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县检察院”应回应舆论的疑问!

作者:氾源布衣 来源:老巫白话公众号 2026-04-05

从相关报道中了解到,在2025年1月,准律师李某国收到裴春亮妻子打去的200万赔偿款后,立刻就向维权村民通报了相关情况。后由于他感觉环境是由裴春亮实控的公司破坏,钱应该由企业出,而非个人出,这种赔偿路径不合法,于是将钱原封不动退回去转而继续要求对方合法履行赔偿义务。

“辉县检察院”应回应舆论的疑问!

李某国收到裴春亮妻子打去的钱后就向维权群众通报

如果说,3条人命与380万赔偿款相比较,让准律师李某国去选择,他肯定会选择自己的家人。而且380万赔偿款的额度是集体商议的结果,最终要由十几家人分配。

“辉县检察院”应回应舆论的疑问!

李某国将裴春亮妻子打来的200万元原路退回。

然而,一年后辉县警方却以敲诈勒索罪将其刑事拘留。

请特别注意:2025年12月25日,一个对辉县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案被李道国提起。

准律师李某国本人在被拘留前透露,裴春亮在打完款后不久便以敲诈勒索向警方报案,但是被警方拒绝,但是警方又遭遇来自检察院压力,可能又要对其动手。果不其然,退款后一年,准律师李某国最终被刑事拘留直至被报逮捕审查。

目前,舆论大多集中于准律师李某国被拘留是否符合法律事实,就是准律师李某国是否存在敲诈勒索的情形。

李某国和其他村民的一切行为,是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当地破坏环境的企业和保护伞做斗争,群众缺乏实际斗争的经验,在维权过程中有些瑕疵不可避免,但是不能因此否定了他们维护合法权益的正当性,瑕疵只是瑕疵,主流仍然是企业破坏环境必须付出代价,既要赔偿被损害的村民利益,也要对国家有交代。

本应是企业与村民之间的民事纠纷,为何演变为针对代理人的刑事追诉?‌ 尤其在退款后长达一年才启动刑事程序,且存在“检察院施压警方”的说法 ,这让人不得不怀疑是否存在以公权力介入私利纠纷的可能。

必须强调,检察机关的职责是依法独立审查案件,不受行政机关、个人或组织的干涉。若批捕申请基于不充分证据或受非法律因素影响,将严重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公众期待的是一个透明、公正的司法过程,而非“谁有能力调动资源,谁就掌握话语权”的现实逻辑。

另据准律师李某国案相关播报:通往储备窑的路已设关卡。

“辉县检察院”应回应舆论的疑问!

这是在保卫谁、防备谁、又是在害怕谁呢?

想了解详细情况的朋友,请浏览以下链接。

Al搜索:河南李道国事件

李道国案:谁胁迫了谁?

202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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