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孤儿吗?(一)亚细亚生产方式考

亚细亚生产方式考
作者:张观察员
引言
NLR近日发布了一篇名为《伊朗资本主义:亚细亚传统的阴影》的雄文,作者讨论了伊朗的亚细亚传统对于伊朗资本主义发展的影响,认为亚细亚传统阻碍了资本主义的发展。但他却在最后赞扬以色列的基布兹证明亚细亚生产方式可以促进工业化。
无疑,作者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判断是混乱的。他既没有成功证明伊朗是延续了三千年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乌托邦,也没有正确判断现代伊朗的社会性质。他关于亚细亚传统与伊朗资本主义之间关系的论述自然也是诗学的。
可幸的是,作者对于基布兹的推崇暴露了出来。因此,我们建议他将文题改为《历史为什么选择了基布兹》,而将体裁改为现代抒情诗歌。
而我们则将尽可能在已有材料的基础上,科学地回答两个问题:什么是亚细亚生产方式?现代伊朗的社会性质是什么?我们将首先回答第一个问题。
一、对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基本概述
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马克思最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认为:“部落所有制包括两种公社:一、无阶级的原始公社,二、构成阶级社会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亚细亚形态的农业公社。”随后,在更为重要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马克思提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公社的一部分剩余劳动属于最终作为一个个人而存在的更高的共同体,而这种剩余劳动既表现在贡赋等等的形式上,也表现在为了颂扬统一体——部分地是为了颂扬现实的专制君主,部分地为了颂扬想象的部落体即神——而共同完成的工程上。”
结合这些定义,我们能够基本定位一些马克思的亚细亚生产方式的一般特征:它是阶级社会;它以公社为单位,但其公社与原始公社已经不同。换言之,亚细亚生产方式是两个对立阶级以公社为形式进行对抗的生产方式。是原始公社后、奴隶制社会前的一个历史时期。
原始公社时期,公社所有制和公社成员劳动是直接统一的。“人类素朴天真地把土地当作共同体的财产,而且是在活劳动中生产并再生产自身的共同体的财产。每一个单个的人,只有作为这个共同体的一个肢体,作为这个共同体的成员,才能把自己看成所有者或占有者。”由于原始公社的解体,公社所有制便与公社成员劳动开始分离,公社也被改造为了一种剥削形式。伴随着这种分离出现的,是平民阶级和贵族阶级这两个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对立着的阶级。
这里所谈到的贵族阶级,仅是指作为剥削形式的公社所有制的体现,一般而言,贵族阶级的公社所有制经历了贵族共同所有制和王室所有制,其中,贵族共同所有制又表现为在单个公社内部的简单阶段和建立在多个公社基础上的扩大阶段。与之相应,公社成员劳动也采取为公社内部的平民劳动、处于公社外的附庸劳动和普遍的平民劳动。下文对于贵族和平民的讨论都是在阶级、因而是在政治经济学意义上的讨论,在早期国家里常见的平民等级和贵族等级则与此并不重合。在多数时候,平民阶级往往是被排除于共同体外的不被承认的直接生产者。他们往往不是共同体的某一等级,而更多地表现为共同体的否定,是共同体外的维持共同体存在的非等级。
公社的核心是公有财产,但这一公有财产事实上日益成为与私有相对立的公有,因而也日益成为私有的财产。这种公有财产的降格伴随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日益明显。
亚细亚生产方式早期以贵族共同所有制与公社内部的平民劳动为本质。这一时期,阶级分化刚刚完成完成,这种尚未成熟的阶级分化在自然情况下以分工的专业化来表现。而在公元前1200年后开始的希腊黑暗时代,这种原始公社的希腊与亚细亚晚期的迈锡尼融合的时代,阶级分化则表现为通过经营生产和抢劫而实现的财富的差距。贵族通过对于公社管理职能的世袭占有来攫取剩余,平民阶级则是那些世袭的农业及手工业的直接生产者。公社在相当程度上仍然具有现实性,因为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和平民劳动过程的实现都以公社为中介。
