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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制企业的首要条件是什么?

侯小宁 2022-07-24 来源:作者投稿

从现在开始,我们将依照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公有制界定的原则,探讨如何建设真正的公有制企业。

请注意: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我们所建设的所有公有制企业都是初级公有制企业。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我们所讨论的公有制也都是初级公有制。

由于公有制企业完全不同于目前所有的企业,笔者也只是理性上有所认识,并没有一丝感性认识。为了突出公有制与所有非公有制之间的区别,也为了巩固和深化已有的认识,笔者的解释、说明会显得重复啰嗦。希望读者能够谅解。

之前我们讨论苏联模式“以国有制为主体的公有制体制”时,已经发现国有制不是公有制,也无法升级为公有制(参见《公有制二十问之三》)。这证明了恩格斯所指出的“生产力归国家所有,不是冲突的解决”(注1)完全正确。

那么,在讨论建设公有制时,我们自然应该从恩格斯指出的国有制“包含着解决冲突在形式上的手段,解决冲突的线索。”(注2)的特点出发,选择离公有制必要条件最接近的国有企业,通过对这些国有企业的改造,来建设我们最初的公有制企业。

总体上,公有制企业有三个必要条件。当我们从国有企业中选择建设公有制的企业时,离这三个条件最近的企业就应该是建设最初的公有制企业的最佳选择。

(一)公有制企业的首要条件是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

公有制企业的首要条件(第一个必要条件)是企业的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不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就能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

所谓“致命的飞跃”,是指企业生产出商品时,并没有获得社会承认,没有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只有当企业的商品完成出售,获得社会承认,才实现了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我们之所以将企业的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不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就能实现产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作为公有制企业的首要条件。其原因是我们最初建设的公有制企业有四大任务:

1.最大限度地方便全体人民自由地投资或撤资,并且能够保证全体人民投资或撤资的安全、平等、方便

目前的投资市场中,不仅所有募集资金的企业的产品都没有获得全社会的认可,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而且金融市场中销售的各类产品也都没有获得全社会的认可,必须要经过“致命的飞跃”。这样,就造成人民进行投资时会受到双重的“致命的飞跃”的威胁。

而当投资人要撤回投资实现投资收益时,则需要出售之前购买的投资产品。此时这些投资产品成为投资人的产品,投资人要实现其产品的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则需要完成“致命的飞跃”——这是第三重“致命的飞跃”的威胁。

这样,在私有制条件下,普通人民群众进行的每一次投资都需要进行三次“飞跃深渊”。极其危险

这方面最典型的就是股票市场。人民群众要想通过购买股票进行投资,就会受到上市公司产品(或服务)的“致命的飞跃”和股票市场中各个股票“致命的飞跃”三重的威胁!导致弱势的散户群体中绝大部分投资亏损。

而公有制企业因为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不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所以有三大优势:

(1)投资品的价格恒定。

我们知道,股票的价格是随时波动起伏的,即使购买相同股票的各个客户单位投资的成本也是不一样的,投入同样金额的资金但购买到的股票数量却不相同。这是私有制的不平等的充分表现。

而公有制企业的投资品的价格恒定,全体人民中的每个个人投资的单位成本是相同的。这就消除了个别利益集团收割劳动人民的可能。

(2)撤资时不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

当公有制企业的投资人撤资时,不需要像投资股票一样,必须完成股票的销售,而应该就像从银行取回自己的存款一般,自由、方便,安全。

(3)公有制企业在收到全体人民的投资后,进行的再投资活动的责任由公有制企业承担责任,其效益不影响全体人民对公有制企业的投资收益。

公有制企业这三大优势,把人民的投资活动由私有制条件下的飞跃深渊,改造成了公有制条件下的平安坦途,充分保证全体人民投资或撤资的平等、安全、自由、方便。

2.便于公有制企业调节经济

公有制企业代表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所以必然要对国民经济进行调节、掌控。公有制企业的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使得公有制企业可以方便地进入或退出各个经济领域,在全社会范围调节、配置资源。这样,有利于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通过对公有制企业的管理、监督来实现对整个国民经济的管理、调节,真正实现人民当家做主。

如果公有制企业的产品没有获得全社会的认可,就难以进入或根本就不能进入那些未认可其产品的经济领域,就只能在部分经济领域配置、调节资源,从而不能掌控、调节整个国民经济,不利于共产党领导全体人民通过管理、监督公有制企业的方式来管理、控制整个国民经济。

3.最大限度地限制利益集团

如果公有制企业的产品没有获得全社会的认可而需要经过“致命的飞跃”,则会迫使企业讨好其客户以便完成“致命的飞跃”。这样的结果会导致企业和其客户形成利益集团。

即使是企业的客户包括了全社会的所有成员,也会由于各个客户的交易在量和质方面的差别巨大而促使企业去讨好大客户,最终企业和大客户会形成利益集团,违背了全体人民的利益。

4.帮助、改造其他企业成为公有制企业

公有制企业当然不会只是一家,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公有制企业的数量还会增加。我们最先建成的初始公有制企业,要作为公有制核心企业,通过投资、或代理国家投资的方式领导、控制、改造其他企业成为公有制企业。公有制核心企业的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使其可以方便地进入或退出各个经济领域,在全社会范围选择目标企业,帮助、改造成为公有制企业。

由于上述公有制企业的四大根本任务都需要公有制企业具备“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的条件,所以,这个条件就必然成为公有制企业的第一个必要条件。

(二)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

按理说,在目前没有公有制企业的情况下,不具备讨论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的条件。但各企业所处行业的不同,产品直接获得全社会的认可的企业只是极少数,绝大部分企业受到行业限制,无论其为社会做出多么大的贡献,无论产品如何地受到消费者喜爱,都不可能达到“产品直接获得全社会认可”的标准。

所以,由于社会分工的原因,在建设初级公有制企业之前,就需要研究公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

1.初级公有制企业中的核心企业

所谓公有制企业中的核心企业就是满足首要条件的公有制企业。由于建设公有制必须完成上述四大任务,所以,我们建设最初的公有制企业都是核心企业。

2.初级公有制企业中的非核心企业

由于企业所处行业的原因,无法在初级公有制满足首要条件的公有制企业。

非核心企业可以通过成为以初始公有制企业为核心的企业集团成员的方式,参与完成上述四大任务。

(三)首要条件与中国模式

到这里,相信读者会发现,公有制企业的首要条件,即“企业的产品获得全社会认可”,实际上与之前我们所讨论的中国模式“两个限制”和科学决策三原则在对私有制和私人利益集团的限制原则上高度一致,而且限制的更全面更深刻。

的确,尽管我们目前所能够建设的公有制企业还只是初级的公有制企业,但是其对私有制和私人利益集团的限制是最深刻、最全面的。建设公有制企业与中国模式进一步的发展是同一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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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0卷,第303页。

注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二版),第20卷,第3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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