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金华:资本原罪
否认“民营企业的原罪”,实质是否认民营企业的资本性,否认民营企业家的劳动的剥削。
赵小鲁说:“从整体看,不论是通过国企改制成长起来的民营企业,还是从小到大艰苦奋斗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我可以判断,90%以上的民营企业,和所谓的原罪没有任何关系。所以,民营企业的原罪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是对整个民营企业极不公正的一个概念判断,是对民营企业发展的紧箍咒。因此,我呼吁理论界,以后不宜再笼统地使用民营企业原罪这样的概念。我们要看到的是,国家对民营企业始终不渝的支持。我们要看到的是,民营经济对社会主义建设的巨大贡献。我个人认为国营经济和民营经济,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共产党执政的共同经济基础”。
王立华说:“把瓜分国企的贪腐行为,说成是民营企业的原罪,是对多数民企的极大侮辱。”
首先,我认为,发展“民营企业“,可以作为一定经济发展阶段的政策,但绝不能作为“共产党执政的共同经济基础”。赵小鲁能否认“民营企业”是资本所有制企业吗?不能,那么,共产党以“民营企业”即资本所有制企业为“执政的共同经济基础”,就背离“消灭私有制”的共产党宣言,违背共产党领导劳动者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的革命的初心使命。还能再是共产党吗?
关于“民营企业的原罪”, 我查看了历年来代表性的观点
据说是“民企原罪第一人”的牟其中,在2003年这样说:“作为计划经济异化出来的民营企业,对计划经济来讲,当然是有罪的。‘原罪’讨论的其实是民营企业该不该出生的问题。而这个问题又是‘原罪’论者至少目前还不敢明目张胆地提出来的。”“如果民营企业都有‘原罪’,那我们不就应该顺理成章地回到计划经济的体制中去吗?既然历史已经证明市场经济对计划经济的否定,是一种不可阻挡的历史进步,这种否定就不是‘原罪’,而是一种历史功绩和历史责任。”假如硬要说民企有“原罪”,那么对国有企业而言,又何尝没有“原罪”问题呢?国有企业的“原罪”就在于转轨期间,将工人以下岗的名义、买断工龄的名义大量抛离企业。而实质上国有企业和工人之间在计划经济时代是有合约的:工人以忍受低工资和不跳槽为代价,换取医疗、住房、退休养老等福利。这是一种延期支付的合约,国有企业却在转轨时在未得到工人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修改了,国企对下岗工人是有欠账的,这是不是国有企业的“原罪”?
经济学家厉以宁,在2004年3月9日的全国政协十届二次会议举行的第二次记者招待会上,回答记者问时说,当前大陆的民营企业家不是旧社会资本家的延续,而是在改革开放时期成长起来的;但是不能否认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当中,也出现了一些民营企业当初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有些还违背了法律法规。对这些问题我们应该实事求是、依法办理。前一段有些新闻刊物上有“原罪”的说法,容易引起人们的误解,实际上就是心理上的误导。
万通控股董事长冯仑,2007年出版《野蛮生长》,对“原罪”这样说:万通集团公司从一创立就把自己的生日(9月13日)确定为“反省日”,反思想到“原罪”第一宗罪是,从根上就错了。认为“原罪”是最初制度安排上的困境和悖论造成的源发性疾病。他在2013年,回答《中国慈善家》杂志记者张枭翔提问时说:中国的民营企业,到今天已经没有原罪了。如果20年前、30年前的民营企业有一点原罪,那也是制度性原罪。所谓制度性原罪,是由于政策法规的不完善造成的,而不是企业家个人的原因导致的。其实国企也有一些原罪,有些国企也是通过抽来抽去的资本金注册成立的。
中国企业家俱乐部创始人、常务副理事长刘东华,2014年接受凤凰财经专访说,他觉得冯仑其实是有某种半开玩笑的说法,结果后来这个标签就贴上了,而实际上在我看来中国的民营企业家作为一个群体作为一个整体,在中国社会进步乃至市场经济发展早期,不是原罪,是原功,其实中国过去改革开放之前因为落后的生产关系把生产力束缚住了,而改革开放初期政治家说,可以去大胆的闯大胆的试,但是怎么做不知道,摸着石头过河,那谁来摸?就是企业家这些人,他们在前面趟雷,他们在前面开路,中国3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就,全世界都很震惊。