贵族对于公社管理职能的世袭使得公社具有双重的功能,一方面,公社在部分上仍属于公社所有成员,它直接控制着公社成员生产和再生产的条件,另一方面,作为公社管理职能承担者的贵族阶级又自觉或不自觉地占有着剩余。公社的这种二重性伴随着亚细亚生产方式的发展而发展,也就是说,这种二重性既被消解又被在更大范围内扩大着。消解意味着公社日益重新成为公社成员的,但与此同时,公社成员又日益成为贵族阶级,从而占有公社外的平民阶级的剩余。正是在这一意义上,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核心是贵族阶级和平民阶级的对立,而以公有财产为基础的公社则表现为其形式。
就整个亚细亚社会而言,生产的发展推动着公社所有制的变化,即集体耕作向个体耕作的转变、公地和份地的区分出现。但具体到特定公社而言,征服,即对于其他公社的财富的占有,在这一过程中发挥着更为重要的作用。对于其他公社的征服使得占统治地位的公社掌握看大量新的土地。这些新的土地一部分成为统治公社的公有地,这些公有地大部分为贵族实际掌控,另一部分土地被留给了原公社(即被统治公社),并在原公社也采取公地和份地的形式。更为重要的是,大量被征服公社的平民成为了统治公社的贵族的附庸。
传统观点认为这一时期存在贵族、平民和附庸三个阶层,但就其根本而言仍主要存在贵族和平民两个对立的阶级。统治公社的平民即使少部分成为了其他公社贵族的附庸,大部分则会上升为分享公社土地并可以拥有附庸的下层贵族。而被统治公社的平民阶级地位往往不会下降,正如《汉谟拉比法典》规定的那样:“倘若自由平民在敌国买到自由平民之奴婢,回国之时,奴婢为其原主所辨识,如此奴此婢为本国子女,则应无偿而予以解放。”

此外,被统治公社的旧贵族也往往获得加入统治公社的资格。这里较为恰当的例子便是周初姬姓诸侯的分封,“周公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以及周公对于作为旧贵族的“殷多士”的许诺:“今尔又曰:夏迪简在王庭,有服在百僚。予一人惟听用德,予敢求尔于天邑商。”成为附庸的被统治公社的平民则被排除于公社以外,它们或为公社直接控制,或依附于贵族。这些附庸成为了这一阶段的平民阶级。就此而言,传统的关于公社内部的平民与贵族的划分,就政治经济学而言,并不构成其为本质。将统治公社内部的平民等级视为整个亚细亚社会的下层贵族是更合适的。
统治公社对于其他公社的长期统治,最终消弭了公社间的界限,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在此时走向了它的最终成熟形式,即王室所有制。王室所有制既建立在公地与份地区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也是贵族阶级与平民阶级完全分化的结果。王室所有制下,公社本身以亚细亚国王为形式,各贵族对于土地的占有表现为国王的赋予,各贵族通过成为王制下的官僚而实现对土地的控制,在王制下,贵族阶级所有制获得了普遍的保证。在多个公社共存的条件下,日益衰落的被统治公社无法适应贵族的需求,也无法控制处于任何公社外的作为附庸的平民。与之相应,传统以血缘为纽带的基层单位日益变为地域性的组织。
此后,贵族阶级与平民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不再采取不同公社间的战争的形式。平民阶级要求着公有地的瓦解,因为这种公有地在王制下已经纯粹地表现为贵族所占有的剩余,因而,平民阶级要求着公社本身的解体,要求着自身对于份地的所有权。这种平民阶级对于贵族阶级的斗争往往采取僭主的形式。僭主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指对作为公社核心的贵族阶级的专政。僭主既可能产生于亚细亚王权强化自身的倾向,也可能产生于中下层贵族上升的野心。但就其根本而言,僭主只是平民阶级意志的表现,是平民阶级实现对于土地的占有的工具。当墨子谈到“命者,暴王所作,穷人所术,非仁者之言也”时,他无疑注意到了僭主与平民之间的这种隐秘的联系。从而,亚细亚生产方式进入了它的否定阶段,公社所有制也由此采取为平民所有制,即以僭主为形式的公社普遍授予平民土地。马克思在《资本论》原始积累章指出:“绝大多数人口是自由的自耕农,尽管他们的所有权还隐藏在封建的招牌后面”。平民所有制本身也不过是公社所有制的否定形式,是亚细亚生产方式处于衰亡时期的形式,从而也就是亚细亚生产方式本身消亡的表现。当平民所有制普遍建立后,奴隶庄园的时代便逐渐到来了。
