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平等|穷人必须自证才能领福利吗?
编者按(Editorial Notes)
公平——亦即平等原则,是为平等主义的核心概念,也是其最终追求,本文的作者则为平等主义追加了一条原则:尊重。作者通过讨论补贴不平等情况的过程可能会产生一些违反平等主义精神的现象,来试图论证平等主义的精神应当由多种价值——而非单纯追求公平——共同组成,以达成一种“最平等”的均衡态势。但在编者看来,其实际上的效果,是经过不断迂回,最终表达了一种支持UBI(全民基本收入)的态度。
如果以最简单明了的说法来解释本文的核心意图,那就是作者试图在说明:“对境遇更差者的社会福利,并不会解决他的社会地位问题。”就像正文中说的,富人无需解释为什么富,穷人需要证明自己真的很穷。那么这种特别福利反而成为了穷人的墨刑图案,所以作者掏出了UBI,给予所有人无条件、无差别的福利,规避掉穷人特殊待遇引来的异样视线。
然而新的问题紧随而至。作者也提到了,上述的“尊重/地位”问题是与社会文化息息相关的,如何保证在UBI之后穷人不会再次受到不尊重?比如说一个经典问句:“你是干什么的?”如何保证受询问者在给出诸如无业、服务员、公务员、企业家、销售、农民、司机、工人、公司职员等等不同回答时能够获得相同的尊重?
编者认为,平等主义不应是只在某个文化氛围内达成其应该有的“平等”效果,否则女性主义对于平等主义来说将是毫无意义的,平等主义本身就带有一种特定的文化期许,是对当下不够平等的感受的回应。当然,编者并非反对UBI,只是认为UBI并不能够是作者想要针对的问题的解决方法。
除此之外,这篇论文仍有一些有趣的点,篇幅原因不再展开,留给各位读者。
公平、尊重与平等主义精神
引言(Introduction)
坚持在所有情况下实现绝对平等可能是不公平的。自由意志主义者所坚持的这一正确观点,对当代平等主义理论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然而,部分平等主义者在竭力迎合这一基本观点时,却走向了极端。平等主义者的动机不仅应包含对公平的追求,还应包含对所有人的尊重。本文将论证,这两种同为平等主义精神核心的价值,可能会产生冲突,且至少在某些情况下,尊重应居于优先地位。这一点对平等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正视尊重的价值,能为平等主义者支持无条件社会福利提供理据——本文的核心论点正在于此。
第一部分将阐释,当代平等主义者应对自由意志主义挑战所采用的方法论,如何催生了一种片面的平等主义。第二部分引入并阐释平等主义社会精神的内涵,后续章节则进一步展开对尊重概念的探讨,并借助“羞耻性披露”这一概念论证:对公平的过度坚持,会损害尊重与自尊。第七部分将平等主义精神与词汇优先原则进行对比,最后一部分则简要探讨前述论述对政策制定的若干启示。
本文的早期版本曾在伦敦大学学院、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谢菲尔德大学、耶路撒冷希伯来大学、科克大学学院、贝尔法斯特女王大学、埃塞克斯大学、威尔士政治思想研讨会以及伦敦大学政治哲学小组进行宣读。诸多听众在现场提出的有益评论与建议,助力本文最终定稿。此外,我还需向多位人士致谢,他们就本文各版初稿与我展开深入探讨,或提出书面修改意见,其中尤为重要的有:约翰·贝克、塞莉娜·陈、安德鲁·奇蒂、G.A.科恩、米里亚姆·科恩-克里斯托菲迪斯、阿夫纳·德-沙利特、保罗·福克纳、卡特里奥娜·麦金农、迈克尔·马丁、韦罗妮克·穆尼奥斯·达尔德、马修·纳兹、迈克尔·大塚、迈克尔·罗森、希勒尔·施泰纳、安德鲁·威廉姆斯,以及《哲学与公共事务》的编辑们。其中不少学者,远在我形成清晰思路前,就已洞悉本文核心论证的发展方向。
一、平等主义的方法论
I. The methodology of Egalitarianism
自阿马蒂亚·森提出“什么的平等?”¹,以及罗纳德·德沃金对福利平等与资源平等作出区分²后,哲学平等主义便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森与德沃金揭示了一个百余年里早已为人所知的观点的深层意涵:在某一方面实现平等,可能会导致其他方面的不平等³,因此,我们不能未经进一步阐释就想当然地认定,自己知晓一个平等的社会应是何种模样。由此,一众学者开始着手探寻G.A.科恩所称的“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⁴,即一个平等社会中人们在何种核心维度上应实现平等。这一研究的基本方法论,是分析哲学的典型范式:假定平等主义者对特定案例持有一致的判断,而平等主义研究的核心任务,便是找到一套能推导并整合这些判断的原则,这套原则自然也会界定出平等主义的核心通货。
森与德沃金以一种方式打破了平等主义者的教条式迷思,罗伯特·诺齐克则以另一种方式做到了这一点。这一点却较少被提及——诺齐克反对平等的核心论证基于其提出的“威尔特·张伯伦案例”,而平等主义者也乐于从诸多角度驳斥这一论证⁵。然而,诺齐克另一个远未得到充分讨论的论证,却在暗中制约着当代诸多政治理论的发展,甚至对现实实践的影响更为深远。这一论证在《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中多处出现,其核心观点却十分简单:平等主义者的论证往往预设,社会的所有资源都归属于一个庞大的“社会池”,而唯一的问题,只是应将池中的更多资源分配给某一个人或群体。诺齐克则指出,世间并不存在可供我们随意取用的闲置财富。在其最无争议的表述中,这一观点意味着,任何再分配行为都存在成本:给予一人,便是从他人处取走——尽管再分配可能会改变(且大概率是减少)财富的总量,并非简单的等额转移,但取走这一本质从未改变⁶。现实中的再分配政策涉及数量庞大的主体与决策,这一本质往往被掩盖⁷。
按照这一观点,要理解再分配的本质,最好聚焦于双人模型——该模型被认为能精准捕捉再分配的核心内涵。在这类微观模型中,对一方的再分配,必然意味着从另一方取走资源。而平等主义原则所要求的某些政策,在这种情境下会显现出明显的不公平,最典型的例子便是:从勤劳者手中取走资源,转移给能力相当却游手好闲之人。
威尔·金里卡对伊索寓言的改写,或许是这一观点最清晰、最具代表性的阐释——他在《当代政治哲学》中借此重述了德沃金对罗尔斯的质疑⁸。不妨设想这样两个角色:二人能力相当,一人辛勤耕耘花园,创造了财富;另一人却整日打网球,毫无产出。最终,网球爱好者陷入资源匮乏的境地,而园丁则生活优渥,这一切皆源于园丁的辛勤劳作。某些形式的平等主义主张,因园丁资源充裕、网球爱好者资源匮乏,应将园丁的资源再分配给后者,以实现资源平等。当然,并非所有此类再分配都应遭到反对:倘若网球爱好者因残疾而无法工作,平等主义者无疑会支持这种转移。但问题在于,此处的网球爱好者是主动选择不工作,而某些平等主义形式,实则是为其选择提供补贴——其休闲生活,由他人的劳动买单。
因此,平等主义者开始致力于构建一套原则,避免为人们的选择提供补贴。用德沃金的话来说,人们必须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真实的社会成本”,无权要求选择不同生活方式、承担相应成本的他人为自己补贴。由此,研究的核心任务便成为:构建一套理论,在平等化人们所处环境的同时,允许人们从自由选择中获益,也为其自由选择承担代价。学者们在理论化的微观世界中检验各类原则,而这些微观世界始终提醒着我们:予彼得,必取之保罗。德沃金是这一研究方向的开创者,科恩也评价道:“德沃金实际上为平等主义完成了一项重大贡献——将反平等主义右翼思想库中最具力量的理念,即选择与责任的理念,融入了平等主义体系。”⁹
这一研究策略固然具有吸引力,但在我看来,其背后也潜藏着令人质疑的预设。倘若我们以虚构案例与双人世界为框架探讨正义问题,究竟暗含着哪些假设?显然,这种方式能带来清晰性与简洁性,但是否也会造成信息的缺失?
