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百胜:法治是人治底下的东西,而非与人治相并列的东西
法治也好,神治也好,都是人治——统治阶级的社会控制
黄河浪的《法治归根结底还是人治》一文,实事求是,彻底把握了法治的本质。“法治是物化僵化任人摆布的,而社会道德和个人思想品质才是灵动、有生气的。”“法治的好坏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人治德治的效果。”法治自己是不能产生精神和灵魂的,法治的精神和灵魂取决于人本身的精神与灵魂,这种精神和灵魂就是正义与公平的精神与灵魂。作为制定和执行法治国策的统治阶级,如果自己尚未有正义与公平的精神和灵魂,要法治具有精神和灵魂,无异于海底捞针、水中捞月、井中求火、缘木求鱼,从根本上就是错的。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法律就是国家治理中的规矩,在一切阶级社会里是不可以没有法律和法治的。从根本逻辑上说,法治只是人治底下的一部分,而非与人治相并列并对立的东西,法治不是也不能自动自发的起作用,而是一切尽在人(统治阶级)的掌控中,为一定阶级(统治阶级)的利益而服务的工具。李贵连教授就认为,法治其实是个很普通的概念,但是被人为夸大和神话了,出现了所谓的大词崇拜和概念迷信。古往今来,从中到外一直就存在法治——依法而治,包括古代社会的君主法治(一人之治)、近代社会的贵族法治(少数人之治)和现代社会的民主法治(多数人之治)。法治作为一个概念和运动一直都是存在的,只不过不同时代和国家其含义有所变化,但本质上都是国家治理的工具,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
“要法治不要人治”的说法在古往今来的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修,争论了几千年,现在仍然还在困扰许多人,其实这是见物(法)不见人的唯心主义观点,是统治阶级欺骗和愚弄人民群众的手段,是以法之名来治民、控民的阶级统治观点。法治只是人治底下的一部分,法治从属于人治,法治与人治并不是一个层面的相互对立的东西,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人本身才是国家治理的根本和主体,法律只是人用来治理国家的一种工具(或手段)而已。在一切阶级社会,治理国家的手段除了法律以外,还有政治思想教育和道德伦理教育等等,是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王霸道杂之”。法治怎么可能与人治并列且相互对立呢?法治不是唯一的治国手段,也不是根本的手段,我们治理国家可以要法治而不要人本身的治理吗?是法律在自动运行吗?这只不过是一种妄想而已,人若被排斥在国家治理之外,徒法可以自行吗?孟子曰:“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这就说明人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重要性,无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或者法律监督中,哪一个环节可以离开人的作用呢?离开了人本身的能动作用,治国理政(特别是大国的治理)从何谈起?这是完全不可以想象的。有了法治,就能够自动解决一切问题吗?法治起作用是需要具备很多条件的,不是制定了法律就可以万事大吉了。而且万一出了什么问题,究竟是由法律(法治)来承担责任,还是由人自己来承担责任呢?
在人与法的问题上,人既是主体也是目的,法始终是为了人的利益和需求而服务的手段与工具,因此,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真正的逻辑关系是:人治包含了德治、礼治、法治(这三者都有规则之治)以及无规则之治(君主独裁的一人之治)等,法治包括良法之治和恶法之治、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等。人治的对立面是神治(如政教合一的国家,以宗教教义来治国),法治的对立面是德治、礼治、无规则之治。自古以来治理国家无外乎德治、礼治、法治、无规则之治(一人之治),它们都属于人治,而神治的本质从根本上来说也是人治,只不过假借神灵的名义而已,世界上根本不存在什么上帝或神灵,所以,法治也好,神治也好,都是人治——统治阶级的社会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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