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命运共同体辨析与批判——第十三章:共同体的政治基础——制度、决策与权力

作者:布尔什维克 来源:布尔什维克札记微信公众号 2026-09-28
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主权平等、协商一致、轮值机制、权力监督、群众监督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完美的,但它们是防止共同体变成霸权的最重要保障。

第十二章(人类命运共同体辨析与批判——第十二章:共同体的军事基础——从“反霸”到“自卫”)讨论了共同体的军事基础。得出的结论是:没有军事自卫能力,共同体的一切成果都可能在一夜之间被帝国主义摧毁。

这个结论留下一个必须回答的问题:谁来指挥这支力量?谁来做出决策?谁来执行?更根本的问题是:共同体本身应该有什么样的政治制度?

没有政治基础,经济合作是松散的,文化交流是表面的,军事合作是无序的。经济、文化、军事这三个基础,需要一个政治骨架来支撑和统合。

一、为什么必须谈政治?

第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列宁指出:“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经济上的利益冲突,最终必然表现为政治上的权力斗争。共同体内部的经济合作,如果没有政治制度来规范,就会变成大国对小国的经济支配。

第二,政治是军事的统帅。毛泽东在《论持久战》中明确指出:“政治是不流血的战争,战争是流血的政治。”军事力量必须服从政治目标,否则就会变成军阀的私兵。

第三,政治是文化的保障。文化斗争需要政治空间。没有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文化斗争就无法展开。

第四,共同体目前缺少的正是政治制度。经济合作有“一带一路”、金砖银行;文化交流有孔子学院;军事合作有联合演习。但共同体的政治制度是什么?没有。联合国被大国垄断,金砖国家只是松散的合作机制。没有政治制度,共同体就是一个没有骨架的躯体。

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主权平等、协商一致、轮值机制、权力监督、群众监督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完美的,但它们是防止共同体变成霸权的最重要保障。

二、政治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一,主权平等,而非大国特权。联合国安理会的五常否决权,是二战遗产,不是民主制度。共同体应该坚持主权平等原则:不论国家大小、强弱,每个成员国在共同体中都有平等的发言权和投票权。

第二,协商一致,而非多数压服——但协商一致不等于全体一致。多数票可能被大国操纵(1950年美国操纵联合国大会通过“中国侵略朝鲜案”),但全体一致又会导致瘫痪(国联对日本入侵中国东北、意大利入侵埃塞俄比亚均无所作为)。协商一致的目标是“最大公约数”,不是“所有人完全满意”。

具体应区分四类决策:

1.程序性事务:简单多数表决。

2.实质性事务:协商一致,无法达成则延迟决策。

3.涉及主权和内政的事务:当事方同意,但“当事方”的定义权不在政府手中(后文详述)。

4.紧急事务:三分之二多数快速反应,避免国联式瘫痪。

关于多数与少数的辩证关系:多数与少数的问题,不能简单用“多数正确”或“少数正确”来判断。有时候多数是对的(如反对殖民主义、种族隔离),有时候少数是对的(如伽利略、马克思、列宁)。正确的原则是:充分协商、尊重少数、多数决策、集体行动。反对“多数至上主义”和“少数否决主义”两种错误倾向。

第三,轮值机制,而非固定领导。任何固定领导都可能演变为霸权。共同体的领导机构应该采取轮值机制,由成员国轮流担任主席国,防止任何一国垄断领导权。

第四,权力监督,而非权力分立。共同体的权力不能集中在任何机构或个人手中,但这不意味着照搬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模式。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内部不同派系之间的权力分配机制,表面上相互制衡,实际上都服务于资本统治。美国的三权分立没有阻止总统发动侵略战争,没有阻止国会通过有利于富人的减税法案。共同体应该借鉴巴黎公社原则:

1.议行合一。共同体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执行委员会由大会选举产生,向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2.选举产生,随时罢免。所有公职人员由大会选举产生,可随时被大会罢免。

3.领取普通工人工资。公职人员工资不应高于普通工人水平,不是“高薪养廉”,而是“低薪防腐”。

4.群众监督。工会、农会、妇女组织、青年组织、学术团体有权监督共同体的决策。

权力监督的核心不是“机构之间的制衡”,而是“人民对权力的控制”。

第五,群众监督,而非精英垄断。共同体不能只是各国政府之间的俱乐部。它应该有群众的参与——工会、农会、妇女组织、青年组织、学术团体。群众应该有权利监督共同体的决策,有权利批评共同体的政策。

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主权平等、协商一致、轮值机制、权力监督、群众监督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完美的,但它们是防止共同体变成霸权的最重要保障。

