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申诉

作者:胡艳花 来源:乌有之乡 2011-04-12
赢了,职工也要不回被骗的股金,抵押金,集资款。


 
   诸城市马庄乡龙须村,93年骗村民给村支书担保,签贷款申请表,动员村民签字时说没有事,只是走过场。可事后。动用执法部门,强迫每户还贷款3000-4000元,不还款就进拘留所。这个村就是我们单位如果诈骗得逞,的前车之鉴。

(2010)诸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审理那次开庭,我才收到2008年8月20号公安局记录。也让我明白我的记录以做了手脚,断章取字长达三个小时的谈话记录只是不到200字,而且把主要内容都删了,一字不留,却把我和公安人员闲聊,工厂现状严重违背劳动法的一句话当了核心。重要的还有把我反抗时的自卫“打”打字作为重点。

历经艰难的立案过程难以言表;多方求助,诸城市法院的法官最后终于给我立案法官却教我改写诉状。最
后我的坚持不改一字。惹怒了法官还是不给立案。最后是高级法院收到我的诉状转回。我才得到立案的权利。

第一次的判决书里。忽悠我立案不符。说这个案子应该是刑事案件。应该起诉单位诈骗。

第三次判决书;却在公安局多次多人上否定处罚。

第四次也就是终审却以我在公安局谈话记录上签名为证。

疑点;6月7号开除我。为什么8月20号立案以及一天办理这么多法医,公安局的一切手续,的证据。这是多么大权利能完成的。

关键是中院的审判长;向公安局代理人质问;提问6月7日发生的事你们为什么等到8月20号处理?代理人回答是当时工厂很乱找不到人。?“多么耐人回味的回答”;还提了一个问题当时全部经过都调查清楚了吗?。代理人回答我们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只是看最后结果是谁受伤。
审判长又问我;6月7日后,单位还找过你没有?我说我一直在家,找过三次,都是商谈;开除以后给我交劳保以及给我发低工资,后两次又从每月600提高到1200元被我拒绝,我说君子爱才取之有道。我没有上班要什么工资。还向我提问;到铁管的长短粗细,以及到我跟前王树功李臣磊。是否说抓我关禁闭,我说没有,这是不可能说这个字眼,一般都是请你到保卫科去一趟。我还举例02年关我拘禁的两天时的经过,还另外举了两个暴打惩罚职工的列子。


 

我为了保护近千名职工合法权利,阻止金融诈骗,阻止正在行骗五千万元诈骗案得逞。我却被贪官和公安局联手惩罚;被拘留七天。我不甘心!历尽艰难立案,四次不公的审理。我要复印开庭记录也被拒绝。欺我没请律师并且讽刺我请不起律师!最后让我明白法律是保护贪官的,是掠夺百姓财产和生命的工具。我的所做所为都是共产党宗旨提倡的。也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合法权利,也是从中央到地方倡导的。是正义有良知有社会责任的每个公民应该做到的。我还要受到如此惩罚。我的每一个细胞、每一滴鲜血,都是爱国的。。可是…… 我们的祖国怎么了?权力是谋私还是为民一目了然;我一个普通公民,热爱公共事业,勇于和违法行为作斗争。保护近千名职工合法的财产。的亲身经历;不难看出我们的公检法以出现严重的故障。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是在行使我国刑法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受到错误的打击和刑事追究。

   诸城市公安局,,与私企老板串通一气,掩盖、包庇、袒护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蒙骗职工签约贷款的违法行为,对本人这样揭露、抵制违法行为,为了保护维护工人利益的人,乱施行政处罚。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人再次重申2008年9月22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诸城市公安局诸公(开)决字〔2008〕第791号处罚决定书犯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二、请求判令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给予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道歉,挽回

此事对本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更严重的是众人皆知我是保护近千名职工的合法财产。是热爱公共事业。是社会提倡的。而公安局代表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

                                           原告:胡艳花   2011年4月12日 

第四次审理,定为终审判决书公开申诉 (2011-02-25 18:22:59)[编辑][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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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四次审理,定为终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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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第四次审理,定为终审判决书

本案的核心是我为了保护近千名职工合法权利,阻止金融诈骗,阻止正在行骗五千万元诈骗案得逞。我却被拘留七天这是为什么?我国刑法20条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我是否符合?

