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正确区分“公有资产”与“私有资本”的“概念区别” 具有“极其重要的、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简论正确区分“公有资产”与“私有资本”的“概念区别”
具有“极其重要的、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意义”
——关于社会主义国有国营企业改革“理论问题”系列谈之一
教传福 2022年6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现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宪法》在这里,已经把“社会主义的根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说的、讲的、阐述得很清楚、非常清楚了。
很显然,依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观点和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条”的观点和阐述,无论是“哪一级组织”或“任何的个人”,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有资产”的“资产”概念,与“资本主义垄断所有制”的“私有资本”的“资本”概念,而“不加区别”地“混为一谈”,这都是“极为不妥”或“极端错误”的。
为什么“这样讲”呢?
因为,正确区分“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有资产”的“资产”概念,与“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的“私有资本”的“资本”概念之“区别”,这乃是具有着“极其重要的、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的。
毛泽东主席在《矛盾论》中曾经指出:“人的概念的每一差异,都应把它看作是客观矛盾的反映。客观矛盾反映人的主观思想,组成了概念的矛盾运动,推动了人的思想发展,不断地解决了人们的思想问题。”(详见人民出版社《毛泽东选集》1970年版一卷袖珍本,第281页)
无产阶级的伟大革命导师马克思在他的最伟大著作《资本论》中,对于“资本不是物,而是生产关系,是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资本”是个“能够带来剩余价值的价值”的“剥削概念”,有过许多的精辟论述。以下我们摘引几段如下,以供各方面的读者参考。
(1)资本不是一种物,而是一种以物为媒介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4页
(2)资本不是任何物,而是一定的、社会的、属于一定社会历史形态的生产关系,它体现在一个物品上,给这个物品一种独特的社会性质。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0页
(3)单纯从资本的物质方面来理解资本,把资本看成生产工具,完全抛开使生产工具变为资本的经济形式,这就使经济学家们纠缠在种种困难之中。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594页
(4)资本是对劳动及其产品的支配权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版,第30卷,第455页
(5)黑人就是黑人。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他才成为奴隶。纺纱机是纺棉花的机器。只有在一定的关系下,它才成为资本。脱离了这种关系,它也就不是资本了,就像黄金本身并不是货币,砂糖并不是砂糖的价格一样。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344页
(6)资本也是一种社会生产关系。这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是资产阶级社会的生产关系。构成资本的生活资料、劳动工具和原料,难道不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不是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生产出来和积累起来的吗?难道这一切不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在一定的社会关系内被用来进行新生产的吗?并且,难道不正是这种一定的社会性质把那些用来进行新生产的产品变为资本的吗?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第345页
(7)马克思在揭露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即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的生产关系的“本质”时,还讲到:
如果事物的表现形式和事物的本质会直接合二为一,一切科学就都成为多余的了。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23页
——综上所述,自然我们就更可以说,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的“资本”概念,它并不是“单纯的物”、“单纯的生产工具”或“单纯的生产要素”!.......我们绝对不能把马克思或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资本”概念,而同西方资产阶级经济学中讲的“资本”概念即“资本”是“单纯的物”或“单纯的生产要素”而“混为一谈”!.....
那么,是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即“一切生产的物质要素”,就是“单纯的【物】”了呢?
我们的回答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即“公有制的一切生产的物质要素”,也并不是“单纯的【物】”,也同样是一种“生产关系”!——即它也是一种以“社会主义公有制”的“生产资料”即“公有制的一切生产的物质要素”的“物”而为媒介的“全新型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管理关系”,亦即是“工人阶级、无产阶级、劳动者阶级、劳动人民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和贯彻实行按劳分配原则”(通过“民主集中制”和“落实生产经营管理经济责任制”来“实现”)的“全新型的生产关系、劳动关系、分配关系和管理关系”!
——所以,根据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社会主义根本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之规定,把“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公有资产”即“资产”的“劳动者人人平等”的“概念”,与“资本主义垄断私有制”下的“私有资本”的“资本”的“剥削概念”,而“严格区别开来、区分开来”,这乃绝对是具有着“极其伟大的、重要的、重大的、划时代的、历史意义”的!......难道不是吗?......
——而那些胡说什么“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产权不明晰”、“所有者主体缺位”,或什么“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则“与商品市场经济【天然不相容】”等等的“谬论”,之所以“根本站不住脚”,我们将会在接下来的“关于社会主义国有国营企业改革的‘理论问题’系列谈”之中,而进一步地一一“加以批判”或“加以驳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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