聚焦此类案例,实则是刻意地——且按照该方法论,也是合理地——聚焦于最具挑战性的情境:即被提出的正义原则所推导的结果,与我们的直觉正义观相悖。学者们进而假定,此类案例能驳斥所讨论的理论,该理论因此必须被摒弃。若此时有更优的理论可供选择——即不会要求为人们的选择提供补贴的理论,便应转而采纳这一理论。而这样的理论确实存在可能:尽管网球爱好者与园丁的资源占有状况不同,但二人能力相当,也就拥有获取资源的同等机会。由此,尽管这一观点的明确表述出现在后续研究中¹⁰,德沃金实则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机会平等的理念。以机会为核心的平等理论,似乎能避免剥削问题(至少在网球爱好者与园丁的案例中是如此),因此从正义的角度来看更值得推崇。身体健全的网球爱好者,拥有与园丁完全相同的机会,因此,机会的平等意味着正义并不要求进行资源再分配。个体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即便这会导致资源或福祉上的不平等。这一观点已成为学界的普遍共识¹¹,尽管学者们在具体细节上存在根本性分歧,而其中部分分歧对本文后续的论证至关重要¹²。
尽管如此,这一研究进路仍存在两个相互关联的方法论问题。第一,这些案例是否包含了所有相关要素?更具体地说,对于平等主义者而言,在评估正义原则时,正义考量是否应是唯一相关的维度?亦即,平等主义者是否还持有其他价值,这些价值未在双人案例中得到体现,却应被纳入考量范围?结合第二个问题——此类案例在现实中发生的概率有多高?——我们便能明确核心关切:倘若平等主义者能通过推行机会正义理念消除不正义,却需为此付出其他代价,平等主义者是否仍应选择这一路径?显然,要回答这一问题,我们必须明确:非机会平等原则会容忍何种程度的不正义,而消除这些不正义又将付出何种代价。
简言之,我欣然承认,政治哲学中的证成必然是比较性的:我们必须对比不同的原则或理论,以确定最优选项。但我同时主张,在这一比较过程中,我们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倘若将责任置于平等主义正义理论的核心,需以牺牲其他平等主义价值为代价,那么我们就需要权衡这些价值的重要性。
事实上,我想要提出的问题是:为了构建一套能避免剥削的原则,平等主义者愿意付出多大的代价?例如,若原则被剥削的情况实属罕见,而为规范此类情境所制定的原则,其实施成本却居高不下,那么即便从平等主义的视角出发,我们或许也会认为,一个存在少量剥削的体系,仍是所有可能的世界中最优的那个。因此,我们必须承认一种可能性:平等主义政治哲学家的任务,并非仅仅找到最公平的正义原则。
此时,我可能会面临这样的质疑:对于科恩、德沃金等学者而言,构建一套最公平的平等主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项理论工作。二人皆未主张,现实世界应严格按照其推崇的平等主义版本来规范。科恩在这一点上的表述最为清晰,他指出,其推崇的“优势获取平等”理念的实施,面临着两方面的限制。第一个担忧是,其对“优势”的界定包含(但并不仅限于)福祉的概念,而要弄清人们相对的优势水平,可能会构成难以容忍的侵扰。科恩将这一问题归为自由的范畴,他曾这样调侃道:“你好!我是平等部的工作人员。请问你今天是否格外开心?”¹³独立于平等的自由价值,限制了福祉主义平等主义正义原则的实施程度。
科恩的第二个担忧,在泰姆金的论述中也得到了明确阐释,泰姆金写道:“我个人认为,不平等是糟糕的。但我是否真的认为,一个只有部分人失明的世界,在某种意义上比一个所有人都失明的世界更糟糕?答案是肯定的。但这是否意味着,我认为让所有人都失明会更好?答案是否定的。平等并非唯一重要的价值。”¹⁴科恩将这一问题归为效率的范畴:仅仅因为某些事物无法被平等分配,就将其浪费,这是荒谬的。由此产生的情境或许并非正义的,但效率应优先于正义。
侵扰与效率问题,或许会影响所有平等主义理论,无论其属于福祉主义还是资源主义。诚然,福祉主义理论面临的侵扰问题更为严重,但效率问题与正义的度量标准无关。这些非平等主义价值,被认为限制了平等主义方案的正当实施。但我想要提出的问题有所不同:我将论证,即便机会正义理念在平等主义视角下,比非机会正义理念更为公平,其采纳仍会损害某些平等主义价值。
为使论证更为清晰,我将区分本文将探讨的三个命题:
1. 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平等主义由具有词汇优先性的公平概念所构成。
2. 机会命题:公平最好从机会的角度来理解。
3. 资源命题:最优的机会平等理念,是资源机会平等。
德沃金的支持者会认同上述三个命题(即便德沃资本人可能拒绝相关术语)。阿内森与科恩的支持者则会否定资源命题,但认同另外两个命题。主张“结果平等”的学者(如德沃金之前的平等主义者),可能会认同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但并未就后两个命题发表明确观点。
本文的正式立场是:否定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认同机会命题,而对资源命题保持中立。但我也意识到,本文的核心论证可作另一种解读:本质上是对资源命题某些解读方式的反驳。我将进一步论证,这一替代性解读缺乏理据支撑,尽管这一点仍存在争议。不过,我将先展开论证,再探讨解读问题。
二、平等主义精神
II. The Spirit of Egalitarianism
为论证我的观点,我需要先暂时脱离这场争论,为其构建一个更广阔的语境。不妨看看R.H.托尼在《平等》一书中的这段论述:
尽管物质财富的平等分配这一理想,或许始终难以实现,但我们仍需竭力追求,这并非因为物质财富是人类最珍贵的财富,而是为了证明,它并非最珍贵的财富¹⁵。
对这段文字的一种解读是,在托尼看来,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并非财富,而是某种人类繁荣的理念。而这段文字的后续内容(令人联想到社群主义的某些论述)则写道:
……当人类生活的工具与手段,不再被贪婪地攫取,而是被自由地共享时,那些属于“分割并非剥夺”之领域的人类终极善,或许能更容易被实现。
那些属于“分割并非剥夺”之领域的善,究竟是什么?显然,它们并非物质性的善。作为基督教社会主义者,托尼心中所想的,无疑是某些崇高的“精神之善”,但这一范畴并不仅限于此,还包括那些依赖特定社会关系而存在的善。以“安全感”这一善为例:倘若一个社区因低犯罪率而享有美誉,那么新迁入的居民能获得安全感,而社区原有居民的安全感并不会因此减少。事实上,随着理念相近的居民不断迁入,社区中每个人的安全感都可能提升。值得一提的是,这一案例构成了对诺齐克“机会成本”论证的反例:存在某些给予他人善,却无需从他人处取走的方式。因此,只要存在此类善,就需要适用不同的分配正义理念。