三、决策机制的具体设计

以下关于决策机制的讨论,是一种理论上的推演,不是对任何现有机构的描述,也不是对任何国家的政策建议。它讨论的是:如果将来要建立一个共同体性质的协商机制,在逻辑上可能面临哪些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有哪些。

设想一:核心协商平台。

由各参与方派代表组成,每个代表一票。这个平台承担纲领性文件的讨论与起草,就重大议题形成共识,确定轮值协调方,讨论年度预算安排。决策方式根据事务性质不同,分别采取协商一致、三分之二多数、简单多数三种方式。程序性事务采取多数表决,实质性事务采取协商一致,紧急事务采取快速反应机制。这一设计承接了前文关于协商一致与多数决辩证关系的原则。

设想二:日常协调机制。

由轮值协调方牵头,各参与方派代表参加。负责日常事务、执行协商平台形成的共识、协调各参与方的行动。轮值协调方任期两年,不得连任。轮值协调方可以提出议题建议,但不能单独决定重大事项。日常协调机制的决策同样根据事务性质,分别采取协商一致或多数表决。

设想三:争端调解机制。

由各参与方推荐人员组成,负责调解参与方之间的分歧,解释共同体的基本规则,监督各参与方遵守共识。调解机制形成的结论具有道义约束力,但不能强制执行。如果某个参与方拒绝接受调解结论,只能通过协商平台讨论、舆论压力、经济合作调整等方式来应对。

这里需要回答一个问题:这和现在的联合国有什么区别?联合国的决议同样有约束力,但美国对古巴的封锁持续了六十多年,联大年年压倒性通过决议要求解除,美国根本不听。问题不在于“联合国没有强制执行权”,而在于联合国缺乏集体应对的机制和意志。

共同体的执行力,应该建立在“集体行动”的基础上。不是超国家强制,而是各方共同采取对等应对措施。如果某个参与方无视调解结论,其他参与方有权利也有义务采取协调行动——经济、外交、文化等领域的对等调整。调解机制可以建议协商平台启动集体应对程序,一旦启动,所有参与方都有义务参与。应对措施包括贸易限制、投资审查、技术合作调整、人员往来限制等。

关键问题是:如何让“大国”也受到约束?美国之所以能无视联合国决议,是因为联合国对它的依赖大于它对联合国的依赖。共同体要避免这个困境,就必须让参与方——包括大国——依赖共同体。如果一个国家从共同体获得了市场、投资、能源、安全,它就不敢轻易无视调解结论,因为无视的代价是失去这些利益。具体机制可以设想为:共同体的贸易优惠、投资便利、技术合作,只向遵守共识的参与方开放。违反共识的参与方,将被暂停或取消这些优惠。如果违规行为严重,共同体的所有参与方将集体调整与该方的经济联系。

这不是“世界政府”,这是“集体应对”。不是靠一个超国家机构来强制,而是靠所有参与方联合起来,让违规者付出代价。

设想四:专项工作组。

分别负责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军事协调、社会事务。这些专项工作组向日常协调机制报告,日常协调机制向核心协商平台报告。专项工作组的负责人由协商平台确定,不得由某个大国垄断。

以上设想,均属理论推演。它们的共同逻辑是:不照搬任何现成模式,而是从无产阶级的革命传统中提炼适合当代的原则——充分协商、尊重少数、多数决策、集体行动。

四、共同体与主权国家的关系

第一,尊重主权,互不干涉内政——但“内政”的定义权不能完全在政府手中,也不能完全不在政府手中。

如果完全在政府手中,B国政府就可以把A国共产党支援B国人民的革命说成“干涉内政”,各国反动政府都能借此镇压一切进步运动。但如果完全不在政府手中,就给“颜色革命”打开了大门——西方在格鲁吉亚、乌克兰、吉尔吉斯斯坦策划的颠覆活动,打的都是“自由民主”“人民自决”的旗号,把群众当成推翻合法政府的工具。

如何区分“正当的革命支援”与“不正当的内政干涉”?答案在第六章已经给出:谁是斗争的主体?目的是什么?手段是什么?这三条标准的裁决权,不在当事国政府,也不在某个大国,而在共同体大会。

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主权平等、协商一致、轮值机制、权力监督、群众监督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完美的,但它们是防止共同体变成霸权的最重要保障。

大会审议时必须同时考虑两个维度:

1.反镇压:如果一个政府用“内政”为借口镇压人民,大会应站在人民一边。

2.反颠覆:如果外部势力用“支持民主”为借口操纵群众颠覆主权国家,大会应站在主权一边。

关键区别在于:是人民在斗争,还是外部势力在操纵?前者是“支持革命”,后者是“颜色革命”。共同体应该坚持主权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的统一:主权属于人民,不属于压迫人民的政府;但反对外部势力以“人权”为借口进行颠覆。这不是“干涉内政”,这是“履行国际主义义务”。

