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的利好是建立新股发行的内外约束机制

作者:云意仁天 来源:乌有之乡 2011-11-20
根据辩证法的基本原理,事物的发展变化是由内因和外因共同作用的结果,其中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内因其决定作用。  

那么,在新股发行制度上,内因有什么作用呢?目前新股发行的报价、定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对拟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约束很轻,所谓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纯属空话。这种定价方式总体而言是软弱无力的,也是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不符的,因为它只有外部的约束,缺乏内在的约束力。对明显不合理的“三高”发行没有纠错机制,有的只是拟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的狂欢和广大投资者的哀叹。高价发行带来的严重的危害是上市公司中相当多的股东只想尽快套现,不用再努力经营便可暴富。以及部分股东为规避股价高估而产生的套现行为。  

完善的新股定价应该是各种力量综合约束的结果。目前新股发行最大的问题就是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希望高价,而市场对其高价发行的约束力极轻,反而由于中国市场的特殊性(极其复杂的特殊),其高价发行往往还能得到市场(所谓)的配合。要改变此种情况,必须对上市公司和主承销商有制度性的约束。  

目前当务之急不是分红制度改革,而是立即停止新股发行,建立能真正的约束新股“三高”发行的市场机制,然后再恢复新股发行和上市再融资,以免矛盾扩大。  

防止新股发行“三高”其实很容易,杜绝“圈钱市”也不难,关键是管理层要有正确的思想意识,要摆脱利益阶层的干扰,真正站在国家经济发展的角度处理问题。  

现有的新股发行规模与速度其实不是大问题,大问题是大小非的减持和限售股的解禁。尤其是“三高”发行带来的系列腐败,因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  

一、延长解禁期,目标是针对包装上市中的弄虚作假。比如将解禁期限定为5年;  

二、限定解禁价格,解禁价应与发行价同;  

三、制定回购机制,强制上市公司以一定价格回购公司流通股,比如若股价低于发行价的80%时,公司有义务以不低于发行价的80%的价位回购,若上市公司已将募集资金投入生产,无钱回购,则由其限售股东承担回购责任,必要时强制变卖其股份。  

四、确定保荐机构和承销商承担一定的连带回购责任。  

五、对弄虚作假者予以严惩。  

如此以来那家公司还敢“三高”发行!若再加上分红制度和再融资制度的完善,何愁中国证券市场不能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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