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国家应该采用怎样的「政治制度」?

作者:公民伯里克利 来源:New Leftists | 微信公众号 2026-11-03
这比沃尔纳更具体,比弗鲁萨利斯更强调非对称,比汤普森的“护民委员会”更弱、更接近德国或西班牙式参议院。

编者按

本号围绕“委员会民主”的系列讨论中,前几篇分别处理了委员会民主的历史失败与理论过时、沃尔纳式“受约束的自治”、社会化两难中的“麦迪逊式双重权力”,以及汤普森式“委员会嵌入宪政”的共和主义方案。它们共同否定了两个极端:用委员会取代议会,或用议会与国家吞掉经济民主。大体上的问题框架已经逐渐明晰起来:工人委员会作为经济民主的参与主体是有存在的必要的,但混合之后,普遍性立法议会与特殊性经济委员会之间究竟谁优先、谁否决谁、哪些事项归基层、哪些归全国,仍缺少一个宪法权限层面的回答。

本文正是这一系列讨论中目前最具制度设计色彩的一篇,也是把前几篇的规范原则收束为宪法权限框架的一次尝试。作者从“分离或结合”的四种方案出发,明确站在第三、第四种之间:既设全国层面的经济参议院,又不让它与立法议会完全平级。文章最有创造性的地方,是把联邦主义从“国家—地方”扩展为“国家—行业”,由此得出三条经验:自我管理与分享治理必须结合;特殊性代表机构存在民主性赤字,普遍性立法议会应占优先;经济委员会内部应引入协商机制以纠偏。最终落成一个非对称框架:立法议会代表普遍性并占优先地位,经济参议院代表生产者与消费者、拥有实权但不与立法议会完全平级,基层经济委员会在长期约束下控制年度计划,协商民主用于纠正代表权不平等并抑制工团主义。

这比沃尔纳更具体,比弗鲁萨利斯更强调非对称,比汤普森的“护民委员会”更弱、更接近德国或西班牙式参议院。但框架的未完成处也同样明显:如何到达这一立宪时刻,经济参议院代表权平等如何保证,门槛否决会不会制造政治僵局,若再叠加地方联邦院是否形成三院冲突。作者自己承认,自己给出的只是制定方案的基本逻辑,而如何回答这些更具体的问题,仍有待我们进一步思考。
 

委员会与议会:由制度逻辑到立法实践

01

议会与委员会:分离或结合

包括我在内的许多民主社会主义者,都支持以下两个命题。首先,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代表“全体公民”的立法机构——不论这个立法机构是直接选举还是抽签产生,或者是两者的结合。这在最根本的意义上保证了一种制宪权意义上的人民主权,避免了社会主义政治之中的高于一般民众的精英阶层。其次,我们需要实现代表“经济主体”的经济民主。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消费者与生产者——必须真正地掌控经济秩序的运转。前者避免了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政治不平等,而后者则避免了经济的不平等:经济民主避免了民众表面上可以投票选举行政长官,但实际上受到市场以及其背后的特权者掌控的情况。

由此,上述的政治民主与经济民主,实质上对应着两种不同的代表机构:我们可以将前者称之为“立法议会”,而后者称之为“经济委员会”——这里的委员会可以是车间层级的,也可以是全国层面的。两者的差异并不在于“量级”,而是在于代表性的实质特征。一方面,议会由于是由全体国民选举或抽签产生的,因此代表社会主义共同体的“普遍性”;而另一方面,委员会则代表着一种“特殊性”,因为它是根据经济活动的场景,比如消费者团体或工厂来产生代表的,由此产生的代表不会平均地对应一般民众。因此,委员会往往只代表参与经济活动的人,以决定经济事务。

这种“普遍性与特殊性之异”在后世的工人委员会研究之中,一再被提及——譬如潘内库克等一些支持取消议会,只保留工人委员会的人,明确地提到这种委员会系统是排斥不劳动者的;而另外一些同样支持委员会,但是主张其与立法机关结合的思想家,譬如科尔施,则会谈到委员会体系的非普遍性问题。甚至一些近期的理论研究者指出,单纯用委员会体系代替普遍性立法机关,可能反而会创造行业精英的霸权——所谓工团主义倾向可能带来的只是组织的无力,甚至是潜在的不平等。而反过来说,不保留经济民主——最底线性的经济民主,恐怕也建立在某种形式的委员会之上——“经济”这一社会生活之中最重要的一种实践行为,终将停留在官僚化的管控之下,民主计划经济也将成为空谈。

因此,经济委员会与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或许是社会主义民主理论需要解决的一个核心问题。而对于两者的关系以及制度设计,一般有四种不同的观点:

不设立经济委员会,只保留立法机关:具体形式也就是一般国民选举产生一个立法机构,随后由这个立法机构颁布命令性的经济计划。这一理论路径的后果被一些学者称之为“国家主义倾向”。即使我们假设立法机关是民主选举产生的,随后由这个民选机关来主导官僚化的国家规划体系,整个经济活动之中一般的工人与消费者依然是没有任何主体性、其生产与消费的活动完全被排除在民主政治之外。经济民主的缺失会引发三个后果:一是沉积在经济主体之中的默会知识(tacit knowledge)的流失,引发经济创新与活力的停滞;二是在工作场所与消费场所之中,承接立法机关的官僚与一般的消费者与工人之间的不民主关系;三是一般经济活动者对社会主义民主性的合法性质疑。

不设立立法机关,只保留经济委员会:这也就意味着不存在一个立法机构,国家的最高权力掌握在由各个经济团体选举产生的委员会大会之中。一如上文所说,这可能引发一种工团主义的倾向。经济活动的不积极参与者会实际上失去自身的民主权利——比如说,这种意义上的全国立法机构的选区可能是一个地域内的工厂,以及一个地区的全体消费者。但是我们不论怎样设计,皆无法去避免“工作的人”比不工作的人多一票的困境——而对于一个理应通过消除劳动乃至于按劳分配,最终走向按需分配的社会主义经济体而言,乃至于主张实际上共同体实际平等的社会主义共同体而言,最一般的公共事务上给予工作的人更多的选票是不合适的。

同时保留立法机关与委员会,两者采取一种合作的关系:这是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不过这一种路径同样可以细分出如下的两种可能。第一种是“不设立全国层面的经济委员会,由地方性的经济委员会采用一种参数—技术化的形式相协调,制定出经济计划”。罗宾·汉内尔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这样的观点。具体形式可能展现为:立法机关决定长期发展计划以及经济计划之中的一系列约束——比如出于环境因素,考虑禁止某一种燃料的使用——随后,将约束之内的经济计划完全交给参数性的地方性委员会互相协调。

同时保留立法机关与委员会,且建立实质上的两院制:这种模式其实并不与参数化的经济计划相左,但强调一定要建立一个全国层面的、由经济主体选举产生的代表机构。比如说,一个由全国层面的工人与消费者组建的最高经济委员会。这一委员会在经济事务上,同样拥有宏观制定策略的权利,但是需要与立法机关采取某种方式相互动。

参与性

平等性

协商性

单一的立法机构

低:民众在经济领域的参与民主被剥夺

中:政治领域中的一人一票,基本能够保障比例代表

取决于具体设计

单一经济委员会

中:民众参与到基层民主以及经济委员会的选举

低:难以实现真正的比例代表制与“一人一票”

结合—经济自治

高:同时实现了普选与基层经济维度的参与式民主

高:立法机关保障了政治领域的平等;经济民主保证了经济领域的平等

结合—联邦主义

笔者的个人观点介于第三种策略、第四种策略之间,且本文也将在第三部分探讨这样的具体合作形式。不过在探讨具体合作形式之前,我们首先需要理清一个逻辑问题:“普遍性的立法议会”与“特殊性的经济委员会”之间,应该以怎样的方式合作?
 

02

经济民主与联邦主义

这个看上去似乎是一个要摸着石头过河的问题,因为历史上工人委员会的运转大多不良,要么最终淹没在革命与反革命的浪潮之中;要么实质上被国家社会主义的精英所架空。但是事实上,民主政治中调和普遍性代表与特殊性代表的问题,事实上已经体现在“联邦主义问题”(federalism)之中了。而联邦主义要解决的,本质上其实是“相互嵌套的共同体之合作”的问题。

常见的联邦议院与我们设想的工人大会;自治州与工人委员会之间,实有着惊人的同构性,皆代表着“普遍性政治之中的特殊性”,只不过前者代表着“地域”而后者代表着“行业”。一般而言,宪法学上联邦主义意味着“主权的分享”——国家并不是主权的唯一持有者,地方政府也分享着主权,因此可以获得独立的立法权,同时也并不能够被国家层面的法案直接废除。而在政治实践上,联邦主义则一般意味着自我管理(self-governance)以及分享治理(share-governance),前者意味着“自治州”在其地域范围之内有着一系列自主的权利;而后者意味着“自治州”可以派出代表,以在全国政治运作的层面直接分享权力——这一般体现为“联邦院”这样的设计。

联邦主义表面上看来是一种国家与地域之间的关系。不过,若将联邦主义理解成一种“面对政治共同体相互嵌套的现实,在高层级的普遍性与低层级的特殊性之间采取一种向下自治、向上分权等模式”,我们会发现,联邦主义的实践远不局限于“联邦—地方”,同样可能存在于“国家—族群”,“国家—宗教”,以及“国家—行业”之间。