2008年5月24日-7日法人刘耀湘和副厂长王树功率领他的手下财务  车间保卫科  利用他们的特权“花样
百出。八仙过海各显其能”蒙骗强骗全体职工签交通银行双币贷款申请表是否合法?

车间主任,保卫科长。法人多次找我谈话恐吓,监视,对我软硬兼施的手法是否合法。?

我向职工宣传;签交通银行双币贷款申请表。要对那张贷款申请表详细看完理解,再签字;说明签字后要
担当还款的义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我的行为违反了我国那条法律?

我一个年近半百的妇女,面对一个诈骗集团的恐吓 监控多次说要对我严加处理在这样车轮战术强压之下
的自卫,公安局却在助荮为捏,却在多人多次打人上大做文章。这个做法难道不是执法犯法。


点一,王树功是副厂长身份。李臣磊是厂级干部。孙峰是车间副主任。他们本来就是诈骗职工的团伙。这样的证言可靠吗?

疑点二,我提供的我在职的职工名单为什么不让他们到庭质证。


疑点三,我用的铁管为什么只提到长度,而不提直径45*4 和 80*4重量有多大区别。目测;这么大的区别,还能目测错了。还有我是在装管子的筐里孙峰却说在地上

这一点就证明孙峰良心作怪。被逼,无奈特意作有漏洞的证据。不愿意配合他们作伪证。

疑点四;我从93年调入此厂检查工作要多个部门至少十几人检查卫生和保养设备。为什么那天他们两人突然绕道靠近我身边,还说讽刺我的话。他们的行为就是抓我关拘禁的行为。因为这是自02年关职工拘禁的习惯。如果举例,我能举出很多。养成的习惯。而且;02年6月29日 30日因为我阻止刘耀湘诈骗职工股金抵押金600万元-700万元关过我两天拘禁。这一次诈骗当然比上一次更严重。就是过后;我也是判断他们是抓我关拘禁。


疑点五,我在公安局做的陈诉长达3个小时,为什么断章取字。只有1,2百字的言语。而且,我的主要内容都删掉。却把我只是向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诉苦变成主要内容。违背劳动法的事,我怎能无知的向找刘耀湘反应,这些都是见怪不怪的小事。我阻止的是金融诈骗的案,关系职工重大财产受损失影响社会和谐的大案。2008年5月24日-7日,单位从上到下车间主任财务厂长,保卫科都是围绕蒙骗职工签名,签交通银行贷款申情表。因为我的暗地宣传,惊动他们,刘耀湘找我作思想工作,软硬兼施,保卫科长空吓我及拿家人威胁我。监控恐吓职工无法和我接触。我6月3号我到职工食堂宣传签贷款表要负法律责任的言论,他们对我监视更加严厉。我的宣传也更加疯狂。

疑点六;6月7号开除我。为什么8月20号立案以及一天办理这么多法医,公安局的一切手续,的证据。这是多么大权利能完成的。

关键是中院的审判长;向公安局代理人质问;提问6月7日发生的事你们为什么等到8月20号处理?代理人回答是当时工厂很乱找不到人。?“多么可笑的回答”;还提了一个问题当时全部经过都调查清楚了吗?。代理人回答我们没想到问题会这么严重。只是看最后结果是谁受伤。
审判长又问我;6月7日单位还找过你没有?我说我一直在家,找过三次,都是商谈;开除以后给我交劳保以及给我发低工资,后两次又从每月600提高到1200元被我拒绝,我说君子爱才取之有道。我没有上班要什么工资。还向我提问;到铁管的长短粗细,以及到我跟前王树功力臣磊。是否说抓我关禁闭,我说没有,这是不可能说这个字眼,一般都是请你到保卫科去一趟。我还举例02年关我拘禁的两天时的经过,还另外举了两个列子。



                              第四审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胡艳花,女,1965年4月1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舜王街269号3号楼3单元102号。联系电话:0536-6011529

被上诉人:诸城市公安局,住诸城市兴华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张兴业,局长。

第三人:王树功,男,汉族,1972年11月4日生,住诸城市密州街道张家铁沟村。

第三人,李臣磊,男,汉族,1982年10月9日生,住诸城市龙都街道焦家庄子村。

请求事项;

上诉人不服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2010)诸行重初字第1号行政裁判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依法提起上诉,请求撤销该判决重新作出公正的判决,依法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通过行政;上
诉公开的方式向上诉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退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的罚款500元;对非法限制上诉人人身自由给予国家赔偿。