“人权高于主权”的论调,是同样的逻辑陷阱。美国轰炸南联盟、入侵伊拉克、军事干预利比亚,打的都是“人权高于主权”的旗号,结果是这些国家的人民没有获得“人权”,反而陷入了更深的苦难。

如何区分“正当的革命支援”与“不正当的内政干涉”?答案在第六章已经给出:谁是斗争的主体?目的是什么?手段是什么?这三条标准的裁决权,不在当事国政府,也不在某个大国,而在共同体大会。审议过程中,当事国政府有发言权,但被压迫人民的代表——革命组织、工会、农会——同样有发言权。不是“政府说了算”,也不是“大国说了算”,而是“事实说了算”。

共同体应该坚持主权原则与人民自决原则的统一。一个国家的主权应该得到尊重,但主权属于人民,不属于压迫人民的政府。如果一个政府压迫人民,人民有权利反抗,其他国家的进步力量有权利支持这种反抗。这不是“干涉内政”,这是“履行国际主义义务”。

第二,保留批评权,但不放弃国际主义。

尊重主权不等于放弃批评。如果某个成员国压迫人民、搞种族清洗、搞地区霸权,其他成员国有权利也有责任公开批判它。

第三,平等互利,而非大国支配。

经济合作必须坚持平等互利原则。不能因为某个国家经济强大,就要求其他国家服从它的利益。

第四,退出自由,而非强制捆绑——但“退出自由”必须防止两种变质。

苏联宪法明文规定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但斯大林本人说“没有一个共和国会愿意退出”,实际上从未打算真正执行。退出权写在纸上,但从未成为现实。直到1991年苏联解体时,这一条款才被真正动用——但那时已经不是“自愿退出”,而是整个联盟的崩溃。

美国则走向另一个极端:长期拖欠联合国会费,将缴纳会费作为政策工具施压联合国。在特朗普第二任期内,集中推进涉及66个国际组织及实体的退出计划,退出世卫组织时拖欠会费2.6亿美元。这是把“退出自由”变成了“退出讹诈”。

共同体必须堵死这两条路。退出自由的前提是履行义务。一个成员国如果决定退出,必须结清所有应缴的会费、完成所有承诺的合作项目、归还所有借用的共同资产。如果拒绝履行义务,共同体的其他成员国有权利采取集体反制措施——不是阻止它退出,而是要求它先把账算清楚。退出自由是主权权利,不是霸权工具。

五、共同体与政党的关系

第一,党际协调,而非党际命令。各国共产党保持组织独立、决策自主,但在具体问题上协调行动。不是“大国党指挥小国党”,也不是“多数党压服少数党”。

第二,多党并存下的“行动协调”。在反对帝国主义、支持被压迫民族、争取劳工权益这些共同目标上协调行动,但在具体的革命策略和组织形式上,尊重各国的自主选择。

第三,党指挥枪在国际层面的体现。共同体的军事合作应该服从共同体的政治决策——不是“军队决定政治”,也不是“大国军队控制小国军队”,而是“政治领导军事”。

第四,防止政党变成新的特权阶层。党内民主、群众监督、干部轮换、干部参加劳动——这些措施应该成为共同体内部政党建设的共同原则。

六、如何防止共同体变成新的霸权?

第一,权力分散。立法、行政、司法三个分支相互制衡(在巴黎公社原则下的“议行合一”框架内),轮值机制防止任何一国垄断领导权,协商一致防止多数票被操纵。

第二,群众监督。工会、农会、妇女组织、青年组织、学术团体——这些群众组织应该有权利监督共同体的决策,有权利批评共同体的政策。

第三,退出自由。如果共同体变成了霸权工具,成员国应该有权利退出。但退出必须履行义务,不能变成“退出讹诈”。

第四,透明公开。会议记录、投票结果、预算执行——这些信息应该向所有成员国和公众公开。

第五,意识形态斗争。如果共同体内部出现了大国沙文主义、官僚主义、修正主义的倾向,各国共产党应该有权利也有责任公开批判。意识形态斗争不是“破坏团结”,而是“保卫团结”。

七、结论:没有政治独立,就没有共同体

“人类命运共同体”如果只有经济合作、文化交流、军事协调,而没有政治制度,它就是一个没有骨架的躯体。

政治制度的核心是权力结构——谁掌握权力?为谁服务?如何监督?

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必须坚持主权平等、协商一致、轮值机制、权力监督、群众监督五项原则。这些原则不是完美的,但它们是防止共同体变成霸权的最重要保障。

毛泽东在《新民主主义论》中说:“国体——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政体——民主集中制。”这个原则同样适用于共同体:共同体的政治制度,应该是各成员国联合协商的制度,是民主与集中相统一的制度。

(第十三章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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