2016年10月19 日,《财经》观察家的《民企的原罪》文章写道:“原罪一词,源于《圣经》,指的是人类生而有之无法洗脱的罪孽。放在经济学中,原罪便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解释的:资本来到世界,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人们经常探讨的原罪与这两者又有些不同,大体指的是民营企业家的‘第一桶金’来源尴尬,或者说其在短时间内聚集巨额财富的手段与路径让人心生可疑。综合一些经济学界的看法,如何对待民营企业家‘原罪’,主要有三个方面的态度:一是赦免说,认为民营企业家‘原罪’有其特殊历史背景,应既往不咎。经济学家厉以宁认为,民营企业家实际上并不存在所谓‘原罪’,而应叫‘原始创业积累’。由当初政策不清所产生的一些问题,只要不是违法所得,就没有什么好负罪的。二是折衷说,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罪’问题一分为二,既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又主张适当惩罚。郎咸平便主张‘轻罪和解,重罪司法’,要清晰界定“原罪”内涵。还有一种是清算说,承认民营企业家的‘原罪’是客观存在的,但应该给他们以适当的处理,维护法律尊严和公众视听。和君创业总裁李肃曾经向国家立法机构上交了一封名为《解决‘民企原罪’是建立和谐社会与有效反腐的重要基础》的公开信,信中首次提出了‘原罪’与‘犯罪’之间的区别,将民营原罪分为改革性的探索原罪,发展性的被动原罪,以及普遍性的道德原罪。其核心是:承认‘有罪’,但罪不在己,所以不应被追究。仔细看来,民企财富原罪不是罪,权力原罪才是罪。中国民企经常发生的原罪:行贿、偷税漏税、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高利贷),其折射出的是中国民营企业生存艰难及生存环境恶劣等问题。‘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营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环境,这是解决民企原罪的根本。”
赵小鲁和厉以宁、刘东华的观点相近,他们以及许多人,都把“原罪”与现行罪混为一谈,承认企业家的现行罪,否认原罪。许多人对原罪的认识,不及牟其中、冯仑、《财经》观察家有意思。
“民营企业的原罪”,准确说,是资本原罪。所有“民营企业”都是资本所有制,都具有资本的本质特性,就是追逐利润,即资本增殖;资本增殖的实质,就是资本占有剩余劳动的价值,表现为对劳动者的剥夺。对劳动者的剥夺,最初、特别在资本原始积累阶段,表现得很血腥,现在,通过工人阶级长期的斗争,在社会规范下,表现得“人性”些,但对劳动的剥夺的资本本质特性,是资本所有制的“民营企业”皆有的原罪,与生俱来。至于剥削有罪,还是“剥削有功”,这是认识上的问题,是资本在历史上不同阶段的作用问题,不是资本特性,本质的东西。历史实际中表现的资本原罪,请读马克思《资本论》。现实生活中表现的资本原罪,请问最大多数劳动者的感受。
否认“民营企业的原罪”,实质是否认民营企业的资本性,否认民营企业家的劳动的剥削。
“原罪”源于宗教教义,引入政治经济学,是马克思指出的资本的本质特性,都是生而有之,终身存在。作为宗教教义的人的原罪,只能由人终生赎罪;作为“民营企业”资本本质特性的原罪,只能消灭私有制才能消除。现在把原罪视为国营企业改制问题,理解为“第一桶金”,理解为“行贿、偷税漏税、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高利贷)”,尽管这些都与资本的本质特性有关,但都是资本在实践中发生的行为,其中,国营企业的改制,不是民营企业所为;行贿、偷税漏税、虚假注册抽逃资金、非法集资、非法经营,不是所有民营企业都有的行为。对这些行为,需要社会进行规范,通过法制来处理;当然,要根除,还得消灭资本本身。
刘金华 2022年3月26日星期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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