二、误读亚细亚

回到我们的朋友所写的《伊朗资本主义:亚细亚传统的阴影》。他开端便要息邪说,否定“在独立农民家庭经济开始发展起来之后,小农的土地私有制就可以自动发展起来并取代掉村社的公有制传统”的合理性。因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没有演化出土地私有制”,而同时,“任何一种土地私有制的确立,其最鲜明的标志便是看其私有制上层建筑是否发展到了与古代罗马法同等地位的高度。”
毋庸置疑,公社所有制的瓦解并不会产生“独立农民家庭经济”。在封建制度进入否定形式之前,这种“独立农民家庭经济”往往只作为特例而存在。如果还要考虑到必须以“古代罗马法”为准绳来判定的话,那么即使是黑暗时代的希腊人也不符合,虽然很难找出比他们更为独立的“农民家庭经济”。但可惜,奥德修斯们只知道生产和抢劫,而忘记歌颂朱蒂亚斯的威严。
抛开对于“古代罗马法”的痴迷,我们的朋友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也充满了诸多误解。
首先作者认为,“对于许多古代民族而言,土地只属于君主或者共同体所有,它们以特定年限或永久的方式让与私人耕种利用,这一观念构建了封建体制,也是许多古代东方政权的政治组织基础。”当然,把这说成是作者的观点可能是不公道的,因为这一段是作者对于原文的复制。由于除了论文出处外作者并未解释、演绎或声明什么,我们就搁置这一问题。
然而,亚细亚生产方式是奴隶制前、原始公社后的一个历史时期,并非是某种特殊的封建生产方式。正如前文所说,土地属于君主或者属于共同体,在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某些阶段是一回事。君主本身只是作为公社的代表才是君主,而同样,私人也只是作为公社的一员才能获得土地。这里忽视了许多时候的土地上的直接生产者并非公社内部成员,而“耕种利用”土地的私人也可能属于下层贵族阶级。早期以美塞尼亚人为主的黑劳士便是前者,而没有下降为附庸的罗马平民等级便是后者。用单调的“私人耕种利用”来代替复杂的亚细亚阶级对立,那自然会认为“这一观念构建了封建体制”。毕竟还有什么东西比观念的流变来得容易。
其次,作者同样误解了亚细亚的剥削方式。
作者认为,“在一个农村公社中,农民们或者还维持着集体农耕和产品共有的习惯,或者已经为个体家庭划分出耕作份地,同时按照份地肥瘦为村社或者其他农村公共组织缴纳实物地租。”
地租作为政治经济学概念始终只是适用于封建生产方式产生后的时代,只有在作者最喜欢的“古代罗马法”下确立的封建土地私有制后才能产生。正如诸多关于早期国家的研究所指出的那样,以公社为核心的剥削方式主要以贡赋制为主。此外,既然作者坦承亚细亚生产方式下“没有演化出土地私有制”,那么这里以实物地租来概括将十分不审慎。
最后,作者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下社会发展的描述也是十分混乱的。
作者认为,在亚细亚生产方式下,“劳动者主要是村社中农民和手工业者”,剩余则为“村社的长老” 和“管理者”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如皇室宗亲、官僚、地方总督、宗教组织、军队、学者、商人团体”所剥夺。
这里最核心的问题是彻底忽视了亚细亚公社的演化过程。亚细亚生产方式或许最初确实开端于“孤立农村公社”,但这并不意味着在整个亚细亚阶段存在的只有“孤立农村公社”。将主要的贵族阶级随意归于“其他社会团体”固然是轻松的,但对于理解亚细亚没有任何帮助。此外,官僚、地方总督、宗教组织、村社的长老和管理者,在公社形式下往往是一类人,而皇室宗亲在统治公社的形式下也与他们高度重合。由于贵族阶级正是公有土地的主要掌握者,因此,讨论贵族阶级“侵占公有土地”如果不是荒谬的,那么便是将亚细亚解体的过程或其他生产方式的某些特定过程混杂入了关于公社的讨论。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矛盾并不在于在使特殊团体掌握剩余的同时履行社会职能。难道其他生产方式下的统治阶级不是在干着同样的事情吗?
