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实秋诉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作者:望长城内外2013 来源:乌有之乡 2015-05-17

梁实秋诉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案庭审纪实
(故事新编)
 
引 子
近日,梁实秋先生向鲁迅先生居住地的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递交诉讼书,控告鲁迅侵害其名誉权。昨日,该案在上海市北宝兴路531号虹口区人民法院院内第五法庭开庭审理。
之后,审判长就有关问题询问了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
审判长问:此事发生在八十多年前的民国时期,原告为何不在当时就向法院起诉?
审判长问:那么原告为何要在现在向法院起诉被告呢?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答:梁实秋先生之所以现在起诉被告,主要有三个原因:
第一个原因是,前不久,北京海淀区和丰台区法院接受了洪、黄二人控告郭、梅两人侵害其名誉权的案子,本案的情况与他们案子的情况是一样的,既然北京法院能接受他们的案子,上海法院也就应该接受我们的案子。
考虑到这三个情况,梁先生决定,即使事情已过去了八十多年,也要向法院起诉被告。
 
审判长询问过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之后,本案被告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就本案的事实经过进行了陈述,并回答了审判长询问的问题(以上略)。
 
在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梁实秋的委托代理人、律师张某,就本案事实的认定,是否构成对梁实秋先生和他后代名誉权的侵害,以及侵害的程度等问题发表了看法。他在发言的最后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名誉权的一切侵权行为,在《南方都市报》、新浪网、腾讯网、凤凰网等报纸、网站上向原告作出书面赔礼道歉,向原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8500万美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律师费、公证费。
 
之后,本案被告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为被告作了长篇辩护发言。其要点如下:
第二,本案不是一般的民事案件,对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绝不能脱离本案发生时的大的政治背景来孤立地看问题,必须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进行审判。
习近平同志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我国现行的宪法,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制定的。因此,法院对本案的审理,必须依据宪法的基本精神,从当时国共两党政治斗争的大背景,对本案的有关事实进行认定。而绝不能作出违背我国宪法基本精神的判决。
最后,鲁迅先生的委托代理人、律师李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遂进行当庭调解,但双方均不接受调解,于是,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尾 声
据可靠消息: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评议。组成该案合议庭的三人中,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倾向于支持原告的诉求;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虽然对原告的名誉有损害,但非常轻微,而原告也有错在先,倾向于不支持原告的诉求,判定被告免于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也没有造成对原告名誉的损害,应坚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三种意见统一不了,审判长只好去请示法院院长,院长只回了一句话:你们好好想一想,自己还是不是共产党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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