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和反驳 第六讲 揭露谬误和驳斥诡辩
六、揭露谬误和驳斥诡辩
我们学习了逻辑的证明和反驳的知识后,要善于运用这种知识来揭露谬误和驳斥诡辩。
(一)谬误和诡辩的实质
谬误和真理是对立的,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是为了寻求真理,获得真知。真理是在同谬误的不断斗争中发展起来的。但是,恩格斯说:“真理和错误,像所有表现于两极对立的逻辑范畴一样,只在非常有限的领域内才有绝对的意义,……”(《反杜林论》,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92页)因此,真理和谬误虽是对立的,但又是相对的。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入和发展,在某一时期被人视为真理的东西,在另一时期便可能是谬误的;在某一方面被认为是真理的东西,在另一方面便可能是谬误的。例如,人们对于原子的认识,在十九世纪以前,人们认为原子是不可分的物质的最小单位。在当时来说,这是真理。但在十九世纪以后,如果还认为原子是不可分的物质的最小单位,便是谬误的了。达尔文主义在生物学的领域中是真理,但把达尔文主义用到社会学方面来(即社会达尔文主义),便是谬误。前一例子说明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在某一时期为真理,在另一时期可能为谬误;后一例子说明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在某一方面为真理,在另一方面可能为谬误。人们对于真理的认识,就是这样在不断克服谬误而与谬误进行斗争的过程中前进的。
谬误的产生,有其深刻的认识论根源和阶级根源。就认识根源说,首先是由于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并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实践及科学认识水平的提高逐渐趋于完善的。所以随着认识的深入发展,便会逐渐暴露从前认识中所包含的谬误。其次,人们对于客现事物的认识,往往是先认识事物的某一方面及其片段,然后才逐渐认识事物的其他方面或片段。列宁说:“……这是无可争辩的真理。然而,只要再多走一小步,仿佛是向同一方向迈的一小步,真理便会变成错误。”(《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85页。)他又说:“……任何真理,如果把它说得‘过火’……加以夸大,把它运用到实际所能应用的范围以外去,便可以弄到荒谬绝伦的地步,而且在这种情形下.甚至必然会变成荒谬绝伦的东西。”(《共产主义运动中的“左派”幼稚病》,《列宁全集》第31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45页。)所以,如果人们把对客观事物的某一方面或片段的认识绝对化,就会产生谬误。
就阶级根源说,在阶级社会中,由于剥削阶级,特别是反动阶级的存在,往往不敢正视客观真理,他们为了维持自己的统治及其阶级利益,便不得不曲解真理、制造谬误。在阶级社会中,即使是被压迫、被剥削的阶级,由于受到剥削阶级的偏见的影响,对于许多客观事物的认识也往往产生谬误。
我们在逻辑中,所指的谬误,主要是指违反逻辑思维的形式与规律而发生的逻辑错误。在日常思维中,由于人们没有熟练地掌握正确的思维的形式与规律的逻辑知识,常不自觉地犯各种逻辑错误。
诡辩则是一种故意的违反逻辑的规律和规则的逻辑错误。
我们提倡辩论,反对诡辩。辩论的目的,主要是明辨是非,识别真伪。而诡辩则是要混淆是非,模糊真伪,甚至颠倒黑白,以是为非,以非为是,以真为伪,以伪乱真。
诡辩在逻辑上的特征,主要是主观抽象的玩弄概念。列宁说:“概念的全面的、普遍的灵活性,达到了对立面同一的灵活性,——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这种灵活性,如果加以主观的应用=折衷主义与诡辩。”(《黑格尔<逻辑学>一书摘要》,《列宁全集》第38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112页。)诡辩对于概念的玩弄,就是对于概念的主观主义的应用。
我们知道,概念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诡辩论者则是玩弄概念,抽掉概念的客观内容,或甚至任意地曲解概念,捏造概念。
诡辩不仅是反逻辑的,而且是反辩证法的。诡辩论往往抓住事件的表面相似之处,而割裂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他们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看表面,不看本质。现代资产阶级的诡辩论者,在思想方法上,正是企图用颠倒黑白、混淆是非的诡辩代替革命的唯物辩证法。