不过,我此时的核心观点只是,我们可以从托尼的论述中获得启发,并提出这样的主张:一个平等的社会,远不止是一套公正的物质财富分配方案,还包含人们彼此相待的态度¹⁶。我将通过阐释平等主义社会精神的概念,进一步展开这一观点。那么,何为平等主义社会精神?或者说,更宽泛地讲,何为“精神”?尽管这一术语的使用日益广泛,但其却鲜有被深入分析,在此,我只能作简要且独断的界定。本质上,一种精神是一套潜在的价值体系,可被明确表述或隐含于实践中,被解读为一套准则、口号或原则,并在实践中得到应用。理想化地看,我们可将其划分为三个层次:价值、原则与实践,这三者共同构成了一个群体的精神。通常,群体成员会将这些价值与原则内化为自身的信念,并以此指导行为。我们可以探讨某个特定社会或更小群体的精神,也可以追问,某个个体在多大程度上认同相关的社会精神。
通过分析比社会更小的群体的精神,或许能更好地阐释其特征,例如一家大城市的会计师事务所。该事务所可能会以其“努力工作,尽情玩乐”的精神为荣,并将其写入招聘材料。这一口号会体现在具体的实践中:员工可能会长时间工作,周五晚上集体外出饮酒,周末一起参加团队运动。而这一口号本身,又是对某些深层企业价值的具体化与表达,在这一案例中,这些价值大概率是:在集体精神的指引下,实现激进的商业效益。由此,我们能看到精神的三个层次:价值(商业成功、集体精神)、原则或口号(努力工作,尽情玩乐)与实践(长时间工作、饮酒、运动)。
显然,关于这三个层次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提出诸多问题。例如,若群体成员声称认同某些价值与原则,却未表现出相应的实践,那么我们有理由认为,该群体所拥有的并非精神,而是意识形态。相关的探讨还有很多,但在此,我将克制进一步展开的冲动¹⁷。就本文而言,这一粗略的界定已足够。
那么,一个平等社会的深层价值是什么?显然,有人会回答“平等”,但我们需要更具体的阐释。主张公平具有词汇优先性的学者会认为,平等主义存在一个优先的价值——公平,而其他所有平等主义价值,要么是实现公平的手段,要么从属于公平。而我则主张,平等主义实际上至少存在两个同等核心的理念,本文的核心论点便是:二者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张力。这两个理念便是“公平”与“尊重”。
在道德哲学与政治哲学中,这两个术语的使用方式繁多,因此,我需要明确本文中二者的内涵。在本节的剩余部分,我将探讨更为人熟知的公平概念,下一节则将聚焦于尊重。
公平,要求任何人都不应因任意性因素而获得优势或处于劣势。当代社会中,诸多现象在观察者看来都是不公平的:例如,出身富裕家庭的孩子,无论其需求、努力程度或天赋如何,成为富人的概率都高于平均水平;又如,传统上由女性从事的工作,其薪酬往往低于传统上由男性从事的工作,即便二者所需的技能与付出的努力并无差异。通俗地说,公平的对立面,就是孩子抱怨“这不公平!”时所指向的情形。而德沃金、科恩等学者,在试图构建平等主义分配正义原则时,所关注的正是平等主义社会精神的这一维度¹⁸。
我并非要说,这一公平概念必然具有利己性。有时,对公平的追求确实是出于自利——平等主义者会抱怨他人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但这并非必然,甚至并非通常情形。平等主义者同样会关注自己是否获得了不公平的优势,并希望采取措施加以避免、消除或作出补偿,正如年长的孩子会指出,蛋糕的分配对年幼的孩子不公平。因此,对公平的要求,可能表现为“我也一样!”的主张,但并非必然如此。这一概念的核心并非公平具有利己性,而是:在机会正义或机会公平的理念下,要实施真正公平的政策,需要掌握大量关于个体处境的信息。通常,若不了解过往的历史与当下的应得、行为动机,我们便无法知晓何为公平。例如,在网球爱好者与园丁的案例中,若不了解二人的努力程度与能力,我们便无法判断何种分配是公平的。
三、尊重
III. Respect
我们同样需要对尊重的概念进行进一步阐释。要理解平等主义的尊重概念,一个有益的起点是提出这样的问题:他人需如何对待我,才能让我感受到自己被尊重?这一问题可被进一步普遍化:平等主义者应认为,正如我期望或渴望他人尊重我,我也应以同样的方式对待他人——至少在他人证明自己不值得被尊重之前。就本文而言,我们无需对平等主义的尊重概念作出完整分析(即便这一分析是可能的),只需论证:某些对待方式会损害尊重,即若我感受到他人以某种方式对待我,这要么会让我认为自己未被尊重,要么会让我丧失自尊¹⁹。当然,这是论证的关键一步:一个试图实现绝对平等主义公平的社会,会以与尊重他人、维护他人自尊相悖的方式对待至少部分公民,从而损害对他们的尊重。
日常语言在这一领域的表达并不精准,因此,我需要引入一些专门的术语。我将把“尊重地位”定义为他人对我的尊重程度。若我受到轻视,便会认为自己的尊重地位低下;若我受到体面的对待,便会认为自己的尊重地位较高²⁰。受到与其应得的尊重地位不符的对待,是一种侮辱;而做出或被要求做出某些行为,若这些行为可能合理地导致自身尊重地位的下降,则是有失体面的。
一个人会通过多种方式,认为自己未享有平等的尊重地位,我想特别关注其中三种。第一种是缺乏基本的礼貌。被无故拖延、预约被临时取消、被忽视、被颐指气使或被大声呵斥,往往都是一种侮辱。长期受到此类对待的人,有理由认为自己的尊重地位低下。
某些信任的缺失,也会导致类似的结论,这一点需要更详细的阐释。作为道德主体,我相信自己的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可证成的理由,我对他人提出的主张也同样具有可证成性。但我相信自己的行为具有可证成性,并不意味着我愿意频繁地进行实际的证成。若被要求作出解释,我能为自己辩护,但我并不期望自己被频繁地质询。为何如此?正如科恩所指出的,这一问题涉及自由,但我认为,这并非问题的全部,甚至并非核心。被要求为自己或自己的主张作出证成,往往是一种侮辱,这会让人感到失尊,仿佛他人怀疑自己有所隐瞒。尽管我们不应夸大这一点,但被要求为自己的行为或主张作出解释——至少是被过于频繁地质询,或在他人未被如此对待的情境下被质询,或质询的深度与情形不成比例——会让人产生不被信任、被怀疑的感受,进而认为自己未被尊重。
这并非意味着,要享有平等的尊重地位,我就必须得到完全的信任:休谟的论证无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即政府的核心目的之一,是为我们每个人按照长期利益行事提供短期激励。显然,这一论证预设了,我们并非始终信任自己;而若认为他人应信任我,而我自己却不信任自己,这无疑是荒谬的。我的主张只是,存在某些领域,若我感受到自己在这些领域未被信任,便会认为自己未被尊重。这些领域包括,不信任通常意味着怀疑我试图为自己获取不正当的优势。
