桑文英致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的 公开信

作者:桑文英 来源:乌有之乡 2014-11-06

桑文英致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的

公开信

我叫桑文英,西安市人,原西安石棉厂退休职工,现住西安市长安大学本部南院。因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走过一段上访的路,后认识了我市同为上访人的孙礼静,由于共同的遭遇和处境,使我们彼此有了了解和共同的语言。2009年,在我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的时候,孙礼静恰逢被北京警方拘留的困难时期,为了感谢孙礼静曾经对我的友谊,我赶往北京,奔走在各相关的部门之间探寻其下落及案情,在获知将被处以刑罚的时候,多次奔走在西安与北京之间,又为其聘请律师及提供经济援助。到其一年六个月的刑满释放之后,本来就患有的青光眼,由于延误治疗,发展的更为严重,行动已经非常不便,为了继续申诉和上访,孙礼静提出委托我做她的代理人(其实更早的委托是在孙礼静入狱期间的200910月,我就接受了孙礼静之子李智的无转委托权的委托,代为进京处理寻母及相关事宜),代为反映、交涉、协商相关的问题。于是我就带着我的丈夫和无法离开的老父亲继续的奔走在西安与北京之间、西安的各相关部门之间至2012年下半年,与西安市信访局达成了基本解决框架协议。

60条第四款的规定,给予行政拘留十天、罚款贰佰元的处罚(见证据二)。

我对以上处罚不服,向新城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城区政府逾期不作答复,在法定的期限之内,我依法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西安市中院既不立案,也不依法驳回的情况我开始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申诉,陕西省高院于814日对西安市中院开出《转办函》(见证据三),然西安市中院置之不理。无奈,于95日向陕西省高院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举报,该中心向西安市中院法官违法违纪中心通报了情况,但至今不能解决问题,使我陷入维权的绝境。

在穷尽合法手段,在西安市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我只好进京上访。

,陕西省信访局驻京办事处向西安市信访局发出信访事项转送函,内容为: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15日内将受理情况、6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上访人,同时将处理结果及附件扫描录入全国信访信息系统。

然而,一年也没有任何答复。

至此,正常的信访也走进了一个死胡同。

关于孙礼静的问题

2011112日。孙礼静刑满出狱后,2011420日,又接受孙礼静永远有效的委托,“负责我的一切事宜”。面对一个盲残老人的信任,我无法推脱,义无反顾的承担起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更何况,这是法律明确赋予公民的权力。对此,我认为,这还不仅仅是帮助孙礼静个人的问题,这也是帮助政府解决与公民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好事,也是一个公民报答党和政府的机会,何乐而不为呢?至于在与政府谈判的过程中,尽量为孙礼静争取利益,这也是于情于法不违背的。

80余万元。

103万元和一套80多平米的经济适用房,按照市场价,粗略估计不低于 140 万元!

一、关于政府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拖拉推诿、有法不依、无法乱为的问题。

政府是国家的执法机关,是实施法律的重要机关,法制社会的政府必须是法治的政府,没有法治的政府,就不可能有法治的社会。法治政府的内容有许多,标准也有许多,总的原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力运行公开透明和具备严格的权力约束机制和不为、乱为的处罚机制。

处理孙礼静的上访问题,对于西安市政府处理信访问题具有典型的代表意义,既存在严重的不作为,又存在严重的乱作为。

在接下来的处理解决阶段,我们很难说是依法行政还是以言代法,更无法找到一丝的程序正当和过程公开透明。

(二)、西安市政府是公民普法、用法的叶公。

法治的根基是道德的底蕴,不能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就没有资格奢谈法治。

对我拘留十天的惩罚,不仅仅是对我个人身心的摧残,实际是对正义的亵渎,我不禁要问,给老人反复的洗脚是学雷锋的行动、是高尚的,帮助盲残的孙礼静表达诉求就是犯法,就应该惩罚?彰扬公民助人做好事,做了好事却予以惩罚,西安市的某些领导不是叶公又是什么?不是与党中央的要求对着干又是什么?

二、西安市司法机关存在的问题。

在对桑文英拘留的问题上,我不明白是否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问题,但我知道提起行政复议不受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不受理是不正常的,没有行政权力的干预是不可能的!

(一)、西安新城分局涉嫌违法办案。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行为、后果结合的罪型。行为方面表现为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的传播;后果方面必须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二者缺一不能成立。

、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条第四款的规定。

)、当我将赴京的情况汇报之后,得到消息的机关,应该就请示的事项,作出明确的答复,在未经批准或拒不执行的情况下,才能给予处罚,否则也是错误的。

)公民间的委托和接受委托的代理行为,是法律授予的人身权利,即使是杀人、即将被剥夺生命的罪犯,也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力,接受委托的律师也有为其做无罪辩护的权力。

孙礼静出于对我的信任、我出于自愿接受她的委托,这是公民个人之间的权力自由,任何人都没有权力剥夺,我是孙礼静的民事行为代理人,相互接触是必须而且正常的,什么法律规定了我们之间不能接触?上访人比杀人犯还可怕吗?连杀人犯的权力也没有吗?

(二)、新城区政府不作为、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作为的问题。

在新城公安分局乱作为的情况下,我相信政府,向新城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新城区政府逾期不作出答复,符合了《行政诉讼法》规范的主体条件,因此我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法律的济助,然而西安市中院既不依法立案,也不依法驳回,将我推出了法律救济的大门之外,无法得到法律的济助,这是依法行政呢,还是依法办案呢?在我向陕西省高院反映之后,虽然省高院两次致函西安市中院,却不能纠正西安中院的错误,难道这就是依法治国吗?就没有法律制裁了吗?

三、应该质问的问题。

四、值得深思的问题。

科学规范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是必要的,但没有严格的监督和违法严惩制度,说的再好、定的再严谨也是白费,在当前,似乎说的好和制度定的好,已经不十分重要,关键的是看如何对违反者的惩罚。

权力腐败是正常的,在贪了白贪、不贪白不贪的大环境下,不贪的是傻瓜,查处的贪官贪污的数额越来越大,说明惩处的机制不能震慑权利人贪婪的欲望,金钱的诱惑比毒品更甚,没有比对毒品更严厉的惩罚,想遏制腐败是痴人说梦。

整个民族道德水平的提高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础,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体制都是建筑在道德基础上的建筑物。没有高水平的道德基础,法治政府、公正司法体制就成了沙堆上的建筑。整个民族道德水准的提高,靠权力不能实现,靠武力也不能实现,只有通过引领、倡扬,特别是通过褒扬和实际利益的鼓励才能逐步的完成。

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际利益的惠及远比口头的颂扬收效更速,尽管这仍然是一种道德虚伪的表现,但却是一个赤裸的现实。不承认现实而只管唱高调,收到的效果就只能是老人在一天里多洗几次脚而已。

道德水准的提高还不同于立法和执法,可以通过主观的努力尽快就收到立竿见影的效果,整个民族道德水准的提升,是必须持之以恒的奋斗几十年或者数百年才能显效的事情,而一旦松劲,就会半途而废,前功尽弃,是一件必须常抓不懈又不会立马见效的软功夫。

此致

陕西省委、省政府领导

桑文英

一四年十一月三日于北京

「 支持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乌有之乡 WYZXWK.COM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打赏二维码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官方微信订阅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