(二)怎样揭露谬误
诡辩的本质就是谬误,而谬误又是产生诡辩的前提。因此,为了要与诡辩进行斗争,必须懂得怎样揭露谬误。
谬误既是与真理对立的,它是对客观事实的歪曲反映。因此,要达到善于揭露谬误,首要条件是必须具备有关的各种知识,其次,必须掌握揭露谬误的逻辑方法。我们在这里仅就这一方面(即从逻辑角度上)谈几点揭露谬误的原则,至于具体地怎样揭露谬误,则只能依靠辩论者的知识水平及其思维锻炼的修养了。
在证明和反驳的过程中,人们的思维活动利用着全部有关的思维形式与规律,因而违反逻辑思维的有关的思维形式与规律就将犯各种逻辑错误。
(1)从概念是否明确的途径去揭露谬误。概念是思维活动的细胞和思维形式结构的最小单位。在逻辑思维中,要求人们使用的概念必须明确。概念不明确会引起与概念有关的各种逻辑错误。
概念是客观事物的本质属性的反映,要使概念明确,主要是揭露概念的内涵与外延。而揭露概念内涵的方法是定义,揭露概念外延的方法是划分。至于概念的限制与概括,也是使概念明确的辅助方法。所谓概念不明确,就是由于违反了这些使概念明确的逻辑方法。
定义问题,是使概念明确的主要问题,在证明和反驳中,首先要明确论题,而要明确论题,就往往涉及到论题中所指的概念的内涵问题。其次,在证明和反驳的过程中,也往往涉及到一些概念必须明确的问题,因此也就必然牵涉到概念的内涵。在给概念下定义中,由于违反定义的规则,就常产生定义过宽或定义过窄的逻辑错误。
所以,从概念是否明确的途径去揭露谬误,必须把注意力集中到给概念下定义是否正确。
概念不明确,就会产生概念含混的谬误。三段论中的“四名词“错误,证明中的“偷换概念”和“歪曲论题”都与概念含混的谬误有关。
(2)从判断是否恰当的途径去揭露谬误。判断是人们对客观事物认识的主观断定。人们对于客观事物的认识要下判断,必须要求恰当。判断恰当的首要条件,是对于客观现实认识的正确反映。而要正确反映现实,就必须具有全面的辩证观点,特别是要善于运用毛泽东同志的两点论的思想来分析事物,断定问题。
要使判断恰当,必须对客观事物的断定没有逻辑上的矛盾。逻辑矛盾与客观的现实矛盾是两回事情。思维中的逻辑矛盾,正是由于不能正确反映客观现实的矛盾的结果。在证明和反驳中出现的议论过程中的自相矛盾的判断,就是由于违反判断恰当而产生的逻辑错误。
判断虽是概念的进一步的展开和发展,但判断的表现形式又是由概念构成的。因此,要使判断恰当,主要还在于在判断中使用的概念必须明确。判断的是否恰当与概念的是否明确有密切的关系。
判断不恰当,就会产生判断虚假、判断矛盾(注意,它与辩证思维的“矛盾判断”不同)及判断欠妥(如不全面等)等逻辑错误。在证明和反驳中出现的“虚假根据”错误,与判断的不恰当的谬误有关。
(3)从推理是否合乎逻辑的途径去揭露谬误。推理是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联系和因果关系在认识中的反映。推理这一逻辑思维活动,就是从一些前提判断推出结论的判断活动,它是判断之间的联系和运动形式。人们对于推理这一思维活动,要求合乎逻辑。要使推理具有逻辑性:第一,前提必须真实;第二,由前提到结论必须合乎推论规则。
推理没有逻辑性,或者是由于前提虚假,或者是由于没有遵守推理的规则,从而就将犯与推理有关的各种逻辑错误。证明是推理的特殊形式和复杂化,它要求具有论证性与充分根据性,论证性和充分根据性也就是一种逻辑性。如果一个证明没有逻辑性,就将犯与证明规则及推理规则有关的各种逻辑错误。在证明和反驳中常出现的“虚假根据”和“论证不足”(或“不能推出”)都与推理没有逻辑性的谬误有关。
谬误的形式是复杂多样的,有时一个谬误可以是属于几种逻辑错误的性质,有时一种逻辑错误又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思维与语言是不可分的,因此逻辑错误的产生与语言的使用及辩论者的语言修养有绝大的关系。常说,“词不达意”,这便是产生逻辑错误的语言根据之一。
关于谬误的种类和形式及有关谬误的具体知识,这只要学完了逻辑科学的有关各部分的知识后,就可以初步的掌握。要揭露谬误和谬误进行斗争,必须掌握逻辑科学,特别是形式逻辑科学的全部知识。
(三)驳斥诡辩,坚持真理
我们知道,真理是在同谬误的斗争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和诡辩进行斗争,就是为了保卫科学真理。逻辑科学中的证明和反驳的作用,都是为认识真理服务的。逻辑证明就是为具有客观真理性的论断寻找科学的根据,逻辑反驳就是为了坚持真理而驳斥毫无科学性的论断和诡辩。诡辩既是反逻辑的,又是反辩证法的。凡是故意的违反逻辑和辩证法的原理,都可造成诡辩,而我们的任务就在于于驳斥诡辩。
「 支持乌有之乡!」
您的打赏将用于网站日常运行与维护。
帮助我们办好网站,宣传红色文化!
注:本网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侵删
扫描下方二维码,订阅乌有之乡网刊微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