倘若我们认为,平等主义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这样的理念:他人与我一样,同样值得被尊重,那么按照同样的逻辑,我也应在相关领域对他人抱有一定的信任。我会假定,他人的行为具有可证成性,但我认为,自己并无正当理由,也无必要去质询他们——至少在正常情况下是如此。也就是说,道德平等主义者愿意给予他人疑罪从无的待遇——至少在最初是如此。我会假定,结合自身处境,你提出的主张是有效的,你的行为具有合理的理由,但我不会认为,去追问这些理由是我的分内之事。我尊重你的隐私,同时认为,将你视为平等的个体而尊重你,意味着我信任你。因此,信任不仅意味着相信他人的言辞,有时还意味着,不提出某些具有侮辱性的问题,不窥探他人的生活。我假定,若被要求作出解释,你能为自己辩护,但这并非我的职责——我是你的平等者,而非你的上级。而这一点的另一面是,信任通常不会被滥用。在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中,我们彼此信任,部分原因正是我们值得被信任。人们会按照自己认为可证成的方式行事,而在正常情况下,人们无需为自己的行为作出证成,也不会去质询他人。
那么,尊重与信任之间的关系究竟是什么?表面上看,二者似乎不存在明确的逻辑关联:我们可以说,自己尊重某人,却不信任他——这在罪犯群体中十分常见;我们也可以说,自己信任某人,却鄙视他。但真的有可能尊重某人,却不信任他吗?我认为,这最多只能是一种部分的尊重:你可能因某人的勤奋、天赋、对年迈父母的孝敬,或其在犯罪活动中的成功而尊重他,但倘若在那些你希望自己被信任的领域,你不信任他,那么你并未将其视为平等的个体而尊重他。我认为,将他人视为平等的个体而尊重他,意味着这样的理念:除非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并非如此,否则应认为他人与自己一样,具有责任感与良好的动机。
最后,除了缺乏基本礼貌与不信任之外,我还想提出导致尊重地位低下的第三个原因:人们可能被要求做出有失体面的行为,即做出某些行为,或披露关于自己的某些信息,而这些行为或信息可能合理地导致其尊重地位的下降。换言之,有时人们会因各种原因,被要求做出某些自己认为羞耻的行为,或披露某些自己认为羞耻的信息。我将这一现象称为“羞耻性披露”。
不妨举一个政治哲学领域之外的例子:人们常说,男性比女性更不愿去看医生。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在男性看来,疾病要么意味着道德上的软弱,要么是道德软弱的标志。因此,寻求专业的医疗建议,无论在理性上是否合理,有时都会被认为是有失体面的——因为这暴露了自己的软弱。一般而言,若某一特质在某一主体所处的文化中被珍视,那么承认自己不具备这一特质,会让该主体认为,自己的尊重地位会因此下降。
四、机会、审查与过渡正义
IV. Opportunities, Reviews and Transitional Justice
为何有人会认为,实施机会正义理念,会导致个体尊重地位的丧失?首先,我们不妨思考,要全面实施机会公平理念,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我们必须弄清,一个人的命运,有多少是由其选择所决定,又有多少是由其无法选择的环境所决定。要判断某一情形中公平的要求是什么,我们至少需要了解导致该主体处境的部分原因。一个人若因一系列冒险行为而变得富有——这些冒险机会对他人同样开放,只是被他人拒绝,那么其理所当然能保有这些成果。一个人若因偶然拥有某种稀缺技能而变得富有,则应被征收高额税收。假定社会以市场为基础,我们还需要将失业者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我们无法想当然地认为,任何失业者都有权向社会其他成员提出公平的主张。倘若某人如金里卡笔下的网球爱好者一般,拥有正常的能力,却选择不工作,那么其无权向我们提出主张。因此,关于实施机会正义理念的要求,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无争议的结论:第一,我们需要从个体处收集各类信息;第二,各类税收与社会福利支付,完全取决于所收集信息的结果。
我们对有条件的福利支付体系已有诸多经验,而这些经验并不令人鼓舞。回想一下前文所述的导致个体尊重地位下降的三种方式:缺乏基本礼貌、不信任与羞耻性披露。我们所熟知的体系,往往在第一点上就存在缺陷。福利申领者往往受到极为粗鲁的对待,在某些情况下,还会受到习惯性的羞辱。但这一点与本文的讨论关联不大:这通常是个体的失职,而非制度的问题,且没有理由认为,这是任何福利体系的深层特征。事实上,这一点与福利津贴是否具有条件性无关。
那么,第二种不尊重的形式——缺乏信任,又如何呢?在当前的福利体系下,我们不仅会收集信息,还会实施各种管控——在某些情况下,这些管控极为严格且具有惩罚性——以确保人们如实报告自身处境。当然,我们这样做,是为了消除搭便车行为。但通过这些严苛的管控,我们向失业者传递了怎样的信息?可以说,任何申领福利的人,在表面上都是被怀疑的对象:我们认为,只要有机会,他们就会欺骗体系。一个很少被注意到的事实是,现实中试图打击搭便车者的政策,会让那些并非搭便车者、且本就处于社会最弱势地位的成员,感到受到了极大的侮辱。
不过,针对这一点,存在两个较为明显的回应。第一,“应得的穷人”是否总会因打击“不应得的穷人”的审查而感到被侮辱,或至少,他们是否有理由感到被侮辱,这一点并不明确。或许,每有一个人感到被侮辱,就有两个人十分愿意接受此类审查,以揪出虚假的申领者。因此,若人们认为,这些审查与已知的问题相称,且旨在实现公平的目标,那么它们可能会被视为,对令人遗憾但不可避免的人类弱点的合理回应。
然而,即便这是对现实中任何福利政策运行状况的过度乐观描述,第二个回应依然成立:理想的平等主义世界,可能与现实截然不同。在现实世界中,披露自身处境信息的负担,仅落在社会的一个群体身上,而这一群体本就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富人无需解释自己为何富有。从平等主义的视角来看,这似乎是双重的不公平。而在平等主义世界中,提供信息的负担将由所有人共同承担。是否需要通过外部管控来确保人们如实陈述?或许需要。但这是否会被普遍视为一种侮辱?或许不会。只要这些管控在当时的情境下是合理的(而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为何会实施不合理的管控?),且负担由所有人共同承担,那么基于机会公平的税收与福利体系,就不会比运行良好的所得税信息收集体系更具侮辱性——后者同样会进行随机调查,并对试图欺骗的人进行惩罚。