自我管理

分享治理

国家—地域

英国实质上允许苏格兰、威尔士与爱尔兰的自治,这些单元保持一定的立法自治权与财政独立。

美国、德国的宪法之中设立联邦院,州直接参与国家层面的治理。

国家—族群

南非宪法明确承认不同族群可以设立自身的习惯法,不过,这些习惯法受到宪法的约束。

波黑的国家议会存在一个民族院,其中分别由三个民族各派出五名代表组成。

国家—宗教

马来西亚建立了实质上的伊斯兰教法与民法两套体系,穆斯林与非穆斯林接受不同的司法系统。

当前的黎巴嫩宪法为基督徒和穆斯林保留了相等的席位,议席在两个宗教之间平均分配。

国家—行业

南斯拉夫的经济民主制度,保障了基层工人委员会广泛的自我管理权力,包括生产计划、工资与投资计划的管理。

包括南斯拉夫、东方大国在内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会为特定的行业保留一定的席位,比如人民代表大会之中的农民席位。

而上文之中所给出的经济委员会与立法议会之间的不同组合之中,第三种和第四种分别代表着“只保留经济组织的自我管理”以及“同时保留经济组织的自我管理与参与治理”。

建立在这样的比较框架之下,一些联邦主义政治的原则,是可以迁移到社会主义国家中经济民主与政治民主之关系的探讨之中的。一般而言,我们会看到以下一些经验规律:

首先,自我管理与参与治理一般应当结合使用。若只存在高度的地方自治权,但是不存在某种政治或者宪法的机制保障自治单位在全国层面的代表性,这种自治权也就成为国家立法机关的恩赐——当前的英国即是如此。英国曾经在60年代之前,授予北爱尔兰广泛的自治权与地方议会;但是在天主教徒与新教徒的冲突全面激化的灾变(The Troubles)发生之后,英国政府在1972年暂停了北爱尔兰地方议会——而存在着分享治理的联邦制国家,这样的议程很可能会在参议院之中被阻击。因此,我们或许也可以设想一个“具有一定实权的最高经济委员会”可以在全国层面捍卫地方性的经济民主。

相反,若只存在分享治理而不存在自我管理,则会出现“联邦制退化”的情况。比如20世纪20年代的阿根廷与当代的俄罗斯——宪法结构上保留了代表各州权力的“联邦委员会”,但是在现实之中,地方级别的行政长官是由总统任命、或在相当程度上受到总统的控制,这实质上导致地方层面的行政权被中央裹挟——州长有充分的激励顺从总统的意志,干预选举。这会腐化地方自治的民主性。这里我们也同样可以设想出缺乏基层经济民主,但是存在高层经济委员会的政治,同样可能会出现这一联邦制退化的现象。

因此,可以说,自我管理与参与治理是应当相互结合的。

其次,特殊性的代表机构一般而言存在民主性赤字,因此,应当让普遍性的代表机构占有优先地位,而让特殊性的代表机构辅助之。当前的联邦制设计之中,一般而言,为了避免人口较少的州彻底失去代表性,皆会出现扭曲比例代表制的情况,一些小州的民众在联邦院之中有着更高的投票权。比如在美国,人口一致的各州有着参议院之中一致的议席,以至于罗德岛州的一个选民在进行参议员选举的时候,相当于几十个加利福尼亚州居民。而在德国的联邦参议院之中,同样也存在这一比例的扭曲。而在这种背景之下,直接代表一般选民保证基本比例一致的立法议会,实质上有着更加稳健的合法性,同时也可以实现更为充分的民主性要求之一——“平等性”。而一旦参议院与普遍性的立法议会平级——比如说像美国参众两院可互相否决的二元主权结构,事实上会引发巨大的合法性赤字以及民主赤字。美国的民主社会主义者(DSA)乃至于自由主义的民主理论家罗伯特·达尔,皆会要求应当废除参议院。我们可对比美国、德国以及西班牙三个国家之中代表各地方利益的参议院,同时以一种类别的方式说明对应的经济委员会与立法议会的权限分配。

 

国家—地方

国家—行业

相互否决—美国

美国:任何法案都需要参议院和众议院两院的一致通过。

任何法案都需要经济委员会与立法议会双方的一致通过。

保留性否决—德国

德国:区分了“异议法”和“同意法”。对一般异议,联邦议院须以全体法定议员的绝对多数推翻;若联邦参议院以至少三分之二票数提出异议,则须满足更高的三分之二门槛,并且至少获得全体法定议员的多数。而对于同一法律,则需要两院的一致通过。

可将议程分为三种:a. 一般法案,比如社会文化政策、政治制度修订等等,经济委员会只有搁置权;b. 经济法案:比如计划经济的方案以及长期计划约束(投资计划),经济委员会的否决可以要求立法议会必须以更高的门槛通过;c. 经济保留法案:比如关于经济民主制度的修订、存废,要求经济委员会与立法议会的一致通过。

