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磊:“价值决定”是经济学教头算出来的?——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之六)
正因为“价值决定”是一个有着充分的实证依据和可重复的经验证明的“社会过程”,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绝不是没有客观依据的臆想, 而是科学的理论。
赵磊:“价值决定”是经济学教头算出来的?
——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之六)
赵 磊
(西南财经大学《财经科学》编辑部)
(一)实践先于理论
既然价值范畴的客观实在性贯穿于 “价值决定” 的过程之中, 那么 “价值决定” 的真实过程必然是一个 “先在于” 理论描述的客观过程。
事实正是这样: “价值决定” 的真实过程先于 “价值决定”的理论分析。
马克思把 “价值决定” 的真实过程,形象地称之为 “社会过程”。
对于 “价值决定” 的 “社会过程”,马克思用科学语言进行了这样的描述:
“商品的价值量与实现在商品中的劳动的量成正比地变动,与这一劳动的生产力成反比地变动。”
当然,价值量与劳动量的变动关系,以及价值量与生产力的变动关系只能通过价格的变化才能呈现出来。
问题在于:
虽然人们直观看见的只是“价格计量”的变动过程(即市场供求变化引起商品价格涨落),而并不是“价值决定” 的具体过程;
但是,马克思抽象出来的“价值决定”的“社会过程”,是一个远比现实经济活动中“价格计量”更为本质的过程,而且也是一个客观真实的过程。
“价值决定”的“社会过程”之所以具有客观实在性,原因在于:尽管“社会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与价格涨落并不能一一对应, 但是,“价值决定”却规定了价格涨落(即“价格量化”)的比例原则。
简而言之,价格量化的“比例”并不是人们头脑里事先设计并计算出来的某种先验的比例,而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贯彻“价值决定”的客观结果。
(二)“价值决定”不是算术题
对于 “价值决定” 的客观性,庸俗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根本无法理解。
“现代经济学”的教头们眼里,马克思的“价值决定”不是一个客观的“社会过程”,而是几个经济学教头关起门来就可以推算出来的“算术题”。
其实,“价值决定”并不是经济学的计算题,不是数理模型的主观构想,而只能是“社会过程”的实践结果。
“价值决定”以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绝不可能“先于”商品经济活动和实践而存在。
换言之,商品生产、市场交换的实践活动与“价值决定”是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绝不可能先于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而存在。
这一点,马克思已经说得很清楚了:
“首先很清楚,对商品价值的估计,例如,用货币来估计,只能是商品交换的结果,因此,如果我们把这种估计作为前提,我们就必须把这种估计看做商品价值同商品价值实际交换的结果。”
(三)“逻辑在先”与“事实在先”
那么,为什么有人会把“价值决定”误解为经济学的算术题呢?
因为从“逻辑先在”的角度讲,“价值决定”似乎应当是商品交换的前提,它在商品交换之前就耸立在那里了。
但是,从交换的实际过程看,或者从“事实先在”的角度看,“价值决定”并不是“先于交换”而存在的东东:
第一, “价值决定” 必须借助于价值形式(比如货币)才能实现 ;
第二,“价值决定” 是商品交换的结果,而不是商品交换的前提。
第三,因此,“社会过程”与“价值决定”不过是一个硬币的两面。
对于 “价值决定”的“社会过程”,马克思有过极为深刻的论述:
“比较复杂的劳动只是自乘的或不如说多倍的简单劳动,因此,少量的复杂劳动等于多量的简单劳动。经验证明,这种简化是经常进行的。”
“各种劳动化为当做它们的计量单位的简单劳动的不同比例,是在生产者背后由社会过程决定的,因而在他们看来,似乎是由习惯确定的。”
马克思这里强调的“经验证明” “经常进行”“习惯决定”,其实就是亿万次商品 生产与交换的经验过程。
马克思所说的“社会过程”绝不是凭空虚构的过程,而是一个有亿万人参与其中,并经过亿万次生产与交换的实践过程,因而是具有客观实在性的过程。
可见,虽然“价值决定”是马克思作出的理论抽象,但是“社会过程”却为这个理论抽象提供了真实的客观依据。
正因为“价值决定”是一个有着充分的实证依据和可重复的经验证明的“社会过程”,所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绝不是没有客观依据的臆想, 而是科学的理论。
(三)“价值决定”与个人经验
顺便指出,虽然“价值决定”以及简单劳动与复杂劳动的换算比例,不可能先于商品经济的生产和交换的实践而存在;但是对于个人的具体交换行为而言, “价值决定”往往是先于个人的经验而存在的,所以具有“先验性”。
因为个人所参照的“价值决定”经过了亿万次商品生产和交换实践的检验,从而获得了公理性。正如列宁所说:
“人的实践经过亿万次的重复, 在人的意识中以逻辑的式固定下来。 这些式正是 (而且只是) 由于亿万次的重复才有着先入之见的巩固性和公理的性质。”
总之,“价值决定”形成于人的社会实践过程之中。人的社会实践不仅仅是某些人或者某个人的实践,而是人类的总体实践,是亿万次实践反复验证的结果。
“价值决定”背后的社会过程和社会实践,就是价值以及劳动价值论的客观依据之所在。
(四)“不一致”难倒了多少人
庸俗经济学的前人以及传人,一边指责马克思的价值范畴是“主观臆想”, 一边却无视“价值决定”的客观依据。这恰恰证明他们根本不懂得唯物辩证法。
这让我想起了恩格斯的一段论述。
针对以价值与价格“不一致”来否定劳动价值论的观点,恩格斯引述了桑巴特对劳动价值论的评价:
“价值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不会表现出来; 价值在资本主义生产当事人的意识中是不存在的;它不是经验上的事实,而是思想上、 逻辑上的事实,在马克思那里,价值概念按其物质规定性来说,不外是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构成经济存在的基础这样一个事实的经济表现;价值规律最终支配着资本主义经济制度下的经济过程,并且对这种经济制度来说普遍具有这样的内容: 商品价值是最终支配着一切经济过程的劳动生产力借以发挥决定性作用的一种特有的历史形式。——以上就是桑巴特的说法。”
我注意到,桑巴特说,“价值在按资本主义方式生产出来的商品的交换关系中不会表现出来”,这并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
但是,与那些把“价值决定”等同于“价格量化”的庸俗经济学家相比,桑巴特对价值的理解已然非常了不起了。
这里我解释一下:所谓价值“不是经验上的事实,而是思想上、逻辑上的事实”,是指人们不能一目了然地直接看到价值,人们直接看到的只是价值的表现形式(或者价格)。
但是,价值“不是经验上的事实”,并不意味着价值不能在经验上得到证明, 更不意味着价值是马克思虚构出来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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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本系列博文来源于拙文《马克思的价值范畴何以客观?》(发表在《社会科学辑刊》2020年第3期)。此处转发时,加上了三级标题,补充了文字说明,并略去了引文出处和注释。如需确认,烦请核对原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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