因此,到目前为止,我们得出的结论显然十分有限:尽管现实中具有条件性的福利政策,往往存在缺乏基本礼貌的问题,且即便对值得信任的穷人,也可能传递出具有侮辱性的不信任信号,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问题会存在于理想的平等主义世界,甚至也不意味着,它们会存在于经过一定改良的现实世界。
我们尚未探讨羞耻性披露的问题,但在此之前,我想先回应这样的指责:既然导致尊重地位下降的另外两个原因,并不适用于理想世界,那么它们与对机会正义理念的评估完全无关。
要回应这一指责,我需要阐明一个可被冠名为“政治哲学中理想的作用”的观点。德沃金、科恩等平等主义者,无疑并不期望,政策制定者与普通民众能立刻且完全接受他们的主张²¹。但正如我所言,尽管他们认为自己所从事的主要是理论工作,但这并非纯粹的理论工作,他们也希望自己的研究能对政治与经济政策产生一定的影响。而他们也足够现实地认为,自己最多只能成为影响政府与政策制定者决策方向的诸多因素之一。最终,我们或许能让社会向期望的目标迈进一步,但任何进步都将是缓慢且渐进的。
倘若政策制定者阅读了德沃金等人的著作,他们会从中得到怎样的启示?他们会认为,与保守主义者一样,平等主义者如今也支持高度具有条件性的福利津贴。但在现实世界中,这并不会带来平等主义,反而会带来撒切尔主义——穷人被单独挑出来,接受具有侮辱性的严苛审查。平等主义者可能会抗议,这是对其主张的断章取义,他们并非在现实的非正义世界中倡导此类政策,而只是在理想的正义世界中提出相关主张。但他们希望影响政策制定者,却未给出任何线索,告知人们应如何让现实世界向其推崇的方向转变²²。
或许,这一论证应被简单地视为一种呼吁:那些希望对现实产生影响的理想主义思想家,应更多地关注过渡问题。实现理想世界,无疑需要诸多变革,而错误的变革顺序,会让我们偏离目标。
五、审查与羞耻性披露
V. Review and Shameful Disclosure
然而,我们仍未找到任何理由,证明在理想世界中实施机会正义或机会公平理念,会倾向于降低任何个体的尊重地位。但我们尚未探讨羞耻性披露这一问题。
回想一下,羞耻性披露指的是,一个人可能会认为关于自己的某些事实是羞耻的,因而不愿披露,甚至不愿向自己披露。需要注意的是,若羞耻性披露在这一领域构成问题,那么它独立于执行、信任与管控等问题,直指信息收集的核心。相关的论证十分简单:实施机会公平理念所需收集的信息类型,会导致羞耻性披露。其进一步的意涵虽不那么明确,但我们首先应关注,为何实施机会公平理念可能导致这一现象。
根据机会正义理念,若两个人拥有相同的机会,那么就不存在从一方到另一方的再分配理由。因此,福利申领者必须证明,自己缺乏与就业者相同的机会。机会具有客观与主观两个维度:客观维度,指一个人所面临的选择、选项或可能性;主观维度,指一个人的天赋与能力。不妨设想这样一种情形:在失业率较低、工作岗位充足的时期,某人处于失业状态。要获得福利津贴,该主体必须证明,自己缺乏与就业者相同的机会。但根据假设,此时并不存在客观机会的缺失,因此,若存在机会缺失,那必然是主观层面的:即缺乏胜任现有工作的天赋或能力。因此,要提出福利主张,该主体不仅需要承认,还需要令人信服地证明,自己是一个失败者——即便在他人能轻易找到工作的情况下,自己仍无法获得就业机会。有些人拒绝申领福利,原因就是不愿承认自己找不到工作。但试想一下,在他人能轻易就业的情况下,不得不向自己、进而向他人证明,自己尽管付出了最大努力,仍无法获得工作,这会让人产生怎样的感受,这是何等的有失体面。这会让那些本就处于不幸境地的人,丧失最后一丝尊严。若福利是无条件的,那么人们至少能保有这样的信念(以及相应的自尊):自己的失业,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出于选择——无论这一信念在详细审查下是否成立;但在有条件的体系中,宣称这一信念会让其丧失申领福利的资格。因此,失业者必须对一个即便只是思考都令人感到羞辱的问题,给出令人羞辱的答案,才能获得福利津贴。由此,审查与尊重之间,审查与自我审查、自尊之间,便建立起了更为直接的联系——这一联系独立于信任的概念。在这一情形中,人们被要求披露自己认为有失体面或羞耻的事实,甚至是令人蒙羞的事实。显然,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很难将自己视为平等的个体。
为何有人会否认,机会公平理念的实施会导致羞耻性披露?显然,没有人会怀疑,我们需要收集关于个体天赋状况的信息。但或许,人们通常并不认为,天赋低下是一件羞耻的事;或者,认为天赋低下是羞耻的,这本身就是不理性的;又或者,无论现实世界如何,在理想世界中,天赋低下并不会被视为羞耻的事。
这些回应背后的想法,无疑是正确的:在一定程度上,何为羞耻的事,具有社会相对性与偶然性。例如,在某些文化中,男性无法长出浓密的胡须,可能被视为羞耻的事;而在另一些文化中,这却无关紧要。尽管如此,我们能想象一个世界,在其中不同的事物被视为羞耻的事,并不意味着羞耻本身是“不真实的”,甚至是不合理的。例如,教师、医生或社会工作者常常会说,某一特定的特质“没什么可羞耻的”。但倘若人们通常并不为这一特质感到羞耻,那么这样的安慰也就毫无必要。即便某一羞耻的来源是偶然的,甚至是不理性的,它仍能让人产生羞耻感。
但问题依然存在:在一个理想的平等主义社会中,天赋低下是否会被视为羞耻的事?羞耻的心理机制及其成因显然十分复杂,超出了本文的探讨范围。但我们有理由认为,天赋低下所带来的羞耻感,可能比无法长出某种胡须等现象,具有更为普遍的根源。原因很简单:社会的产出依赖于劳动,而那些无法为社会产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对社会产出的贡献也更少。何为具有生产性的天赋,可能因社会而异,但似乎不变的是,那些无法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可能会因此感到些许羞耻。因此,工作能力强这一特质被珍视,存在着天然的理由,而这也意味着,要克服对天赋低下者的偏见,并非易事。
在一个开明的平等社会中,此类态度或许会被视为我们野蛮史前史的不幸遗存。但这只是一种心理学上的推测,我们几乎没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其真实性。在本文的剩余部分,我将假定,即便是在理想的平等主义社会中,披露自己天赋低下的事实,仍会被视为羞耻的事:被迫明确表达并宣称自己毫无天赋,是有失体面的,也会损害自尊。
六、羞耻性披露的意涵
VI. The Implications of Shameful Disclosure
至此,我们是否已充分论证,公平与尊重之间存在某种张力——在某些情况下,要实现对所有人的公平对待,就必然会损害某些人的尊重地位与自尊?
