有劳动能力可出卖的无生产资料的自由劳动者。但是正如在之前我们所指出的,阶级身份后于阶级斗争,也就是说两个基本阶级与制度的系统已经是整体的资本主义社会,是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而非前提。这样,罗藤就不需要解释为什么家庭会失去生产资料并被迫出卖劳动力,也正是脱离了社会历史进程,他能够像建筑师一般从外部组装其模型——他表达的其实是治理资本主义者的实践。我们有理由怀疑罗藤陷入到了资产阶级经济学预设结论的循环当中:罗藤认为因为当时所有理论都是基于商品分析,所以马克思直接挪用商品概念实则是在继续内部批判,而当今经济学家已经不再从商品出发,所以不需要延续其起点,而转向微观经济学常用的“企业-家庭”视角。
对于托尼·史密斯、克里斯多夫·阿瑟与伊戈尔·汉泽尔而言,《资本论》映照了《逻辑学》的一部分内容,或是本质逻辑,或是存在逻辑与本质逻辑,或是在一些细节上存在对应。但是他们不仅误读了《资本论》,还误读了《逻辑学》。对于黑格尔本人而言,其在《哲学科学百科全书》的其他部分也没有完全复现逻辑学的结构,因为逻辑科学(或者说形而上学)与其他科学遵循着不同的思路:正如黑格尔将巴门尼德视作哲学的起点那样,作为“科学的科学”的哲学必须坚持无预设性,以避免未经反思的实证内容被悄然植入逻辑学乃至整个哲学体系,但是黑格尔并没有止于“存在”,而是通过对存在的批判对实证科学下达知识学原则——起点必须是具体事物或现实问题而不是空概念,否则构建的科学将毫无实质内容。因此,科学通过“概念”来把握存在与本质,亦即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真正构成了概念的谱系学展示”,而概念的推进即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则“是一门综合科学,一个体系或体系式认识活动的根基和可能性”——黑格尔逻辑学的真实研究对象始终是人类实践,只不过是人类活动的理想层面,“意识作为精神,是一种具体的知识(尽管其仍然局限于外在性);但这个对象的推进运动,就像所有自然生命和精神生命的发展过程一样,都仅仅是基于纯粹本质性的本性,而这些纯粹本质性恰恰构成了逻辑的内容”(黑格尔《逻辑学》)。而马克思要构建关于资本的具体科学,就只能把资本视作一种概念,它看似独立于任何个体,实则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在研究经济范畴时,正如在研究任何历史科学、社会科学时一样,应当时刻把握住:无论在现实中或在头脑中,主体——在这里是现代资产阶级社会——都是既定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导言》)。
因此,任何将《资本论》的逻辑视作是本质逻辑还是存在逻辑,都是有问题的。正如我们在《劳动的历史2.0》第5节和第9节指出的,将《资本论》视为超历史逻辑著作实则是将资本总体性视作内在圆满的谢林式整体,仿佛资本主义在他们手里已经强大到显得合乎逻辑必然。而实际上对于《资本论》本身而言,其对人类社会的透视也是不完备的,或者说是被阉割的。这一方面是出于理论的考量(生产过程更贴近人类劳动生活),另一方面更是革命的忠诚——“凡是把理论引向神秘主义的神秘东西,都能在人的实践中以及对这个实践的理解中得到合理的解决”(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因此对于弗雷德·莫斯利而言,《资本论》反映了概念逻辑,由此并不需要废除抽象劳动作为价值实体的概念就可以解决价值与价格的关系问题。但是对于单一资本概念的考察必然要悬置其他概念,《资本论》只能处理一个主体(资本),而人类社会存在着其他的主体(国家、想象、家庭等),它们作为劳动二重性的表现形式之间的相互作用也不容忽视,正如黑格尔所指出的,概念逻辑下的“普遍性”并不是绝对精神,“抽象劳动”并不是绝对,即活劳动。
所以当我们回看价值形式时,商品与价值概念的具体化当然要依靠普遍商品交换实践中感性展现的经济具体性,商品之间的互动并不是因为商品内部存在同一的价值,而是通过共享的外部关系“事后”确立起来的规则,不存在那种有待在交易过程中得到体现的所谓商品的“内在价值”。但“事后”意味着事情已经发生,也就是说,普遍性需要特殊性来表现但普遍性已然存在,商品与价值需要在流通中实现自己,但是它要被实体地生产出来才能够被流通。鲁宾、阿多诺、宇野弘藏等价值形式分析,在剖析价值形式的观念性的同时却忘记了对象本身,所以他们会在商品到价值的“惊险一跃”中发现一个“震惊的事实性”——“交流虽然在合理性的意义上不可能,也无法为交流奠定基础,但现实中交流却在进行...尽管哲学上(合理性上)不可能,但在日常(实际)上却可能”(柄谷行人《探究Ⅰ》)。但“分析的认识活动...其开端是一个预先设定的、随之个别的、具体的对象,这个对象要么对表象而言是现成已有的,要么是一个任务,即仅仅在一些情景和条件中被给予,但还没有从中凸显出来,还没有被呈现为一个单纯的独立东西”(黑格尔《逻辑学》),马克思将商品作为起点而不是价值甚至其他,恰恰就在于商品作为产品的历史形式,可凭借日常经验被直观把握,“我不是从‘概念’出发...我的出发点是劳动产品在现代社会所表现的最简单的社会形式,这就是‘商品’”(马克思《评阿·瓦格纳的“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当然正如我们在《劳动的历史2.0》第6.1节所指出的,商品作为资本总体性,也蕴含着资本的秘密与内在矛盾。

更重要的是,当他们将辩证法结构引入到资本分析中时,剩余价值却缺席了。资本的剥削仿佛只是纯粹观念性的权力,只是拜物教对劳动者的异化,而不是生产资料的私有占有,不是对剩余劳动时间的占有。但辩证法要数到四,如果没有剩余,资本积累与拜物教又有什么意义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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