随后作者在谈到的亚细亚“王朝周期律”时则吹起来了意识形态狗哨。一方面,亚细亚生产方式下旧王朝的衰败从未以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形式出现。无论是古巴比伦诸帝国还是周王朝的解体都与这一狗哨毫不符合。二是在中国古代社会,王朝的兴衰只有在最为有限的思维中才能与这位朋友说的周期律符合。东汉的瓦解的确由于小农的破产,但他们并不是村社框架下的小农,随后兴起的六朝士族的庄园经济作为解决小农破产危机的方案。庄园经济的瓦解又催生了作为隋唐大一统王朝经济基础的均田制。可见,历史从不存在循环,治乱更迭的现象背后是生产关系的变化。诗学短于解读历史资料,我们的朋友因此才心存幻想。
盲目的引用马克思关于“波兰和罗马尼亚”的论述对于亚细亚生产方式问题也是不合适的。即使在马克思的框架下,这一论述也是关于《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中讨论的公社解体的所有制的第三种形式,即日耳曼的形式。用更为成熟的话语来说,这里讨论的是封建社会的情况。
小结
本文第一部分旨在澄清“亚细亚生产方式”这一被长期误读的理论范畴,为后续分析伊朗社会性质奠定基础。通过对马克思经典文本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亚细亚生产方式的本质是贵族阶级和平民阶级的对立,其核心矛盾在于以公社为剥削形式的贵族阶级与被排斥于公社之外或之内的平民阶级之间的对抗。它并非一个静止的“东方专制主义”标签,而是一个经历了从贵族共同所有制到王室所有制、最终走向平民所有制(即其否定形式)的辩证历史过程。
由于对亚细亚生产方式概念的非科学理解,我们的朋友犯下了诸多错误:将亚细亚生产方式混同于封建制;用“地租”等后起概念套用前封建的贡赋制;以静态的“孤立农村公社”想象取代对公社演化的具体分析;并陷入“王朝循环论”的意识形态窠臼,忽视了生产关系的历史变迁。
简言之,亚细亚生产方式不是一首关于永恒传统的抒情诗,而是一部关于阶级形成、公社演化与国家诞生的历史剧。不理解它的内在矛盾与发展阶段,便无法科学地讨论任何所谓“传统”对现代社会的“阴影”或“促进”。接下来,我们将进入对现代伊朗社会性质的考察。
一般而言工会扮演保障职工权益的角色,而工厂委员会的职能则远超这一范围。工厂委员会能够负责劳动过程的安排和管理,决定生产计划和人员的雇佣与辞退。在1917年3月,工厂委员会单方面开始在工厂中实行八小时工作日后,彼得格勒工厂主协会与苏维埃就减少劳动时间问题展开了协商。3月10日,双方在实行八小时工作日、承认工厂委员会以及设立厂内调解庭三方面达成一致。以往强硬专横的资方此时没有了威风,甚至呼吁承认八小时工作日是一项“历史性的必要制度”、“该制度为工人自我教育和工会组织提供了时间,因而能够保障工人阶级未来的精神发展;还能够树立正确合法的劳资关系。
斯蒂芬在书中还展现了一个生动的工厂委员会团结工人进行斗争的案例。彼得格勒的斯科罗霍德鞋厂共有1508名男性工人、 2687名女性工人和705名青年工人。该厂工人发动了一场激烈但相对较为有组织的工资斗争。工厂委员会要求管理层承认工厂委员会,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并且增加工资。管理层拒绝对工资更高的涨幅,但是当其他工厂中所发生的工人驱逐管理层的事件传来的时候,资方还是同意了所有的要求,被迫答应了缩短劳动时间、取消罚款以及为民选代表提供薪酬等要求。男性工人的最低日工资标准提到了整整10卢布之高,计件工资制度亦被废除。但是即使如此也没能阻止基层工人的激进活动,工厂主最终还是在五月被赶下了台。