                                     事实及理由;

一、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上诉人从未否认与王树功发生争执和抓扯的事实,但反复强调事出有因,自己系正当防卫。而原审法院将上诉人系正当防卫的事实,歪曲为“第三人王树功和李臣磊在执行公司的例行检查时,原告胡艳花因为与公司有矛盾,怀疑两第三

人要抓其关禁闭”【见原审判决第5页】。原审法院刻意回避查明:1、上诉人是一名精神正常的、是非认知能力极强的成年人;2、两第三人系1米7高的年轻男子,而上诉人只有1米6左右的年近半百的女性;3、上诉人与两第三人之间无

个人矛盾之客观事实。试问:在上诉人精神正常的情况,两第三人例行检查时,在两第三人没有对上诉人作出任何人身攻击行为的情况下,是什么因素导致上诉人怀疑两第三人要抓其关禁闭,而毫无目的的攻击两名1米7左右的成年男性

?这个引发本起诉讼基础事实核心的查明;对本案最终事实认定和处理至关重要,究竟是上诉人突发奇想的要殴打王树功,还是王树功对上诉人实施了不法人身侵害,导致上诉人实施正当防卫?但愿审法院回避对该事实查明,而是依据

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逻辑,只要上诉人打了人,就应该接受行政处罚;而不去分辨该行为系违法行为,还是正当防卫,是否不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判决的实质是:以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结果来迷惑上诉人,掩盖被上诉人仍然有权利以其他的法律条款处罚上诉人之事实。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属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只是因被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当而撤销;拒绝依据事

认定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受行政处罚这一根本事实。

  如果上诉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侵害他人身体的违法行为,那么,理所当然的应接受行政处罚。如果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那么,该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事实认定错误,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当在事实认定不清的情况下,

讨论关于“结伙”“多次”“多人”的认定问题。因此,原审判决仅从法律适用错误的方面认为应当撤销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不是从事实根本上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是对事实的掩盖和对法律的曲解。

三、回避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后的罚款返还问题

身为共产党员的法人代表刘耀湘一再损害广大职工利益,而众多不明真相的职工误解为刘耀湘代表共产党迫害广大职工,迁怒于共产党,因此激怒了上诉人,为了维护共产党在广大职工群众的形象和尊严,上诉人站出来与刘耀湘的不

行为做斗争,引起法人代表刘耀湘指使第三人迫害上诉人,导致上诉人奋起反抗不法侵害。但是,被上诉人的不合法行政行为,在客观上支持了刘耀湘的强盗行径和嚣张气焰;并给上诉人在广大职工群众中造成了严重的不利社会影响

,严重违背了党和政府依法治国的宗旨。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公开赔礼道歉,不仅是消除上诉人的不法行为给上诉人在社会上造成的不良影响,更是体现我党历来倡导的有错必纠、侵权必赔的治国理念,恢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公信
力。

  另一方面,既然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应当撤销,那么,也就应当返还不正确的罚款。原审法院对此不做任何的处理,不支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以公开的形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求,这是不公正的审判。

综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重新作出公正的裁判。

此致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法院

                          上诉人   :胡艳花

                           2010-11-7

敬礼

                                                                   

                                         行政诉讼重审答辩书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谢谢各位法官为本案付出的辛劳。同时,也要谢谢诸城市公安局的领导再次应诉参加本案的重审。

   本人提起的这起行政诉讼案,案情和诉讼的大致经过是,我们厂(原国有企业)改制成诸城市康佛特机械电器有限公司后,私人企业法人代表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蒙骗职工签银行 “贷记卡”申请表,让职工承担借贷款风险,变

相侵占、损害职工的合法利益。本人极力揭露刘耀湘的阴谋,极力宣传贷款申请表的真像。让职工明白签了字就要承担还款的法律者任。抵制他的诈骗不法行为。阻止五千万元诈骗案得逞。

  诸城市公安局包庇、纵容、偏袒刘耀湘的非法行径,趁机对本人实行报复。2008年8月21日,诸城市公安局作出诸公(开)决字〔2008〕第791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于本人行政拘留七天并处罚款五百元整的处罚。本人不服诸城市