我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根据我的经验,并非所有人都会被这一论证说服,一些人会试图通过主张羞耻性披露的论证,充其量只是提出了另一个公平问题,来迎合这一论证。为了以最有力的形式呈现这一反论证,我们不妨重新审视本文所探讨的三个命题:
1. 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平等主义由具有词汇优先性的公平概念所构成。
2. 机会命题:公平最好从机会的角度来理解。
3. 资源命题:最优的机会平等理念,是资源机会平等。
起初,有一点似乎十分明确:主张资源命题的学者,无法将关于羞耻性披露的考量纳入公平的范畴。尊重地位的下降,并非资源的缺失——无论是外部资源还是内部资源,它更接近福祉而非资源的匮乏。因此,若要同时坚持资源命题与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就必须淡化羞耻性披露的重要性(我将在后续探讨相关的动机)。然而,若我们认为,平等主义必须认真对待尊重地位的下降问题,那么就无法同时坚持资源命题与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这一点本身,就具有重要的意义²³。
但倘若我们像科恩一样,对“优势”有着更为宽泛的界定,将资源与福祉都纳入优势的范畴,又会如何?机会命题的老练支持者,是否可以简单地认为,与尊重地位相关的因素,会影响一个人的福祉,而福祉又进而构成其优势的一部分?这实质上是说,信息收集的真正问题在于,它对那些不得不披露自己天赋低下的人而言是不公平的,而这一问题可以像其他公平问题一样,通过补偿来解决。因此,我们没有理由引入尊重等其他独立的价值,也没有理由否定公平的词汇优先命题。
但不妨思考一下,这一主张究竟意味着什么:那些因披露自己天赋低下而蒙受羞辱的人,应获得更多的金钱或其他资源,作为对其羞辱的补偿。我相信,并非只有我一人认为,这一主张是荒谬的。暂且不论羞辱是否能以金钱的形式得到补偿——或许,这种通过补偿实现的社会认可,只会让羞辱雪上加霜——这一主张本身就缺乏人文关怀与同情心。真正重要的,是找到避免羞辱的方式,而非在羞辱发生后给予补偿²⁴。因此,在诸多情况下,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停止提出那些令人羞辱的问题,停止收集关于失业者失业原因的信息²⁵。这样,我们就能避免机会理论者所称的不公平现象。
然而,对机会理论者而言,不幸的是,一旦停止收集这些信息,我们就会面临其他形式的不公平——而这正是机会公平理念旨在消除的不公平。金里卡笔下的网球爱好者,会不公平地从园丁那里获得补贴。我的观点是,这一代价是值得的:当公平与尊重发生冲突时,有时我们需要容忍一定的不公平。但对于那些认真对待尊重、却又希望将其纳入公平范畴的机会理论者而言,这一情形必须被作另一种解读:即公平与自身发生了冲突。在某些情况下,我们可能无法实现公平的分配:要在某一方面实现公平,就需要收集信息,而这会导致另一方面的不公平。公平既要求严格的审查,又要求我们放弃严格的审查。
将这一问题视为公平内部的冲突,还是公平与尊重之间的冲突,在一定程度上似乎只是一个术语问题。但这一问题却引出了重要的理论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探讨。但无论我们如何解决这些后续问题,我们无疑已论证,从平等主义的视角出发,有充分的理由对有条件福利体系的实施感到担忧。
七、词汇优先与平等主义精神
VII. Priority of Vocabulary and the Spirit of Equalityism
试图理解第六部分所揭示的冲突的本质,会引出一个更为普遍的问题:我们应如何界定平等主义?平等主义应被理解为以公平为单一或具有词汇优先性的价值,还是如我所称的,以一种“精神”为核心——即一套可能相互冲突、且不存在普遍优先规则的价值体系?
一元论或词汇优先的观点,往往因其看似具有的理论严谨性而备受青睐。例如,若我们认为,平等主义的单一或具有词汇优先性的价值是公平,那么我们似乎就拥有了一套能适用于所有情况的决策程序。而若缺乏这一规则,我们就不得不依赖直觉性的权衡,而不同个体的直觉可能存在差异,最终导致我们缺乏公共的证成标准。但根据本文的论证,这一对立只是一种幻象:要么公平本身无法确定答案,要么公平能确定答案,但该答案却缺乏吸引力,甚至与平等主义相悖。倘若这一观点是正确的,那么支持一元论或词汇优先观点的核心动机,也就不攻自破了。这也让我们更有理由认真对待这样的主张:平等主义最好被界定为一套包含可能相互冲突的价值的体系,其中既包括公平,也包括尊重——本文将始终采纳这一解读。
尽管如此,仍有人会坚持认为,即便能证明,连贯的公平与尊重概念确实存在冲突,公平也应居于主导地位,而尊重则应被忽视。也就是说,我们应找到对公平最连贯的解读,并坚持这一解读,无论其会带来何种后果。有人可能会说,这毕竟是平等主义的核心价值。倘若有人作出这样的回应,我首先会要求其重新审视自己的价值承诺。我认为,极少有平等主义者的动机仅仅是对公平的信仰,甚至也极少有人认为公平具有词汇优先性。平等主义的社会精神,由多种价值构成,无法用词汇优先的概念来准确描述。倘若某些平等主义者确实受到具有词汇优先性的公平概念的驱动,并坚持认为,我们只需接受对公平最连贯的解读,那么我承认,我的论证无法对其产生影响。否则,他们就有理由重新思考。根据我的经验判断——尽管这一判断缺乏实证支撑,大多数平等主义者都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尊重理念的触动。事实上,这也是本文的写作动机之一:哲学平等主义,已将平等主义的情感引向了一个在一定程度上背叛其本质的方向²⁶。
一种更为温和的回应是,尽管公平与尊重都是平等主义者理应珍视的价值,但除了认为公平具有词汇优先性之外,我们还有充分的理由不妥协于公平。原因在于,若平等主义者为了更广阔的平等主义愿景而容忍不公平,那么其就会失去一项批判的工具。因为,当平等主义者自己所推崇的体系中存在不公平时,他们又如何能指责某些非平等主义体系是不公平的²⁷?