图为的普梯洛夫工厂,作为一个巨大的工业联合体,有数万名工人,在一战中以军事工业为主。
随着时间的推移,工厂委员会愈发成熟,遍布也愈发的广。在当时的彼得格勒重工业中心普提洛夫工厂中(影响力就像现在的比亚迪工厂),一共成立了近40个车间委员会。车间委员会的任务包括:保护车间工人;监管和统筹车间内部秩序;保障各项规章制度得到遵守;调节工资率冲突;密切关注劳动条件;检查工人的兵役是否得到了推迟。而区域级别的工厂委员会会议也得到了建立。3月29日,首个区工厂委员会议会在瓦西里岛宣告成立。阿森纳兵工厂和老莱斯纳工厂的工人提议组建维堡区工厂委员会议会无果,辗转到9月4日议会才最终落地。工厂委员会中央委员会自成立伊始就是布尔什维克主义的坚强堡垒,其委员由19名布尔什维克、2名孟什维克、2名社会革命党、1名区联派(即社会民主党跨区联合组织,1917年5月托洛茨基自美国回国后成为了该派别的领导人)以及1名工团主义者组成。可见,所谓刻板印象中的工人委员会是高度分散的,去中心化的,是布尔什维克的介入使其变得集权化和官僚化是站不住脚的。布尔什维克本身就是工厂委员会的参与者和发起者之一,众多布尔什维克的进步且具备政治能力的工人党员在工厂委员会中也发挥了重要的角色。
在十月革命后,由于布尔什维克代表工人阶级掌握了政权,工厂劳动秩序被重塑,工会也被掌握从而脱离了单纯的经济主义和改良主义,工会(就像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职工代表大会)掌握了带领工人组织生产进行管理的任务,而颇具有“本位主义”的工厂委员会则被并入了工会,但是工会的胜利仅限于制度层面,工厂委员会虽然变成了工会的下属组织,却成功将自己对于工人控制的定义——即监管生产——灌输给了工会。十月革命后的苏俄政府首先颁布的《工人监督条例》就是布尔什维克支持工人控制和监管生产的证明!
总结
到1918年,内战的爆发,严重的经济危机、工人阶级走上战场,尤其是工人阶级对生产资料和工厂控制权的掌握,从使得1917年到1918年的激烈的劳工运动声势渐歇。但尽管加强的劳动生产纪律使得如雨后春笋的般的自由劳工组织和劳资谈判不再有存在的土壤,尽管科层制再次建立官僚主义再度蔓延,苏俄社会主义法权仍然保障了工人阶级参与工厂民主决策和生产调控监管的权利。这种惯性使得直到斯大林时代末期的政治清洗中,基层工人的举报仍然会使得官僚化的厂长面临牢狱之灾。类似的,经历了历史转折,我国的职工代表大会仍然在1980年代的国有企业管理中发挥了一定的监督作用。
《红色彼得格勒》这本书更像是一本劳工社会学的实证研究,作为苏联史学修正学派的代表作品之一,通过对历史细节和工人运动的详细考察,它远远的超越了那些极权学派的充满偏见和刻板印象的“十字军讨伐作品”。借助这本书中的宝贵的历史资料,也能助于在阅读抽象和高度概括的俄国革命历史中从细微处入手,了解工人如何走向激进化并决定了革命发展的方向。此外,在这里笔者也应当感谢翻译这本书为中文的同仁,期待更多的高质量作品得到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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