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认为它违反行政法规,2008年10月10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3月24日,诸城市人民法院〔2010〕诸行初字第8号行政判决书,维持诸城市公安局的处罚决定。本人不服上诉后,2010年6月18日,潍坊市中级

法院〔2010〕潍行字第51号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事实和理由。2008年5月24日至6月7日两个星期内,刘耀湘等人迫不及待地诱骗厂里的职工,把身份证交到厂部财务科,随后又蒙骗职工在交通银行 “贷记卡”申请表签字。举几个列子;

总装车间台立恒;让车间人签字其中有几位受我宣传的影响不签。他就拿保卫科长吓唬职工不签就把你交给孙科长处理;因为他们不签字后来就让。一些技校生代签。


我们下料车间。因为工作任务紧,车间主任就利用这一点心里。把职工骗到车间办公室。自己先签一份。让职工照着样子签字。职工连看都不看就签字。这时我就乱中,偷取了一张贷款申请表。回家细看。【发现不是以前用职工身份证办理小额贷款那末简单,】


焊接车间;车间主任就用骗和骂的手段逼职工签字。


其他三包;科室也有许多签了。有一位职工签了字。他老婆受我的影响就疯了是的骂他丈夫。后来她丈夫就赶紧去把那张贷款申请表要回,给我看。我当时说你还不赶快撕了留着就危险。

还有一位科室的中层干部也签了。后来他夫人见到我说;胡艳花你又救了我们一次要不又上当了。其实我们也不愿意签可是为了保住那份工作。

我一向好管“闲事”,怕工友们受骗上当,承担将来还贷款的

风险,就疯狂地到处宣传,揭露他们一伙的阴谋。分管治安保卫工作的副厂长;王树功和李臣磊,指使厂保卫科,对我实行跟踪式的监控,还对我进行威胁、恐吓家人,孤立我,用他们的特权严禁职工和我接触。关禁闭(02年6月29   30

日被他们关过禁闭)。所有这些,都是我们02年企业改制形成的事实规律。“这是我们厂不成文的铁的规律。”,导致当年6月7日本人与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的纠纷。那天下午,我正在上班,当管保卫的两个“头头”王树功功和李臣磊突

然出现靠近身边时,“王树功对我说你英雄”我意识到这是我的宣传惹怒了他们,他们是来“抓”我关禁闭的,感到自身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在这种危急时刻,我本能地抛出工作时的手中工件,进行自卫。

   王树功和李臣磊是我们厂(公司)高薪聘请的高管人员。其实,他们并不是技术人才,他们在厂综合管理部门,是保卫科的上司。他们二人平时到处找职工麻烦,轻则罚款,重则关拘禁。

   比喻一,我厂工友刘森与法人代表刘耀湘的舅子的小舅子发生纠纷,就被王李二人请进保卫科,逼他选择愿打还是任罚。结果,因为要罚6000元,刘森承担不起,他选择受皮肉之苦。刘森被拳打脚踢一顿。

   比喻二,有一个东北籍的农民工,有一个月一天班没休,每天工作16小时,正常应该领到1600元,可结果只领到1300元,因对车间主任不满发生纠纷,事后被堵在舜王商贸城被不明身份的四位社会青年暴打一顿毒。这位农民工哑巴吃黄连,凶手是谁都难以明白。

    2008年5月24日,王树功和李臣磊二人,又帮老板刘耀湘,谋划用职工身份证和工资卡担保贷款,《理由是换工资卡》一些工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交出自己的身份证,在交通银行双币信用卡贷款申请表上签字。。

    本人发现后,到处宣传,讲这事的阴谋和风险,劝说工友别上他们的当。我的行为惹怒了保卫科,他们不让同事、工友靠近我,连有人跟我打招呼,都要受到保卫科的呵斥。6月2日,我们车间主任和保卫科长把我带去见法人刘耀湘

刘千方百计蒙骗我,恐吓我,软硬兼施,想收买我、制服我。我一口回绝了。没有顺应他的愿望。

   第二天(6月3日),保卫科长便叼难我的家人,用家人压我,要我不要多管闲事。我就和保卫科长理论,指责他们:“你们这样欺骗职工,和强盗有什么两样?”他说我破坏社会和谐,要严厉处理我。当天中午,我又到职工食堂演讲:你们都是初中以上文化,每位都是18周岁以上的公民。你们又没神经病。你们签了字就等于你们自己贷款,签了字就要要负法律者任。将来出了事,银行会找你们要还贷款。还不上要负法律者任。