这是一个重要的质疑,但我认为,其存在合理的答案。平等主义者有理由容忍某些形式的不公平:这些不公平有助于维护一个对所有人都尊重的社会。这并非意味着,我们必须接受所有形式的不公平。一位教师为了营造轻松的课堂氛围,允许学生在课堂上进行一定的交流,并不意味着,当课堂噪音达到震耳欲聋的程度时,其仍需容忍。认为容忍一定的不公平会打开潘多拉魔盒的观点,忽视了一个事实:我们容忍这些不公平,是出于特定的理由²⁸。我必须承认,允许公平受到一定的妥协,可能会让平等主义对其他观点的批判变得更为复杂,在公共层面的说服力也会下降,但倘若一种更“原则化”的观点,会导致我们支持平等主义者本不应欣然接受的政策,那么这一观点又有何意义?
因此,我认为,迄今为止的所有论证,都未证明我们应将公平置于词汇优先的地位。那么,我们是否应将尊重置于词汇优先的地位?除了这一主张同样不符合平等主义的情感(平等主义同样高度珍视公平)之外,还有一个更有力的回应:这一策略会弄巧成拙。若出于尊重而拒绝收集信息,这往往会导致信息被滥用,进而极有可能引发一种恶性循环,最终使得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与尊重荡然无存。因此,尽管我们能在存在一定不公平的背景下相互尊重,但当不公平的程度过高时,尊重也将不复存在。
这一观点进而引出了最后的思考:我们需要一种动态的平衡,需要构建一套总体上公平、但又能避免各种不尊重现象的制度。那么,我们应如何实现这一点?这正是本文最后一部分的核心任务。
八、政策启示
VIII. Policy Implications
综上所述,平等主义者是否应提出精准的正义原则,要求人们为自己的选择承担真实的社会成本?但这一问题过于模糊。这里的“平等主义者”,指的是“平等主义哲学家”、“立法者”、“行政人员”,还是“普通主体”?答案是,我们应将所有这些主体都纳入考量范围。
显然,本文的论述,并不能成为平等主义哲学家停止探寻更精准的平等主义正义原则的理由。但他们应更加意识到,当找到理想的原则时,平等主义哲学家的任务充其量只是完成了一半,接下来的问题是:正义如何融入更广阔的平等主义视野?
以上是针对哲学家的探讨。那么,对于立法者而言,情况又如何?正如我们所见,在实践中,立法者面临的核心问题,关乎社会福利津贴,尤其是福利津贴应在多大程度上,以过往的工作经历、工作意愿或工作能力为条件。德沃金、科恩、罗默、阿内森等机会平等主义者的研究,其明确的意涵是:在存在工作机会的情况下,有工作能力却不工作的人,不应获得任何福利津贴(这是正义的要求)。原因正如我们所见,此类人群并不缺乏与就业者相同的机会,因此,正义并不要求将资源从就业者转移给自愿失业者(也被称为“不应得的穷人”)。这一态度,与那些支持无条件基本收入的学者形成了鲜明对比,如范帕里斯²⁹、施泰纳³⁰,或那些支持其他无条件福利的学者,如《正义论》时期的罗尔斯(尽管其支持是无意的)³¹。
目前,已有诸多理论从正义的角度为无条件福利提供支撑:例如,在施泰纳的基本收入理论中,正义要求无条件的基本收入,这是人类共同拥有地球这一事实的必然结果。另一种不同的、实用主义的论证是,在一个人们总体上具有良好动机的社会中,花费在信息收集与执行上的资金,会超过其节省的资金³²。但本文论证的意涵是,无论是否认为存在支持无条件福利的正义理由或实用主义效率理由,平等主义立法者都应支持无条件福利。为何?在现实世界中,原因在于,让穷人接受富人无需经历的严苛审查与管控,会传递出不尊重的信号,且羞耻性披露会损害人们的尊重地位与自尊;而在理想世界中,仅后者这一原因就已足够。
我曾提出,为了避免恶性循环,我们需要对信任加以限制,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以防范具有破坏性的、大规模的搭便车行为。这意味着,平等主义立法者的立法,应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或许意味着,立法者应赋予行政人员在不利情况下采取严厉措施的权力,而在正常情况下则保持宽容。因此,在通常情况下,行政人员的行事方式,应比法律最严格的解读所允许的更为宽松,而政策的收紧与放松,应被用于维持正义与尊重之间的平衡。毫无疑问,这一过程会存在起伏与周期。
最后,一个从女性主义与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的批判中为人熟知的观点是:在日常行为中,平等主义主体不应动辄以绝对的公平为动机。当然,这并非绝对的:我们需要填写纳税申报表,而我们中的许多人,还需要分配稀缺的资源(例如工作岗位或大学录取名额)。在这些情况下,严格的公平是必要的。但在诸多其他情况下,即便对于平等主义者而言,严格的公平也并非必要——尽管其应始终作为潜在的考量因素。因此,各个层面的平等主义者都应秉持原则,但正如我们所见,是否应始终依原则行事,则是另一个问题。
最后,不妨以对阿道夫·梯也尔的回应作结。梯也尔声称,在一个平等主义社会中,“每个公民都必须接受如同墨西哥钻石矿工人所经历的那般私密的审查”³³。对此,我们只需指出,在一个平等的社会中,没有人愿意实施,也没有人愿意接受此类审查——即便正义要求如此。分配正义的适用,应受到其他平等主义考量的限制。
脚注(Notes)
1. 阿马蒂亚·森:《什么的平等?》,收录于S.M.麦克墨林主编:《坦纳人类价值讲座》(第1卷),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80年,第195-220页。
2. 罗纳德·德沃金:《何为平等?第一部分:福利平等》,《哲学与公共事务》,1981年夏季刊,第10卷第3期,第185-246页;《何为平等?第二部分:资源平等》,《哲学与公共事务》,1981年秋季刊,第10卷第4期,第283-345页。当代文献中,这一问题的首次明确表述,大概率出自T.M.斯坎伦:《偏好与迫切性》,《哲学杂志》,1975年,第72卷,第655-669页。
3. 卡尔·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对这一观点作出了经典表述:“权利,就其本性而言,只在于使用同一尺度;但是不同等的个人(而如果他们不是不同等的,他们就不成其为不同的个人)要用同一尺度去计量,就只有从同一个角度去看待他们,从一个特定的方面去对待他们,例如在现在所讲的这个场合,把他们只当作劳动者,再不把他们看作别的什么,把其他一切都撇开了。”参见《马克思选集》,D.麦克莱伦主编,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8年,第569页。
4. G.A.科恩:《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伦理学》,1989年,第99卷,第906-944页。
5. 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74年,第160-164页。相关探讨可参见拙作《罗伯特·诺齐克:财产、正义与最小国家》,剑桥:政体出版社,1991年,第73-117页。
6. 我并非指“非法取走”,因为这正是问题的核心所在。真正的问题是,在何种情况下,从一个人手中取走财物并转移给另一个人具有正当性?此处仅想说明,再分配通常涉及财物的取走,而这种取走行为需要被证成。
7. 相关论述可参见《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第149、172页。
8. 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0年,第73-76页。