门槛性否决—西班牙

西班牙:参议院否决后,众议院可以立即以绝对多数恢复原文;否决提出满两个月后,也可用简单多数恢复原文(搁置)。

可将议程分为两种:a. 一般法案,比如社会文化政策、政治制度修订等等,经济委员会只有搁置权;b. 经济法案:比如计划经济的方案以及长期计划约束(投资计划),经济委员会的否决可以要求立法议会必须以更高的门槛通过。

而第三个经验则在于,可在代表特殊性的议会之中引入协商机制——比如类似于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的超级多数,甚至是在经济委员会中引入协商民主;要求百分之八十以上的一致。这种设计在当前的联邦参议院之中,更多体现为超级多数的门槛。不过类似的逻辑也出现在更加一般的“联邦主义”实践之中。利普哈特在《多元社会中的民主》一书之中,总结过所谓多元民主的四项原则,其中就包括“协同多数”与“大联盟”,这两点其实都是指在追求比一般的绝对多数民主更加充分的协商性:

协合民主可以通过四个特征来界定。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由多元社会各重要区块的政治领导人组成大联盟(Grand Coalition)政府。这一点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比如议会制中的大联盟内阁,具有重要咨询功能的“大”国会或“大”委员会,或总统制下首脑与其他高层政府官员的大联盟。协合民主的其他三个基本特征分别是:(1)相互否决(mutual veto)或协同多数(concurrent majority)原则,这可以额外保障“关键少数”的利益;(2)在政治代表、公职任命和公共财政配置方面,主要坚持比例性原则;(3)每一区块在处理其内部事务上高度自治。

这种引入协商民主原则的作用在于两点:首先,在经济委员会本身的代表性不能够充分体现平等性的基础上,它改善了其平等性。比如,一个代表着一万名工人的代表和一个代表着一百名工人的代表,若只是通过简单多数原则进行经济委员会中的表决,事实上意味着小代表背后的工人有着比大代表更多的影响力;但若必须达成协商性一致的话,这种不一致其实可以得到一定的纠正。不过,一个更为重要的意义其实在于引入协商原则,可以克服经济委员会内在可能产生的工团主义倾向——“协商民主”追求妥协、达成广泛的共识,那么经济委员会之中各个代表更有可能在协商民主而非简单多数的原则下去探讨某种符合整个社会利益的经济计划,而非只是争夺自身背后的特殊行业利益。

自我—参与治理的结合、经济委员会的弱地位、引入抽签—协商民主机制,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当前联邦主义实践中得到的三个基本经验,而这些经验可以在不同程度上迁移到经济委员会与立法议会之间的关系上。“经济委员会”可以被视为是代表一系列特殊性生产者与消费者团体的“行业联邦院”,这样来说,采用一种实质上自治、相对专注于经济事务且引入更多协商民主,恐怕是一种最为理想的方案。
 

03

立法议会与经济参议院:一个方案的示意

我们可以设想一个这样的方案:一方面,一般事务交给一个民选的议会,其作为最一般的普遍性,对经济事务进行一系列的基本约束,如长期投资计划,以及立法机构通过的长期投资计划(比较接近于当前的经济发展规划)。经济事务交给一个参数化的“年度参与型计划”(比较接近于当前的年度财政预算案),即由众多的工厂与消费者采取合理化的计划经济机制,在基本约束之下自主地制定年度经济计划。经济事务由各个工人委员会/消费者委员会高度自治(self-governing)。

另一方面,设立一个参议院式的“经济参议院”——各个工人委员会可以自愿组成“工业大区”(productive sector),且在大区之内基层抽签产生工人代表;消费者也可以组成消费者大区(consumer sector),原则上追求实现尽量贴近比例代表制。其组织形式采用协商民主,追求各个抽签产生的工人、消费者代表之间的广泛妥协一致。

而立法议会、经济参议院乃至于基层经济委员会之间的权力分配如下,特别是一些关于经济问题的立法,比如经济民主制度的调整、福利政策的调整,需要经济参议院和立法议会的双重通过——这事实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包括社会所有与民主经济计划能够得到更加根本的保护。

立法议会

经济参议院

基层经济委员会

一般立法

主导

门槛性否决

经济立法

相互否决

相互否决

年度参与计划

约束下全权控制

长期投资计划

主导

门槛性否决

 

当然,本文所给出的是一个框架,而不是一个具体的制度。替代性方案的探讨者更多不应该给出详细的方案,而是应该给出一个制定方案的基本逻辑和框架:代表经济活动者的经济委员会与代表一般公民的立法议会,其实际发挥着不同的功能,也有着不同的代表性。而本文中给出的联邦主义框架,可以比较好地实现两者自身的功能,且达到较高水平的民主性。

而具体的制度细节——包括究竟是采用何等门槛的否决——则需要在真实的政治斗争之中因地制宜地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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