   6月7日,高薪聘请的副厂长王树功和李臣磊两人。抓我关禁闭。我反抗不服从,我和他交了手。【在开庭时他二人说是执行公务检查卫生,他们说的对他们是在执行公务。不过不是检查卫生。如果检查卫生我们单位都是每个星期日
检查卫生和设备保养。每个车间主任参加  都是几个科室组成大约十几人以上。】这就是诸城市公安局处罚我所谓事实真相。从那以后,刘耀湘强迫中层干部在处理我的报告上签字。停止了我工作。事后有点良知干部说

他们也无奈。为了保住饭碗。只有违心的签了。不少受尽欺压、欺骗的工友听说我打了王树功和李臣磊,齐声叫好,说我打的轻了,打重点才解恨!

私企老板新账旧账一起算,在2008年 6月9日期,开除了本人的厂籍,理由是我严重违反了厂规厂纪。为此,我先后找诸城市劳动仲裁、总工会等机构、组织,反映情况,力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历尽艰难终于劳动仲裁立案。定于8月22号开庭。

可是他们就是为了阻止我打劳动官司。又和公安局联手给我设了这个圈套。目的开除我是合法的。

2008年8月20日上午10点劳动仲裁通知我终止开庭。原因单位把我告了。必须把公安局案子结了在开庭。【从此劳动仲裁就以公安局的处罚单为证。开除我是合法”不给处理】。下午我就到公安局要求给个结果。可是公安人员,不理我,说我是弱者不用处理。可是我说既然立了案就应该有个结果。最后同意了让我晚上8点去。

    2008年8月20日晚上8点,我应约去诸城市公安局。我想回顾了事情的经过。他们不让我说其他的,只让我承认打了人。我拒绝说,我强烈要求把事情的经过完整地说出来。后来无奈就让我说。公安人员听后也很同情我们工人的现状。
对我说了些好话[我当时心里感觉好像有了依靠。终于公安部门为职工主持正义!他们说,你说的都是事实吧,?我说是]让我在记录上签字。我高度信任他们,让我签那我就签那。

   8月22日,公安局通知我去拿处理结果,我就去了,结果是把我送进拘留所。让我在处罚单签字,我拒绝签字。后来我在牢房里静下心看处罚单和法医证明。真是无法相信:我和副厂长相互扭打各有伤情,而公安的材料上,完全一边

倒,倾向副厂长王树功,只说他有伤。李臣磊只是个袖手旁观者,他的身上居然也有伤,而且是法医鉴定出来的。【后来我静下心想了想回想;让我说经过的那位公安人员说的话大姐啊!你只有受点委屈以后才能把职工被侵权的事解决

琢磨这句话感觉是在帮助我。也许多加上一个人是为了助我】我与王树功之间发生的是一般性扭打事件,而且事出有因,以上所说的来龙去脉,王树功清清楚楚,只是不不敢说出真像。诸城市公安局对事情的原委也心知肚明,只是他们


掩盖了事实真象罢了。我是进行反抗和自卫,保护近千名职工合法财产。我的行为给对

方可能造成了轻微皮毛的伤害,但是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询问笔录中,公安办案人员询问“胡艳花为什么打你”,王树功说“我也不知道什么原因”,他们一唱一和,搪塞、掩盖了发生事实的缘由。正因为如此,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法

院行政裁定书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决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发回诸城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案。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我是在行使我国刑法赋

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这种正当防卫行为不应该受到错误的打击和刑事追究。

   诸城市公安局,,与私企老板串通一气,掩盖、包庇、袒护刘耀湘强收职工身份证,蒙骗职工签约贷款的违法行为,对本人这样揭露、抵制违法行为,为了保护维护工人利益的人,乱施行政处罚。他们的行为是违法的。

   本人再次重申2008年9月22日起诉书的诉讼请求:一、判决诸城市公安局诸公(开)决字〔2008〕第791号处罚决定书犯法,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书。二、请求判令诸城市公安局法定代表人给予原告当面赔礼道歉,并登报道歉,挽回

此事对本人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更严重的是众人皆知我是保护近千名职工的合法财产。是热爱公共事业。是社会提倡的。而公安局代表政府为民服务的形象。

                                           原告:胡艳花   2010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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