9. 参见《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第933页。
10. 这一观点的后续明确表述由理查德·阿内森提出,参见其《平等与福利的平等机会》,《哲学研究》,1989年,第56卷,第77-93页。
11. 尽管机会平等理念被广泛接受,但它并非毫无争议。至少在口头讨论中,存在两个广受质疑的点:(1)选择与环境的区分并不清晰,或许我们的选择是由社会、基因或物质条件所决定的;(2)尽管我们做出了选择,却并未选择选择的成本,因此,尽管一个人必须为自己的选择负责,却不应为选择的成本负责。本文无法对这些质疑展开探讨,但为了论证的需要,我将假定选择与环境的二分法为分配正义提供了正确的解读。倘若这一假定是错误的,本文后续的论证无疑也会受到影响。
12. 除德沃金、科恩、金里卡、阿内森外,该领域的其他重要研究还包括:约翰·罗默:《天赋平等》,《经济学与哲学》,1985年,第1卷,第151-186页;布赖恩·巴里:《偶然、选择与正义》,收录于其《自由与正义:政治哲学文集(第二卷)》,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1年,第142-158页;希勒尔·施泰纳:《选择与环境》,《比率》,1997年,第10卷,第296-312页。
13. 参见《论平等主义正义的通货》,第930页。
14. 拉里·泰姆金:《不平等》,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282页。
15. R.H.托尼:《平等》,伦敦:乔治·艾伦与昂温出版社,1931年,第291页。
16. 有人会说,科恩、阿内森等否定资源命题的学者,几乎无需被提醒福祉的决定因素并不仅限于直接的外部或内部资源。这一点本身就足以让对资源度量标准的质疑成立。但倘若我们承认,福祉或优势存在多个决定因素,且其中一些因素不存在机会成本(彼得与保罗若彼此抱有恰当的态度,二人便能同时获得更多福祉),那么当代学界的争论仅聚焦于从一方到另一方的再分配案例,就显得令人费解。
17. 我将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探讨这一问题。
18. 正义的范畴或许远不止分配正义,但在本文中,当提及正义时,我将其限定为分配正义,即社会合作体系中利益与负担的分配正义。
19. 尽管自尊的理念无疑与他人对我的尊重之感相关,但二者仍具有独立性:一个人可能丧失其中之一,却保有另一个。
20. 为简化分析,本文暂不考虑个体受到不同人不同程度尊重的情形。
21. 即便要受到前文所述的自由与效率的限制。
22. 应当承认,德沃金曾提出,要让世界更接近其主张的平等理念,我们应推行负所得税制度,尽管这会产生一个“令人遗憾的”后果,即“某些援助无疑会流向那些刻意逃避工作而非努力寻找工作的人”(参见《自由主义者为何应关注平等》,收录于其《原则问题》,马萨诸塞州剑桥:哈佛大学出版社,1985年,第208页)。但他并未指出,何时应推行其理论所主张的、实施严格管控的有条件福利。或许合理的观点是,在推行一套同样严格、旨在区分收入与财富产生过程中选择与偶然因素的有条件税收制度之前,不应推行此类有条件福利。有趣的是,尽管过去曾通过备受争议的“劳动所得”与“非劳动所得”的区分,试图推行粗略的有条件税收制度,但如今恢复此类政策的理念几乎未得到任何支持。
23. 约翰·罗尔斯在《正义论》(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71年)中的立场,似乎构成了对这一主张的反例。罗尔斯的立场显然是资源主义的,而非福祉主义的,其所言的资源即基本善。在其著作中,“自尊的社会基础”被多次提及,自尊甚至被称为“或许是最重要的社会基本善”(例如第440页)。但罗尔斯并未详细阐释,其两个正义原则如何分配这一特定的基本善,也未明确这一基本善与其他基本善之间的关系。对各类可能解读的探讨,远超本文的研究范围。但核心观点在于,罗尔斯并未在本文所使用的意义上主张资源命题——因为本文中的资源命题以机会命题为前提,而至少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并非机会命题的支持者(关于《政治自由主义》中的相关复杂问题,参见注释31)。若对罗尔斯的理论进行修正,使其主张机会命题,并将自尊视为一种资源,那么该理论将面临科恩的理论所遭遇的同类困境,本文下一部分将对此展开阐释。
24. 当然还存在另一种可能性:通过广泛的培训或教育,提升天赋低下者的天赋水平。在这种情况下,羞耻性披露将成为重获自尊的第一步。在某些情况下,这或许是理想的解决方案,但补救性培训的整体有效性却远未明确。另一种可能性是,重塑社会与物质世界,使某些特质不再成为劣势:例如在英国,标准的电线颜色编码被修改,以避免患有常见色盲症的人混淆火线与零线。同样,这一方法的适用范围十分有限,更适用于某些身体残疾,而非天赋低下的情形。
25. 本文并非主张,收集关于选择与机会的信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例如那些因基因残疾而产生额外医疗支出的人,其处境需要被社会认可,此类信息的收集是为了避免严重的不公平。
26. 换言之,许多总体上认同平等理念的人认为,当前哲学平等主义的各类理论选择,并未充分表达其支撑平等社会的直觉。主流平等主义的这一缺陷,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社群主义著作的吸引力,尽管我认为采纳社群主义并非完全恰当的回应。
27. 这一质疑由《哲学与公共事务》的编辑提出,韦罗妮克·穆尼奥斯·达尔德也独立提出了这一质疑。
28. 有人或许会说,这是“开了一个坏头”。此类质疑让我想起了《笨拙》杂志在20世纪70年代的一个专栏“他们的话及其真正含义”,其中将“这是开了一个坏头”解读为“我不喜欢这件事,却没有反对它的充分理由”。
29. 参见菲利普·范帕里斯、罗伯特·范德维恩:《通往共产主义的资本主义道路》,收录于菲利普·范帕里斯《重释马克思主义》,剑桥:剑桥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55-175页;菲利普·范帕里斯主编:《为基本收入辩护》,伦敦:维索出版社,1992年;菲利普·范帕里斯:《所有人的真实自由》,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
30. 参见希勒尔·施泰纳:《权利论》,牛津:巴兹尔·布莱克韦尔出版社,1994年。
31. 罗尔斯的差异原则对基本善的分配是无条件的。在《政治自由主义》(纽约:哥伦比亚大学出版社,1993年)中,罗尔斯曾考虑对差异原则进行修正,使福利具有条件性(参见该书第181-182页注释9)。对罗尔斯这一论证早期版本的批判性探讨,可参见菲利普·范帕里斯:《为何应养活冲浪者:无条件基本收入的自由主义辩护》,《哲学与公共事务》,1991年春季刊,第20卷第2期,第101-131页。
32. 在众多向我提出这一观点的学者中,罗伯特·斯特恩是首位。
33. 阿道夫·梯也尔:《论财产》,转引自理查德·施拉特:《私有财产:一个理念的历史》,伦敦:乔治·艾伦与昂温出版社,1951年,第2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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